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胜
烟台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山东 烟台 264003
当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针对侦查管辖制度进行直接规定,往往将审判管辖作为基准条件,实现对侦查管辖范围的规范。而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多样化和专业化的情况下,传统的侦查管辖制度局限性逐渐凸显,要想将其价值充分发挥出来,就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优化处理。
当前我国处于司法改革时期,刑事诉讼制度正处于改革的关键阶段,需要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中存在的问题,该项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具有以下价值。
首先,实现从严从快惩处。这也是严厉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途径,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际特点,采取链条化、全方位以及合法有序的原则,对现有工作机制进行优化,增强各个部门在侦查中的配合度以及协调性,有效控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保证尽快尽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其次,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中,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发展,也是促进法治进步的有效措施。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义务和标志。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制度中,对人权的保障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包括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程序选择权,允许其使用监督权和程序救济权,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保护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请求权等,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要求相吻合,同时也契合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保证在每个案件处理中,都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公正。
最后,提高诉讼效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主要目标为公平公正、兼顾效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中存在较为明显的案多人少问题,而侦查管辖制度的建设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其中的资源配置进行合理优化。我国法制化程序具有复杂繁琐的特点,这就导致犯罪侦查的成本上升。侦查管辖制度能够从简化程序的角度出发,解决案件侦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提高司法资源运用的有效性与规范性,简化案件侦查和办理流程,最终达到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目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制度中,横向管辖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关联度较低的连接点,开启侦查管辖的概率并不高。这也导致其中存在连接点设置形式化的问题,当前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服务器在境外,并且使用云服务器,实际地点的确认难度较大。所以其中网站服务器所在地连接点设置的意义并不大,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清除,则会导致公安机关管辖中产生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定了多个公安机关都具备管辖权力,并且最初受理地点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工作。但是实践中最终的侦查效果存在一定争议,案件最初受理地点中,由于侦查资源、条件以及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并不是侦查管辖的最佳对象,进而影响最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侦查效果。不同公安机关之间,除了在地域方面存在管辖冲突之外,在并案中也可能产生冲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具有多层级以及跨区域的特点,多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针对不同犯罪环节都具有相应的管辖权。而在相同公安机关中,因为内部分工等因素,可能不同犯罪环节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该种情况下非常容易出现并案管辖冲突,虽然公安机关内部产生的冲突协调难度较低,但是对于不同公安机关产生的地域管辖冲突,解决难度较高。
此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管辖制度中存在纵向管辖争议,相同地方中,公检法机关之间存在管辖分歧现象。公安机关要想得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权,可以通过地域管辖、并案管辖以及指定管辖的方式完成,当前在指定管辖中存在的争议较多。指定管辖需要由上级机构指定管辖之后,下级侦查机关得到相应的管辖权,这在异地的情况下同样能够约束检法机关。但是针对这一规定,相关人员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人员认为,公安机关不具有管辖权,则相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以及检察机关也不具有这一权力。即便在指定管辖的情况下,检法机关也需要判断是否适合在当地审判,由此能看出,在实践层面,指定管辖中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在地方公检法机关之间,发生分歧以及争议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也表示当前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制度中,相同地区之间的不同机构仍然存在冲突[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涉及地点较多、人员关联性强的特点,呈现出多层级以及现代化的犯罪模式,与传统侦查管辖制度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结构冲突。正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空间分散性,这就需要多个地方的公安部门相互协作,这一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管辖冲突。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适当扩大侦查管辖结构,能够降低公安机关在异地管辖中产生的衔接不畅问题,在扩大地域管辖范围的同时,也提高了侦查的便捷性。但是在此过程中要重点解决连接点的形式化问题,删除其中利用率不高的连接点,实现简化处理的同时,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的复杂性,为侦查管辖制度的建设和运用提供良好条件。首先,科学设定管辖连接点,确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运用效率较高的连接点,并将其作为重点内容,针对存在实质性威胁的连接点进行控制。从侦查效率、取证能力以及诉讼资源等方面入手进行全面分析考虑,实现公安检察机关之间的有效衔接。针对可能存在管辖冲突的衔接点提供参考依据;其次,明确管辖边界范围。扩大管辖范围过程中,清晰其中的边界范围,可以降低侦查管辖工作开展难度,实现制度的高效运行。通常在并案情况下,管辖范围能够实现延伸,但是从实际案件侦查中能够看出,其中存在的影响因素较多,这也对侦查管辖范围明确划分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导致公安机关与当地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协调沟通难度增加,所以在确定并案范围的过程中,要实现增强其灵活性与伸缩性,确定并案范围无限化与并案管辖扩大化之间的平衡点,将平衡点作为控制的切入点,这种方式能够在提高并案范围清晰性的同时,提高案件侦查管辖工作开展效率,这是保证并案管辖制度顺利开展的基础条件[2]。
此外,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案管辖中,针对上下游之间产生的关联犯罪,可以根据直接关联的原则完成处理。直接关联原则指的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涉及的嫌疑人,直接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或者帮助其洗钱等犯罪行为。而对于关联人员的其他犯罪行为,根据刑事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情况,由公检法机关确定其犯罪行为,或者将其转移到其他公安部门处理[3]。
审判是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与其相关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都需要经过法庭进行审判,通过侦查管辖的方式约束审判管辖,会影响法院最终审查权。其中的实践逻辑与制度逻辑相互违背,这就需侦查管辖制度逐渐转移到将侦查管辖作为主要导向,这一过程中,侦查管辖中的完全预决力能够转变为有限预决力,如果弱化公安机关的预决力,则会影响其与检法机构的沟通效率,进而影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工作的良好开展,甚至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首先,建立可操作性强的侦查管辖制度,明确规定管辖主体、条件以及具体流程等,这种方式能够降低后续产生矛盾以及争议的概率;其次,建立异地指定侦查管辖事前协商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异地侦查中开展事前协商,在正式侦查之前解决其中存在的矛盾和分歧,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提高侦查管辖的监督管理力度,将检察机关在管辖争议中的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实现承上启下的调节功能。
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监督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建立检法提前介入机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根据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能够看出,需要建立检法机构提前介入机制。公、检、法相互合作,提高案件的实际处理效率,并对司法资源以及人力资源进行充分运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涉及的金额数量较大,侦查难度高,在实际侦查中存在较多的管辖冲突问题,该种情况下需要提前告知检察机关,安排专人提前介入其中,监督管理侦查过程中证据获取方式的标准性和法律适用性等。例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设置了科技犯罪监察部,东城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检查处,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可以由上述两个部门共同合作处理问题,为检察院的提前介入提供条件。除此之外,利用事前监督的方式,也能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预测,降低由于程序导致的问题,确保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意见的相互统一,共同介入到案件中完成侦查,既承认公安机关管辖效力,同时还能起到事前监督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上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保证案件侦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4];另一方面,对参与制度进行规范。在刑事诉讼阶段,除了侦查单位以及检察审判机构之外,参与主体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参与制度指的是动态化过程,需要渗透到刑事诉讼案件的各项环节中,并且直接决定参与主体的监督管理情况。此外,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公安,都可能出现管辖异议等问题,这就需要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协调管理,合理分配相关资源,保证各个参与主体能够将自身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提高自身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参与性和有效性。
一方面,促进并案侦查的开展,通常在发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之后,被害人的分布范围较广,并且较为分散,这就需要采取并案侦查的方式,提高侦查效率。在此过程中,首先,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侦查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之内行使自身的侦查权利;其次,确保案件处理的均匀性,利用顶层设计以及区域协调等方式,对各国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办理数量进行平衡控制,避免出现一个地区不断处理案件,但是另一个地区没有案件处理的情况;最后,并案侦查过程中要将重点放在直接关联中,针对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利用银行卡、监控录像或者电话等信息确定嫌疑人,如果确定为相同团伙,公安机关可以先期决定并案,并负责相关侦查工作,提高案件的实际处理效率。
另一方面,对指定管辖进行优化,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可以通过地域管辖、并案侦查以及指定管辖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是需要优先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管辖权。首先,设置指定管辖准则,将办案能力作为标准进行衡量;其次,优化指定协商机制,先利用先行协商的方法,不能友好开展之后再进行指定管辖,缩短案件处理时间;最后,针对指定管辖中的异议制度进行健全管理,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以及客观性,在实际立法中,当事人和检察机关有权提出异议,异议制度能够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保证诉讼的公平客观。
当前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端,这就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整,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健全刑事管辖规则体系、控制侦查管辖中心主义以及优化侦查管辖结构,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侦查管辖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完善,最终达到有效控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