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二世屠戮诸公子事辨疑

2023-09-04 23:08安子毓
殷都学刊 2023年1期
关键词:秦二世赵高资治通鉴

安子毓

(中国社会科学院 古代史研究所,北京 100101)

秦二世屠戮诸公子一事众所周知,《史记·秦始皇本纪》将此事的发生时间系于二世元年春(农历一至三月)。然《资治通鉴·秦纪二》却将二世杀诸公子一事定在是年四月,与《史记》不同。

二者相较,《史记》为早期的原始记载,从史源学的角度讲,似当以《史记》为准。然白寿彝先生主编的《中国通史》第四卷的编者却摈弃《史记》不用,而采用了《资治通鉴》的记载,亦将此事系于二世元年四月。(1)白寿彝:《中国通史》第四卷乙编第三章《秦的暴政与秦末农民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38页。

仔细审视史料,可以发现,这一问题并非是编者的失误。《资治通鉴》的这一改动实大有深意,是作者对史料进行了审慎辨析后有意作出的调整。

一、《秦始皇本纪》的时间矛盾与《资治通鉴》之取舍

《史记·秦始皇本纪》原文如下:

春,二世东行郡县,李斯从。到碣石,并海,南至会稽,而尽刻始皇所立刻石……

遂至辽东而还。

于是二世乃遵用赵高,申法令。乃阴与赵高谋曰:“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为之奈何?”高曰:“臣固愿言而未敢也。先帝之大臣,皆天下累世名贵人也,积功劳世以相传久矣。今高素小贱,陛下幸称举,令在上位,管中事。大臣鞅鞅,特以貌从臣,其心实不服。今上出,不因此时案郡县守尉有罪者诛之,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上生平所不可者。今时不师文而决于武力,愿陛下遂从时毋疑,即群臣不及谋。明主收举余民,贱者贵之,贫者富之,远者近之,则上下集而国安矣。”二世曰:“善。”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无得立者,而六公子戮死于杜。公子将闾昆弟三人囚于内宫……皆流涕拔剑自杀。宗室振恐。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吏持禄取容,黔首振恐。(2)《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第267-268页。

按此,秦二世杀诸公子一事似乎发生在从辽东返回咸阳以后。

然而,我们将目光后移一行,就可以发现这样一句话:

四月,二世还至咸阳。(3)《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8页。

按照这一记载,二世诛戮兄弟的时候尚未返回咸阳。如果这段记载确凿的话,那么这样的大事就是二世在外地遥控完成的。从情理上讲,这实在是不可想象的。《资治通鉴》的编者显然是发现了这一问题,试图调和,才将二世、赵高阴谋杀诸公子一事系于二世元年四月“二世至咸阳”(4)《资治通鉴》卷七《秦纪二》,中华书局,1956年,第252页。之后的。

奇怪的是,除“还至咸阳”一句的位置之外,《资治通鉴》所叙二世、赵高谋划之文字亦与《秦始皇本纪》大相径庭:

春,二世东行郡县,李斯从;到碣石,并海,南至会稽;而尽刻始皇所立刻石,旁著大臣从者名,以章先帝成功盛德而还。

夏,四月,二世至咸阳,谓赵高曰:“夫人生居世间也,譬犹骋六骥过决隙也。吾既已临天下矣,欲悉耳目之所好,穷心志之所乐,以终吾年寿,可乎?”高曰:“此贤主之所能行而昏乱主之所禁也。虽然,有所未可,臣请言之:夫沙丘之谋,诸公子及大臣皆疑焉;而诸公子尽帝兄,大臣又先帝之所置也。今陛下初立,此其属意怏怏皆不服,恐为变;臣战战栗栗,唯恐不终,陛下安得为此乐乎!”二世曰:“为之奈何?”赵高曰:“陛下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灭大臣及宗室;然后收举遗民,贫者富之,贱者贵之。尽除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此则阴德归陛下,害除而奸谋塞,群臣莫不被润泽,蒙厚德,陛下则高枕肆志宠乐矣。计莫出于此!”二世然之。乃更为法律,务益刻深,大臣、诸公子有罪,辄下高鞠治之。于是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十公主矺死于杜,财物入于县官,相连逮者不可胜数。

公子将闾昆弟三人囚于内宫……皆流涕,拔剑自杀。宗室振恐。(5)《资治通鉴》卷七《秦纪二》,第252-253页。

事实上,《资治通鉴》所采的这段对话源自于《李斯列传》:

二世燕居,乃召高与谋事,谓曰:“夫人生居世间也,譬犹骋六骥过决隙也……”……二世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于是群臣诸公子有罪,辄下高,令鞠治之。杀大臣蒙毅等,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十公主矺死于杜,财物入于县官,相连坐者不可胜数。(6)《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52页。

这一编纂方式乍看上去是难以理解的。“四月”这一时间只见于《秦始皇本纪》,而《李斯列传》中并未记载该对话发生的时间。况且一般来说,本纪之可靠性大于列传,如无特殊原因,实不当以列传取代本纪。

事实上,回看《资治通鉴》,可以发现上引文字的首尾皆源自《秦始皇本纪》,独将此段谋划以《李斯列传》取代,显系刻意为之。

细看《秦始皇本纪》,可以发现,其中症结实在于赵高与二世对话中的“今上出”三个字。这三个字明白的宣告了这段对话是发生在二世元年春的出巡途中,而并非发生在返回咸阳的四月。由此,这段记载的时间问题也就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置之于“春”,则与情理不符;置之于“四月”,则上下文相悖。因此,《资治通鉴》才会如此大费周章,将内容相近而时间不明的《李斯列传》记载移至此处,替换了原有的对话。

《资治通鉴》意在撰史,这样取舍也算是达到了“整齐百家杂语”的目的,按古人的标准来说,也算是无可厚非。但这样的处理其实只是搁置了《秦始皇本纪》的内在矛盾,实际上并未解决问题。于今人研究而言,这样无理由的简单取舍、拼接恐怕亦难以等同于史实真相,其中原委还需进一步探究。

二、《秦始皇本纪》的拼接痕迹与增窜文字

回看至为关键的“今上出”一句,赵高所献之策为:

今上出,不因此时案郡县守尉有罪者诛之……

可以看到,赵高所献之策实为诛杀地方官吏,与杀诸公子一事并无干系。

事实上,只要我们细看一下原文,即可发现,二世的问语中虽然插入了极其突兀的一句“及诸公子必与我争”,然其首要关心的问题分明是“大臣不服,官吏尚强”。至于赵高所献之阴谋更是完全没有理会什么“诸公子必与我争”,谈的完全是大臣心不服的问题,故而才建议二世出巡时“案郡县守尉有罪者诛之”,而对杀诸公子一事并未言及半字。赵高的这个建议与二世东巡的背景是相符的。与文末的“黔首振恐”也更为相合。皇家内部的杀戮与地方百姓的关系其实是不大的,而各地的地方官遭杀戮对当地百姓确实有恐吓作用。然而下文所叙的杀戮重点全放在了诸公子身上,与上文赵高的建议竟毫无关联。

由此看来,二世、赵高之阴谋与后文屠戮诸公子实当为两事,二者本非一体。《史记》流传中此处或有缺失散乱,(7)由于种种原因,《史记》在面世未久即遭遇了脱漏、窜乱的问题。西汉元帝、成帝间博士褚少孙已谓“求龟策列传不能得”,见《史记》卷一百二十八《龟策列传》,第3226页。东汉班固《汉书》更谓“十篇缺,有录无书”,见《汉书》卷六十二《司马迁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2724页。十篇所缺为何,后人尚有争议,然所谓“十篇缺”只是指原稿完全遗失的部分,后人增补以及传抄错误的篇章绝不止此十篇而已。由于当时书籍流传全凭手抄,增补删改极易,因而相关的讹误、窜乱也就极多。就今本《史记》而言,部分内容为褚少孙所补,其所补内容多已注明“褚先生曰”,较易识别。除此之外,明显的窜乱处还有很多。如《秦始皇本纪》篇尾载班固答东汉明帝书(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90-293页),《孝武本纪》全抄《封禅书》(参见《史记》卷十二《孝武本纪》,第451-486页;卷二十八《封禅书》,第1355-1404页),《张丞相列传》篇尾载昭帝至元帝时丞相事(见《史记》卷九十六《张丞相列传》,第2686-2689页),《平津侯主父列传》篇尾载平帝时太皇太后诏(见《史记》卷一百一十二《平津侯主父列传》,第2963-2964页),《司马相如列传》篇尾载扬雄语(见《史记》卷一百一十七《司马相如列传》,第3073页),皆为其显例。此外,关于秦代史料,因为秦廷与儒生结怨太深,很可能存在以捏造史事,丑化秦廷为目的的恶意篡改,《史记·李斯列传》所载的李斯“督责之书”当属此例。参见拙作《李斯“督责之书”系伪作辨》,《史学月刊》2013年第7期。传抄者拼缀时将杀诸公子事误接入此处,遂导致了前述矛盾。后文“四月,二世还至咸阳”一句实当置于二世、赵高密谋之后,如此,该矛盾便迎刃而解了。

这一拼接在文字上其实是有明显痕迹的。恰在赵高、二世的密谋与杀戮诸公子两件事之间,有这样一段明显不可解的文字:

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无得立者,而六公子戮死于杜。

历代注家多为之注解,但并无公认合理的说法。(8)司马贞、张守节、沈家本、苏林、中井积德皆有注释,然不过是围绕“逮”与“三郎”等词反复做牵强之训诂,对整句之语义皆避而不谈。唯日本学者泷川资言、水泽利忠指出,在日本英房本、南监本等一系抄本中,“无得立者”作“无得脱者”。若日本抄本非传抄者臆改,则对句意疏通当略有帮助。参见[日]泷川资言、[日]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72、173、194页。然以逻辑论,此句文意仍难成立。上文所言为大臣与诸公子,而此句竟以不知所云的“少近官三郎”为叙述重点,而“六公子戮死于杜”这样的大事不过连及言之而已,未免荒唐之甚。其中存在脱误当无疑问。个人以为,这段文字实当为拼接处脱误错乱之痕迹。

拼接处的这一文字错乱之所以未引起注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拼接者在这段文字中添加了不少照应前后文的文字,转移了读者的视线。然而由于这一修改并不仔细,因而这些新添文字反而造成了新的矛盾,使我们能从中窥破端倪。

其一,二世问语本当为“大臣不服,官吏尚强……为之奈何?”今本插入一句突兀的“及诸公子必与我争”以照应屠戮诸公子事,却与后面的赵高答语形成了鲜明的“所答非所问”的矛盾。

采用SPSS 18.0统计学软件处理数据,计量资料用(±s)表示,采用 t检验,计数资料用[n(%)]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其二,此段起始,有“于是二世乃遵用赵高,申法令”一句,揣其语义,显然亦当是返回咸阳后所为,与后文“今上出”不合。

此外,更为明显的证据是此段前的那句“遂至辽东而还”。

回看前文,可以看到,对于二世东巡之行程,《资治通鉴》几乎全程尽录,却独舍此句不采。《资治通鉴》对史料的这一取舍同样是有着充足的理由的,之所以舍弃这句话,是因为这句话的添加造成了二世出巡路线的严重不合理。

三、匪夷所思的“遂至辽东而还”

按《秦始皇本纪》的这一记载,二世出巡先后去了三个地方:碣石、会稽、辽东。王子今先生根据“(二世)尽刻始皇所立刻石”的记载,核之以《史记》所载始皇所立刻石的地点,指出其详细出巡路线为“咸阳→碣石→泰山→之罘→琅邪→朐→会稽→辽东→咸阳”。(9)王子今:《秦二世元年东巡史事考略》,《秦文化论丛》第三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

根据谭其骧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10)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秦·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第5-12页。二世出发地咸阳在今陕西省西安市北,咸阳市东;辽东治所襄平在今辽宁省辽阳市附近;琅邪台在今山东省青岛市;朐县在今江苏省连云港市附近;会稽郡治所吴县在今江苏省苏州市附近;会稽山在今浙江省绍兴市附近;泰山在今山东省泰安市;之罘山则在今山东省烟台市。碣石的地理位置主要有三说,一为昌黎说,(11)参见《汉书》卷六《武帝纪》颜师古注,中华书局,1962年,第192页;(清)胡渭著,邹逸麟整理:《禹贡锥指》卷十一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353页;(清)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十《北直一》,中华书局,2005年,第415页。谭其骧:《碣石考》,氏著《长水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刘起釪:《碣石考》,氏著《古史续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即今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二为乐亭说,(12)参见《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下》,1624页;(清)胡渭:《禹贡锥指》卷十一上,第353页。即今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三为绥中说,(13)参见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辽宁绥中县“姜女坟”秦汉建筑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6年8期;严宾:《碣石新考》,《辽宁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即今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三地均位于渤海西北岸,相距很近。

“碣石→泰山→之罘→琅邪→朐→会稽”这段路线并不稀奇。根据王子今先生的考证,由于沿海地区地势平坦而易于施工,这一路线成为秦汉时期的一条重要干道,王先生称之为“并海道”。这条道路便利的交通促成了滨海文化区的发达,是秦汉帝王巡行的常经之路。(14)王子今:《秦汉交通史稿》第九章《秦汉主要文化区的交通结构》第五节《滨海文化区与并海交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这一路线中,最为蹊跷的是“会稽→辽东”这段路线。如王子今所言,“游辽东”并不合始皇“故道”。王先生认为,赴辽东或许是始皇三十七年最后一次出巡时未竟之心愿,故秦二世方有此行程。(15)王子今:《秦二世元年东巡史事考略》。

而且,虽然二世的出发时间很模糊,仅言“春”,但即使从一月计,也不过短短四个月的时间。将如此短的时间耗费在徒劳无功的路途上,实在是难以解释。如王子今先生所论,二世此行,若行直道、北边,总行程在10 080公里左右,若行邯郸广阳道,总行程当在8 800公里左右。将其出行时间以百日计,其日均行程至少达近90公里,甚至100多公里。(17)王子今:《秦二世元年东巡史事考略》。按,秦二世元年一至四月,共计118天,(18)参考张培瑜:《三千五百年历日天象》,大象出版社,1997年。即使按此极值计算,日均行程亦达75至85公里左右。

对比秦汉时期关于日均行程的记载,可以发现,这一速度之高完全不合常理。关于汉里的长度,学界有414米、400米、325米等说法。(19)参见王子今:《秦二世元年东巡史事考略》。《九章算术》记载当时的行车速度为:

重车日行五十里,空车日行七十里(20)李继闵:《九章算术校证》卷第六《均输》,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第333页。

如王子今先生所推算,按此,一般空车日行程多则29公里,少则22.75公里左右。

东汉安帝南巡至叶而崩,三日内返回洛阳。王子今先生指出,这是“为避免政治危局,必须急切返回洛阳以稳定权力中枢以致出现的非常情形。”按理,其速度当已达到秦汉帝王乘舆行进速度的极限。然而,这一速度亦不过是日行63.7公里左右而已,相比秦二世东巡,“仍然表现出相当大的差距”。(21)王子今:《秦二世元年东巡史事考略》。

事实上,《秦始皇本纪》所载的秦二世东巡速度甚至超过了当时邮驿的传送速度。

张家山汉墓竹简有云:

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2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6页。

换算下来,日均速度当在65公里至83公里之间。

居延汉简有云:

官去府七十里,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2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54页,EPS4:T2:8A。

换算下来,日均速度当在52公里至66公里之间。

如果再考虑到二世此行需登临泰山、之罘等山“尽刻始皇所立刻石”,还需处理“案郡县守尉有罪者诛之”等事,这一行进速度就更难以理解了。这样的速度,仅以秦廷交通效率高效为解,恐怕实在难以成立。而且,行程既如此紧迫,二世又怎会将时间浪费在两千多公里的不合理路线上?

设若二世不走辽东这趟冤枉路,而直接由会稽返回咸阳,其出巡路程约为5300公里。以118日计,日行约45公里左右,高于日常的行车速度,但低于汉安帝驾崩后的行速与邮驿的传送速度,虽然亦属疾行,尚属合理范围之内。

可见,无论从情理上讲还是从交通能力上看,“遂至辽东而还”这句话都是难以成立的,这也当是《资治通鉴》舍此句不采的原因。此句实当为拼接者为照应窜乱内容而信手添加的文字,断非原文。

四、结语

综上,当可确认《秦始皇本纪》的这段文字确实发生了窜乱。窜乱导致的如下两个问题当可澄清:

1.二世元年出巡至会稽后并未至辽东,当是直接返回了咸阳。

2.二世元年春,在二世出巡途中,发生的当是对地方官吏进行的杀戮。

至于二世屠戮诸公子一事,则较为复杂。今本之文字固非原貌,然而这段记载到底是凭空窜入,(24)北大简《赵正书》亦称胡亥“夷其宗族,坏其社稷”,然并未载其事之规模与细节,其所杀之对象与人数皆无记录。参见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实际上,今本《史记》所载杀诸公子一事本身的细节亦颇可疑。除《秦始皇本纪》外,《李斯列传》也记载了杀诸公子一事,但人数由六人变成了十二人,还加上了杀十公主一事,杀人的地点亦有所不同。其中赵高有“且蒙恬已死,蒙毅将兵居外”(《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52页)一语,与《蒙恬列传》严重不合,正如梁玉绳所言:“始皇纪及蒙恬传,将兵在外者恬也,而为内谋者毅也。又胡亥先杀毅,后杀恬,此言俱自相驳。”(参见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三十一之《李斯列传第二十七》,中华书局,1981年,第1319页)此外,依《李斯列传》,李斯“诸男皆尚秦公主,女悉嫁秦诸公子”(《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2547页),诸公子中当多有李斯女婿,(发现此点矛盾系受徐志斌《秦二世胡亥夺位说质疑》一文之启示。参见徐志斌:《秦二世胡亥夺位说质疑》,《秦汉研究》第二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诸公主中当多有李斯儿媳,二世杀诸公子公主,李斯既不发一言,亦不被连及,岂不可怪?当然,秦始皇陵已发掘出了被肢解的贵族之陪葬墓(白寿彝:《中国通史》第四卷甲编第二章《考古资料》,第41页),或可为杀诸公子一事之辅证。然秦人本有以贵族殉葬的传统,如秦穆公死后,“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针虎,亦在从死之中。秦人哀之,为作歌《黄鸟》之诗”(《史记》卷五《秦本纪》,第194页)。可见,秦君去世,是可以令无罪贵族殉葬的。虽然史载秦献公元年“止从死”(《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01页),然而,正如林剑鸣先生所指出的,战国秦墓中仍不断有人殉尸骨出现,直至战国末年,殉葬制度仍未绝迹(林剑鸣:《秦史稿》第十三章《秦王朝的建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62页)。这样看来,这一陪葬墓是否必为诸公子之墓其实还是有待讨论的。总之,即使我们相信二世杀诸公子一事,对此记载的细节内容亦当谨慎取舍。比如,该杀戮发生在何时?被害的诸公子的数目是六人还是十二人?抑或如林剑鸣先生所论,这是几次并行的杀戮,当合计之?就目前史料而言,实难定论。还是源自“四月,二世还至咸阳”一句之后,抑或是源于他处,就目前史料而言,实难证实或证伪。不过可以确定的是,若果有其事,其发生时间断不在二世元年春。当然,就可能性而言,相邻文字发生颠倒的可能性自然是最大的,《资治通鉴》将此事定于二世元年四月,算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推测。如果此事确实发生在四月的话,诛诸公子之事当系其在返回咸阳后立即实施的。出行前不以诸公子为意,返回后立即下痛手诛杀,则在其出行时咸阳当有相关事件或谣言刺激,否则殊不可解。或许正因这一刺激造成了二世自会稽疾驰而返,才造就了此次东巡如此匆忙的时间和如此之高的日均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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