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剪短视频对合理使用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2023-09-06 07:20霍铭
西部学刊 2023年16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

摘要:由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新型的作品形式得以出现,以网络短视频为例,其自出现以来就不断影响着大众的生活,但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同时也面临许多问题,尤其是混剪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争议颇多。目前混剪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若符合合理使用制度则不构成侵权。通过研究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然后用三步检验法(使用目的、使用程度、对权利人没有不合理的损害)以及四要素标准(使用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质与量、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或者价值产生影响)着重对混剪短视频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仔细剖析每一个要点后得出了混剪短视频无论使用哪一种检验方法均不能构成对原片的合理使用的结论。

关键词:混剪短视频;合理使用;著作权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6-0067-04

Abstract: Due to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new forms of works have emerged. Taking online short video as an example, it has been affecting the life of the public since its appearance, but its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also facing a lot of problems, especially the controversial issue of whether short video mashup constitutes infringement. At present, the key to this question lies in whether or not it is subject to fair use, and if it is, then it does not constitute infringement. After studying the current state of fair use, this paper then analyzes in depth whether faire use applies to short video mashup by adopting three-step test (purpose of use, extent of use, no unreasonable damage to the right holder) and the four-element standard (purpose of use, nature of the work used,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use, and impact on the potential market or value of the works used). After the carefully analyzation of every point, a conclusion is reached that no matter which test method is used for short video mashups, they do not constitute a fair use of the original video.

Keywords: Video Mashup; fair us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權体系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合理使用人可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可阻却违法行为的认定[1]。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有其必然性,首先,作品是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促进人类文化进步的重要形式,然而作品的创作不是孤立的,马克思主义联系观指出,世界是一个整体,各事物都处于联系之中,所以新作品或多或少会受到前作品或者同时代其他作品的启发,它是站在巨人肩膀上进行的再创造,是对其他作品的利用、继承与发展。依据科学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应当遵循客观规律,不能违背规律,所以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符合客观规律,其存在具有必然性。其次,利益平衡的原则是立法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充斥着不同利益,作品应当受到保护,但是作者也不能完全垄断作品,对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最终的目的是促进整体社会的发展,所以合理使用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它作为平衡在先著作权人、在后创作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调节工具,应该充分发挥其功效,以起到鼓励创新、百花齐放的目的,从而推进文化的繁荣与社会的进步。

新《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部分增加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比于旧法在规定合理使用情形时仅做了列举并没有兜底条款,这一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如今科技与网络的发展使得各种新型作品不断出现,合理使用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新法加入了“其他情形”这一条款,使得合理使用的界定问题更值得我们注意。以网络短视频为例,其自出现以来就不断影响着大众的生活。网络短视频因其种类繁多、制作简单、内容丰富有趣等特点迅速占领了相关市场,由此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如今网络短视频的使用人数不断增多,人均使用时间不断增加,其已成为网络视听服务行业中最重要的部分。但是在网络短视频高速发展的同时,其著作权保护同时也面临许多问题,尤其是混剪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争议颇多[2]。混剪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在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定,所以本文就混剪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合理使用制度现状: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标准

对于合理使用认定标准界定的问题,目前所存在的认定标准主要是国际上的三步检验法与美国的四要素标准。1886年《伯尔尼公约》签订,其中规定了三步检验法,包括三个步骤:具有特殊情形、不与权利人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对权利人没有不合理的损害[3]。我国的立法借鉴了三步检验法,首先一些相关法律规定了视为合理使用的某些情形,这些都是对于三步检验法中“特殊情形”的规定。其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三步检验法的其他两个条件进行了简单的规定[4]。除了三步检验法之外,还有一种认定合理使用的方法即美国的四要素标准。美国版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四个认定要素为:使用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质与量、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或者价值产生影响[5]。

二、对于混剪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

合理使用的认定是混剪短视频是否存在侵权的关键,本文将使用三步检验法与四要素标准分别对混剪短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进行分析,以得出结论。

(一)三步检验法

对三步检验法的判断主要是对其中的三个步骤依次进行分析,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中因三步检验法具有递进关系,若不符合第一步的判断也就无关于第二、第三步的检验,但是若要对此进行学理上的全面分析,还应将之后的两步也考虑进来,所以本文先暂时忽略三步检验法的递进关系,对三个方面都进行较为完善的分析。

首先是对于特殊情形的理解,新《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就剪辑解说类混剪短视频来说,其本质就是利用他人的电影片段,再加上创作人的讲解、评论、解说而产生的新作品,所以新《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中的第二种情形与此类使用相关,其重点在于“适当引用”,并且对引用的情形也做了具体限制[6]。在分析是否构成第二种情形时可以从使用目的以及使用程度这两个方面来分析。

1.从使用目的上来说,混剪短视频若仅是基于评论说明介绍的目的而对原片适当引用,则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实际上,很多解说类短视频则是本末倒置,他们的内容大多来自于原片,而解说评论类的观点仅仅占有一小部分,这时就不再是“因评论解说而引用”,而是“因播放原片段而解说”,从而就使使用目的偏离了正常轨道。

2.从使用程度来说,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为“适当使用”,适当使用应从使用的“质与量”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由于短视频自身“短”的特性,引用的量在实践中不太容易判断,短视频自身就比较短,则更难认定的是引用的原片时长达到多少才能够被认为是合理使用,所以判断的重点在于引用作品的“质”上。质指的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它是作品的精华所在,对于原片来说,其实质性部分就是整个作品所表达的故事线、拍摄手法以及人物塑造,混剪短视频将原片的片段剪辑在一起,虽然其只截取了部分片段,但是却将原片的整个故事线较为完整地展示出来,已经触及了原片的实质性内容。所以,从使用目的与使用程度两方面来说,混剪短视频并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第二种情形[7]。

其次是不与权利人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对“正常使用”的理解应从原片的制作目的去考虑。原片的制作目的一是为了艺术价值,二是为了商业价值。对于艺术价值来说,原片的上映主要是吸引观众观看其作品,推广原片中所包含的艺术价值,从而使观众从该作品中得到艺术境界的提升,使其获得大众的认同感。但是混剪短视频将主要的故事线予以展示,并对最后的结局进行揭示,人们在观看混剪短视频后已对原作品有一个大致地了解,并且已知晓最后的结局,这就使得观众对原片的期待降低,从而对原片的观看失去兴趣,阻碍了原片艺术价值的传播。对于商业价值来说,电影属于一次性消费品,其行业季节性较强,并且市场的衰败率也较高。电影拍摄目的主要是票房的营利,但是混剪短视频的出现使得观众不再被原片吸引,从而不愿再去观看原片,这就致使原片的商业目的落空,使電影的潜在商业价值受到损失,并且若电影为正在上映的院线电影或付费点播的电影,则混剪短视频会产生替代效果,从而有损于原片电影的正常利益[8]。综上所述,无论是艺术价值目的还是商业价值目的,本质上来说,混剪短视频与原片构成了“实质上的竞争关系”,因为具有了这种竞争关系,使得原片不能按照其原本的目的正常地去使用,从而损害了原片的合法权益[9]。

最后是对权利人没有不合理的损害,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而对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行的限制,其确确实实地使用了原作品,所以或多或少会对原作品产生影响,所以这里要强调“不合理”的损害,即权利人的权益并不是受到了损害,而是受到了“不合理”的损害。对于何谓不合理损害,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对于不合理损害的认定应从适当方式与必要目的两方面进行[10]。适当方式是指在使用时不会对原作品造成影响,必要目的是指使用原作品是否为必要。从前文的论述我们可知混剪短视频已经与原片构成了实质上的竞争关系,对原片的时长及商业利益产生影响,降低了原片的市场占有率,因此其使用的方式明显已经超出了正常使用的范围,使用方式已经明显不适当,并且混剪短视频虽说是进行介绍评论,但是其已经展示了较为完整的故事线、故事人物、故事情节,从而对原片产生了冲击,这时其目的已经不仅仅是介绍评论说明的需要,而是“让观众获得观影体验”这一目的[11]。所以,剪辑类短视频已经对原片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这样的使用已经不能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二)四要素标准

四要素标准包括使用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质与量、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或者价值产生影响四个要素。首先,在对使用目的进行认定的问题上,美国的“转换性使用”标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其与改编、演绎等不同,它不是作品形式上的改变,而是强调对原作品的使用以达到重新创作的目的[12]。美国的转换性使用主要是认定目的转换,即二次创作的作品并不是再现原作品的价值功能,而是在使用的基础上赋予新作品以更高的价值,这就使新作品产生了与原作品不同的意义,即使内容有部分相同,但并不否定新作品产生新的价值与功能[13]。对混剪类混剪短视频进行转换性使用的判断,即看混剪短视频有没有产生与原作品不同的新的价值与意义。混剪短视频使用了原片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添加解说、评论性质的语言文字,形成二次创作的新作品,但是从效果来看,混剪短视频给观众的感受与看完原片来说并没有太大的不同,二者都是给观众讲述完整的故事线,都塑造了不同人物角色,观众在看完其中一个作品之后很难再对另一个作品产生兴趣,这两种作品实质上已经可以互相取代,可见混剪短视频在价值与功能上并没有创新,其转换性使用的程度并不高,所以就使用目的来说混剪短视频不能认定为转换性使用,其使用目的不在于艺术价值与作品意义的提升,仅仅只是原作品的再现,由此判断混剪短视频不符合四要素标准的第一个要素[14]。

其次,应考虑的是被使用作品的性质。混剪短视频使用的一般是影视作品的原片,目前为止,观看影视作品仍是人们娱乐的主要方式。影视作品独创性水平较高,并且产生的艺术价值与商业价值较大,随着影视技术的不断发展与人们需求的不断增多,影视行业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产业链,具有极大的产业利益,除了影视作品本身的价值之外还会具有许多衍生价值,所以混剪短视频使用大量的影视原片,并且将影视作品的故事线及剧情、结局等重要因素进行再现,已经对原片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已经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15]。由此可见,影视作品应当受到较为完整与严格的保护,混剪短视频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不容小觑。

再次,使用的质与量。由于短视频自身“短”的特性,引用的量在实践中不太容易判断,短视频自身就比较短,则更难认定的是引用的原片时长达到多少才能够被认为是合理使用,所以判断的重点在于引用作品的“质”上。质指的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它是作品的精华所在,对于原片来说,其实质性部分就是整个作品所表达的故事线、拍摄手法以及人物塑造,混剪短视频将原片的片段剪辑在一起,虽然只截取了部分片段,但是却将原片的整个故事线较为完整地展示出来,已经触及了原片的实质性内容,可以说混剪短视频就是原片的再现,所以就引用的质来说,混剪短视频已经损害了原作品的权利,构成了对原作品的侵害。

最后,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或者价值产生影响。此部分的分析与三步检验法“不与权利人的正常使用相冲突”部分相似,由前文论述可知,影视作品最主要的价值就是艺术价值与商业价值,混剪短视频无论是从艺术价值还是商业价值上都对被使用作品产生影响,并且混剪短视频与原片产生了实质性替代与竞争,使得原作品的潜在市场被侵占,所以剪辑类短视频已经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与价值产生影响,这样的使用已经不能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综上所述,无论是采用三步检验法还是四要素标准,混剪短视频均不能构成对原片的合理使用。

三、结论

本文研究了合理使用的界定问题,着重对混剪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明确混剪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本文分别采用了三步检验法与四要素法对混剪短视频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分析,仔细剖析每一个要点后得出了混剪短视频无论使用哪一种检验方法均不能构成对原片的合理使用的结论。因研究时间与自身能力的不足,本文的研究尚有不足之处,但是研究没有终点,本人仍将继续研究混剪短视频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使用问题,不断提升自己的研究能力,以对此问题做出更深入的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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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霍铭(1996—),女,汉族,山西运城人,单位为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责任编辑: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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