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李某协议离婚时,我提出将共同的房屋赠与12岁的儿子李某博,否则不同意离婚。李某为尽快离婚,只好答应。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我要求李某与我一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予以拒绝,理由是赠与房屋没过户,法律允许反悔。请问,李某的说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虽规定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作为“离婚财产处置”之特别规定载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記。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案是将房屋赠与儿子作为双方同意离婚的一个附加条件,该附加条件约定不为法律所禁止,受法律保护,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