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泽
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山东 临沂 276000
《消防法》的基本特征在于,通过设置专门法规来规范消防机构的实践工作过程,从而全面规定消防机构的管辖权限、组织形式、消防监督职责等要素。我国现行的《消防法》经过了逐渐的完善修改,因此已经趋向于立法体系的不断成熟改进。但是从法律法规的总体实施角度来讲,现阶段的《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的部门法之间仍然欠缺有效的相互衔接,根源重点体现在《消防法》与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缺少可行的衔接规定。由此可见,目前针对《消防法》应当实现全方位的改进调整,不断健全《消防法》的法律框架体系。
《消防法》具备正式实施颁行的法律效力,现行《消防法》属于消防立法领域的专门法律规定。《消防法》不仅属于法律规定的实施范畴,同时还表现出明显的行政法规色彩。近些年以来,《消防法》的现有立法规范体系正在趋向于全面获得整改与完善,《消防法》体系架构中的消防安全立法规范具有普遍覆盖的特征[1]。由此可见,现行的《消防法》牵涉比较广泛的涵盖内容要点,其中关键体现在消防管理监督的法定实施程序、消防监督的总体实施原则宗旨、消防技术标准与方式等要素。《消防法》针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权限给予了明确的划分界定,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自身的消防监管监督职责过程中,通常都会牵涉与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协同配合。因此,《消防法》规范体系中的消防机构与其他类型的执法监督机构存在紧密的职责履行联系,客观上体现了《消防法》紧密衔接于其他部门法的必要性。
《消防法》包含了较为广泛的法律法规来源,因此就会牵涉消防立法规范与相关领域立法规范的关联性[2]。《消防法》针对广大公民的消防监督管理配合义务给予了全方位的详细规定,同时也致力于公民人身安全以及财产权益的维护保障。从以上的立法规范内容角度来讲,《消防法》与各个领域的立法规范同样致力于公民的义务与权利界定,旨在约束公权力的行政执法机构,维护公民利益,按照现行的基本立法规定要求,来增强针对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保障实践力度。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义务立法规定涵盖在《消防法》以及相关的其他部门法体系中,因此《消防法》与相关领域立法应当能够达到配合实施的良好实践效果。
《消防法》与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等各个部门法律法规之间,都具有内在的法律规范关联性,那么决定了《消防法》设置的机构监督管理权限与职责,应当得到各个部门法的共同监督实施[3]。消防机构在依法履行自身的消防监管义务职责过程中,不仅需要接受来自《消防法》的履职监督约束,还要接受来自以上各个部门法的监督制约。因此在公共消防安全的管理实践领域中,《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的立法条款同样限定了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权限职能。
现行消防立法的法律法规存在比较显著的滞后实施弊端,根源主要体现在《消防法》本身具有滞后的法律修订缺陷。相比而言,境外很多国家的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在各个年度都会经过必要的增删以及调整,旨在定期更新现有的消防法律版本[4]。但是我国现行的《消防法》最近修订年限为2008 年,而后未能经过任何的法律条款增减与更改。消防立法规范如果落后于当前时期的消防执法实践需求,那么就会比较容易产生《消防法》与各个相应部门法之间的融合衔接实践难题,从而很难保障《消防法》与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之间形成完善的整体。
现行的消防法律规定仍然局限在划定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但是并未给出详细与明确的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条款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同样未能针对消防火灾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给予清晰的界定。因此在起火事故导致的公民或者企事业单位重大经济利益减损的过程中,遭到火灾侵害与损失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就会很难寻求现行立法规范的合法权益弥补。除此以外,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也并未明确界定专业性的保险机构公司,负有赔偿火灾导致经济利润损失的职责,那么就会引发频繁的火灾事故保险理赔过程纠纷。
截至目前,《消防法》与各个领域的基本法之间欠缺紧密的衔接程度,进而呈现出消防法规与各个领域监管法规之间的衔接规定缺失[5]。从根本上来讲,消防安全监管的职责应当体现在各个行政执法机构的日常工作领域,但是按照现行的消防安全监管立法规定来讲,消防安全监管的具体机构职责权限分配方式却存在含糊的实践缺陷弊端。《消防法》与各个领域的立法规范欠缺紧密的相互配合,那么就会容易造成防火监督、审查火灾隐患、处置火灾事故以及分配责任的各个环节过程,欠缺清晰的立法规定作为保障。某些消防的执法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还会存在推诿责任的现象,无法清晰界定消防执法监督领域的各个机构职责。
例如,在某企业的大型储物仓库火灾事故处置与救援过程中,遭受火灾事故侵害与损失的公司企业倾向于将事故责任归结为仓库管理公司,主张仓库管理的公司负责人员违背了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条款要求。但是上述公司企业的仓库火灾事故并未判断出明确的起火原因,那么就会导致存在划分与界定火灾事故责任时的模糊性。按照现行的《消防法》立法条款规定,消防机构部门针对上述的火灾事故责任无法进行清晰的界定划分,因此很难判断火灾起因是否在于欠缺到位的消防法规执行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现行消防立法以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之间只有形成了更加完整的立法规范体系,才能在根本上有助于消防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得到清晰的划分判断。
近些年以来,学者已经提出应当通过修订现行《消防法》的立法完善途径来增强消防监管的行政执法力度,进而有效维护保障广大城乡各地民众的人身安全以及合法财产利益。消防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体系必须要得到尽快的修改完善,并对于体系化的消防监督机构部门职能予以准确的划分。现阶段的立法机构部门人员应当准确认识到衔接《消防法》与各个领域立法规范的重要实践作用,进而达到切实维护民众生命健康权益的立法宗旨[6]。完善与健全现阶段的消防立法规范应当着眼于紧密衔接各个领域的部门法规,构建体系化的消防行政执法规范。
例如,针对火灾事故导致的民事侵权责任而言,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划分方式,将会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保障,因此关键就要体现在合理分配各个相关方的义务与权利,从而达到平衡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宗旨目标。那么现行《消防法》应当秉持合理分配各个相关方责任义务的总体实践思路,防止产生对民事权利的严重侵害影响。案件审理的具体实施负责人员应当运用专业化的角度来准确判定火灾造成人身健康的损伤严重程度,进而提供《消防法》模式下的科学决策支撑。司法机关以及其他领域的管理机构部门应当保持紧密的配合,通过建立全方位的联动机制来支撑消防立法的制度举措落实。配套保障制度建立的侧重点应当体现在培养具备良好业务素养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完善配套性的消防法律执行制度。立法部门在适度修正《消防法》制度前提下,应当可以确保达到全面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目标,以切实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利益。
《消防法》与各个领域的立法规范应当达到更加密切的相互衔接融合程度,从而有效确保《消防法》以及其他领域的现行立法规定之间,形成有效的执法监督规范整体。在此前提下,立法机构部门目前针对《消防法》应当着眼于立法衔接规范的不断完善,尤其需要促进《消防法》与保险立法、侵权责任立法以及刑事立法的有效融合衔接。唯有如此,《消防法》才能与各个部门法共同发挥出应有的消防监督约束作用,防止表现出责任推诿以及权限划分模糊的实践运行弊端[7]。
目前针对我国现有的消防法规体系框架,亟待实现全面的动态化更新,确保运用动态的立法修改完善视角,来促进消防法律法规的落实效果优化。具有法治化演变特征的消防立法制度应当达到动态发展的基本要求,如此才能充分确保消防法律规范更大程度上满足制度执行需要,避免消防法律制度停滞于原有的实践思维方式。监督约束的制度实施手段应当完整贯穿于消防法规体系,紧密结合司法审判以及立法完善的双重保障举措。消防立法制度的现有法律框架目前亟待得到必要的完善更新,构建完整程度更高的法规体系架构。《消防法》现有的法律原则以及基本条款都存在狭窄的适用领域缺陷,因此就需要在现有的司法视角下合理进行法律适用领域的拓展。针对消防立法规则应当配备更加完善的体系化规定,运用宏观指导的总体实施思路来指导司法审判实务。同时,《消防法》还需要重点补充兜底性的灵活适用条款,确保将各类法律适用的情境全面适用于现阶段的司法审判实践工作。
我国现阶段的《消防法》仍然缺少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互动机制,由于缺少不同立法领域的互动保障机制作为支撑,那么《消防法》在具体的执行阶段中,就会频繁遇到多种多样的执法障碍因素。为了促进以上情况的合理改进,那么目前必须要重点针对《消防法》实现全方位的立法条款健全完善。例如针对《民法典》以及《保险法》等各个领域的立法规范而言,应当能够充分重视上述立法规范与消防法规的内在关联性,确保实现了不同立法规范的良性互动效果。
除此以外,我国目前应当重点着眼于消防服务的职能机构部门设立,通过实施立法规范的方法途径来鼓励设置更多的专业职能机构,进而达到了消防立法与各个领域立法规范的良好执行效果。专业职能机构应当全面负责评估消防安全等级,并且严格按照现行的消防监管立法规定来履行中介组织机构的职能。配套性的消防立法制度应当得到尽快的构建,以科学评定消防安全的等级,更好督促相关的消防执法对象尽快整改现存的消防安全隐患。
经过分析可见,《消防法》与其他的法律法规之间应当能够达到紧密衔接的目标,从而保证《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得到全方位的推行实施。《消防法》中的法律条款较多具有行政执法的色彩,消防的执法机构应当准确界定与划分消防监管的职责权限。具体在衔接《消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关键性的改进优化路径应当体现在健全衔接立法规定,准确界定与划分不同法律之间的权限领域,以及合理修订现行的消防立法规范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