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监管部门可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强化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此举将有利于追究实际控制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2023年上半年有5名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被逮捕,数量超过去年全年;还有10余名上市公司“一把手”被查。有些上市公司“一把手”被查是由于个人问题,多数则与上市公司有关联,比如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自家股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这一情况表明,A股市场严监管氛围持续强化,也警醒上市公司“一把手”应高度自律,避免触及法律法规的红线。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上市公司的“主心骨”。有的实际控制人可能“一肩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具有多重身份,有的实际控制人则不在公司任职。由于这些主体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其牵涉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可能动摇上市公司的根本,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强化震慑效应。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背弃了包括公众投资者在内的利益相关方的信任,危害巨大、影响恶劣,理应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为强化对违法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追责,有效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笔者有以下思考:
一是应尽快罢免违法人员的董事长职务,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第二种情形:“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有上述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不仅如此,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一般认为,勤勉义务包括决策勤勉,是指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决策时应该知道相关信息并谨慎决策,包括信息收集、信息评估、谨慎决策。除前述贪污等犯罪之外,如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其他类型犯罪而被判刑、失去人身自由,同样难以收集公司信息,难以履行应尽的决策勤勉义务。上市公司作为涉及广大公众利益的公司,尤其董事长还掌舵公司发展全局,在此类情形出现时,理应以严格的标准推动变更或罢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理。
二是应强化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现实中,个别主体刻意隐藏于幕后,实际控制公司谋取一己之利,却称上市公司不存在实控人,只想享有权利,却逃避法定义务和责任。比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以及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上市公司,如果不能明确其实际控制人地位,可能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可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强化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此举将有利于追究实际控制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是强化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约束。权力失去约束必然产生问题。为此,一方面要限制实际控制人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防止一个人说了算,这就需要完善当前的股东表决权制度。另一方面要增强监督制约力,推动形成多元主体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良好局面。对于实际控制人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等可在公司治理制度框架下,依法依规予以及时制止;一旦形成事实上的利益侵害,则应依法依规追责追偿,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