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中的应用

2023-09-04 01:52初福宏
法制博览 2023年17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检材字迹

初福宏

山东永鼎法证司法鉴定中心,山东 威海 264200

2005 年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表示,可以建立针对社会公共服务、维护客观中立性质的社会鉴证组织。作为利用科学手段来解决问题的专业司法鉴证工作,在民事诉讼中所发挥的功能也愈来愈大。而司法鉴定行业也因此逐渐发展起来。但是,由于对我国社会服务性质的司法鉴定业务全面规范的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因此该行业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虚假鉴定,严重影响了鉴定业务本来坚持的中立、客观和公正性的基本立场。而此类虚假鉴定现象存在,从根本上也反映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很不规范。当然,由于鉴定工作行业的整体标准化建设工程相当浩大,也无法一蹴而就。因此本文重点从笔迹鉴定入手,讨论了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化应用。

一、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原理

第一,书写动力定型决定写作行为。人在写字过程中,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了某种顺序形式的重复刺激,因此出现与此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而通过不断写字动作训练与刺激,就可以产生写字动力定型。而写字行为习惯,正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础上的写字动力定型。

第二,写字方式受人的生理构造、文化水平、写字训练状态、人格特点的综合制约,每个人的写字习惯均不一样。

第三,对字迹的反应性是字迹检验的重要物质基础。写字习惯必须要从书面的字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是不以个人的意愿而转变的客观存在。它不但在较长篇的、正常书写的字迹材料中都能表现出来,并且还能在字迹量较少和非正常的字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无法彻底改变。

第四,字迹的相对稳定性是字迹检查的基础要求。一个人的字迹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出现很大改变,这由于人的语言写作动力定性的守常性,以及语言文本社会规范和历史规律改变的缓慢性等,从而确定了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形成的字迹虽有差异,但其根本特性基本不变。

第五,字迹的一般特点是字迹检验的鉴别基础。这是由于人的写字行为中有着共同性和特殊性的双重特征,决定了不同人的笔迹特征既相同也有不同,其特征的总和也多种多样[1]。

二、司法鉴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必要性及作用

(一)司法鉴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必要性

第一,法庭审判离不开鉴定工作,而司法鉴定工作就是为满足法庭审判的需要而诞生的。例如,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伤残等级的认定,在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公安法医鉴定证明或医院的医疗证明。但是在对证据要求越来越严格的当下,这种鉴定方式已经不适应法庭审理的要求,所以司法鉴定应运而生。

第二,司法鉴定主要服务于庭审工作。诉讼双方可以选择在法院备案的鉴定单位,来委托开展鉴定工作,以减少诉讼双方的争议,也为庭审工作提供了权威的鉴定报告。

第三,当前的司法鉴定工作是以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为庭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目前的鉴定工作中,所有向法院备案的鉴定机构都有资质的要求,选择机构的方式也本着公开、公平、平等的原则。同时,司法鉴定工作也帮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客观地还原了案件真相,为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这种模式,在原告和被告予以认同的同时,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便利[2]。

(二)司法鉴定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作用

司法鉴定是适应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而形成,服务于法院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审判工作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另外,庭审工作还离不开司法鉴定,没有司法鉴定,庭审工作人员无论是对于材料证据的认定,还是对判决结论的认定,都会有不小的难度。

第一,司法鉴定作为法院庭审的重要部分,对庭审工作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司法技术鉴定在2005 年社会化之后,法院已经不再负责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而改为对外委托,但这依旧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司法鉴定权是属于司法审判机构管辖,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法院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对必须予以认定的法医、文检、医疗纠纷、建设工程、固定资产处理、财务审核、扣押财产价值确认和处理、产品质量检查以及其他司法认定案件,必须委托司法技术鉴定机构完成并对外作出委托认定,为审理提供了科学、公平、严谨的司法依据。

第二,司法鉴定服务是辅助性的,随司法服务的需要而开展。审判员依职权进行工作,或应对方代表(辩护人)或公诉人的请求,或委托鉴定部门按照双方主张的原则进行统一委托鉴定,形式为委托鉴定部门作为司法鉴定的主体,还应当承担委托完成鉴定任务、管理与监督,并同时承担进行鉴定业务指导、配合法官审核鉴定结果的任务,在司法与鉴定部门中间搭建起一个防护网,以促进法律的公平裁判。

第三,审判要经过一个决策过程,这通常与以下几个方面有关:1.对于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只有用司法鉴定的方法找出有力的依据用于决策;2.通过司法鉴定工作,运用高科技手段来解决审判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以避免误判和错判的情况;3.只有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法院的审判工作在证据判决和判断责任时才能做到有理有据[3]。

三、构成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要素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识别对象所进行的综合评判。由于该种判定方法是一个客观的识别结论,因而它需要依靠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在物证认定领域进行相关鉴定评估,鉴定通常是由四大层面的物质因素作为基础的。

一是鉴定对象,也就是一般认为的检材,是指鉴定结论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缺少鉴定对象,则不能进行鉴定;其基本要求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才能进行鉴定,甚至虽已具备基本条件,却因为材料数量、质地等不足,作出鉴定结果的准确度也就无法确定。

二是样品,是鉴定中进行比较、核对的重要依据。在同一个鉴定评估中,如果没有样品,鉴定结果同样无法作出,若样品不符合技术要求,也会使鉴定过程无法进行,甚至造成鉴定结论的错误。

三是鉴定方法,是指识别检材和样品的特征或对比其特征差异的主要手段。许多案件在鉴定时,如果检材和样品均符合要求,鉴定方法错误、方法过时,或鉴别方法的有效性、技术先进性较差,或方法的科学标准层次低下,会经常造成鉴定结果失实。

四是鉴定结论的客观科学标准。是指基于此三项方面,进行科学技术检验所获得的客观结论,是构成鉴定结果的重要条件。任何一个鉴定结果的作出,都需要有客观的、一定量的、在科学技术上经得起检验的客观根据。鉴定结论的客观基础,有的是形象而具体的;有的是以特征异同为基础,也可能是定量的特征;有的则是以实际情况和现状为基础,带有综合性特征。但都需要满足当前国内规定的科学技术规范。

四、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探析

(一)检材与样本的来源需注明

工作人员在经过对检材和样品作正确的比对、综合判断后终于得到了鉴定结果。由此可见,检材和样品的来历在鉴证工作档案文书中都应该说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过分重视它们的技术来源,只需要对其所提交的检材作出相关的技术认定即可。但事实上,鉴定工作组织所提交的鉴定工作文书属于法律依据之一,因此,我们在做出鉴定结果时要非常小心,不能只考虑技术问题。由于没有专业知识,普通人只能理解或只看鉴定结论,很少询问文件的具体内容,很多时候也不会询问这部分。以往在制定档案文件标准时,只强调检验材料和样品的唯一性或特殊性,并不要求严格说明其来源。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造假手段不断涌现,而且由于信用体系的限制,对检验材料和样品的来源没有严格把关,极有可能导致鉴定失败等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描述测试材料和样品时,除了保持测试材料和样品的独立性外,还需要说明它们的具体来源[4]。例如,检查材料的格式如下:检查员在某法院法官出具的“借款人”处由“王四”签字,时间为“2017 年8 月6 日”的借条(原件)。上述检验材料是由一方当事人出具的,必须明确说明具体来源和性质,以免双方否认评估结论,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应按以下方法说明:检验材料为原告“王四”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一页,签字“张敏”,签字日期为“2018 年12 月6 日”,建议尽量不要简单表述为“验货材料是收据的一页”。

(二)必须界定清楚检材的相关检验部分

按照法学应用语言的形式编写,不可随意化、口语化地书写的法学鉴定公文,事实上是证明其具备司法功能的一类专用文书。是指利用自然物理、生化、光学等天然科学开展的司法应用的一门全面应用型的边缘科学,司法鉴定专用公文表达的是严谨、真实、正确、客观中立的法律理念,是法律文书的一部分,在书写中的一字一句应当表达鉴定中立性的态度,而不得含有个人感情色彩。同时为了表达法律文书的庄严性、严肃性,在选择用词上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的专门用语或者法学所规定的语言,并尽量避免采用晦涩难懂、随意化的词语,特别是绝对不能用口语。

(三)必要时附图深化说明

在一个司法鉴定文书中文字表述虽然是最重要的方式,但也需要搭配清晰细致的图像,这会有利于本次分析的整体效果。例如,对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比较文本是分析假设的主要证据,而对于数据的描述、分析和模型样本,建议添加图片。在实践中可以看出,由于成本、便利性等诸多因素,目前很多评测机构使用的摄影图像仍然被广泛使用,如黑白打印、彩色打印、照片打印等。所以不管选择哪种照相样式,原则上都建议必须尽量附加图像,但是也可以有特例。

(四)如实记载检验过程,重在说理

识别数据最重要的是对检验方法和这部分工作的分析和描述。必须尽可能详细地描述检测过程,重现性越强,鉴定结论越真实和正确。要遵循点面相结合的原则,详细讲解,描述重点内容。同时,重要的测试内容也不容忽视,应该简要介绍一下。检验记录的目的是用这个记录来反映检验的过程,它的分析和描述部分也属于鉴定文件的重心。鉴定人员可以对检测结论进行专业的分析和评价,进而提出更具体的鉴定意见。但实际上,这种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解决专业问题的专业手段,也可以充分体现其技术价值的意义。对于鉴定资料的研究描述部分,尽可能做了全面的理论和证据证明,从而充分体现鉴定研究过程的客观、公正、科学性。这样既能得到各方的认可,也能帮助司法鉴定委员会树立公开、客观、中立的良好外部声誉。以判断特征的具体解释为例,在解释活动中,不仅要研究每个一致点的特征,还要把不同点的特征解释清楚。注重综合研究,注重分类推理,力求让各方当事人接受评价结论,并得到他们的认可和肯定[5]。

(五)鉴定意见的观点必须表达清楚无歧义

发表鉴定意见时,要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由于评价文件具有立法性质,要求达到严肃、客观、语言简洁、目的明确的特点。鉴定意见的描述应当符合客观、完整、全面、清晰的要求,不得任意夸大和包含任何主观情绪。鉴定观点的描述是鉴定数据的证据价值基础,必须谨慎表达。鉴定需要从专业角度如实、完整、清楚地说明,不能代替裁判员任意推断越位。为表达法律文件的严谨性,鉴定结论中应完整填写检验材料名称,但不能缩写为检验材料样本,必须全文表达,可以防止对鉴定结论的表述产生误解。作出鉴定意见前,必须对委托鉴定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具体的答复。由于鉴定文件非常全面,但大多数人只关心鉴定结论这部分。作为司法鉴定委员会,必须保持中立和独立。同时,鉴定意见只能直接说明委托工作的内容,不能对超出委托事项范围的提供鉴定意见,必须要保持中立第三方的地位作用。

综上所述,随着当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高速发展,对物证科学技术、法院科技的运用也将日渐增多,司法鉴定档案文书在司法鉴定领域中的重要意义和实用价值,将会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因此,有必要逐步健全我国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制定标准,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化和合法性,保障司法机关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性、正义性和法律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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