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娟 田 梦
(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在2019年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1]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他进一步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2]此次会议在重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的前提下,又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从民族工作“主线”到“纲”的演变,表明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发展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在理论上也进一步自觉。正如郝时远所指出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之‘纲’,是对‘主线’引领和贯穿作用的实践性、成效性的要求。”[3]如果说“主线”对整个民族工作起到引领和贯穿作用,那么,“纲”就是整个民族工作的基本框架和关键纽结,也是整个民族工作的目标与灵魂。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4]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几千年发展中,有些民族产生、有些民族消亡并融入其他民族、有些民族持续存在……各民族交汇融合,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错综复杂的亲密关系。中华民族是关系性存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对中华民族内在结构的积极反映,其自身同样也是关系性存在,且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于民族关系经纬之网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引领和框架作用。因此,以关系性为核心理解和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既符合中华民族的历史实践,也能在精神上引领中华民族未来的发展,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顺利实现。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政治话语提出以来,引起学术界普遍关注,相关领域学者围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外延、思想基础、实践价值、培育路径等方面展开热烈讨论,形成一系列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其中,围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关系,学界提出如下观点:王希恩认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核心内容[5];王延中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自觉和根本前提[6];张茂泽从唯物史观出发,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人们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7];严庆则进一步指出,在重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挥能动作用助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同时,不应忽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体性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践的客观实在性[8]。上述研究深入分析了二者的辩证关系,为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奠定了基础。本文尝试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到更宽阔的理论视野中,以中华民族(1)为了更接近群体生存的社会生产生活本身,本文使用包含丰富社会存在意义的“中华民族”一词指称生活在东亚大陆,拥有多种契合自身生存环境的生计方式,并最终被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的人类群体,更能体现这一人群生产生活的丰富性与复杂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新近提出的重要政治话语,包含丰富的价值指向,似乎可以这样认为:“中华民族”是描述性概念,而“中华民族共同体”既是描述性概念,更是规范性概念。社会生活实践为起点,以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二者的辩证关系为理论依据,从关系性的研究视角出发,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系性存在根源于中华民族自身内在结构的关系性存在。应当以推动积极的关系性为目标,将民族关系融入到整个社会关系之中,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多层面的不懈努力,努力克服现代社会对共同感的撕裂,将每个社会成员纳入到关系之网中,通过巩固和强化关系以加强社会成员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围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纲”举目张,编织出彰显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民族关系经纬之网,进而铲除民族问题产生的土壤。这正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标所在,也是在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努力方向。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是厘清中华民族生产生活实践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关系的理论基础。因此,本部分就二者的内在结构及相互关系进行专门阐释。从哲学层面讲,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对象及其特性之间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依赖、互相比较的一种形式。事物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特性之间的关系,是由世界物质统一性所决定。……人们思想中的关系是客观事物关系的反映”[9]。同时,不仅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普遍存在,而且人的思想观念与客观事物之间也存在关系。关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等特征。本部分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社会存在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社会意识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三个方面阐述关系性的客观存在,以此作为讨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在结构关系性的基础。
1.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内容的根本来源,社会意识是社会物质生活过程的反映。实践是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的必需环节,实践具有能动性特征,这就决定了社会意识在反映社会存在的同时也具有能动性特征,不仅能反映社会存在,还能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10]534先进的社会意识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相一致,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落后的社会意识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相背离,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当然,社会意识也有相对独立性,除了能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外,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发展也有不平衡性和不同步性,并非亦步亦趋。有时社会意识能够超越社会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能预见未来,如社会精英提出某种具有前瞻性的思想,这一思想本身可能超越了社会存在,但思想提出本身并不意味着思想已经成熟,一方面需要继续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将其转化为物质力量则需要大众化,完成自上而下的实践过程,这一过程有可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并不完全对应。社会意识还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形式,社会意识体系中各种意识之间相互影响,各类意识在历史发展中也有各自的历史继承性。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产生的基础,社会生活实践的复杂多样决定社会意识也会呈现多个面相,而社会意识的独立性尤其其中的能动作用也为社会主体提供了想象空间和选择的可能。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对分析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探究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具有极强的解释力。
2.社会存在的内容及其关系性。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一般将社会存在理解为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包括“生产物质生活本身”、以“生产物质生活”为基础的精神生产、人口的生产共“三个方面”[10]531,532。这三个方面的活动相互支撑,全面展示了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可见,社会存在是在历史实践中生成的结果,不同于自然存在,“社会存在不是实体性的,而是实践性的和社会历史性的”[11]。实践是人类特有的活动形式,既包括物质生产活动,也包含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活动,而人的本质规定性就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之中建立起来的。关系建立是交往的结果,“社会关系不仅巩固社会存在,而且本身就是社会存在的实现形式”[11]。交往作为连接人类实践活动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同样具有实践性,并与生产实践互相支撑,“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10]520。再完美的想象也不能代替社会生活中实实在在的实际交往及相应关系的生成,甚至人对自身的认识也同样依赖与他人的关系,“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10]165。因此,社会存在除了包含上述密不可分的三个方面外,还包括交往及“一切社会关系”,恰恰是交往及相应关系将前三个因素联系起来并形成关系之网,个人只有嵌入到社会关系之网中才能获得特定身份。同样,关系的存在和延续以关系主体的存在为前提。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社会物质生产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性质、样态以及形成的社会方式的差别,是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及观察和分析不同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的钥匙。
3.社会意识的内容及其关系性。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从社会存在到社会意识不仅是政治过程,更是复杂的社会心理过程。从心理机制看,“意识就是对体验的体验……意识的这一机制就是反射从一个系统向另一个系统传递的机制。……意识永远是回声,是一种应答机制”[12]。因此,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具有同构性。同时,社会主体在交往过程中会形成有别于物质世界的生活世界,这个世界是以“交互主体性”为基础的共同世界[13]。这个共同世界为人类理想、价值等精神生产与再生产提供了可能性。社会意识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具有十分复杂的内部结构,从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划分方式。从主体的角度划分,社会意识可分为个体意识与群体意识两种。个体意识是个人的生产生活经历与社会地位等在个人头脑中的反映,是个体社会实践的产物;群体意识是群体成员的共同意识,是群体共同实践的产物,反映了社会意识中的群体共同性,民族意识显然是一种群体意识。个体意识与群体意识是相互依存、密切结合的,两者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从不同形态层次划分,社会意识可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社会心理是较低层次的社会意识,是自发的、不系统的、不稳定和不深刻的社会意识,主要表现为感觉、心态、气质等,以感性认识为主;社会意识形式是高层次的社会意识,是自觉的、系统的、相对稳定和理性的社会意识,包括政治法律思想、哲学、宗教等,是在社会心理基础上的总结、概括与升华,以理性认识为主。社会心理是社会意识形式的思想基础,而作为系统化、理论化的社会意识形式反过来又给予社会心理的发展以重大影响。两者的相互作用,是社会意识发展的内部动力之一。
综上,从关系性视角出发去理解和把握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无疑会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有些学者从社会学视角讨论关系的重要性,如学者肯尼思·J·格根、尼克·克罗斯利和耶尔保罗·多纳蒂等人都尝试以关系为理念建构一套新的话语体系应对当下普遍的社会危机(2)相关著作包括:肯尼思·J.格根著、杨莉萍译:《关系性存在:超越自我与共同体》,上海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尼克·克罗斯利著、刘军等译:《走向关系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耶尔保罗·多纳蒂著、刘军等译:《关系社会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新范式》,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等等。。将关系性理念设定为理论工具,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在结构的关系性为引领,打通、理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关系,进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深入研究,将有助于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相关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1.历史上中华民族内在结构的关系性。中华民族几千年演进史是社会物质生产不断发展的历史,是社会关系越来越紧密的历史,同时也是人口繁衍、家庭形式和民族形态不断演变的历史,总之,是“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体性”[14]不断加强的历史。与社会物质生产和社会关系发展相伴随,中华民族内部的民族关系呈现出结构性特征,既有规模宏大的民族融合,也有缓慢无声的民族间交往交融和文化浸润;既有和平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也有民族矛盾、冲突甚至战争。矛盾和战争是中国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一部分,但对大一统的追求始终是中国历史的主旋律。历史上各民族关系的演变发展,造就了中华民族的复合性特征:一方面是中华民族实体结构上的复合性,另一方面是中华民族内涵上的复合性[15]。中华民族的复合性蕴含的统一因素反过来又对新的民族关系生成产生深刻影响。因此,即使讨论中华民族的现在与未来,也要在历史纵深中才能回应今天面对的问题并预测未来可能遇到的挑战。
民族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发展演进进程中,各民族之间关系分为向内的凝聚性关系和因为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而导致的纷争、冲突和矛盾等排斥性关系。其中,凝聚性关系又分为自然凝聚与国家意志推动形成的关系两种。自然凝聚一般表现为,在不同历史时期,为了满足生产生计的需要,各民族不断迁徙流动,不同的民族交错杂居,族际通婚使民族之间在血缘上“经常在发生混合、交杂”[16],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亲近的局面。与各民族迁徙融合相伴随的是频繁的文化接触与交流,不同民族在生产生活方式、语言文字、风俗传统和民族心理等方面出现共同性特征。国家意志推动的凝聚性关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共同性的塑造,二是直接推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前者是指国家推行全民共享的公共资源,如统一编写的教材、统一的市场和相关经济制度、统一的法律秩序等。这也为后者即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关系的深化奠定了基础。国家意志推动凝聚还包括和亲、政府推动下的移民、设立互市制度、实施羁縻政策、不同历史时期的反分裂斗争等。无论是各民族在血缘上的混杂融合、文化上的互动交流还是国家意志的强力推动,经过长期的族际交往,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9月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将这种内聚性历史遗产概括成“四个共同”。共同性是中华民族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四个共同”是对中华民族发展中多元一体主流关系的高度概括。上述民族关系是中华民族发展中民族关系的主流,是正向的关系,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是能产生向心力和凝聚力的思想观念,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产生奠定了深厚的物质基础和文化心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是对这些关系的积极反映。
必须承认,与历史上主流民族关系并存的还有另外一种民族关系,即民族之间因为争夺生计资源、政治权力等复杂原因导致的压迫、剥削、冲突甚至战争,由此造成的民族之间的歧视、隔阂与疏离,这同样是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一部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为新型民族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经过没收官僚资本、三大改造等举措,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起来,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逐步建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指导原则。但是,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消极的民族关系不利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甚至会产生离心力。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语境下,对历史上的民族矛盾不能回避,要在尊重历史主流的前提下,将其纳入到整体框架中实事求是地理解,结合不同时期具体的生产生活实际来理解和把握,脱离社会生产生活讨论民族关系不符合历史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还会陷入历史虚无主义的泥潭。
2.当代中华民族内在结构的关系性。新中国继承了历史上中国(3)“我们认为18世纪中叶以后,1840年以前的中国范围是我们几千年来历史发展所自然形成的中国,这就是我们历史上的中国。”参见谭其骧:《历史上的中国和中国历代疆域》,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1年第1期。的疆域,同样也就继承了疆域内的民族与民族关系,这是社会存在意义上的继承。为了全面把握各民族的历史、生产生活和阶级状况,为后续民族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新中国成立后随即进行了全国性的民族大调查,获得大量可贵的一手资料,为民族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可靠依据。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时期,也定期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民族地区社会调查,一方面对此前民族工作成效进行总体评估,另一方面也为民族政策的调整与完善寻找依据。新中国成立后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实际上是对此前不平等民族关系在本质上的修正,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各民族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各族群众精神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进入新时代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全力推动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消除了绝对贫困,为中华民族内在结构的关系性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当然,目前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成为影响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障碍,这些问题恰恰需要从关系性角度着眼来逐步加以解决。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内生于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实践的内聚性情感,因此,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置于中华民族生息繁衍的历史进程中去理解和把握,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1.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中华民族在关系性方面具有同构性。作为中华民族历史演进历程在人的观念中的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中华民族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二者具有同构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对中华民族演进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意识的一部分,这一思想总体上呈现为对中华民族整体性、连续性、内聚性和民本性的持续强调,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中一脉相承、从未中断,成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演进中具有持续凝聚力、向心力、吸引力的不竭动力。如历史上政治思想方面的“大一统”思想、“中国”观念、“正统”观念、“王者无外”观念;文化上的“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于中国则中国之”“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有教无类”的开放与包容;民族精神上的勤劳勇敢、团结统一、崇礼亲仁、勇猛刚健、爱好和平、自强不息等品质共同熔铸成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近代以来,面对空前的民族危机,各民族仁人志士激发出了最强烈的爱国热情,“中华民族”成为最具感染力和凝聚力的社会团结符号,各族人民前仆后继共赴国难,团结成为一个整体,最终推动中华民族获得独立。新中国成立后,中华民族整体意识与现代国家建设相对接,融入社会主义建设之中。进入新时代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是成为民族工作的主线和“纲”。
毋庸讳言,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实践不仅形成了内聚性情感,也会产生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必然产生狭隘的民族思想。这些思想不会随着新中国成立和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而自动消失,还会不同程度地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剧烈变动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会成为狭隘民族主义思想滋生的土壤。狭隘的民族思想不仅不利于社会生产生活的平稳推进,还会破坏民族关系,进而侵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如何处理这些思想残留并应对现实挑战,考验着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智慧和治理能力。
2.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系性具有多层次特征。由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关系结构的复杂性所决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结构具有多层次特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是文化认同,这一认同包含三个层次:各民族对自身的认同,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以及在前两者基础上对中华民族的共同性认同,即“基于自识性的族群意识、基于社会比较的他族意识及基于共同性的中华民族意识”[17]三个层次。基于共同性的中华民族认同,体现出三者关系一致性的一面,中华民族作为更大共同体的国家民族,能提供归属感和安全感,是更高层次的认同。但是,当民族单元过于强调自我认同及自身利益,对其他民族进而对中华民族产生排斥时,这种张力就会导致与积极向上的整体性意识相左的思想倾向。因此,要处理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各民族意识的关系,将各民族的民族意识纳入到中华民族整体框架中来,明确中华民族认同高于各民族的民族认同,只有在这个高度上才能将外部性转变为内部性,通过实实在在的努力让各民族群众认识到中华民族与各民族之间不是平行或非此即彼关系,而是整体与部分的层级关系,并不相互排斥,而是互相支撑。关系性作为一种指引,要让各民族群众真正实现观念上的转变,在动态平衡中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在结构的稳定和谐。
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系性是历史性与时代性的统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内在关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整体性思想。这一思想的提出是对共同体在更高层次上的复归,也是对中华民族主体性的再次重申,具有现实性。与社会意识的分类相对应,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属于群体意识,既包含认知、情感、性格等心理层面内容,又包含思想、理论等高层次的社会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要在民族理论上创新发展,也要密切关注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民族心理,以此作为制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体政策的基本依据。中华民族整体意识的生成是几千年情感累积和政治规制的结果,一方面要借助历史寻求支撑这一整体意识的思想素材;另一方面,这一整体思想之所以持续几千年不曾中断,恰恰在于其能与不同时代的社会思想兼容并生,为不同历史时期的统治力量提供有利于社会团结和社会动员的思想工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和独特的发展逻辑。
1.编织关系之网,推进各民族的全方位嵌入。从本质上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真正铸牢有赖于中华民族社会生产生活平稳健康的发展。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政策的基础上,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以改变区域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必然带来普遍的流动性,使社会关系密集交织,将全部社会成员融入关系之网中,形成相融共生的局面,从根本上铲除狭隘民族主义产生的物质基础。在这一过程中,要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自身不必然产生整体性意识,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可破”[2]的深意所在。
从现代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看,民族建设是现代国家建设的必经阶段。这一过程既包含公共权威的发展,如在既定领土上国家权力的强化,更广泛的公众参与,通过再分配不断完善各项福利政策等;也包含民众的忠诚感不断提升,如通过政治发展不断扩大公民权利,社会保障不断增加,完善公共服务增强民众归属感等。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就实质而言是中华民族建设与现代国家建设的交叠[18],有与西方国家民族建设不同的发展道路。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过程中,既要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一面,同时也应该注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础性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政策、民族团结示范区建设、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等举措都是促进和推动民族关系的重要内容,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的目标。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一种政治行为,是现代国家建设的组成部分,在政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建设的标准和目标会不断调整和变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意识要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的关系结构进行正确评估,既要看到积极正面的因素,也要正视消极负面的因素,探究消极负面因素产生的深层次根源,从根本上着手才能解决问题并巩固既定关系,良好的政治关系为从关系性角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政治基础。
2.彰显凝聚之力,发挥关系性的积极引导作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群体文化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从“牢固树立”、“积极培养”到“积极培育”再到“铸牢”,从“主线”到“纲”,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识的不断深入,目标也在不断提高。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过程中,要区分实然与应然、实际与目标。树立、培养、培育和铸牢本身就包含着目标与期待,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鲜明的未来指向。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价值引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2]。上述“四个与共”恰恰表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目标的关系性:全体成员共同经历风雨,不同民族之间频繁交往交流,突破有界性,打破民族单元身份,使每个社会成员不再固守民族单元的身份,将他们纳入到关系之网中,并巩固和强化关系以加强其义务感和责任感,围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形成“关系汇流”,才能真正彰显中华民族凝聚力。可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身就是对关系的反映,自身也是关系性存在,以关系性作为引领显然是可行且必要的选择。
此外,现代社会也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有界性与排他性,“虽然其中存在着种种结合的因素,人们却保持着分离。……在这个地方,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并且每个人都处于同所有人对立的紧张状态。他们在彼此间划分出了严格的行动领域和权力领域的界限,每个人都禁止他人触动和突破界限,触动和突破界限的行为被视作敌对行动”[19]。这种强烈的排他性不仅造成了社会的碎片化,人与人之间缺少善意、信任、友爱和温情,也造成了人的精神家园荒芜以及情感无着。这种现象是现代社会的通病,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并重建价值共识,满足现代社会对共同体内在的需求,需要呼唤一种超越阶级阶层、民族等差异性之上的彰显共同性的精神力量以形成社会团结,这正是以关系性为核心诉求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应有之意。
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演进中的凝聚力持续增强。特别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从自在民族发展为自觉民族,中华民族整体意识也进一步确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和确立本身就是中华民族内部关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己任。抗日战争时期,党的重要文件中频繁使用“中华民族”这一表述,成为党进行政治动员和凝聚力量的重要工具。时至今日,中国共产党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时代反映,也是“大一统”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表达。正是由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在经济社会关系发展的基础之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才需要“嵌入”到全局工作的各领域、各环节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各层面之中。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既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交往关系的反映,也有自身发展的规律。忽视前者,共同体意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重视后者,则无法理性把握中华民族的历史连续性,也不能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观能动性。中华民族内在结构是关系性存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样是关系性存在。立足中华民族社会生产生活的关系实际,将行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及互动之网作为具体分析单位,以关系性为目标,一方面阐明当下关系,如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各民族意识的关系等。另一方面,须有一种能够超越当下认识的更高意识,从主体性向关系性转变,即从以对方为手段向以对方为目的转变,编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网,不仅能将各类民族问题纳入到中华民族共同体之中,而且有助于从根本上消解民族问题产生的土壤,并为解除现代人的精神焦虑提供一种选择,当共识的形成来源于直接或间接的交往沟通时[20],以关系性为目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道路才能真正走远。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中华民族社会生产实践和民族关系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几千年凝聚性文化基因在当代的反映,也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对现实挑战的积极回应。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是对历史的继承、对当下的应答。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还具有未来性,因此,以关系性为目标和引领,以增进共同性为基本原则,以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为基本方法,一方面继承历史上的关系,立足当下的关系,指向未来的关系,另一方面则以未来的关系为指引,改善当下的关系,理解历史上的关系。前者立足于社会生活实践的决定作用,后者立足于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二者辩证统一,最终实现“双向奔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