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法治审视:正当性研判与优化路径

2023-08-20 23:31张颂昀龚向和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23年7期
关键词:博士学位文盲学位

张颂昀 龚向和

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法治审视:正当性研判与优化路径

张颂昀 龚向和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是关乎博士生能否获得博士学位的重要环节,既关乎公民受教育权又涉及高校自主管理权。我国20世纪90年代引入与确立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在加强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保障和提升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首批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我国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的正当性问题,为此从主体、行为、程序、救济四个层面提出了优化路径。

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博士学位论文;受教育权;学位授予

一、问题的提出

成功获得学位是公民受教育权完整形态的体现,也是其他基本权利如工作权、生存权等权利实现的前提。对于博士生而言,获得博士学位面临两大难关:一是满足设定的学位授予前置条件,如修满课程学分、发表期刊论文、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等;二是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由于以上两个环节占据了博士生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导致了学位授予制度的其他环节,如选题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流于形式。近些年来,学位授予的学术研究焦点及法律纠纷矛盾主要集中在学位授予标准上,鲜有人将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纳入法治思维范畴,但是由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引发的学位授予现实问题也不在少数,最常见的莫过于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致使博士生学业延期,甚至无法获得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是目前我国博士生培养单位普遍采用的用以保障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该制度通过外部评价倒逼学位授予单位加强对学位论文质量的把控。不可否认,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对于保障我国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律法规对此制度的表述十分笼统和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实施办法》”)以及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学位法草案》”)仅规定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同行评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甚至未在条文表述中提及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问题。法律法规的含糊性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各个博士生培养单位不同的解读空间,因此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自产生后争议不断。表面上看是高校与学生之间对学位管理的争论,实际上是学位论文盲审制度背后的学位授予的价值之争,是选择办学自主还是依法治教,是选择保障高校学术自由还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成为争议核心。随着高等教育发展进入普及化阶段、我国教育改革步入纵深阶段,解决这一问题是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实现我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必须直面的关键点。

目前理论界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探讨集中于教育学、管理学领域,内容主要涉及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实施效果、盲审评价结果的实证化分析、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现代化、信息化技术升级对学位评价体系的影响等[1-3]。事实上,完成学位论文是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学位论文盲审制度是学位授予的必经环节,学界理应对该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给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现实解读

实施同行评议、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是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随着时代变迁,制度目的演变为手段,而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成为了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法治核心。依据《暂行实施办法》第13条、《学位法草案》第22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答辩前,组织同行专家评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围绕同行评议法律文本而设计产生的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其制度功能定位以及后续的发展情况是讨论制度合法性、合理性的基础。

(一)功能定位

学位论文评审大致可以分为公开评审、单向匿名评审和双向匿名评审三种模式[4],本文所称的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特指现阶段各高校普遍采用的双向匿名评审模式。我国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初期是采用了明审模式(评审人和被评审人均公开可知)。20世纪90年代有部分高校开始对学位论文评议制度进行探索,尝试过单向匿名评审模式和双向匿名评审模式,借鉴了西方学术期刊的匿名评审模式,并进一步改进为现行的双盲评审模式,目的是排除一切非学术性因素尤其是人情因素对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的干扰,提高评审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清华大学1995年开始探索实施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制度后,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在我国博士生培养单位中逐渐扩散开来[5]。事实上,这一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士生教育质量保障措施,它的兴起一是源于我国博士生招生规模扩张引发的质量危机;二是因为原来的评审方式容易受到非学术因素的影响。有学者比较分析了某省2016年至2019年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数据,发现强化抽检政策和加大抽检实施力度后,学位论文质量持续提升[6]。这一分析结果很好地揭示了原来的评审制度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等问题,也说明了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对提升学位论文质量效果显著。在此阶段,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价值功能主要还是定位在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的管理之法。

对于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争议核心直接指向学位评定权。高校行使着来自不同权力源的复合型学位授予权[7],其权力的复杂性也影响着子权利学位评定权。在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极易产生复杂的学位纠纷与问题。而且国家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学位论文盲审仅有笼统性的规定,具体的盲审制度制定与实施均由高校直接完成。学位论文盲审纠纷可以归结为高校自主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博弈。在高校自主权与学生权利的博弈中各国司法的主场大约经历了向高校自主权倾斜、中立以及向学生权利倾斜三个阶段的发展。受社会文化根基以及时代背景的影响,教育诉讼案件增多,学生权利意识高涨,使得目前我国司法立场出现松动,合法性审查转向合理性审查,审查标准与审查密度开始提高,其标志性案件为柴丽杰诉上海大学案。这种立场的倾斜与转变实际上代表着司法重心更加偏向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随着司法保障受教育权的立场显现,提高学位论文质量逐渐由目的演变为手段,因此,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功能定位并不是单纯是学校自治性的管理制度,还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而设立的制度。

(二)制度运行

1981年《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论文须经过同行评议。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学位论文开题及评阅制度”“加强匿名评阅等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论文评阅制度建设”[8]。同时,为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搭建了学位论文评审平台,建立了多领域、多学科、多层次、覆盖面最广的论文评审专家学者库,提供了一个有技术有条件的第三方平台[9]。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的文件指示,各大高校开始进一步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建设,严格履行学位论文质量的监督职责,纷纷制定了符合本校实际的学位论文盲审规章制度。各大高校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将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管理权限由二级学院回收至校一级,成立了专门的学位论文评审管理部门,如校学位办、学位管理处等等,负责具体实施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

通过分析我国首批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官网上公开的有关博士学位授予和论文评审的制度文本,发现各高校的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差异明显,但又存在一定的共性问题,如剥夺部分学生申诉权、限制学位论文送审次数、过度重视评审意见尤其是其中的否定性意见、缺少专家回避机制等。无论是站在公正的学术评价立场还是维护学生权利的立场,博士生培养单位都应该进一步完善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

三、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正当性研判

人类社会在有限的资源和复杂的内部人际关系之下,往往通过制度设计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以实现基本权利的效力最大化[10]。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设计初始目标是为了实现受教育权的效能最大化,那么通过对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进行正当性研究来判断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是否充分,或者通过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程度反推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是否合法与合理,对于促进这一学术共同体内部行为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最终实现我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法性探究

相对于外界社会,高校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学术研究机构。相对于学生,高校是一个相对强势的教育行政主体。高校作为一个“公”主体理应受到行政法治的规制与约束,高校的教育行政行为同样也要遵循基本的法治原则与规范。由于学位授予权的复杂性,各大高校的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

1.匿名性掩盖责任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带来的评审结果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提升得益于论文评审专家可以匿名对学位论文进行评价,不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但同时该制度也放松了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匿名评价就意味着不用对自己的评价负责。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评价标准更加模糊,评价结果更具主观性,也更容易偏离评价标准。上海某大学教授曾在网上公开发表博文《博士论文的盲审专家不要当成了砖家》,文中揭露了现实中他遇到的盲审专家“瞎审”论文的几种情形,例如论文评价颇高但盲审结果却不通过,或者论文盲审意见“牛头不对马嘴”等[11]。在法律法规层面,《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都没有关于评审专家应当承担何种评价责任的有关规定,只是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中原则性地提示“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在校内规章制度层面,首批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学位论文盲审制度也并没有相关规定。此时,决定学生能否获得学位的权利完全暴露在不受管辖和控制的真空地带。权力与责任作为一对法学范畴,既然给予了匿名评审专家对学位论文评价的权力,那么相应地,匿名评审专家也要承担对评价结果负责且保证评价权没有被滥用的责任风险。

2.盲审主体不平等

就学术期刊的双向匿名评审制度而言,期刊编辑部作为中立方邀请学者专家对投稿人的稿件进行匿名评价,无论是外审专家还是投稿人相对期刊而言都是平等主体,并且学术期刊作为中立方对外审结果可以做出一个相对中立的裁决结果[12]。但是当这一制度引入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之时,在学位论文盲审涉及的学校、导师、盲审专家、学生这几方主体中,学生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制度设计也并没有将学校放在中立的位置之上,学校也将学生学位论文盲审结果的最终裁判权部分让渡给外审专家,学位论文评审制度重心发生偏移。而且从各高校的制度文本可以看出部分高校缺少专家回避规定,造成学生地位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3.评审标准不一致

学位论文评审标准的不一致性体现在博士学位论文盲审过程的方方面面。在学位论文送审前,部分高校就预设评价立场,得出延期毕业的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较按时毕业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差的结论,增加延期博士学位论文盲审义务,该项规定涉嫌歧视,既不合法也不合规。例如,某高校规定“在校学习时间达到6年以上的博士生,其博士学位论文一律参加盲审”,其余则是按不低于25%的比例在提交答辩申请的博士生中随机抽取“盲审”名单[13]。还有部分高校提出二次评审的学位论文只有全部评审结果都是优秀或者良好才可以申请答辩,其要求高于首次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这项规定同样存在不合法嫌疑。在学位论文盲审中,各人才培养单位的盲审标准形式上似乎保持了统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等系列文件,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应该达到的基本标准有四个方面的要求,包括选题、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规范性。但学科特性不同,决定了学位论文评审标准也不一样,应针对不同学科制定不同的评审标准。同时,不同盲审专家对评审标准的理解不同,评判尺度不一。这些都严重影响学位论文盲审结果的客观性。

4.救济途径的缺失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救济途径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学生无法救济,二是部分学生救济困难。法理学家梅因曾说:“英国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14]这句话可以解读为,人们通过救济确认了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权利,再通过救济程序创造了权利体系。救济被看作是决定权利(determining right)的工具,权利与救济两者密不可分,提到权利保障必然要求救济途径的存在。有不在少数的高校在制定学位论文盲审制度之初就剥夺了部分学生的申诉权,譬如某高校大学规定“如三位匿名评阅专家中有两位及以上专家的论文评阅结论为‘C’或‘D’,论文作者或导师不能提出申诉”[15],某高校规定“有2份评阅书中存在异议时,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16]。由于学位论文盲审制度是学校的内部学术性事务,必须优先适用内部救济途径,因此剥夺这部分学生的申诉权就造成了这部分学生群体的救济途径先天性缺失,学生的学位授予权、教育成功权的权格无法完整展现。此外,权利救济的实现程度是公平价值的评判依据。目前的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救济实现程度较低,作为主要救济途径的申诉机制存有两大问题,一是申请申诉的限制较多,手续繁杂,例如某高校要求学生申请申诉需导师签字,且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相关学科三位专家组成专家组给出书面意见,且申诉内容仅涉及学术争议[17]。二是耗时比较久,学生走完复杂的申诉流程后往往错过了预定的答辩时间,造成延期毕业。

(二)合理性考量

高校在博士学位论文盲审这一学术事务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想获得行为正当性就必须遵循行政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然而,多数高校的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文本缺乏综合全面考虑裁量适用规则的相关因素,在实体上、程序上、质效上的不合理性。

1.实体上重否定性评价

不同高校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等级划分不一,但一般而言,无论有几位评审专家,只要有一份评审结论是不合格、不同意答辩、修改后再次评阅等否定性意见,这位申请者便难以顺利答辩。比如,某高校规定,“匿名评阅专家不少于五人,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18]。某高校规定,“5—7位评阅意见中有1份‘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暂停答辩申请程序至少3个月”[19]。培养单位重视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是无可厚非的,但为什么一份否定的意见权重大于几份肯定的意见?另外几个专家的意见难道不重要么?这不符合基本的同行评议规则。这否定性的一票也许是出于纯粹学术观点上争议,也许是因为不同学派或者导师之间的一些矛盾或者评阅者对该论文涉及的领域并不熟悉。我们无法保证一位持否定意见的评审者比多位持肯定意见的评审者对论文质量的要求更高或更加客观。但是,这一票对学生的影响往往是巨大的,无论是修改后再次送审还是申诉之后再次送审,花费的时间都比较长,学生往往因此难以按时毕业。诚然,此类情况是少数,但是,少数者的利益也不应该被忽视。因此,博士生培养单位应该谨慎对待“否定性的一票”。

2.程序上轻答辩重盲审

博士学位论文实际上会历经三次评价,第一次是以导师为主要评价主体的传统意义上的学术同行评价,是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的第一道屏障;第二次是在第一次学位论文评价基础之上,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聘请专家学者对学位论文进行的学术水平判断,这次评价构成了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的第二道屏障;第三次是基于前两次评价结果,以论文答辩委员会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实质与形式两个维度给予学位论文最终的评价结果,共同构成了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的第三道屏障。从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过程来看,第一次评价与第三次评价才是学位论文评审最重要的环节,最容易实现大专业小同行评价。导师与答辩委员会成员是博士学位论文最适合的评价人,他们的公开评价是用自身的学术声誉为博士学位论文提供了最高的担保,是学位论文评价质量最直接的责任人。然而现实中各校学位论文盲审制度通过提升第二次外部评价结果的重要性,导致了学位论文评价程序上轻答辩重盲审,评价权力重心发生了偏移。

3.质效上两者难以兼顾

根据罗斯柯•庞德的法社会控制理论,利益平衡是法律控制的价值目标[20],也即所有制度的达成都是建立在多方利益形成微妙平衡的支撑点上。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度,高校学位论文盲审制度自然要平衡学术自由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国家利益指向学位论文质量提高后,人才培养水平提高,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个人利益则指向学位论文质量提高后,学生受教育权益得以实现。然而,部分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对于博士学位论文送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包括送审次数、送审时间、送审范围方面的各种限制,造成质量和效率难以兼顾,质量上的过度严格要求使得效率大打折扣。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至少有4所高校存在限制学位论文送审次数的问题。例如,某高校规定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累计送审次数不得超过3次[21],某高校规定“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校外一般应聘请设有研究生院或国家重点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22]。博士学位论文评价属于合格评价,而非优秀论文评选,达到基本学术要求和规范的都应该具备申请的资格,不应人为提高论文送审门槛,在保障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达标同时应尽可能提高送审效率。

四、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优化路径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作为我国高校学位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存在正当性方面的问题,但其对学位论文质量和博士生教育质量的保障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探寻该制度的法治化路径,在发挥其保障和提升质量的作用的同时,切实保障博士生的合法权益。

(一)主体层面:明确主体权力与责任

为推进我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应强化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明确培养单位评价权与外审专家评价权的边界,构建符合教育法治理念的责任机制,努力构建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学位论文盲审模式。国家应补齐规范性依据的短板,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位论文盲审的管理与监督,如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学位点定期审核工作力度,并为学位论文盲审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工作,如继续加强对全国性学位论文盲审平台的建设。明确培养单位与外审专家的权力边界,培养单位拥有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决定权,而外审专家仅有评价建议权。搭建外审专家数据库,提高外审专家匹配精确度,建立针对外审专家评价质量的反向评价和奖惩机制,探索“小同行”半公开评议机制[23]。导师对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影响最为显著[24],因此,还需要重点明确导师的论文指导责任,将导师的评价权融入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考核、送审、答辩各个阶段。

(二)行为层面:落实法治思维与方法

当前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已然落后于我国教育的发展现实,无论是学位授予标准的争议还是“非升即走”纠纷,其实都折射出高等教育自身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面临的法治障碍。将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理会在学位论文盲审制度中落地,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运用。其一,做好校规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精神贯穿制度建设始终,遵循教育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比例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等,根据不同学科的特性制定符合学科发展规律的论文评审标准。其二,立足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立场,确定学位论文盲审合格性评价的定位,坚定不移地执行高质量人才培养战略。

(三)程序层面:兼顾正当程序与效率

根据罗尔斯正义理论,公平的实现离不开程序和效率两个要素。要保证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程序正当性和高效率,首先要做到信息公开,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有关规定要公开,送审流程要公开,盲审结果要公开。其次,要保障多元主体参与,倾听多方评价和建议,尤其是要建立弱势学生群体的发声渠道。再次,要减少盲审中不必要的环节,不盲目增加二次评价学生的义务,如首次盲审未通过者要修改数月后才能送审的规定。最后,慎重对待盲审结果。即使做到了程序正当,但盲审结果未必是最公正的评价[25]。因此,高校不能盲从外审意见,要充分发挥制度的工具作用,让盲审结果服务于学位授予过程,不断改进论文质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四)救济层面:探索内部与外部双重救济

完善内部申诉通道,赋予所有在校学生同等的申诉权利,取消学位论文盲审制度为申诉设立的各项限制,对申诉主体、条件、程序和处理方式进行详细规定[26]。目前的申诉机制最大的问题就是耗时比较久,申诉完成后往往错过了预期的答辩时间,因此,高校应构建绿色申诉通道,缩短二次评审时间,提高申诉效率,并建立申诉帮扶机制,从导师、学院、学校各个层面为学生救济提供包括物质帮助、制度供给、学术支持、人员配置、心理辅导在内的实质性帮扶。

建立外部监督渠道,通过学术共同体对外展示出群体性共同性的价值认知来保障学位论文得到公平公正客观的评价。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曾将科学共同体内部的行为规范概括为“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精神”,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也应受到学术共同体的规范。具体可以参考适用由《急诊医学的学术生活》(academic life in emergency medicine)期刊创造的将外审专家评议内容嵌入论文中一同公开发表的监督方式[27]。不同于媒体监督、群众监督,在相对封闭的学术圈公开专家评审意见,可以借助学术共同体的力量实现对学位论文评价质量的监督。

[1] 马玲.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实施效果的调查分析[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3(7): 11-15.

[2] 吴晓晶, 袁熙贤. 博士生学位论文双向隐名评审的实证分析——基于浙江大学农学盲评结果的统计分析[J]. 高等农业教育, 2016(5): 87-91.

[3] 郭嘉, 张俐, 于晓舟. 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信息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 现代教育技术, 2009(9): 108-111.

[4] 刘辉, 于程名, 吴海平. “双一流”建设下的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改革探讨[J]. 高教论坛, 2019(11): 83-85.

[5] 孙炘, 高虹, 刘颖, 等. 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改革[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3(7): 23-26.

[6] 占茜, 赵金敏. 政策悖论框架下学位论文抽检政策的效能分析[J]. 江苏高教, 2021(2): 28-37.

[7] 张颂昀. 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 基本内涵、核心争议与制度构设[J]. 中国高教研究, 2021(6): 90-96.

[8]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 49号[EB/OL]. (2014-02-12) [2022-09-09]. http://www.moe.gov.cn/srcsite/ A22/s7065/201402/t20140212_165554.html.

[9] 郭海燕, 刘春荣, 张志斌, 等.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改革及其成效分析[J]. 中国高等教育, 2019(5): 28-31.

[10] 张翔. 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德国的实践与理论[J]. 环球法律评论, 2012(4): 105-115.

[11] 赵广立. 盲审未过, 985博士生痛失学位: 论文外审太过死板?[EB/OL]. (2022-07-10) [2022-10-10]. https://baijiahao. baidu.com/s?id=1737931209062526219&wfr=spider&for=pc.

[12] 王笛. 谈谈西方学术杂志的匿名评审制度——作为一个作者、评审者和杂志主编的观察[J]. 近代史研究, 2018(5): 10-12.

[13] 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盲审暂行办法[EB/OL]. (2019-03-20) [2022-10-10]. https://grawww.nju.edu.cn/53/ca/ c2709a545738/page.htm.

[14] 梅因. 早期法律与习俗[M]. 冷霞,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1: 172.

[15]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规定[EB/OL]. (2018-03-23) [2022-10-10]. https://grd.bit.edu.cn/xwgz/xwg z2/gzzd_xwgz/b118958.htm.

[16] 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EB/OL]. (2020-05-13) [2022-10-10]. http://faet.fudan.edu.cn/55/33/c23 964a415027/page.htm.

[17] 重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EB/OL]. (2020-09-10) [2022-10-10]. http://gongkai.cqu.edu.cn/info/12 47/3274.htm.

[18]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EB/OL]. (2018-03-21) [2022-10-10]. http://grs.pku.edu.cn/docs/2018-04/20180417100420217610.pdf.

[19]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EB/OL]. (2022-04-06) [2022-10-10]. http://csj.uestc.edu.cn/info/1019/1346.htm.

[20] 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 沈宗灵,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0: 46.

[21] 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条例[EB/OL]. (2022-01-17) [2022-10-10]. https://seugs.seu.edu.cn/2022/0117/c26669a397 769/page.htm.

[22]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实施细则[EB/OL]. (2013-05-30) [2022-10-10]. http://gs.xjtu.edu.cn/ info/1221/6067.htm.

[23] 陈鹏. 如何提高毕业论文评审质量[N]. 光明日报, 2022-03-17(8).

[24] 李艳, 马陆亭. 博士生培养质量与导师相关性的实证研 究[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5(4): 78-84.

[25] 杜学领. 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分歧及评审改进研究[J].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21(2): 110-120.

[26] 罗泽胜.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异议机制研究[J]. 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8(1): 44-48.

[27]秦卫波.我国学术期刊同行评议的运行困境及改革趋向[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3):178-183.

10.16750/j.adge.2023.07.006

张颂昀,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研究人员,南京 211189;龚向和,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东南大学教育立法基地副主任,教授,南京 21118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法法典化视野下的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研究”(编号:21JJD820010)

(责任编辑 刘俊起)

猜你喜欢
博士学位文盲学位
《假文盲》的启示
“新文盲时代”
『博士后』是一种学位吗?
如何写好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明证
博士学位论文摘要
俄罗斯儿童教育:超80%入园率与供不应求的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摘要
国内ERP研究现状——基于学位论文的统计分析
全民扫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