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效果分析

2023-09-08 12:40吴泽王浴四季
科学导报 2023年55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

吴泽 王浴四季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公司治理

一、累积投票制概述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东拥有的表决权为其所持股份数量乘以拟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数量。各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投给多位候选人。累积投票制度最早源于美国,借鉴的是政治选举中的比例代表制度,赋予了中小股东当选董事的机会,以实现对大股东滥用控股权的限制。

二、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一)累积投票制流于形式,难以实现

目前,多数上市公司会在股东大会上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但往往流于形式,在理论层面已经不可实现。

如桂林旅游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中,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股份125,402,284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代表股份3,435,860股。本次大会共需选举非独立董事3人。计算可知,如果中小股东要选举一名董事,需31,350,572股。而出席的中小股东的代表股份仅为3,435,860股,远高于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即使所有小股东联合,也远远达不到所需股份。

此外,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投票情况基本一致,对每个被提名董事的支持率也几乎相同。这也侧面反映了中小股东在投票选举中具有随大流、跟投的倾向。

(二)累积投票制虽可实现,但效果不佳

仅少数上市公司采取的累积投票制在理论层面可以实现,但在实际适用中起到的作用仍十分有限。

如新筑股份2020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中,参加投票的股东代表股份344,883,572股;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50,466,787股。本次需选举非独立董事6人。计算可知,如果中小股东要选出一名董事,需要49,269,083股。而投出同意票的中小股东股份为50,466,787股,多于所需最低股份数。若中小股东联合,可以按意愿选出董事人选。但从投票数据看来,中小股东并沒有这么做,仍与大股东的投票保持一致。

三、累积投票制失效的原因分析

累积投票制在我国并不能真正发挥预期价值,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

我国上市公司中典型的股权结构是股权高度集中。数据显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多在30%~60%之间,相较于持股比例小于5%的中小股东来说差距非常大。只有改变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累积投票制才有现实意义。

(二)累积投票制度不完善且存在冲突

我国《公司法》第106条仅在原则上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对具体规则缺少细化。此外,《公司法》第106条与104条之间可能产生冲突。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可以看出,即便中小股东所选董事得票较高,可能仍不符合“表决权过半数”的要求。

(三)公司章程规定对于累积投票制的限制

1.公司章程对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实践来看,累积投票制的措辞大体分为三种:其一,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二,对使用累积投票制设定了限制,如: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以上,采取累积投票制;其三,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可见,公司可以措辞上留有变通余地,这给累积投票制的实现埋下了隐患。

2.公司章程对选举董事、监事是否采用差额选举的规定

累积投票制只在差额选举下才能发挥作用,在等额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将会流于形式。作为累积投票制的配套制度,差额选举在多数公司章程中被有意或无意地隐去,累积投票制的实现更加困难。

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提名方式的规定

采取不同的提名方式会限制累积投票制的适用。绝大多数公司在章程中将提名董事监事与普通提案合并规定,要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议案。仅少部分公司对提名董事监事单独规定,要求提名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股东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提名独立董事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提高提名董事监事所需份额的比例,即可降低累积投票制的实施效果。

(四)前置程序的缺失

累积投票制的前置程序一般包括候选人的提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意向通知等。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累积投票制的前置程序做出规定,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前无法进行充分协商,累积投票的目的很难实现。

(五)基于小股东核心利益的考量

首先,投票需要耗费较高的成本,而小股东的受益十分有限,在态度上往往缺乏积极性,会产生持股不投票的情况。其次,小股东人数众多,利益冲突难以协调,将投票权分散给不同候选人更难维护其利益。即使按照中小股东意愿选出董事,大股东仍有多种办法对董事加以限制,如召集股东大会对董事进行罢免或在董事会议时间地点的安排上设置障碍。

结语:

累积投票制度在公司治理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中国的适用却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其原因包括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累积投票制度尚不完善;各公司对适用累积投票制存在变通、对差额选举模棱两可、对提名权限要求过高;缺少必要的前置准备程序以及小股东的核心利益并不因实现了累积投票制得到切实保障等。

虽然现阶段累积投票制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但不能因此全盘否定,而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革新和创造性适用,保证上市公司良性发展,为市场注入活力。

参考文献:

[1]邓相花.论我国累积投票制的模式选择及完善[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05):118-120.

[2]廉颇,王春梅.新《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经济学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9(07):38-39.

(作者单位: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东北林业大学)

猜你喜欢
公司治理
内控建设、公司治理和产权性质
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与公司治理效率的协调
财务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
双重股权结构的利弊分析与立法建议
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研究
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的关系探究
浅析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