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路
(郑州大学 哲学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明证(性)”是一个自明的概念(1)德文Evidenz(英文evidence)是一个法学用语,意为证据。在日常使用中,它的形容词形式是evident,意思是明白的、显然的。现有中译文为“明证”或“明证性”、“明见”或“明见性”。以前我曾采用“明见性”一词,因为主要依据一个人的译本。本书讨论引文来自四部中译著作,涉及四个人的译语,从众使用“明证性”一词,行文中有出入之处不再说明。,在传统哲学中有时也被采用,没有成为术语。但是在胡塞尔的著作中,“明证性”一词自始至终使用频繁,是一个重要术语(2)胡塞尔在谈到自己长期以来对哲学的看法时说,“最初引导”他与逻辑相关的思考和工作的“就是一种明证性问题(Evidenzproblem),即形式数学科学之明证性(Evidenz)问题”(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9页;参见E.Husserl,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4,S.16)。随后他还谈到“数学真理的明证性”和“三段论真理的明证性”(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由此可见,关于明证性的思考和认识在胡塞尔的思想中是贯彻始终的。在我看来,可以围绕明证性问题对胡塞尔思想作一个历史性的详细的考察。限于篇幅和本文的目的,我们不作这样的考察,而只是基于这一认识,从胡塞尔关于明证性的一些论述出发,探讨他的相关思想。。在我看来,“明证性”是胡塞尔讨论中具有独特性的用语,反映出胡塞尔一些独特的思考方式。以明证性为线索,可以获得关于胡塞尔现象学的一些认识,包括对他所讨论的一些主要问题的认识,以及关于他的论证方式的认识。
“明证性”这一概念在胡塞尔的著作中反复出现。在《纯粹现象学通论》中,它是“理性的现象学”这一章的核心概念,其中谈到各种各样的明证性:原初的和纯粹的明证,直陈的和确然的明证,充分的和不充分的明证,最后还谈到“明证现象学”(3)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80-283页。,这说明,胡塞尔关于明证的谈论与认识相关,与证明相关,与理性相关。在《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中,胡塞尔谈到各种各样的明证性,比如与真相关的明证性,与命题相关的明证性,与对象相关的明证性等等,这说明,明证性与命题的句法和语义相关,与命题所表达的东西相关。《经验与判断》的导言有14小节,其中五小节谈到明证性,包括明证性层次、判断的明证性、对象的明证性、二者的回溯、经验的明证性等等。导言部分如此,可见明证性在全书中所占的位置和重要性。
胡塞尔现象学的基础是逻辑,因此可以说以上三著的基础是《逻辑研究》。该书目录中也有“明证性”这一概念出现,比如第49节谈到“逻辑学作为明证性理论”(4)胡塞尔:《逻辑研究》第1卷,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第4页。,与其他三著相比似乎微不足道。但是,假如将这部著作看作是胡塞尔现象学研究的开始,那么其中关于“明证性”的论述就是最初的论述,因而十分重要。
本文讨论胡塞尔的明证性概念。限于篇幅,我们的讨论仅限于上述四部著作。若是将这四部著作视为现象学研究的一个整体,则可以看出两点,一是“明证性”这一概念贯穿始终,二是明证性是与逻辑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在胡塞尔的理论中,明证性从一开始就是与逻辑联系在一起的,至少是与逻辑相关的。探究逻辑的理论和方法在现象学研究中的作用,对于胡塞尔的研究来说,无疑是有意义的,也是重要的。
假如说以上简要提及的乃是胡塞尔与明证性相关的比较成熟的论述,那么可以认为,《逻辑研究》中关于明证性的论述则是其最初的论述。所以,若想把握胡塞尔关于明证性的认识和使用方式,该著中的论述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胡塞尔最初比较明确谈及明证性的论述是在第一章第6节,他谈论的是逻辑的定义以及关于逻辑的不同看法,该节谈论逻辑的可能性及其论证。胡塞尔首先简单论述,逻辑是科学,而科学意味着“与知识有关”,“科学的目的在于知识”(5)胡塞尔:《逻辑研究》第1卷,第8、9页。。然后就进入关于知识的讨论:
【引文1】在知识中我们拥有真。在我们最终所依据的现时(aktuell)知识中,我们拥有它,以它作为正确判断的客体(Objekt)。但仅仅如此还不够;因为,并非每个正确的判断、每个与真相符的对一个事态(Sachverhalt)的设定或否定就是一个关于这个事态是或不是的知识。这里更需要的是——如果我们谈的是在最狭窄、最严格意义上的知识——明证性(Evidenz),即这样一种明白的确定性:我们承认的东西是,或者我们否认了的东西不是;我们必须用已知的方式将这种确定性与那些盲目的信仰、那些虽然决断但却模糊的意见区分开来,以免我们在极端怀疑主义那里触礁失败。(6)胡塞尔:《逻辑研究》第1卷,第9页;译文有修正,参见E.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and I.Tuebingen:Max Niemeyer Verlag Tuebingen,1980,S.12-13。
这段话明确谈论明证性。它的引入方式引人注目:破折号为它增加了一个说明:与知识相关,与最狭窄、最严格意义上的知识相关。最后一句说要与一些不好的信仰、意见区别开来,这似乎是说明了谈论明证性的作用或意义。从字面上看,这段话的核心是在谈论知识,这就说明,明证性是与知识相关的。应该看到,这是《逻辑研究》中最早出现的一段有关明证性的说明,因此也是胡塞尔著作中较早出现的一段与明证性相关的说明。它反映出胡塞尔对“明证性”这个概念及其用法的基本认识,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我们先看关于明证性的说明。这里提供了两个说明,一个是说它是一种明白的确定性,这就表明,它是一种性质。另一个是冒号后面的说明,该说明表明,所谓确定性有两种情况,一种为“是”(ist),另一种为“不是”(nicht ist)。前者与我们承认的相关,后者与我们已经否认了的相关。由于“确定性”与“明证性”乃是同位语,起说明作用,因此关于确定性的这种说明也可以看作是关于明证性的说明。也就是说,明证性有两种情况,一种为“是”,与我们承认的东西相关,另一种为“不是”,与我们已否定了的东西相关。“确定性”是自明的概念,不会有理解的问题。现在可以看出,有关明证性的理解,最重要的乃是这里所说的“是”和“不是”。
从字面上可以看出,破折号前一句提到关于“事态是或不是的知识”,因此破折号后面和前面所说的“是”与“不是”乃是对应的,区别只是后边说时用动词(ist和nicht ist),前面说时用名词(Sein和Nichtsein)。由此可见,破折号是关于认识的进一步说明,在破折号之后提出明证性这一概念,而关于明证性的说明显示,最重要的乃是“是”与“不是”,而后者又是破折号以前就已经出现的。所以,为了更好地理解这里所说的明证性,我们要认真看一下破折号之前的论述。
非常清楚,这段话是在谈论知识,其中谈到“真”,似乎是想通过“真”来谈论知识,把它看作是正确判断的对象。这样的谈论很容易理解:知识与判断相关,判断有对错之分。但是,胡塞尔认为这样的认识是不够的,因此他此后一句的说明至关重要。这一句以“因为”引导,既解释了此前的看法,又引出后面那句含破折号的说明。可以看出,这句话是关于知识的说明,其中谈到许多东西:判断、事态、是和不是,正确的、与真相符的、设定和否定等等。从常识的角度出发,判断、事态、正确的、与真相符的等等比较容易理解,因此不必多说。是和不是,设定和否定,相对而言不太容易被理解,因此我们重点考虑它们。
这句话是由两个句子组成的。一句是:“并非每个正确的判断就是一个关于这(一)个事态是或不是的知识”;另一句是:“并非每个与真相符的对一个事态的设定或否定就是一个关于这个事态是或不是的知识”。字面上看,“正确的判断” 与“与真相符的对一个事态(Sachverhalt)的设定或否定”是并列的,可以看作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也可以看作是同位语,因而后者是对前者的解释或说明。抛开“并非”这一否定表述,二者相比较,显然“正确的判断”是自明的表述,不会有理解的问题,而“与真相符的对一个事态的设定或否定”则复杂一些,似乎可以看作起递进说明作用。而从与表语“关于事态是或不是的知识”的对应看,这一复杂表述显然是其中最主要的。加上“并非”,这里显然表达了两个意思:有些与“真”相符的对一个事态的设定或否定乃是关于该事态的是或不是的认识;有些与“真”相符的对一事态的设定或否定不是关于该事态的是或不是的认识。所以,这里的核心是关于事态的说明,同时又有两个对应性说明:一个是事态与认识,二者是对应的——事态是外界的情况,认识是关于事态的,二者不同,但是大体对应;另一个是“设定或否定”和“是或不是”,二者是对应的——“设定或否定”乃是与事态相关的,“是或不是”乃是与认识相关的,而认识又是关于事态的,因此二者既互区别,又相对应。这里的区别显示出不同的方面,即外界事物和认识这两个方面;也显示出认识的复杂性,它至少涉及两个方面,其一,对事态的设定或否定,其二,关于事态的是与不是。直观上看,事态和认识的区别是清楚的,比较复杂的是关于认识本身的说明。明确了这一点也就不难看出“真”这一概念在这一说明的作用和意义。
这段话确实是在谈论认识,但是,“真”一词出现在其第一句话,因而是其说明的重点。这说明,“真”与认识相关。如上所述,“真”一词出现在关于“正确的判断”的递进说明中,这样来看,所谓正确的判断大概有两个意思,一是涉及对一事态的设定或否定,二是满足与真相符这一要求。但是,尽管这里表达了这两个意思,它们却不是这里要说明的主要意思。这里最主要说明的是与它们相区别的情况:它们并非就是关于事态的是或不是的认识。这就表明,认识乃是有不同情况的。有关于事态的是或不是的认识,而在这样的认识中,有所谓正确判断的认识,即与事态相符合的认识,也有其他一些不同的认识。这与破折号引出说明恰恰相对应:既然谈论最狭窄、最严格意义上的知识,这就意味着还有一些知识,它们不是那样狭窄,不是那样严格。所以,知识与“真”相关,这一段的谈论至少有一个意思,这就是区别知识的不同情况,或者说不同层次,其谈论的目的则是最后所说的与一些信仰和意见区别开来。
从胡塞尔的论述方式看,他从认识出发谈论“真”,与“真”相关又谈及“是”与“不是”,并以此对认识作出区别。由于与“真”相关有了这样的区别,因此需要进一步作出解释。正是在这里,他引入了“明证性”一词。也就是说,“明证性”这个词旨在解释认识,而且与“是”或“不是”相关。而从他的说明看,“是”和“不是”本身表达了一种确定性。现在可以看出胡塞尔所说明的认识的不同层次:其一,认识与是和不是相关,后者显示出一种确定性,他称之为“明证性”;其二,是和不是涉及对事态的承认和拒斥;其三,判断表达认识,有正确的判断,也有不正确的判断;其四,正确的判断相当于对事态的与真相符合的设定或拒斥。
胡塞尔谈论认识,引入“真”这一概念,进而谈及“是”与“不是”。他在论述中涉及众多因素,但是“明证性”显然与“是”与“不是”相关。既然我们主要探讨胡塞尔对“明证性”这一用语的使用,现在就要问,这里所说的“是”和“不是”究竟是什么?
前面说过,传统哲学不太区别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胡塞尔继承了传统哲学的讨论方式,也有这个特征。认识乃是用语言表达的。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则是多元的,因而表达的认识也是多元的,比如可以是关于外界的,可以是关于内心的。胡塞尔不太区别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并不意味着他在论述中没有关于语言的考虑。比如“判断”一词的使用就有这样的问题。它究竟是指主系表这样的表达方式,还是指以这样的方式所表达的东西,还是不加区别地指二者的表达,乃是有歧义的。对于“是或不是”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果说这里有关于语言层面的考虑,那么关于“是或不是”的论述就很容易理解。“是”乃是关于认识的表达,它所表达的乃是关于事态的设定或拒斥,它的表达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假的。假如说这里的相关论述与语言无关,那么就要考虑,这里所说的“是或不是”究竟是什么,在与事态相关的说明中,是或不是与设定或拒斥有什么区别,等等。
我认为,引文1关于语言方面的考虑确实显示得不太充分,也不是特别清楚。但是,它清楚地表明,胡塞尔关于“明证性”一词的使用和考虑与“是”相关。这就为我们的探索提供了一个思路,由此我们可以看他进一步的论述:
【引文2】尽管如此,知识的(或者,对我们来说是同义的:认识的)概念中仍含有双重含义。最狭窄词义上的知识是关于某一个事态存在或不存在(besteht oder nicht besteht)的明证性;例如,S是P或不是P;因此,某一个事态在这种程度上还是在那种程度上是或然的,对此的明证性也是最狭窄意义上的知识;与此相反,在较广的、已改变了的意义上的知识则与事态本身的(而不是它的或然性的)存在(Bestand)有关。在后一种意义上,人们随或然性程度的不同来谈论知识的或大或小的范围,而较确切意义上的知识——即关于S是P的明证性——则必须是一种绝对确定的、观念的界限,S的是P的这种或然性乃是在上升的序列中逐渐接近这个界限(7)胡塞尔:《逻辑研究》第1卷,第10页;译文有修正,参见E.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and I,S.14。。
这段话显然还是在谈论认识和认识的明证性。这里明确地说,明证性是最狭窄意义上的认识,同样明确地区别事态和认识。所有这些与引文1是一样的。但是从字面上也可以看出,这里的论述发生了一些变化。在论述事态时用的表达是“存在或不存在”,而不是“设定或否定”,而在谈论认识时用的表达直接就是“明证性”,而不是“对事态的是或不是”。这就说明,明证性是可以直接来说明认识的。因此,明证性乃是与认识相关的概念。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它被说成是最狭窄意义上的认识。但是在这里明确出现了“S是P”和“S不是P”这样的表达式,而且是以举例的方式出现的。这说明,它是用来解释和说明明证性的,而且它是自明的。至于为什么胡塞尔会认为它是自明的,为什么会用它来说明明证性,在我看来,只能从自明的角度去理解:这是逻辑著作中的论述,依据的是逻辑理论,而在逻辑理论中,“S是P”和“S不是P”乃是基本句式,表达两种相反的情况。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可以获得如下认识:若是不理解明证性,那么请考虑“S是P”,后者即是明证性。“S是P”乃是与对一事态存在的认识相关的,而且它体现的乃是最狭窄的意义上对一事态存在的认识。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这与引文1的论述是一致的:“S是P”乃是关于一事态是的认识。
引文2后半段的说明显然是围绕着“S是P”谈论的,比如谈论它的意义的范围和程度,谈论它的明证性,甚至谈论“S的是P”等等。这些论述表明,与“S是P”相关会涉及许多情况,有层次方面的、有结构方面的、有表达方面的等等,而所有这些都会与明证性相关。
对照引文1和引文2,我们固然可以说前者没有显示出、而后者显示出关于语言的考虑,但是基于引文2的论述,我们显然不能说引文1没有关于语言的考虑。基于这样的认识就可以认为,明证性这个概念涉及许多东西,与认识相关,与真相关,与事态相关,但是归根结底它与“S是P”相关,因此应该在“S是P”的意义上或者说联系“S是P”来考虑明证性,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借助“明证性”这个概念,胡塞尔使自己关于认识的讨论紧密地与逻辑联系起来,并且直接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之上。
今天我们知道,逻辑有句法和语义两个方面,而从语义的层面说,“真”乃是核心概念。胡塞尔在关于认识的讨论中谈及“真”,并且把“真”作为对象,但是在相关论述中却明确提出“明证性”这一概念。前面的讨论表明,“明证性”这一概念是与逻辑联系在一起,与“S是P”这种最基本的表达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前面的讨论还表明,“明证性”这一概念与“真”也是联系在一起的,但它与“真”这一概念显然又是有区别的。所以,“明证性”这一概念是胡塞尔讨论中比较独特的东西。既然它与“真”这一概念既有联系又相区别,我们就可以从它与真之概念的关系这一角度着眼,看一看胡塞尔是如何看待和使用这一概念的。引文2涉及引文1中关于“是或不是”的论述,被我们提前讨论了。而在这两段引文之间,胡塞尔有一段关于明证性的论述,涉及“真”这一概念,可以为我们的理解提供帮助。
【引文3】这样,[1]我们所把握的知识概念便具有一个较广的、但却并不完全松散的意义;我们将它与无根据的意见区分开来,使它成为对被设定的事态的存在的“标志”,或者说,使它成为对所作判断之正确性的“标志”。[2]正确性的最完善的标志是明证性,对于我们来说它就是对真本身的直接拥有。[3]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中,我们缺乏这种对真的绝对认识;恰恰相反,我们往往只是(只要考虑一下上述例子中记忆的作用便可)将明证性作为某个事态的或大或小的或然性来运用,在或然性程度相应“高”的情况下,人们通常会依据这种或然性来作出一个决然的判断。[4]一个事态A的或然性之明证性虽然不论证这个事态的真之明证性,但它却论证那种进行比较的和明证的价值评价,借助于这种价值评价,我们能够根据肯定的或否定的或然性价值的不同而将理性的设想、猜测与非理性的设想、猜测区分开来,将得到较好论证的设想、猜测与得到不良论证的设想、猜测区分开来。[5]任何真正的认识,尤其是任何科学的认识最终都建立在明证性的基础上,这种明证性伸展得有多远,知识的概念伸展得也有多远(8)胡塞尔:《逻辑研究》第1卷,第9-10页;译文有修正,参见E.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and I,S.12-13。序号为引者所加,为讨论方便。。
这段话大致有五层意思。[1]是关于引文1的概括说明,也是它的推论,说明认识这一概念具有不同层次,可以与意见相区别。[2]至[4]是围绕明证性的进一步说明,[5]则是基于这些说明的引申论述,说明明证性与认识、特别是与科学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关系。所以我们重点看中间这部分论述。
[2]将明证性说成是“正确性的最完善的标志”。这句延续引文1和后面引文3中[1]的论述,因此容易理解。“对真本身的直接拥有”一句的字面意思是直接意识到(Innewerden)真本身,至少有一点很容易理解:明证性与真二者直接联系起来。通俗一些,这里的意思是说,我们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即我们直接认识一种情况(事态)是真的,并作出相应陈述。只不过这里将通常所说的正确性转化为明证性,因而将正确性与真的关系转换为明证性与“真”的关系。表述上虽然有些复杂化,但是有[1]的明确说明,我们还是可以认为这里的意思是清楚且可以明白的。[3]指出一种情况及其原因:缺乏对真的绝对认识,因为有时把或然性当作明证性。或然性有高低之分,依据或然性作出的判断也就会有程度上的区别,或者如同这里所说,不会有对真的绝对认识。很明显,这里区别出两种认识,一种是绝对的认识,这是与“真”相关的,另一种不是绝对的,是与或然性相关的。现在可以看出,[2]中关于正确性的说明为什么会使用“最完善的”一词。这是一个比较级表达式,似乎意味着相应还会有“完善的”或“比较完善的”或“不太完善的”等情况。这也似乎说明,明证性是有程度区别的。“最完善的”的情况与真相关,这似乎意味着其他那些完善的情况、即那些不是最完善的情况不与真相关。[3]中将最完善的情况称之为对真的绝对认识,将其他情况称之为与或然性相关。最重要的是,这两种情况都被称之为明证性。
由此可见,与明证性相关至少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与“真”相关,一种与“真”无关。从认识的角度说,可以有与真相关的认识,确切地说,对“真”本身的认识。这种认识可以称之为明证性。从我们获得认识并作出判断的角度说,一般不会达到关于“真”本身的认识,所达到的是与事态相关的认识,而我们关于这种认识的表达是会受到事态的或然性程度影响的。这种认识也称之为“明证性”——因此就有两种明证性。一种是与“真”本身相关的明证性,另一种是与事态的或然性相关的明证性。非常明显,[4]是基于[2]和[3]作出的说明,它明确论述“真之明证性”和“或然性之明证性”。这就清楚地表明,“明证性”这一概念是用来进行区别和说明的,它既可以谈论与“真”相关的问题,也可以谈论不与“真”相关的问题,比如这里所说的与或然性相关的问题。现在可以看出,引文1第一句话所说“在知识中我们拥有真”,这是要谈论的主要的东西,或者说是最主要的东西。但是,认识涉及的东西非常多,有与“真”相关的,也有与“真”不相关的,因此要作出区别,要寻求一种谈论的方式。“明证性”则是胡塞尔的用语,是他讨论认识时,特别是讨论与“真”相关的问题时的用语。从以上引文至少可以看出,借助“明证性”胡塞尔作出了区别。
[5]的说明非常明确:认识与明证性相关,科学认识与明证性相关。这句话很简单,但是有了[1]至[4]的说明,它的意思也就丰富多了。与认识相关,真似乎不是贯彻始终的问题,因为认识中会有一些与真不相关的问题,比如被称为或然性的问题;与真不相关似乎也不是贯彻始终的问题,因为认识中还有与真相关的问题。但是在胡塞尔的论述中,明证性却是贯彻始终的,因为它可以与“真”相关,也可以与“不真”相关。所以胡塞尔说,认识建立在明证性基础之上,随明证性的延伸而延伸。这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开始部分的论述,说明“明证性”这一概念是他从一开始就提出的,并且在以后的论述中要借用。所以,这里所说的“伸展”大概也涵盖了他以后的叙述方式。但是“明证性”这一概念是用来说明不同认识之间区别的,所以,它不是胡塞尔想说明的概念,而是胡塞尔在说明中使用的概念。
胡塞尔关于明证性的论述还有很多。但是以上引文足以说明,明证性与是相关,也与真相关。而与是和与真的关系以及相关说明,显然都与认识相关。因此,所谓明证性乃是与认识相关的。
引文1-3是《逻辑研究》开始部分关于认识的论述,一些基本想法是比较清楚的,比如以下几点:
第一,认识与真相关。
第二,认识与判断相关。
第三,认识与“S是P”相关。
第四,认识与事态相关。
第五,并非所有认识都与真相关。
事态是外界事物的状况,认识是关于外界的。这一区别非常清楚。判断是用来说明认识的,“真”也是用来说明认识的。由于这是逻辑研究,因此这里所说的判断指具有“S是P”这样的表达。这一点也非常清楚。不仅我们是清楚的,胡塞尔在论述这一点时也是清楚的。所以,他既有关于“是”与“不是”的论述(引文1),也有关于“S是P”和“S不是P”这样的论述(引文2)。今天我们清楚地知道,逻辑有句法层面的东西,比如“是”与“不是”,比如“S是P”和“S不是P”,也有语义层面的东西,比如“真”。胡塞尔显然也是有这样的认识的:在相关论述中,他关于二者的论述是有区别的,尽管有时不是那样清楚。
我强调引文1-3是《逻辑研究》中的论述乃是想指出,这是与逻辑研究相关的。既然是与逻辑相关的研究,那么对句法和语义无论有没有明确的认识,谈论“是”与“真”总是不错的,也是自然的,因为现有的逻辑理论提供了这样的认识。明确了这一点也就很容易看出,“明证性”并不是逻辑使用的语言,更不是术语,因此一个直观的问题是:在与逻辑相关的研究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概念呢?为什么它好像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呢?可以看出:
第一,明证性与认识相关。
第二,明证性与判断相关。
第三,明证性与事态相关。
第四,明证性与“是”与“S是P”相关。
第五,明证性与真相关。
也就是说,从逻辑的角度,明证性似乎与“真”有相似之处,但是明证性范围更广,因为它还涉及不与“真”相关的认识。由此可见,明证性不是逻辑术语,其应用范围超出逻辑。这里所谈的是认识,认识与逻辑相关,但是不限于逻辑,因此范围也更广。明证性涉及认识所涉及的所有东西。这样也就可以看出,明证性不是用来说明逻辑的,而是用来说明认识的。由于认识与逻辑相关,在这种意义上,明证性也可以用来说明逻辑或与逻辑相关的东西。
具体一些,明证性不是认识,也不是外界的东西,在这一点上,它与“真”有些相似,但是它又非常明确地与“真”不同。一方面,它可以说明与“真”相关的情况,即有所谓“完善的明证性”(引文3),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说明不是与“真”相关的情况,比如与或然性相关的情况(引文3)。这样的区别说明恰好与前面一、四两点相应,这样也就可以看出,明证性是关于认识的说明,借助它似乎可以获得关于认识的说明,比如可以谈论认识的明证性和事态的明证性,并且似乎还可以区别出认识的不同层次,比如最狭窄、最严格意义上的认识(引文1)、较确切意义上的认识(引文2),以及“并非”它们那样的认识,比如与“或然性程度相应”的认识(引文3)。从这些区别可以看出,明证性的说明作用与“真”的说明作用明显是不同的。
基于以上认识可以看出,胡塞尔认为,认识是与逻辑相关的,探讨认识需要基于逻辑,即借助逻辑的理论和方法。他之所以引入明证性这一概念,似乎是因为,在他看来,逻辑主要提供了从“真”这一方面关于认识的说明,但是认识是多元的、多层次的,仅用“真”这一概念尚不能对认识提供充分的说明,还需要借助明证性这一概念,因为“明证性”这一概念更为宽泛。所以,尽管他认为认识的对象是“真”,他还是要引入“明证性”这一概念,借助后者来说明认识。
比如在后来的《逻辑研究》(9)胡塞尔的《逻辑研究》有两卷,第1卷1900年出版,副标题为“纯粹逻辑导论”,引文1-3出自该卷。第2卷十几年后出版,本身又分上下两卷,其副标题分别为“现象学和认识(理)论之研究”和“关于认识的现象学解释之原理”。不考虑出版时间,仅从副标题也可以看出,同样是在“逻辑研究”的题目下,所谈并非是逻辑。该书不考虑该书的形成与两卷内在的思想联系,简单称前者为《逻辑研究》,称后者为“后来的《逻辑研究》”或“《逻辑研究》第2卷”。参见E.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and I;E.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and II。中,胡塞尔谈论思想与事物之间的关系,谈论意向性和设定行为及其相关物之间的关系,其中说到“极为松散意义上的明证性”和“严格的意义上的明证性”(10)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120-121页。,前者与感知相关,后者与认识的目的相关,他甚至说:“明证性本身是一个最完整的相合性综合的行为。像任何一个认同一样,明证性也是一个客体化的行为,它的客观相关物就叫作‘真之意义上的是’,或者也可以叫作‘真’。”(11)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121页;译文有修正,参见E.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and II/2,S.122。这里显然用明证性说明不同的认识情况。引人注意的是,在这一说明中,明证性直接与“真”、“是”联系起来,这样也就有了以“明证性与真”为标题和借助明证性来说明真的专门讨论(12)关于这一节,我作过专门讨论,这里不再重复。参见王路:《胡塞尔论真与真理》,《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关于真之符合论的讨论(13)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122页;E.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and II/2,S.122-123。。
又比如在《纯粹现象学通论》中,胡塞尔谈论“一个明证判断‘S是P’,以及‘同一个’不明确的判断在诺耶玛上的不同,但在意义核心方面等同”(14)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183页。,谈论诺耶玛的不同层级,“是”的样态、“是本身”的样态、信念样态等等(15)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202-203页。,谈论从命题谈到判断、到“我思”,谈论扩大的行为概念,包括知觉、判断、喜爱等特殊行为,由此区别意识行为和意识的对象和内容,并以“诺耶思”和“诺耶玛”对它们作出区别和分别称谓,同时还相应谈论它们的层次区别,谈论意指和意义的区别(16)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220-240页。。胡塞尔认为,“看”是一种基本的行为,由此会形成“明见性”,他将这种明见性也称之为“一般明证性”(17)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267页。,在他看来,最好选择明证性“作为最普遍概念”(18)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269页。,在诺耶玛的意义上“明证的命题”一词是直接可理解的(19)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267页。,他还区别出“原初的”明证性和“最终完全的”明证性、“充分的明证性”和“不充分的明证性”、“直接的明证性”和“间接的明证性”等等(20)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267-277页。,与此相关,他还谈论不同的真,比如理论的真、价值的真、实践的真(21)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273-274页;E.Husserl,Ideen Zu Einer Reinen Phaenomenologie und Phae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6,S.321-322。等等。在对所有这些区别借鉴、分析和说明的基础上,胡塞尔说:
【引文4】明证性事实上不是附着于一个判断(而且人们往往只在判断场合谈论明证性)之上的某种意识指号,它呼唤着我们,有如来自一较好世界中的神秘声音:这就是真!”(22)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281页。
这种关于明证性的说明显然不如《逻辑研究》其他一些地方说的那样明确。尽管如此,至少有两点是清楚的,一点是明证性与判断相关,即与“S是P”这样的东西相关,另一点是明证性与真相关。胡塞尔的现象学论述的范围涵盖传统哲学的全部内容:从意向性出发,论述了从感觉意识到理性的全过程。尽管如此,由于他从逻辑出发,基于逻辑所提供的理论,因此“S是P”是他考虑问题的基点,他的考虑始终围绕着“S是P”进行。由于他的现象学讨论是与认识相关的,真又是与认识相关的核心问题,也是与“S是P”紧密联系的,因此在他的讨论中,“真”始终占据重要位置。但是,与“S是P”相关,有些探讨似乎与“真”相关,有些探讨似乎无法与“真”相关,所以胡塞尔借助“明证性”这一概念,这样他既可以论述在他看来无法与“真”直接联系起来的东西,也可以最终论述与“真”直接相联系的东西,并且借助“明证性”这一概念作出一种关于认识的统一论述。有了对“真”的明确讨论,可以获得关于“真”的明确认识,在没有这样的认识的情况下,提出关于“真”的考虑,将“真”描述成一种具有神秘色彩的东西,可能会给人们带来一些遐想。但是无论如何,“呼唤”总还是意味着让人们去追求。这就说明,所有那些关于明证性的说明,还是为了说明,明证性与“真”相关,最终人们还是要追求“真”。
再比如在《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中,胡塞尔谈论“确定的判断形式:‘S是P’”(23)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42页。,并以此作基本形式展开讨论。他谈论判断的方式和意义,它们都涉及与意向相关的明证性,也就是说,一个判断不仅有形式,而且有所表达的东西,还有形成判断的原初活动。他谈论含混或模糊的判断形式和清晰的判断方式之间的区别,说到明确的、清晰的判断行为“对于‘清晰的判断’来说就是明证性”,还说到判断本身的明证性并不是经验的明证性,与后者是有区别的(24)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50页。。胡塞尔不仅谈论清晰的判断,而且就清晰性谈及两种明证性的区别。一种明证性与判断本身相关,他称之为在“判断本身达到了自所与性”的判断,另一种与逻辑相关,他称之为“‘通过’其判断以达到自所与性”的判断(25)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51页。。这些论述非常简略,似乎不是那样清楚,但是认识到这是在谈论逻辑,也就可以看出这里的区别。
胡塞尔在谈论逻辑的过程中,也专门谈论真(26)第46节的题目是“真与假作为批评的结果。真与明证性的双重涵义”(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07页;译文有修正,参见E.Husserl,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S.132)。这是第四章“对象立场和判断立场”的最后一节,具有总结性的说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判断是传统逻辑讨论范围之内的东西,而“对象”是超出传统逻辑讨论范围的东西。所以,在相关讨论这最后一节谈论真与明证性,用意也是明显的。真属于逻辑考虑的范围,明证性与真相关,可以借以讨论与逻辑相关的真,明证性也可以用于不与逻辑相关的东西,因此可以借以讨论更为广泛的问题。。他认为,一方面,判断是真的或是假的,另一方面,判断是与实在相关的,是自身所予的。因此,相应这两种情况就有两种意义的真,他称前一种意义的真为正确性,称后一种意义的真为现实性。他说:
【引文5】明证性一词,在联系于这两个真之概念时,也具有一种双重意义:除了原初具有是真的和是现实的(这种性质)以外,明证性意味着作为被意念的范畴对象(“意念”)的判断的属性,……因此,对于后者而言,明证性意味着,在现实的一致性中产生正确性意识,此意识在相关于正确性时,其本身就是在前一意义上的明证性。(27)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08页;译文有修正,参见E.Husserl,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S.133。
非常明显,这里的论述是从真到明证性,借助真这一概念的两种意义来说明明证性的两种意义。真与正确性相关,即是正确性。明证性除了与真相关的意思以外,还有一种更为复杂的意思,比如与现实相关,与产生正确性相关。依据这样的认识来看逻辑,就会认识到一些区别,所以胡塞尔还谈及逻辑所谈的判断不是判断体验,不是判断的行为,与心理方面的行为和意识形成区别。
与真相关,胡塞尔还有许多论述。比如他认为,真与明证性相关,但是不能把明证性看作关于“真”的一种绝对评判标准,否则一些明证性就会被取消,比如一些“外在的”明证性和一些“内在的”明证性(28)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31-135页。;明证性乃是意向性的,是关于某物的意识的一般形态,所意识的对象会以不同的被意识方式出现在意识中(29)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36页。。从胡塞尔的论述可以看出,他总是徘徊在逻辑之内和逻辑之外,或者说兼顾这两个方面。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论述的不仅是逻辑,而且是先验逻辑,或者说,他基于逻辑,借助先验逻辑之名来陈述他的现象学。明确了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他有许多明确的与逻辑和真相关的明证性的论述,比如他说,逻辑原则的“明证性确实基于真和假这两个概念的明证性而获得”(30)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65页;译文有修正,参见E.Husserl,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S.200。,他以矛盾律为例谈及逻辑原则,考虑它们是否具有“本质的一般性”,是否是“一种绝对明证的一般化”(31)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69页;;比如他谈到人们并不探讨是不是有真理,而只是探讨如何能够找到真理,判断与事物状况相关,因而判断的明证性也就确立起相关的真判断和假判断的明证性,所以“判断的明证性能够有先决条件”,但是由于认知兴趣不同,其先决条件“不可能达到明证的固定化”(32)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69-170页;译文有修正,参见E.Husserl,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S.201-207。。
在胡塞尔看来,传统逻辑涉及“绝对的真”和“绝对的是”的问题,涉及真与对象的问题,真与经验的问题等等。但是,除了这些问题之外,“还应有相应的明证性问题。这些问题,由于我们想要加以理性陈述的任何问题都须根据明证性解决,故均应一一提出”(33)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72页。。这就说明,胡塞尔认为传统逻辑所谈的内容是不够的,而且他是借助明证性来说明其所欠缺之处的。他以明证性为切入点,作出对应性说明,即以“明证性概念作为绝对的真和绝对的是的对应项”,从而作出一些区别,比如不完全和完全的明证性,非真正和真正的明证性(34)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72页;译文有修正,参见E.Husserl,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S.209。。我们不必细究他的这些区别,也不用探讨它们是不是有道理,仅仅指出,有了这些区别,他就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下一步的探讨,特别是作出超出逻辑范围的探讨。比如以后他谈及各种不同明证性:判断意义的明证性,与判断意义相应的“事物”的明证性,明证性的层阶结构,第一自身明证性即经验明证性,与判断的意义生成相关的明证性,前谓述经验的明证性,经验判断的明证性,而所有这些似乎可以归结为真和判断明证性向经验的原基础的追溯(35)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74-181页;参见E.Husserl,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S.219。,这样胡塞尔就可以“明证性”的名义或借助明证性的视角进一步展开讨论。实际上也是如此,我们还看到胡塞尔讨论实质的明证性和形式的明证性,讨论外部经验的明证性和内部经验的明证性,如此等等。胡塞尔的讨论表明,明证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关于明证性的研究是重要的,借助“明证性”这一概念来工作,比如进行批评同样是重要的,他自己也认为,而且他亲口承认他“认识到”,这是非常重要的(36)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243-244页。。
在《经验与判断》中,胡塞尔谈论逻辑的表达方式和应用,提出谓词判断作为考虑的核心。他在论述中提出层次的问题:区别出高层次和低层次。他认为逻辑的难题是在高层次中提出的,但是在低层次中隐藏着一些前提,要在这些前提之上,才可以理解“逻辑学家的明证性”(37)胡塞尔:《经验与判断》,邓晓芒、张廷国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第27页。。他甚至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总体上阐明整个逻辑传统(38)参见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27页。。在他看来,“判断的基础图型是系词判断,它所获得的基本形式是‘S是p’”(39)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29页。“S是P”和“S是p”是胡塞尔的两个不同表达方式,所强调的东西会有一些区别,意思是一样的。我们在讨论中不刻意区别。,而且所有其他形式的判断都可以转换为这种形式,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是这样。也就是说,“S是P”是最基础的判断形式,围绕它形成不同层次。要探讨与之相关的问题,除了以上所谓高和低的不同层次之说,胡塞尔也认为它们属于逻辑问题的两面性,而借以说明这些区别的核心概念就是“明证性”。
胡塞尔认为,判断是认识:判断是真的,则是真正的认识;判断是纯粹所想的,则是纯粹号称的认识,即以为是真的,其实可能是假的认识。逻辑则是直接关于“判断的形式构成法则”的考虑(40)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31页。。逻辑学家探讨的问题是有明证性的,这是显然的。真判断是有明证性的,这也是显然的。但是号称的认识有可能达不到真,在胡塞尔看来,这样的判断,这样的认识活动,“用主观的话说,永远没有明证性;它绝不可能是明证的判断活动”(41)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31页;参见E.Husserl,Erfahrung und Urteil,Hamburg:Felix Mainer Verlag,1999,S.7-8。。基于这些区别可以看出,逻辑方面可以获得与真相关的认识,比如满足一些规则,就可以达到真。但是在认识中却不是这样,仅有逻辑所说的那些规则是不够的,因为即使满足它们的要求,仍然无法达到真。所以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探求,看一看还需要什么条件。胡塞尔认为,“这些进一步的条件存在于主观方面并涉及到理解和明证性的主观特征,涉及到获得它们的主观条件”(42)参见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32页。,也就是说,一方面要探讨逻辑方面的明证性条件即“这些形式的形成及其规律性”,“一方面要探讨达到明证性的主观条件”(43)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32页。。
简单归纳一下则可以看出,书名与判断相关,因而讨论会与逻辑相关,书名又与经验相关,这显然要超出逻辑的范围。所以,在以上所提及的明证性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判断的明证性”和“对象的明证性”。判断的明证性会与“S是P”相关,会与真相关。对象会与“S是P”中“S”所表达的东西相关,会与经验相关,因而会与下判断的人相关,会与意向性相关,会与意向活动相关,会与意向的内容相关。所以,同样是围绕“S是P”,同样是谈论谓述判断和谓述形式,却可以谈及对象的自身被给予性,它在意识中的被给予性,它的谓述的前谓述形式等等。当然这样也就可以非常自然地谈论经验,谈论向经验的回溯,似乎由此还可以谈论逻辑的经验基础。
胡塞尔谈论的这些内容,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哲学史上早就有人谈过了,尽管人们谈论的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胡塞尔的现象学的核心概念是“意向性”,与它相关的则是“向着事物本身”,而在讨论过程中,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明证性”。可以看出,他试图借助这个概念使他的所有讨论串联起来,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无论他的讨论是不是成功,他最终是不是达到他的目的,以上讨论至少表明,在他整个学术生涯中,他一直使用“明证性”这一概念,并且一直试图用这个概念对认识的不同层次作出区别,以此来说明他想要说明的东西。
以上我们简要探讨了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纯粹现象学通论》、《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和《经验与判断》这几部著作中关于明证性的论述。现在我们基于以上讨论,围绕“明证性”这一概念作更进一步的探讨。
胡塞尔称自己的研究为现象学,但是“现象”这个概念并不是他首先使用的,比如黑格尔就使用过,只不过后者说明的是精神现象。胡塞尔称自己的研究是关于“现象”的科学,是“哲学的基本科学”(44)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42页。。前面的讨论表明,他将现象学的研究建立在逻辑研究基础之上,并且将这样的方式贯彻始终,这一点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得非常清楚。由此可见,胡塞尔的现象学有一个显著特征,即它的基础性和科学性。用我的话说,它是哲学研究,而不是加字哲学研究;它是形而上学,与逻辑紧密结合;它被称为现象学,但不是“现象哲学”。
《纯粹现象学通论》可以看作是现象学的独立著作。它的第一编是“本质和本质认识”,其第一章第一节的标题是“自然认识和经验”。这就非常清楚地显示出其探讨与认识相关,而且表明其探讨会涵盖从经验到理性的整个过程。实际上也是如此,胡塞尔的探讨几乎涵盖了西方传统哲学中的所有问题,不仅如此,其讨论的方式也是一样的。比如他从经验出发,从自然认识出发,即便如此,他从一开始就把研究视野定位在“世界”,并且指出,“真实之是”、“现实之是”(实在之是)和“在世界中是”这些概念是相互一致的(45)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48页;译文有修正,参见E.Husserl,Ideen Zu Einer Reinen Phaenomenologie und Phae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S.10。。不仅如此,他还由此谈及“认识”,谈及认识的“对象域”,谈及相应的“正确陈述”和“直观”,谈及“对象变为自身所与的”和“原初所与的”(46)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48页;译文有修正,参见E.Husserl,Ideen Zu Einer Reinen Phaenomenologie und Phae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S.10-11。。他的论述和论述方式表明,他延续了传统哲学的讨论方式,即从一开始就把认识与“是”直接对应和联系起来。
引文1和2表明,《逻辑研究》也是与认识相关的,因此我们可以而且也应该把胡塞尔的现象学研究与他的逻辑研究联系起来。对照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通论》开始部分关于认识的论述与引文1和2的论述则可以看出,它们似乎是完全对应的:比如“世界”与“事态”的对应,“正确陈述”与“正确判断”的对应,“真实”与“真”的对应。特别是两处都谈及认识,都谈及“是”,并且把“是”作为谈论的核心。
基于逻辑来谈认识,会以判断为核心,“S是P”则是基本句式,“真”则是相应的语义。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这是哲学的基本谈论方式,胡塞尔也是如此。胡塞尔显然看到,认识固然与真相关,但是还涉及更广泛的东西,有些东西似乎与真无关,无法和真一起谈论。
比如,将“S是P”看作是判断,有形式层面的东西,也有意义层面的东西,还有所朝向的东西。胡塞尔认为,因此可以区别出“‘判断S是p’的意义”和“直接所判断的‘S是p’”,二者不是等同的(47)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13页;参见E.Husserl,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S.139。。不仅如此,通过将“S是p”这个判断名词化,以此表明一个事态,“‘判断S是p’的意义”与这个事态也是不同的(48)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13页。。
又比如,将“S是P”看作是判断,无论是形式还是意义,其中“S”是被说明的东西,是对象性的东西,“P”是对它的说明,是谓述性的东西,因此既可以整体考虑,也可以分开考虑。胡塞尔认为,关于“S”这样的判断对象,既可以作形式方面的考虑,例如“作为a的S”,“作为与Q相关的S”(49)参见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40页。,也可以考虑其“作为基底进入判断之中的对象”,即作出“关于个体之物的判断”,作出“经验判断”(50)参见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41-42页。。
关于“S是P”的考虑还可以有多种方式,比如将它看作是心理事件。胡塞尔在这方面的论述也很多,对此我们不予讨论。我们仅基于以上提到的两类情况来讨论胡塞尔的思想。
谈论认识,为什么一定要谈“是”与“真”?为什么一定要与真相关?在我看来,简单说,“是”乃是表达认识的最基本的概念,即“S是P”中的系词,也是逻辑理论所依据的基本句式。“真”乃是表达认识的语义概念,二者是对应的,特别是逻辑理论提供了关于它的一些认识。比如逻辑理论提供了关于矛盾律和排中律的认识,人们知道,它们是真的,而且是永真的。人们认识到,这样的认识与其他一些认识,包括科学的认识和日常的认识都是不同的。因此人们相信,这样的认识是可以信赖的。但是人们又认为,它们是有特殊性的,由此人们还会问,真是什么?真之标准是什么?为什么可以说“是真的”?并且还会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比如康德探讨认识的普遍的真之标准。
胡塞尔的认识也是一样。引文1表明,他从研究的最初阶段就已经认识到,要把真放在关于认识的研究的核心地位。而从他的论述可以看出,“是”似乎是清楚的,“真”似乎大致也是清楚的。与认识相关,“是”似乎可以贯彻始终,“真”则不行,因为有些认识不是真的。对照胡塞尔与康德,也许可以说明这里的一些问题。康德将认识区别出感觉(感性)与理解(知性),他在理解层面才谈论真及其相关问题。这就表明,康德也知道,真之问题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谈论的。胡塞尔不区别感觉和理解,而是谈论认识,谈论意向,谈论面向对象,也就是说,他以一种统一的方式来谈论认识。他当然知道真这一概念在认识中的重要性,但是他也知道,在这样的认识中,“真”这一概念不是贯彻始终的。所以,他要有一种谈论的方式,即区别认识的不同层次:有与“真”相关的,也有不与“真”相关的,但谈论的方式却是统一的。因此他使用“明证性”这样一个概念。它的基本意思来自“是明证的”(ist evident),即“是明白的”,“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与“是真的”相通,字面上又不相同,因此可以满足他关于认识的讨论。
比如关于“S是P”这样的判断,它显然可以在是真的这种意义上谈论的,例如在正确性的意义上,这时胡塞尔可以谈论明证的判断,谈论真与明证性的对应含义(51)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07页。;它显然也可以在不是真的意义上谈论的,例如在或然性的意义上,这时胡塞尔也可以谈论判断意义的明证性,比如他说:“意义说明可能是明证的,但也不一定必然如此”(52)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13页。;它显然同样可以在其主语的意义上谈论的,例如在其所意指或体现的对象的意义上,这时胡塞尔也可以谈论对象的明证性,尽管不是谈论“S是P”的明证性,而只是与主语相关的明证性,比如他认为,这里所涉及的某物在逻辑中是空洞的,由此人们还不能获得“对象的明证性的东西”(53)参见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41页;参见E.Husserl,Erfahrung und Urteil,S.19。;它显然还可以在与外界事物相关的意义上谈论的,例如在它自身的含义及其所对应的事物的意义上,这时胡塞尔不仅可以谈论含义的明证性,而且可以谈论事物的明证性,比如他说命题的表达要获得一种符合性,这“不是根据判断意义的明证性,而是根据与这些意义相应的‘事物’的明证性”(54)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74页。。除此之外,“S是P”这样的判断还可以在更为一般性的意义上谈论,例如在意向性的意义上,这时胡塞尔就可以谈论意向性的明证性,一如他说,明证性就是“意向性”的一般形态,就是“关于某物之意识”的一般形态(55)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36页;E.Husserl,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S.166。。
以上择要论述了胡塞尔关于明证性的论述,可以看出,在他关于认识的探讨中,“是”与“真”乃是最核心的,但是,“是”贯彻始终,“真”却不是贯彻始终的。认识涉及方方面面,如果说有一个认识层次和等级,“真”似乎是最高等级。所以,他谈论认识,一定要探讨真,但是却不能在方方面面都谈论真,比如关于主词所回溯的对象的谈论,似乎就是无法谈论真的。但是可以看到,在他关于认识的谈论中,有一个东西是贯彻始终的,这就是明证性。这是因为,明证性是可以用来说明所有与认识相关的东西的。比如他既可以谈论判断的明证性,也可以谈论对象的明证性,这样他的论述也就有了一种一致性的、可以贯彻始终的要素。
胡塞尔的论述基于逻辑,因此依赖于对逻辑的认识,也显示出对逻辑的一种传统认识:逻辑是研究形式的,不研究内容。可以看到,几乎他的所有著作都有对逻辑句法形式的明确论述,比如关于“S是P”的论述,关于主词各种形式的论述,关于“S是P”这种基本形式向复杂形式的转换的论述。还可以看到,他也有许多关于判断内容和意义的论述,关于判断意义所对应的东西的论述,后者有时是事实,有时是事态,有时是意向对象,有时是心理对象等等。而在所有这些论述中,有时候谈及真,有时候不谈及真,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胡塞尔试图说明真的努力和企图,但是并没有看到他非常清楚的相关说明,比如我们可以认为他有许多关于真的论述,但是似乎无法说明他是不是有一个真之理论,他这个真之理论是什么。真显然是可以与句子和句子所表达的东西对应的,也可以是与句子所表达的东西相联系的。我认为,这里我们可以借助句子图式(56)胡塞尔也有关于涵义的意谓的讨论,比如谈论“陈述的意义”(Sinn、Bedeutung),并将后者称为“‘意念’的区域”,从而与“意念”联系起来;他还明确谈到“意义(Sinn)[或Bedeutung]的纯粹形式理论”(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第111-116页)。关于胡塞尔与弗雷格的比较研究是近年来的一个课题,其中关于这两个词和概念的使用则是讨论的重点之一。限于篇幅,这里不予展开。来探讨胡塞尔关于明证性的说明。
句子图式有三行,表示三个层面。它们分为语言、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涵义)和语义(意谓:真和假及其相关要素)。它们都是关于语言的,因此与语言之外的东西形成区别,比如在它们之外,可以有世界和世界中的东西,可以有心灵和心理的东西。句子图式表明,认识是由语言表达的,句子是表达认识的基本单位,因此认识有语言层面的东西,即句子。句子有所表达的东西,因此认识有涵义层面的东西,即思想(称为命题、意义也可以)。句子的表达是有真之条件的,即在什么情况下是真的,满足相应的条件即是真的,不满足相应的条件即是假的,因此认识有真之条件层面的东西,即意谓。所有这些都是语言方面的情况。语言是表达认识的,有关于世界的认识,也有关于心灵的认识,还有关于认识本身的认识。我们可以基于关于语言和语言表达的认识来寻找关于世界的认识,关于心灵的认识,以及关于认识本身的认识,并且作出说明,阐述我们的看法。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在这样的认识之上增加认识的要素,比如说出句子的人所针对的对象,接受句子的人所针对的对象等等。但是所有这些最基础的是关于语言的考虑,即关于句子及其表达的考虑。语言表达是有层次的,句子表达是有结构的。这一点认识不清楚,所有其他认识都不会是清楚的,关于它们的说明也不会是清楚的。
借助句子图式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胡塞尔所说的东西有些是语言方面的,比如意义,有些是世界方面的,比如事实、事态,有些是心理方面的,比如意念、意向。在胡塞尔的论述中,这些东西混在一起。尽管他也试图说明它们之间的区别,比如他批评人们将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相混淆,他试图将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区别开来,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尽管如此,胡塞尔在说明中有一条清晰的思路,这就是关于明证性的考虑。由于明证性直接与“S是P”相关,因而可以借助它来思考和说明许多东西,比如关于“是”和“不是”的说明,关于“真”的说明,关于认识和判断的说明,此外还有关于“对象”和“谓述”的说明,关于事物及其状态的说明,关于意向包括意向的对象、意向的活动和意向的内容的说明。即使说明中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至少关于“S是P”的考虑是清楚的,因而相关的“是”与“真”的考虑是清楚的;即使一些论述是不清楚的,其围绕“S是P”进行讨论的论述方式还是清楚的;即使这一讨论方式时常也不是特别清楚,但是借助其关于明证性的考虑依然可以看出来。所以,胡塞尔的论述始终与认识相关,而借助明证性及其相关认识,我们可以更好地获得关于胡塞尔思想的认识。
引申一步,认识到明证性基于“S是P”,也就可以看出,胡塞尔的研究思路与哲学史上许多哲学家都是一样的,比如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别,黑格尔以“是”和“不者”为初始概念建立起的哲学体系。他们讨论的都不是逻辑,而是哲学,他们的理论(被)称之为形而上学、批判哲学、先验哲学、思辨哲学、现象学,但是他们的理论都基于“S是P”,都借助逻辑的理论和方法,都借助对逻辑的认识和把握,因而都与逻辑密切相关。所谓与逻辑密切相关可以在两种意义上考虑。若是区别逻辑与哲学,则可以认为他们将逻辑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哲学研究;若是不区别,则可以认为逻辑与哲学在他们的思想中是融为一体的。无论区别还是不区别,胡塞尔关于明证性的论述都可以给我们以启示,可以推进我们关于胡塞尔的研究,推进我们关于西方哲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