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逻辑视域下的“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

2023-08-18 04:09黄宇韬任琳
全球化 2023年4期
关键词:实践逻辑一带一路

黄宇韬 任琳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已取得重大进展,但同时也面临新的问题挑战。推动“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价值,但以何种视角为指导进行机制化建设并未得到充分探讨。本文结合国际关系理论前沿发展中的“实践转向”对机制化建设的方向进行探讨,强调实践是知识生产的重要方式,因而需在注重具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机制化的具体路径。不同于直接进行抽象总结的表象性知识概括,实践逻辑下的机制化建设重视软约束的行为规范,各主体差异化特征,以及一线参与者的直接经验。以此为指导,文章结合发展中国家、欧洲发达国家、国际组织的不同特征与诉求,在总结已有经验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在不同条件与可行性下推行的“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建议。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应以园区建设为抓手、发挥企业作用,与欧洲发达国家合作应利用其金融市场优势、加强地方和行业协会网络搭建,与国际组织合作应坚持以联合国为中心,并适时推动国际惯习、规则的改进。

关键词:实践逻辑 一带一路  机制化建设 主体差异化

作者简介:黄宇韬,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任 琳,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已取得重大发展,沿线国家贸易投资额不断扩大,金融合作持续发展,人文交流不断深化。当前“一带一路”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工笔画”阶段,更需要“顶层设计”,为下一阶段的建设发展探寻方向。本文结合国际关系理论前沿的“实践转向”,提出在实践逻辑的视域下推进“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的思路。首先回顾过去几年的发展,以探讨“一带一路”推动至今所出现的新问题与潜在影响。其次从问题解决的角度,探讨建立“一带一路”机制化的价值,从而体现本研究的现实意义。之后从实践促进知识生产的角度,分析如何根据互动对象的不同以区别性推动国际惯习形成,进而为机制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提供思路。从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沿线发展中国家与重要国际组织三类可展开合作的潜在群体出发,本文结合各自特点与可行性提炼出机制化建设的不同切入点与主要风险规避。

一、“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的重要性

“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取得突出成就,但同时也面临新的问题挑战。“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和践行经济外交的宏观思路,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对下一阶段继续推进“一带一路”提出了详细建议。“建议”明确提出推动“一帶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包括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加强国际规则标准联通等。尽管“建议”为“一带一路”建设明确了方向,但实现以上目标无法一蹴而就,需在总结既有经验的基础之上,逐步厘清面临的挑战与短板,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思路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重点。

“一带一路”的既有研究多立足于个案分析,整体性理论架构较为缺乏,特别是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机制和实施路径等关键问题缺乏探讨(李向阳,2018)。从基本概念出发,国际机制是在特定的国际交往领域,为加强行为体的预期而形成的隐含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机制化建设既是加强这方面制度建设的努力,其目的也是增强行为体的预期与共识形成,从而推动更加可持续的国际合作。长远来看,机制化建设是“一带一路”深化合作的内在要求,是对接国际规则、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钟飞腾,2019)。“一带一路”的推行不可避免地会让部分西方国家视为与现有国际制度的竞争甚至是对立。

研究如何在国际社会上对污名化言论进行有效澄清,如何在破除恶性竞争的同时促进制度规则对接,具有时代紧迫性。

同时,在“一带一路”逐步走深、走实的背景下,中国与其他东道国合作时,如何兼顾不同国家的发展阶段、最大化利用合作伙伴的比较优势,也考验着机制化建设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因此,如何系统地就“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的条件、路径进行分析,仍是当前研究亟待提升之处。

从实际运行的表现来看,当前“一带一路”机制化程度较低的特征明显。一是合作方式以松散形式为主,缺乏具有明确责任与义务设置、能够广泛撬动国际资源的国际合作制度。“一带一路”建设以合作论坛、经济走廊等松散型合作为主,尽管包括经贸联委会、财经对话会、商业峰会等多种形式,但自由贸易协定等具有较高机制化的合作较少。松散型合作具有灵活、务实的优点,但由于缺乏规制性和约束力,长期来看会带来较多政治社会风险,易遭受外界质疑和污名化风险,不利于达成“高标准”“可持续”的战略目标(张中元,2021)。二是参与跨国合作的政府机构较多,各国普遍存在发展合作的多头管理。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东道国,都面临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机构,参与国际发展事务的部门众多,导致体系庞大繁杂、部门分工和责权不够清晰的问题。当叠加其他双多边渠道开展合作时,机制整合的难度进一步增加,沟通交流的成本较高,制约了合作机制战略效应和经济效应的充分发挥。

由于机制化建设不足,“一带一路”建设中也暴露出三方面的新问题。其一,面对不同合作对象的差异化诉求,“一带一路”缺乏统筹安排,使跨地区、跨机制整合面临障碍。尽管“一带一路”的非歧视性原则鼓励其他国家参与共建沿线项目,但鉴于客观上各国在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宗教民族、文化传统存在差异,若缺乏统筹,则“一带一路”的具体实施难免面临较大难度。发展中国家强调尊重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东道国的现实需求,提倡充分考虑法律、环保、劳工等政策差异,灵活务实地推进合作。因此与此类合作对象对接时需照顾各方舒适度,所签署的项目难以推动统一、强有力的执法形式,以共同约束各国行为。然而,发达国家希望强化现有国际规则制度的约束力,以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和债务的可持续性为名,强调根据现有标准对“一带一路”项目的环境、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和监督。在与发达经济体的合作中,如何平衡现实发展需求和高标准、高质量合作规范之间的关系,也是“一带一路”难以回避又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因此,如何面对不同合作伙伴的差异化诉求,是“一带一路”下一步建设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重要命题。

其二,“一带一路”引导、撬动国际上其他资源的效率不足,制约项目的长期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在分享发展红利的同时兼顾分散风险,可持续、高效的国际合作需要引导更多的国际资本加入。中国在前期的大规模投融资保证了“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起步,但是单靠中国的资金难以满足未来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而且会让中国集中承担沿线项目建设的不确定性风险。理论上在仅有一个国家主要承担发展资金的情况下,资金供给会因为缺少其他替代选项而存在波动性,这反过来则会放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投资的不稳定隐患。从当前的运营效果上看,引导外部资金进入的效力不足,叠加沿线发展中国家自身较低的政府治理水平、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劳动力素质,部分项目已经产生了资金紧张和债务偿付困难问题。因此,亟需加强与其他潜在投资者的多方协调,以建设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减缓融资压力,巩固已有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性。此外,从政治风险的角度看,随着美国不断施压,试图锁定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上的位置、围堵乃至与中国部分脱钩之际,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公司的合作,深化与已有伙伴的合作程度也是打破外部封锁和孤立的重要举措。

其三,在国际地缘政治竞争的背景下,“一带一路”缺乏应对污名化的有效对冲手段,不利于构建与综合实力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当前美国、日本、欧盟等行为体同样试图以基建为工具,扩大在相关地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2021年的七国集团峰会上,美国联合其他成员国发起“重建美好世界”倡议,并在后续改名为“全球基础设施和投资伙伴关系”,承诺将在2027年前为中低收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6000亿美元。欧盟也于2021年12月宣布启动“全球门户”计划,提出在2021—2027年为促进全球互联互通筹资3000亿欧元。在国际地缘政治竞争背景下,“一带一路”倡议难免被卷入政治斗争的漩涡,部分外国政客不仅片面解读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而且将中国的海外投资与西方在殖民时期的资本国际扩张相对比,抛出诸多污名化言论,如肆意鼓吹“中国债务陷阱外交”观点,指责中国向高债务风险国家提供贷款、恶化其债务负担并控制资源命脉。由于缺乏相应的机制化手段进行澄清,西方发达国家对“一带一路”的污名化恶化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导致中国外交形象“他塑”而陷入国际舆论战场(孙吉胜,2019)。

因此,面对解决上述新问题的客观需求,推动机制化建设既符合“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是积极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重要举措。如果说发展导向是“一带一路”建设初期的指引,那么规则导向则是下一阶段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内在属性。除了单纯追求投资额、贸易额的数量增长外,强化增长质量,形成統一协调的分析框架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此外,推动机制化建设有助于对冲潜在的政治风险。以更加制度化的合作来弥合沿线国家利益分歧,促进国家间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围绕针对“一带一路”的战略围堵、对冲行为和污名化攻击,建立机制化的平台有助于在国际上引导更多客观、中立的评价,从而以“他者”的角度增强话语论述的吸引力。

二、国际关系理论的实践转向

通过分析“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新问题,可体现推动机制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但明晰了机制化建设的必要性,还要进一步明确机制化建设的方法路径。如何进行有效的“顶层设计”仍面临认识与方向上的挑战,这推动我们从当前国际关系理论的前沿发展中去寻求探索可供借鉴的思想认识。

理论建构的“实践转向”(Practical turn)是当前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前沿之一。该转向与早期理论探索的最核心差异来自认识论层面,即如何处理行为实践与理念知识的关系(McCourt,2016)。早期认识论假定知识由理性逻辑推理而来,是在对世界进行观察之后的演绎性或归纳性推理。这意味着国家行为体是理性地进行分析判断,偏好立场先于行动形成,行动主要为偏好立场的具体实现。换言之,实践从属于特定的知识理念,主要是具体的操作与执行。然而近年来从实用主义的勃兴开始,国际关系学者开始分析实践不仅从属于特定知识,也是新知识的重要生产方式。行为体在国际政治中并非随时都具有完整、严密的逻辑思考,也无法一步到位形成自己的偏好,而是在行动之中潜移默化地探索出观念的形成。

因此,在此转向的视角下,人类知识体系可进一步分为表象性知识与背景性知识(秦亚青,2013)。表象性知识是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的占主导地位的知识论观点,通常指人通过理性反思产生的知识,代表了思维和分析的结果,具有强意识的、抽象的、可以言明的具体特征。表象性知识也被视为理性思考之后对真实世界的写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可反映能够被广泛运用的通则和规律。与表象性知识不同,背景性知识是指无意识的、非表象的、无以言明的知识,主要是来自行动者的经验知识积累,是行动者通过长期的自身经历获得的认识。与表象性知识相比,背景性知识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背景性知识是地方性的、具体的,即知识是由具体地域的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的经验与实践,而非直接由抽象思维产生;二是表象性知识追求确定性,而背景性知识是动态建构的过程,接受变化与非确定性。因此,前者追求普适性的规律,后者是在反复探索中形成的知识,同时也会随着具体情势的发展而不断调整。

强调背景性知识的重要作用,在于揭示国家间行为惯习的形成并无法简单基于“理性人”的假定进行推演。制度建设的前提需要不同行为体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而这往往需要先形成一些不言自明、不在公共辩论之中的国际规范与行为惯习(Finnemore and Sikkink, 1998)。首先,通过抽象思维得出的知识概念的目标是实现逻辑上的自洽,但与真正指导实际操作之间仍存在一定距离。表象性知识能够指出行动的目标、合理性,但也存在“以偏概全”的风险,体现为线性化的因果关系归纳,或出现以一种地方性的、局部的理论解释作为普遍规律的混淆。其次,实践逻辑强调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惯习更有可能是在互动中摸索形成,而非直接通过理论建构。其中,受实践逻辑影响最为突出的建构主义理论已经发生了明显转向。早期建构主义学者热衷于探寻具有合理性的行动规范,并以此研究规范的普及、接受,但近年来以批判建构主义为代表的学者已经认识到由于国家间文化、历史、发展模式存在差异,直接推动能被广泛接受的惯习与规范存在困难。因此,更具有现实操作性的替代思路是从国家间的互动开始进行研究,以在具体实践中挖掘意义的产生。

运用实践逻辑来对国际问题进行分析时,有三个关键概念具有重要启发性。当前国际关系实践理论主要借鉴当代哲学家彼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思想,强调“惯习”“场域”与“实践感”的重要作用(李滨、陈子烨,2018)。简言之,惯习即由过去的经历所形成习性,这种习性中蕴含着一个行为体受其历史、文化与结构影响的历史沉淀。惯习由过去的行为方式养成,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对行为体的未来决策产生影响,表现为一种路径依赖。场域是不同行为体互动时所体现出的背景性结构特点。只要存在多个行为体的互动,就会因行为体的差异,形成不平衡的权力关系。在这两个概念的共同作用下,则引出实践感的独特作用。实践感意味着当一个行动者进入某个社会场域时候,会依据自己位势的不同,在历史沉淀的惯习指引下,自然地、不加反思地产生符合“常识”的适当行动。实践感是一种在互动条件下,过去经历在当下的激活,使得施动者在当下本能地形成特定行为方式,而非进行有意识的反思或参照书本化的象征知识。

在实践转向的逻辑下结合以上概念对国际政治现象进行分析,即是在认识到不同行为体差异的基础上,一种“自下而上”的追踪探寻。不同国家立场与偏好的差异并非仅来源于如现实主义学者所强调的物质实力差距,更来源于国家在互动的过程中,基于不同背景性知识而导致的对“理性”“正确”的不同理解。典型代表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国际合作的众多细节规则存在偏好差异,尽管两者都在不同程度上认为自己代表了“正确”的方向,这使得国际交往中存在相对正确,而又彼此间存在矛盾的立场解读。与此同时,场域的劃分并非基于物质空间,而是基于相对优势。尽管在同一个物理空间下也存在不同的场域,因而形成不同的实践惯习。在“一带一路”建设沿线上中国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等不同主体展开互动,由于资本、知识积累的不同而形成具有差异化的场域,导致中国在同一倡议下与不同主体互动时会发展出不同的“实践感”,由此演化为协调但有差异的国际惯习。

三、实践逻辑视域下的“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

结合当前国际关系理论前沿发展的“实践转向”,本文提出机制化建设难以一步到位进行正式、硬性约束的制度建设,而是应结合与不同主体的互动,从惯习形成的角度“自下而上”地探索机制化建设的模式。需明晰的是,基于实践逻辑思考“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其出发点在于“自下而上”的互动与探索,而非直接进行抽象的表象性知识推理。因此,此处所强调的“顶层设计”并非是具有明确方向的规则机制,而是一系列尊重发展变化的原则基础。

其一,“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应从软约束入手,而非直接进行约束性强的制度设计。尽管“一带一路”的地理界限相对清晰,但由于在该地理位置上存在不同差异化主体的共存,导致存在不同的互动“场域”。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发展差距很大,立即制定高水平贸易协定并不现实,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需尊重东道国自身的情况。在推动构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以及跨国政策协调的机制过程中,需要对资源禀赋优势、资源整合能力、劳动力成本优势、市场化水平等不同要素综合考虑,并且依据比较优势的动态变化,在供应链参与中从下游到上游的动态调整来推动机制形成。软约束的机制具有灵活性、易塑性的特征,在未来的不同实践中也更易于调整发展(顾宾,2022)。

其二,“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应注重发挥各主体差异化特征。基于不同的“实践感”,可考虑与制度水平高的国家构建更丰富的合作,而与制度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进行差异化项目对接。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或者经济互补较强的国家开展自由贸易谈判,签署区域及双边自贸协定,推动与对象国之间更深层次的投资和贸易自由化(沈铭辉、沈陈,2021)。从完善项目发展机制、健全融资机制、构建纠纷解决机制,到强化风险管理机制,多方面并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对于直接进行自由贸易谈判操作性较低的国家,机制化建设可以考虑从谅解备忘录、发展规划、合作纲要、行动计划等各种软性政策机制入手,并在实践先行的基础上推动更广泛的法规与政策协调形成,以探索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的切入点,促进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流动。先从比较优势入手培育本土的产业链,再到逐步构建自主发展的价值网络。

其三,“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应加强重视一线参与者的实践经验。由于现行的全球治理体系依托于各类国际组织,表现为各种以规则为导向的机制化安排,如果不在创制规则层面特别是高水平规则方面做出突破,就很难实现依托“一带一路”和现行全球治理体系的对接。因此,有必要思考从“一带一路”的现行业务入手进行规则对接与规则创新,体现为更加注重参与实践,并从实践中获得经验知识的主体,包括企业家与外交官,而非仅依赖学者的理论推理。只有基于实践所形成的经验总结,才能够对多元的合作主体提供具有吸引力的原创性理念,从而渐进推进国际惯习与规范规则的形成。《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一带一路”建设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市场化原则,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有序推动重大项目合作,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对外投资合作质量效益。长远看,尊重一线实践者的经验将有助于提高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更好地维护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长远利益,对冲国际政治风险。

四、“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的路径探索

结合以上认识,本文将从不同互动主体的差异特征入手,结合“惯习”“场域”“实践感”的概念启示,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对机制化建设进行具体路径探索。由于难以一步到位形成系统、强约束的机制规则,因此应分步骤、有区别地推进“一带一路”制度化进程,主要体现在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机制的不同互动中逐步形成能被共同接受的惯习、规范。

(一)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动合作

在与发展中国家合作过程中,探索出能够最大化发挥双方优势,并能有针对性优化不足之处的合作新范式。发展中国家具有工业化基础弱、治理能力较低、财政状况不稳定的特征,但优势在于其劳动力价格低廉,具有较强增长潜力。因此需重视优势互补,逐步在已有基础上推动与沿线国家实现发展战略相互对接。其合理性在于参与国家的成分十分复杂、同质性较弱,追求过高水平的制度整合将产生很高的缔约成本。强调“自主自愿、协商一致”,不采取一揽子谈判和强制性的缔约模式,在本质上属于以优势互补为特征的“协调范式”发展合作。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参与“一带一路”的机制化建设,是要在总结具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思考如何进一步利用比较优势,以实现价值创造的最大化。由于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倚重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从利用当地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入手,逐步探索在当地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跨境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具体实践。园区建设可以改善东道国人均收入低、市场内需小的发展劣势,嵌入东道国市场与产业链,并以此为支点打通与全球化产业链的链接。在此过程中制度化建设也不是封闭的内循环,而是以比较优势为基础,具有出口导向的战略措施,最终目标是推动参与国更深入嵌入全球产业分工。具体操作层面有以下三点建议。

其一,以园区合作形式为抓手,不断制度化升级合作的专业性。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的规模较大的园区有中国印尼综合产业园区青山园区、中柬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泰中罗勇工业园、中国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和中国埃及泰达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等。2020年12月16日,中国与非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非洲联盟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规划》,这是中国首次与地区组织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规划类合作文件。该规划将“一带一路”与非盟《2063年议程》对接,明确了双方重点合作项目和完成的时间表、路线图。鉴于园区建设合作已经具备规模,未来应更加重视从已有实践中探索能达成共识的、具有可复制性、可操作性的行为惯习,并进一步探索从“软约束”到“硬规则”的制度建设。

其二,在合作中逐步探索解決关键问题的新形式。“一带一路”建设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在于避免债务问题的恶化。中国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资金融通分论坛期间发布《“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在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低收入国家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的基础上,结合“一带一路”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债务可持续性分析工具,鼓励与合作国家的金融机构在自愿基础上使用。因此,应在充分利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探索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增加提升“一带一路”参与各方投融资决策的科学性。一方面对国际通行的融资规则进行借鉴与运用,另一方面要在尊重“一带一路”沿线低收入国家国情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解决债务可持续性问题,将金融资源真正用在人民身上,实现共同发展。

其三,重点发挥企业的作用,重视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中国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产能合作包括13个重点行业,分别是钢铁、电力、有色金属、铁路轨道交通、建材、化工、工程机械、轻工、航空航天、通信、汽车、船舶和海洋工程等行业(李进峰,2019)。除了矿产资源、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以外,“一带一路”的产能合作还涉及房地产、物流等行业,投资组合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投资浪潮的背后,是企业在一线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麦肯锡发布了名为《世界的下一个工厂:中国投资如何重塑非洲》的研究报告,指出2017年有超过1万家中国企业在非洲运营,主要集中在尼日利亚、赞比亚、坦桑尼亚和埃塞俄比亚等国。这些私人企业中约1/3涉及制造业,而且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而非国有企业。正因如此,非洲国家才出现了一批了解非洲、扎根非洲的中国商人和技术人员,这些人才已成为中非经贸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加强利用一线参与者的实践经验,既有利于向非洲进行各领域的技术转移,也有利于通过市场与科学技术建立起能够凝聚共识的知识分享平台。

(二)与欧洲国家的互动合作

除发展中国家以外,欧洲国家也是“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的重点合作对象。中欧合作可以成为撬动“一带一路”发展的关键支点。从合作意愿上看,由于欧洲与“一带一路”直接联通,地理位置的相邻使深化经贸合作具有先天优势,并且现阶段欧洲也已参与到具体项目的经济建设中,存在显著共同利益。但同时也需认识到,欧洲制定了总额达3150亿欧元的欧洲投资计划,又称为“容克计划”,这一计划在基础设施、新能源、信息技术等领域与“一带一路”建设有很大的交叠。为加强互补合作而非竞争,双方应积极合作创造共同利益。

从合作潜力上看,欧洲在国际金融市场和多边开发银行领域的优势,为中欧合作融资提供了有利条件。如英国等国家可以利用金融市场优势,借助“一带一路”扩大跨境金融业务,为建设“一带一路”相关金融产品提供助力。从当前阶段来看,中欧“一带一路”合作已经历了从模糊处理到局部对接,再到整体、全面对接,从与部分成员国单层对接到与欧盟机构双层对接的进程,体现了同一物理空间下的“场域”转换。

但在互动的主体方面,为增加不同主体的参与度与代表性,包括中小公司、地方管理协会等,提出操作层面的建议如下。

其一,拓展“一带一路”重点行业范围,对接不同类型的欧洲国家和企业的发展需求。由于前期建设主要由大项目推动,在中东欧国家“一带一路”被认为与中小企业关系不大。企业主体认为这些项目过于庞大而难以参与,而且主要流向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公共采购等容易被大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操作的行业。因此,下一阶段中欧合作不应该被限定在传统行业,也应该开放创新部门,例如应该关注数字版“一带一路”,逐步放宽网络零售市场、知识产权与专利保护,减少对欧洲中小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考虑到欧洲的特殊市场环境,只有当欧洲的中小企业确信能够获得发展机会并参与其中,欧洲国家才可能加大政策协调并为“一带一路”建设融资,从而吸引更多的参与者。

其二,构建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合作网络。当前,欧洲国家虽看重“一带一路”带来的商机,但又担心中国会分化欧洲团结,破坏欧洲商业规则和标准,民粹主义和保护主义思潮的兴起也成为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对于许多国家来说,双边的政府间合作仍面临一些压力,但省和城市一级的政府以及大企业却顾虑较少,参与“一带一路”最为积极。有的地方政府积极扩大与中国经济合作,逐渐成为中国企业进入欧洲的桥头堡,例如德国的杜伊斯堡和汉堡,西班牙的马德里,以及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同时,参与出口贸易、建筑以及物流的大公司也在寻找机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综上,中国应该大力构建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合作网络,推进“一带一路”项目合作,为共同融资提供市场基础。

其三,加强沿线国家的银团贷款合作。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在全球15亿美元左右的跨境贷款存量中,欧洲银行提供了近50%。在欧盟层面,通过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与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在“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初期就以实际资金支持参与其中。在国家层面,德意志银行在2017年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签署谅解备忘录,双方将为“一带一路”有关项目提供30亿美元融资。【 沈忠浩:《德银与国开行签30亿美元合作协议 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新华丝路网,2017年6月1日,https://www.imsilkroad.com/news/p/35926.html。】在此背景下,中欧组成银团贷款有利于双方协同贷款条件,共同扩大贷款规模。中欧可以共同推动多边开发银行功能转型,搭建“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投融资合作平台。从比较优势上看,欧洲是多边开发银行中的传统力量,国际发展也一直是欧洲的优先政策议程,同时欧洲投资银行市场化运营的模式也能为未来的多边开发银行改革提供经验。

其四,在经济合作中消解政治顾虑,以争取有利于中国的国际政治环境。与发展中国家多追求经济发展的单一需求不同,欧洲国家通常不会以经济利益作为合作的唯一考量。探索对欧洲国家有吸引力的机制化建设,中国应该积极吸引欧洲企业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利益攸关方,打通“一带一路”项目对接的信息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让国际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者了解投资机会。同时贯彻“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增强公开透明度,积极向外界传递“一带一路”的包容性、非排他性特点。

(三)与现有国际机制的互动合作

“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绕不开与现有国际组织的互动。截至2023年1月,中国已同32个国际组织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 佚名:《探寻中国式现代化之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人民网,2023年02月20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220/c1001-32627500.html。

】有关合作理念和主张已写入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重要国际机制的成果文件之中。现阶段“一带一路”的制度对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国内相关行政机构与国际组织实现战略合作,如中国各部委与联合国各相应组织签署的一系列战略合作协议或意向书;二是在具体合作领域与相关国际机构实现对接,例如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与国际电信联盟进行对接。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有助于提升“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影响力,未来进行机制化建设既离不开向既有机制学习成功经验,也应避免造成机制重叠、治理碎片化等问题。

其一,加强与联合国合作是机制化建设的重点方向。2016年12月,中国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署《关于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谅解备忘录》,组建绿色“一带一路”国际研究小组,启动“一带一路”与区域绿色发展联合研究。2017年12月,中国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缔结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发布《可持续发展多重途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中国生态文明战略与行动》等报告。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GC)已成为联合国先行主动开展“一带一路”合作的平台,该机构于2020年6月发起“可持续基础设施建设助力‘一带一路,加速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平台,成为由联合国系统下发起的首个以企业为主体,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协调企业投资运营与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统一的合作制度。将UNGC十项基本原则纳入“一带一路”建设,可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为国际政治中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支持有助于增强项目的国际影响力,也有助于中国向外宣介正确理念。历史经验证明了与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开展合作的益处,未来机制化建设也应该坚持此思路,把握与现有国际组织合作的重点。

其二,充分发挥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作用,推动成为平等交流并形成共识的重要平台。中国创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已成为涵盖沿线多数国家的协商平台。回顾现有成果,在两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基础上,中国同沿线国家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可持续城市联盟、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启动共建“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实施“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等,都推动了在充分协商中形成合作共识,并在共识的基础上成功推进政策落实。经验说明制度建设虽不可一蹴而就,但基于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目标诉求、比较优势下的“实践感”,以“软约束”的形式进行探讨,更有助于推动共识形成。未来机制化建设离不开继续发挥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功能,使之成为机制化建设的前沿讨论场域。同时在难以直接形成硬性规则的新兴领域,也可在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设新兴议题的分论坛,以圆桌会议等形式邀请沿线各国的专家、学者、官员参与讨论,并以联合公报、议题文件等形式形成具有共识性、可为后续机制化建设借鉴参考的成果。

其三,既尊重既有规范规则,但也在实践中动态调整新的国际惯习形成。由于“一帶一路”涉及范围众多,通常需要与其他组织的框架规则对接,如涉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需执行其《环境与社会框架》中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涉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需执行其《环境评价导则》等。在绿色发展方面,《巴黎协定》规定的国家自主贡献减排规则、世界银行《环境与社会保障政策框架》、欧盟《欧洲绿色协议》相关规则都是受国际认可、对国家行为产生指导意义的现行框架。在包容性发展方面,也存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和《联合国全球契约》、国际劳工组织的《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经合组织的《跨国企业准则》、亚洲开发银行最大化实现用工本地化,以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劳工保护规则等不同规则载体。

尽管尊重已有规则,但也要敢于基于变化中的实际情况,探索新机制化建设,推动建立更加符合当今时代格局和发展中国家现实需求的新规则。国际规则需要尊重国际惯习所形成的共识。基于实践逻辑的机制化建设注重对已有成果经验、现实诉求的总结,是针对现有机制无法兼顾更广泛需求所进行的增益补充。因此,在此复杂性背景下,机制化建设应在博众取长的基础上,以实践促进规范形成为指导,探索能够与现有机制规则对接的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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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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