龙金菊
(铜仁学院 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院, 贵州 铜仁 554300)
党的十八大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逐渐上升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同时,从中央有关民族工作的相关论述来看,推进各民族相互嵌入也成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在2021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1]64同时明确指出,要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等途径,“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1]144。这些重要论述为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指出了明确方向。
在学界研究中,相关学者也开始关注到这两者的关系,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涵盖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多重属性,推进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有利于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结构基础(1)相关研究成果主要包括:马忠才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多维互嵌结构及其整合逻辑》,载《西北民族研究》2021第4期;庄新岸、龚超的《多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载《湖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陈纪、蒋子越的《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条件探析》,载《贵州民族研究》2021年第8期;龙金菊、高鹏怀的《共同体视域下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理论、语境与路径分析》,载《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张彦君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阈下民族互嵌式治理初探》,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然而,这些研究更多偏向于一种宏观的价值理念建构,其理论基础还有待于深入拓展,以进一步探寻这两者之间的内在机理、打通这两者之间的理论通道。实际上,不管是推进各民族全方位嵌入,还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都蕴含着“共同体”的本质属性,其轴心都在于探寻适宜中华民族的共同体秩序问题。笔者从中西方秩序研究的基本理路出发,聚焦共同体秩序何以建构及其价值走向,试图为各民族全方位嵌入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秩序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
秩序从内在结构上是评判某一社会共同体是否具有稳定性的重要维度。各民族全方位嵌入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蕴含着复杂的共同体秩序建构因素,呈现出民族性、社会性、文化性、政治性等因素的相互交织。由此,从共同体秩序理论框架中梳理中西方秩序研究的基本思路,借鉴其中的合理性成分,提炼共同体秩序维度的分析框架,对各民族全方位嵌入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建构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从西方文化语境来看,秩序(order)一词含义相当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被广泛地运用到哲学、政治理论和自然科学中。在西方秩序研究的理路中,主要是把社会作为一个完整的共同体,问题聚焦在“共同体秩序何以可能”的探讨上,较多地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讨论。
1.秩序要素。秩序要素主要强调实体要素对秩序生成的重要作用,侧重于秩序的微观研究。比如柏拉图认为,人的本性即灵魂,主要由理性、意志、欲望三部分构成。他主张具有理性(智慧)的哲学家治国,拥有意志(勇敢)秉性的军人职责是保卫国家,至于拥有欲望而不能自主的劳动者,其职责只能是从事生产劳动。人们应当做好自己分内的事,“使灵魂的三个部分相互协调,就好像把最高音、最低音、中音,以及其间的各个音符有序地安排在一起,使之成为一个有节制的、和谐的整体”[2]。这实际上是早期秩序研究的基本范本。后来哈耶克把秩序正式界定为“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做出正确的预期”[3]200。上述秩序要素说,蕴含着对于要素规范的强调,不仅强调了单个要素对整体秩序的重要作用,也突出了总体性规范作为行为主体活动的约束和限制在秩序建构中的重要作用。
2.秩序结构。秩序结构是对各种具有共性的结构或体系进行研究,强调社会秩序是各种社会结构或体系相互作用的结果,更具有抽象性和理论性。较为典型的是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吉登斯立足于人类社会实践来考察行动与结构的关系,认为结构“‘内在于’人的活动中”[4]。结构化理论更多是建立在一般性解释意义上,对于具体实践场景中的行动与结构的关系问题的讨论,布迪厄用场域、资本、惯习三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创造性地回答了行动者及其行动发生的内在逻辑问题。在布迪厄看来,“场域的结构,是参与到专门资本的分配斗争中去的那些行动者同行动者,或者,机构同机构之间的力的关系的状况”[5]。他进而肯定了场域、资本、惯习的社会普遍联系。总体而言,秩序结构说一方面认为社会是一个特殊的有机系统,社会自身存在着一致性和均衡性的良好状态,另一方面认为社会内在结构及其相互作用是社会秩序生成的关键,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变化都会对整体秩序产生影响。
3.人在秩序建构中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存在贯穿于西方社会秩序理论的基本争论,也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自发秩序理论与建构秩序理论。两者都不否认人在社会秩序中的作用,但其争论的焦点在于社会秩序产生是否是人的意图和设计的结果。自发秩序理论认为,一种显见明确的秩序并非人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也没有必要将其归于一种更高级的、超自然的智能设计,这种秩序的出现乃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3]67。建构秩序理论认为个人的理性足以知道社会制度建构所需的细节,因此“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审慎思考之设计的产物的观念”[3]32。这种“进化生成”与“刻意设计”的区别自然成为秩序理论的讨论中心。实际上,马克思对人的主体性论述已经很好地兼顾了这两种因素,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这一思想把人在秩序建构中的主体性地位提升到了至高的哲学高度。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秩序”一是泛指“有条理、不混乱的状况”,二是特指“符合社会规范化的状态”[7]。古汉语主要用“次序”以表达之,更多指的是一种伦理道德规范。后来,随着封建社会秩序的崩溃与近代社会的转型,人们开始思考应该如何认识并建构当代中国的社会秩序问题。比较有影响力的秩序理论有如下三种。
1.根源于“道德教化”的传统儒家文化秩序。不同于西方思维,中国对秩序问题的讨论一开始就站在了很高的伦理道德规范之上。孔子基于其生活时代的动荡与夏、商、周“三代”的秩序对比,认为在“三代”特别是周代,人类已经形成了理想的社会秩序,所以他感慨于当时的战乱和无序,关心礼仪社会秩序的重建问题。因此,如何重建规范的社会秩序成为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理论的核心。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源泉和社会秩序的精神支柱,对现今社会仍颇具影响力。正如有学者认为:“儒家伦理千条万条,但归根到底,不外乎从一个追求秩序情结衍生出来。”[8]体现了儒家思想本身就是回应社会秩序的产物,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赖以建构的一股传统文化力量。
2.反思乡村礼俗的新秩序理论。随着传统社会秩序的崩解,在对东西方传统社会结构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梁漱溟先生提出了“以中华民族传统为主,以借鉴西方文化为辅”来建设中国社会新秩序的思想。他认为,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主要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而西方社会结构主要是以组织为基本单位。正因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缺乏有效的组织,所以“中国社会太散漫,散的就像一盘沙一样”[9]627。这正是造成中国日渐落后的根本原因。但是,梁漱溟先生也意识到单纯模仿西方的政治模式并不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他亲眼目睹了民国以来中国效仿西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政治黑暗和社会动荡,所以认为中国应该立足于自身的传统,通过借鉴西方的一些优秀文明成果来弥补中国社会的不足,重建中国社会新秩序。“在中国乡村社会里,大概是要走情义的路,走礼俗的路才行。”[9]701这种以传统“礼俗秩序”为核心的社会新秩序理论,无疑也是当今和谐社会秩序建构的思想资源。
3.基于以家庭为秩序核心的“差序格局”理论。“差序格局”理论是费孝通先生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研究的突出贡献。“差序格局”与梁漱溟先生的社会新秩序理论有许多相似之处,然而在分析方法上,费孝通先生摆脱了套用国外社会结构理论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模式,构建了符合中国现实和反映全局思维的社会结构理论。费孝通先生没有对“差序格局”给出明确的定义,而是用比喻的形式形象地加以说明:“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发生一圈一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10]26突出了以自我(实际上包含着家庭成员)为中心的社会秩序。费孝通先生进一步强调“礼治”是维护“差序格局”的主要手段:“我们可以说这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系的规则,但是‘无法’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是无治而治的社会。”[10]49这不仅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本质,也提供了社会秩序研究的基本思路。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秩序理论曾深受西方社会秩序理论的影响,但也尊重了中国社会自身发展的传统文化要素。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种依托于多民族社会结构的共同体,对秩序的诉求更为迫切。从中华民族传统秩序生成的基本条件与存在的张力中探讨秩序生成的基本路径,无疑离不开这些秩序研究的基本范畴。
鉴于中西方秩序研究中“秩序何以可能”“秩序应当如何”的基本理路,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建构应该充分考虑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生成的基本要素及其内在规定性。这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各民族群众的主体性与特定环境文化互动是贯穿于共同体秩序理论的基本内容。滕尼斯在谈及共同体时提到了人的本质意志和人的选择意志,“本质意志是人的身体的——心理学上的等价物,或者是生命的统一的原则”[11]。这种从现实中抽象出来的人的意志实际上是“选择意志”的基础,凸显了人在秩序建构中的主体性地位。在各民族全方位嵌入过程中,脱离多民族国情来讨论共同体秩序建构问题,在某种程序上是对多民族社会结构及其基本特征的掩盖与消融,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的历史事实。毋庸置疑,中华民族之所以形成今天“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无疑是中华疆域内各民族群众在寻求发展中从“自在”到“自觉”的发展结果。然而,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一些民族地区与民族群众发展程度并不相一致,这种情况将不利于建构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秩序。社会心理学家特纳曾说:“人们几乎总是带着某种期望进入人际互动。事实上,很少有谁没有任何期待的就进入某种情境。”[1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中央十分重视满足各民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并把各民族地区、民族群众的共同繁荣发展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国家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也正是践行这一理念的体现,彰显了党中央十分重视各民族群众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主体性地位。当各民族群众的主体地位得到足够的尊重,自然会滋生更为强烈的发展诉求与动力,进而更好地融入社会发展的目标中,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秩序生成创造重要的内生性发展条件。
秩序本身就带有层次性与协调性。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建构有必要把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放在共同体的分析框架里。其一,空间嵌入是前提条件。空间嵌入在于减少空间区隔带来的民族歧视、偏见等问题,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建构的重要前提。其二,文化嵌入是中华文化认同的根基。文化嵌入旨在促进各民族文化的相互认知,相互尊重,美美与共,进而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构筑坚实的文化根基。其三,经济嵌入是物质基础。当前我国主要矛盾是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关系,这种不平衡不充分在民族地区尤为明显。因此,重视民族地区与各民族群众的经济发展,激活各民族经济活力,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以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基础。其四,社会嵌入主要体现在各民族的社会生活层面中,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最为直接而广泛的社会载体。有必要积极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建共享的社会条件,以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基础。其五,心理嵌入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深层次认同问题。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否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关键在于各民族的心理嵌入程度。如果各民族之间存在过多的心理排斥,必然导致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在结构的分离,因此必须重视民族之间的心理嵌入,以牢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情感纽带。总而言之,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层面的嵌入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这些嵌入内容与结构是否得到有效地协调与发展,直接关系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否具备良好的秩序基础。
秩序本质上是价值规范的表现形式。秩序由诸多交错层叠的关系网共同构成,这种关系网如果得不到合理的价值引导与规范,可能就会引发“失序”。从价值规范的效能来看,“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提出,其深意还在于‘共同体’意味着普遍的‘善’”[13],其背后是一套权威的主流价值引导。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具有丰厚的历史文化,比如“道德教化”“礼俗社会”“差序格局”等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生成的重要元素。然而,在各民族全方位嵌入过程中,来自不同社会背景的民族在思想意识上、文化喜好上、行为习惯上可能会存在一些与主流价值不一致的现象,在现代性发展中造成对共同性、统一性的削弱。因此,有必要以“四个共同”(2)“四个共同”指: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为价值依托,“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形成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纽带”[1]24。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充分汲取各民族文化营养,打造一批具有中华文化底蕴的文化艺术成果,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文化形象;另一方面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民族群众中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各民族群众增强“五个认同”(3)增强“五个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要义,具体指各民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建构创造具有统领性的价值支撑。
鲍曼曾说过:“秩序和混乱是现代之孪生儿。”[14]秩序建构与失序问题密切关联,失序问题必然成为秩序研究的一个潜藏性的关键概念。因此,必须正视各民族在全方位嵌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秩序张力与困境。
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涉及到民族之间在文化、社会、经济、心理等方面的结构重组,可能会出现新的社会价值规范与传统民族文化价值之间的秩序张力。一般来讲,传统民族文化价值的衰落起源并表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社会实践中。假设一个自然状态中的共同体(社区或村庄),在民族嵌入发生前,居民流动性不高,群体边界明显,社会结构则相对静态,这时人们的生存价值与行动意义往往是高度一致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这种自然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面临消解。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物质生活资料的日益丰富,人们的价值观念开始受到眼前的、世俗的物质利益影响,发展动机必然越来越复杂,往往不再服从于既有共同体内所赋予的社会角色或者价值熏陶,而是力争突破既有文化价值的束缚。在此过程中,当缺少主流价值规范作为社会行动依据时,便容易根据个人的意愿来行动,出现“脱道德化”和“脱制度化”的失序状态,有学者把之看成是“规范的缺席”[15]。事实上,由于人性突破、超越自我的内在动机长期存在,“失序”的原初欲望是无穷尽的,个人的欲望在没有受到任何外部力量限制的情况下,就会无限度地膨胀与扩张。此时,若新的社会价值规范未能及时产生权威性效力,或者未能引发人们的心理认同,必然会带来民族社会内在结构的冲突和紊乱状态。
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共同体,社会公共精神的培养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最为核心的内容。从民族社会结构变迁来看,变迁前的民族社会已经具备比较完备的规范体系, 社会秩序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社会现代化进程必然对原有的社会结构和民族意识产生某种程度上的消解,倘若外部的嵌入力量过于强烈或者民族自身的发展节奏跟不上,则可能会引发个体民族意识的反弹,呈现出民族性张扬与扩散状态,愈发容易与嵌入民族之间产生新的心理芥蒂,容易使社会面临混乱,甚至陷入无序危机。此外,即使起初各嵌入民族群众的积极性很高,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公共精神与文化支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看似日益广泛,但交往程度浅薄,民族情感融入不够,反而使人们的互嵌愿望受到阻碍,原子化个人行动陷入困境。对此,“必须大力弘扬一种包容和合的公民精神。有效突破原子化个人的行动困境,促进民族间的良性互动不仅局限于族际互动,还可以落实到民族个体间的交往行动”[16]。也就是说,在促进各民族全方位嵌入过程中,有必要正确面对诸多民族习惯的传承与特定社会情境发生复杂勾连的问题,必须通过社会公共精神的有效培育与建构,兼顾协调民族性、历史性与现实性因素等等,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建构中必须面对的较为关键性的问题。
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保持各民族之间的文化特性,实际上是对民族文化差异性的尊重,也是激发民族社会活力的源泉。正是各民族文化差异性的存在,使得中华民族像“大花园”一样,各民族文化大放异彩,相互激发发展活力。然而,不能把民族文化差异性扩大成民族之间固有的差异,进而造成各民族意识的复杂化,这将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秩序建构。具体而言,民族文化差异性主要表现在民族语言、文化、生活习俗,甚至对于生命、生态的认知等,但这些民族文化差异性往往被民族偏见、固化认知所放大,成为中华文化构成要素之间排斥、隔膜、甚至冲突的消极符号。比如,在思维方式上,认为民族文化中人与天、人与万物的思维方式与现代科学认知必然存在着冲突;在政治观念上,认为个体民族意识必然会导致公民意识相对薄弱,只关切个体、家庭、家族及本民族权益,缺乏国家意识与社会公共意识;在发展理念上,认为民族地区或部分民族群体会抵制社会整体性发展潮流,甘愿囿于一方水土,惯于过着物质匮乏却自我满足的生活。这无形中会消极地暗示诸多民族地区、民族群体益发形成一个个相对内卷的族群文化及利益孤岛,加剧民族社会结构的固化,这是违背共建共享共融的时代潮流的。长此以往,只会导致贫困-偏见-对立之间恶性循环,这是作为政治实体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必须要避免出现的局面,需要在推进各民族全方位嵌入中加以平衡与化解。
促进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是顺应我国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断深化,顺应大流动、大融居新特点的实践需要;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纲”,形成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纽带的内在要求。在具体的秩序建构过程中,必须以增进共同性为内在根本,以制度规范为基本动力,以民族情感维系秩序的和谐统一,有效激发各民族全方位嵌入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建构中的积极作用。
共同性是共同体得以维系的基本属性。同时,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差异性也将长期存在。在共同性与差异性的辩证关系上,“有同无异,没必要强调共同体;有异无同,形成不了共同体”[1]68。因此,尊重、包容差异性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应有之义。促进各民族全方位嵌入,就是要从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回应差异性与共同性协调发展的实际需求,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
1.在意识层面增进共同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各项工作,把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17]正是在“五个认同”的核心价值引领下,“中国形成了权力整合、政党整合、制度整合、文化整合、国民整合等多元化的系统的整合机制,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8]。简而言之,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建构的政治意义,必须以增进共同性为根本,从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伟大建党精神等精神谱系中努力挖掘国家认同资源,形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神力量。
2.从实践层面增进共同性。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就业、就学、安居等方面的具体条件入手,与时俱进调整完善有关民族政策举措,积极创造有利于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条件,不断拓展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与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另一方面,要在持续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关切各族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优化民族事务治理的运行基础,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增进国家一体化发展方向。
从历史演进来看,民族是由一种地域与血缘混合的共同体逐渐演进成为一种政治社群的共同体,体现出一种文化民族向政治民族发展的趋势[19]。中国悠久的历史孕育形成了多元的民族单元,经过接触、混杂与融合,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民族社会结构。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建构中,既需要现代国家建设的正式制度规范作为支撑,也需要各民族在长期生活中自然生成的非制度性价值规范作为支撑。
1.发挥正式制度的规范力量。正式规范常常依赖于政治制度安排,借助相应的政治权威取得嵌入民族的认可,并能按照规范行事。中华民族共同体对应的是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框架,正式制度设计离不开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的政治背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与国家充分意识到各民族群众在革命中战争中的积极贡献,并且关注到各民族地区发展的基本诉求,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党和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生活实际,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民族事务,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为推进各民族全方位嵌入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当下,在因应国内国际形势的复杂变化中,党与国家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其有效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总体战略布局中,“使这项制度、这部法律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发挥制度优势和法律保障”[20]。
2.发挥价值规范的内隐性作用。相对于正式的制度规范,非正式制度规范在于各民族嵌入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价值规范,是各民族互嵌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价值共识。比如各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风俗习性、伦理规范、价值信念等。实际上,中华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有着自己特定的文化秩序。比如乡规民约、生活习俗、对生命的信仰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民族自身的道德规范体系,这是维系一个社会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条件。即使各民族流动或者嵌入到其他民族群体或者社会工作环境中,这套原生的道德体系依然会发挥重要的影响,促使社会的稳定。正如有学者提到的:“我们把某些规则当做目标本身,而不再是达到目标的手段,这一事实大大增加了社会生活的稳定。”[21]
情感是共同体得以维系的重要纽带。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做好民族工作,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要善于团结群众,“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22]。在各民族全方位嵌入过程中,要重视情感培育,引导牢固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形成利益一致、情感共鸣的共同体。
1.情感是调适各民族嵌入过程中非均衡性的“润滑剂”。民族情感的调适作用旨在于通过情感建设来调节人们的信念、行动与当时情境达成一致性与和谐性。当前,在各民族全方位嵌入过程中,由于民族地区发展程度的不一致,各民族文化的现代化程度还存在差异,成为国家内部发展不均衡的短板。这种短板会导致各民族在嵌入过程中遭遇某些非均衡性的潜在问题冲击,造成民族嵌入秩序发生波动,进而波及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必须注重情感建设,合理引导各民族在全方位嵌入中既符合民族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亦充分认知国家政策的指导性、引领性作用,创造包容互助、和谐稳定的民族社会局面。
2.情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得以延续的精神纽带。赵汀阳在论述“天下”作为三位一体结构的世界概念时,认为天下除了地理学意义的土地与政治学意义的世界政治制度之外,还有心理学意义的理解,认为天下是指世界所有人的共同选择,即“民心”[23]。中华民族是“天下性”的民族,尽管“天下性”绕过了民族的概念,但实质上依然是讨论中华民族的情感归依问题。当下,在新时代民族工作推进中,习近平总书记也作了许多有关民族情感建设的论述。比如,使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1]59;“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1]137;“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1]117;等等。因此,在推进各民族全方位嵌入过程中,除了注重空间、社会、经济、文化这些客观的嵌入条件之外,还需要积极关注与评估民族之间的情感认同及其对既有政治体系的心理接纳程度。“发挥民族情感在民族互嵌过程中的柔韧性、包容性与延伸性作用,使阻碍民族互嵌的空间因素及其它客观条件在有效的情感建设中得以修正、化解与补充。”[24]
秩序犹如一座具有包容性的房子,不仅能把所有看似复杂的因素巧妙地囊括其中,而且促成每一种因素在排列组合上都顺理成章,既符合历史规律,也符合现实发展需要。鉴于中西方秩序研究的基本理路,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建构应该兼容“秩序何以可能”和“秩序应当如何”的基本问题,既要兼顾秩序研究的基本要素、内在结构等一般性特征,也要契合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历史文化底蕴与现代化发展规律。因此,有必要在共同体秩序的分析框架中把民族性、社会性与国家性有效地兼合起来。这正是从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建构的核心要义,亦是根据我国国情、族情与世情有效地回应中华民族共同体秩序建构的正确走向问题,更是推进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