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亚 杨 瑾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永安 366000
职业教育中实习环节是将理论和实践联系起来,提升学生岗位技能,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技能人才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由于绝大多数学生没有企业工作的经历,是通过顶岗实习或跟岗实习首次体验企业岗位实习。这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律,也是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但是,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对自身的权益内容、企业的责任事项以及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并不是非常明确,甚至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然未能察觉。本文正是在2022 年4 月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过程中自身的权益以及企业的法律保障义务。让学生懂法、守法,从而以法护身,以法维权,培养学生法治意识。
学生顶岗实习环节是职业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在实习过程中发现,学生对自身的权益并不清楚,实习中经常出现没有休假、没有合理的休息的问题,部分企业未能提供安全良好的实习环境,甚至会推迟或找各种借口拒绝签订实习协议,并要求学生延长实习时间,向学生支付较低的报酬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学生往往束手无策。一方面在企业实习中学生是弱势的一方且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不能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另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实习生是否能认定劳动关系,能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有较大的分歧,学生在实习中的权益保护就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发生权益侵害事件后,将会直接影响到职业教育能否高质量完成,能否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
通过案例的总结分析(表1)[1],可以将相关案件分为两大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学生获得保护的依据并非《职业教育法》,而是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特殊保护,对于这类案件判决的争议不大,学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中,无论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法院的做法均存在争议,判决不一,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稳定,使得学生顶岗实习这一必要环节中的法律关系不明确,职业教育中受教育的权益保护缺失。校企合作实践中存在纠纷,一方面说明学生没能认清自己的法定权益内容,另一方面说明企业未能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导致实习中纠纷不断,使学生的实践性教学效果受到影响。
职业教育中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是厘清学生和企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前提,也是学生权益能得到哪种法律保护的判断依据。那么,职业教育中学生与企业在实习过程中是何种法律关系,根据1995 年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职业教育中学生在企业参加校企合作的实习等活动,不是以就业为目的,依然是职业教育中的教学环节,不能视为双方有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所特殊保护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以及关于劳动用工的认定标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 年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者要适格,劳动者需要从事企业的相关业务以及存在劳动用工事实,由于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环节的特殊性,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2016 年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企业与职业院校应共同计划组织企业顶岗实习环节,包括安排校内外指导老师、考核方式、岗前培训、实习指导等,可以看出,职业教育中学生与企业形成的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2]。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因此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对于支付学生培训费用、支付劳动报酬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一般是基于相关实习合同、协议或企业的法定义务。但是在人身权利侵害相关案件中,法院判决依然不尽相同,一般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如果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只能根据民事法律中的侵权纠纷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划定责任,一般不能保证学生能够获得如《劳动法》中规定的赔偿标准,更不能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如“曹某诉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件)[2]。这样势必导致职业教育中学生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职业教育中涉及的各方在职教环节都受到新《职业教育法》的约束,虽然也受到其他法律的约束,但是修订前的《职业教育法》是新《职业教育法》的本位法,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中学生企业顶岗实习中的权益保障主要集中在第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虽然法律条文不多,但是对于学生的不同权益的保护都有涉及,覆盖面广泛,内容具体,对具有争议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对比修订前的《职业教育法》,新《职业教育法》在学生企业顶岗实习中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第一,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定义;第二,企业保障学生参加相关保险;第三,企业保障学生获得劳动安全;第四,双方应签订实习协议。规定了企业承担学生的权益保护的责任[3]。
新《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教育在法律上的含义,规定职业教育定义的目的是明确职业教育的范畴,明确被保护的主体对象,只要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使学生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而实施的教育,都称为职业教育(第二条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将不能以岗前培训为由收取培训费或者请求违约金,企业依法需履行对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是法定义务。另外,根据新《职业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应承担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明确了职教培训费用由企业承担。
《劳动法》和《工伤管理条例》是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但是职业教育中学生与企业之间是教育管理关系,因此在司法中很难受到《劳动法》和《工伤管理条例》的保护。新《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企业应保障学生参加相关保险(第五十条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企业应按照学生所在的实习岗位的性质以及所面临的工作风险购买相应的保险,从而避免学生在实习工作中因为一些不确定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而无法得到充分救济的情况[2]。虽然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参加何种保险,但是规定了企业对于学生参加相关保险的义务,若未履行,则企业存在过错,将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职业教育中学生在实习中一般都是处于一线,良好的工作环境是保障其生命健康的重要前提,是人身权益受到保护的重要环境保障。法律从学生角度规定企业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义务,在学生受到由于岗位环境或由于岗位的不安全带来的伤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企业提出赔偿,若企业没有履行该类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对应了《劳动法》中相类似的规定,从另一个层面讲,也是补充了学生不能受到《劳动法》特殊保护的情况下由新《职业教育法》进行保护。
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较为困难是实习环节中一直存在的问题,部分企业会以各种理由延期或拒签实习协议。新《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第五十条规定)。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中企业一般会给予一定的报酬,但是对报酬的标准并没有进行明确,因此可以通过签订实习协议进行规定,学生的各种权益可以细化在协议中,可以对培训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岗位环境、休息休假等学生重要权益进行规定,通过实习协议能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护学生的权益。
《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使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中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从法律的层面,切实保护学生的权益,规范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了以法治教、以法治学的职业教育理念,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职业教育法治环境,学生能更好地接受和完成职业教育中每个阶段的教学任务,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