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雪岩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列为2035 年远景目标。周延礼(2022 年)两会期间表示,商业保险在防范化解因灾因病致贫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平滑风险带来的损失,应该成为实现三次分配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道路上的重要分配机制和保障机制。我国国民经济规划中自“八五”计划到“十四五”规划对于保险建设不断提出更高标准,自初始发展的“大力发展保险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到“十一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再到“十三五”布局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深化保险公司改革,至“十四五”规划提出“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制度”,保险已经成为经济布局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次分配”的概念最早由厉以宁提出,“将市场的收入分配称作第一次分配,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称作第二次分配,在两次分配之外,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收入分配则作为第三次分配”。因此,在对共同富裕背景下的贫富差距干预中,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存在空白,三次分配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有益补充,在财富分配的内容和数量上对保险分配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平台。
在金融领域关注财富分配的同时,保险业则对风险分配进行关注,在风险分配中涉及的自然风险水平、转嫁路径和代际传承等传递机制下,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风险的波及,因而在迈向共同富裕时,必然应同重视财富分配的正义原则,正义地实现“风险成本、风险责任、风险损失在主体间的承担”,实现公平的风险分配。
普惠保险、政策保险是实现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底座”,相关金融机构基于国家引导政策,充分考虑弱势群体利益,在兼顾商业可持续性与全民机会平等原则的背景下,研发并落实相关保险内容,增强弱势群体保障,保证区域发展平衡,在共同富裕保障中提升社会韧性。
在政策保险实践中,自农业保险开办起来,保费收入逐年增长,2021 年,我国实现保费收入965.18 亿元,保障金额达4.78 万亿元,同年赔款发生720.19 亿元,总体上,农业保险在15 年内共计完成约2400 亿元的农户赔付,实现了对部分农村居民的风险补偿。
同时,近年来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中,普惠性医疗保险作为医疗体系的创新内容,以“惠民保”的产品形态完成了基础医保与商业医保的衔接,其一,按照城市范围进行保障定制“一城一险”,并将参加当地基本医保作为加保前提,总体提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其二,当地医保局参与商业保险运营的指导监督,并参与推动宣传,加强政企保障合力与信用程度。截至2021 年9 月,全国参保人数7000 万人,累计保费120 亿元。
保险业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基于国家战略布局把握发展重点,先后围绕“创新战略”“健康战略”重要发展方向方向扩大保险产品种类,为提高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平稳过渡老龄化社会做出产品体系更新。
在创新扶持角度,充分考虑创新创业企业的融资困难、科技研发成本投入保障、创业人员的社保缺失等,先对弱势群体加强保障,创新科技保险、专利保险、小额信用保证保险等,同时,为维护青年创业人才的权益,近年来将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纳入解决范畴。
在健康管理角度,保险行业革新健康产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引入补充医疗惠民产品,降低投保门槛与保费,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以“保本微利”目标进行产品运营管理,并对“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进行开发引入,实现数字转型,依托互联网医疗平台切入慢病管理服务,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服务资源公平[1]。
当前,普惠型医疗保险产品以其“门槛低、价格低、保额高”的特征吸引大量参保人群,但同时,因其高杠杆的存在,市场上该类保险多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即来自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无法覆盖因保险责任产生的赔付费用,导致产品是否可以实现长期持续发展存在挑战。例如,深圳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自2015 年面市,保险保费为20 元/人/年(后调整至30 元、39 元),截至2020 年4月,保费收入8.1 亿元,共计赔付8.88 亿元;南京“惠民保”2019 年保费收入1935.5 万元,同期赔付为1420 万元,达到勉强覆盖经营成本的状态;上海市沪惠保于2021 年推出,首年实现739 万人参保,收取保费8.5 亿元,运营8个月,累计理赔高达保费收入的62%,赔付5.24 亿元。无论是普惠保险还是政策保险,在其最终运作主体为商业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经营必然以“保本微利”为目标,亏损状态将对普惠保险的长期运行形成障碍。
首先,对于已有政策类保险而言,农业保险多集中并局限于种植、养殖业领域,且在覆盖比例上未实现规模效益。例如,2021 年,浙江省《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2 年,稻谷、小麦等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70%以上,生猪养殖保险覆盖率达90%以上,农业保险深度达1%,农业保险密度达500元/人,截至2020 年,浙江农业保险深度为0.65%,密度为239 元/人,稻谷、小麦种植保险覆盖率为46.03%,对照目标存在差距,保险发展规模性不足。此外,险企对于涉农一揽子保险、全产业链保险供给不充分,承担的风险保障以成本损失、自然灾害事故为主,缺乏对价格变动的收益风险的产品设计。
其次,对于普惠性人身保险来说,国务院于2020 年3 月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到2030 年我国要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各市惠民保障责任覆盖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包括社保目录内大病补充医疗、社保目录外合理药品和部分罕见病等其他部分保障,但对于一些罕见病或重疾仍然没有录入范围,理赔上赔付比例接近重疾险或百万医疗的赔付比例,大概在60%~80%,但总体上惠民保更近似于是一个短平快、监管宽松的低端百万医疗险,存在与相关保险产品的高度重合,导致覆盖范围的部分浪费和无效。此外,现有保险在服务共同富裕的领域存在不足,在扩大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的同时,保险产品设计的服务在住房均衡、创业均衡方面存在短缺。
我国脱贫攻坚任务完成,转而继续攻克“难以直接衡量和辨别的相对贫困”,尝试构建保险作为支撑角色的长效扶贫防返贫机制,尽管我国推进多元的保险产品层次建设,面向社会需求提供保险产品供给,当中,保险承担的主要功能为在损失发生后施行援助,仍存在对风险防范、振兴建设的保障功能不足[2]。
于财产保险类的农业保险中,这种缺失体现保险主要完成“成本/收入损失”的补偿,针对农户发展新型经济体、完成小型农业创业的保障参与力度不足;于人身保险类的普惠医疗保险中,这种缺失体现为保险主要完成“门诊/治疗费用”的报销,针对防治未病,增进居民健康管理的保障参与力度不足。
我国应将保险制度纳入三次分配的整体发展格局和框架体系,加强风险分配的公平性,并进一步实现服务资源供给的均衡性[3]。
税收政策伴随保险参与方向的变化与保险参与程度的深化而不断同步调整,对于实现第三次分配的财富均衡有着积极意义,并对于引导保险与百姓的紧密结合具有关键作用,因此,政府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供给与购买,可以税收优惠的方式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引。其二,政府应加强保费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区分补贴的比例与支持力度,例如,对于农业保险,在各地市多按照统一的保费补贴进行某一保险项目的开展,补贴比例与投保人种植规模、保险产品保障水平高低的相关性较低,无法体现政策的差异导向,应加强差异推动,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3.2.1 扩大服务范围
大数据发展时代,在对于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层次进行产品设计时,应动态结合省内产业结构调整趋势,不断收集和补充生产成本实时数据,动态匹配保险保费水平与保障范围,促进对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的保障推进,实现自然灾害与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的全面保障。
3.2.2 增进部门协同联动
探索保险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模式,与其他金融机构或市场主体的服务合作,扩大保险的功能范围,通过“保险+期货”“保险+期货+银行”“政银保”等模式在农业、碳中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参与实践,探索保险支农惠农新路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护航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3.2.3 适当转变产品服务方向
在传统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将重点集中于事后的保险金给付/经济补偿,伴随“健康2030”等政策导向,防止未病、强身健体成为当代人民健康管理的核心。因此,在基于惠民保险覆盖范围较大,保本微利的发展模式下,可以作为居民健康抓手,挖掘市场潜在需求,大力拓展健康增值服务,向大量的“健康咨询”“体检报告咨询”“营养管理”等预防性需求项目转变,并切实了解与登记“慢病管理”“病后护理”等康复性需求项目,实现客户资源的二次开发,拓展其他如“商业百万医疗险”“重疾保险”等业务规模,增进居民保障,缓解保险企业经营的单项目亏损。
当前保险在国计民生中参与力度仍然不够,部分原因来自民众对于保险缺乏了解。为进一步深化保险保障程度,提升人民保险保障水平,我国应有效提升人民的参保投保意识,第一,提升信息渠道的可靠性,通过政府官方渠道进行重要类型保险如农业保险、社会保险的功能宣传;第二,扩大信息的投放媒体,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同步信息发布;第三,识别对象针对性宣传,对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新企业、农村企业/种养殖农户等进行具体产品方案推送;第四,提升宣传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促进保险知识准确、通俗易懂地传播。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低廉的保费与高额的赔付在缺乏大量同质风险单位参与的局面下产生了单项保险产品经营的亏损结果。保险公司的精准定价和赔付预测均来自大数法则,当参与保险的人群数量较少,形成的风险基金规模较小,而保险经营匡算以实际人口结构为基础,当参保人群结构多集中于老弱及慢性病患者时,大数法则失效,风险分散的效果不佳,赔付率与预期赔付率差异较大,无法形成可持续经营。因此,为形成有效的风险运营,对于普惠保险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号召百姓积极参加,做好自身健康保障的层次补充,提升参保率与续保率。
在共同富裕目标下,第三次分配将伴随社会生产力及社会关系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源的效率配置[4]。整体来看,保险作为重要的分配、保障机制,关注弱势群体保障覆盖程度,提升服务精准匹配的能力,增强产品创新,发挥着防止风险返贫与提升社会服务公平的作用,通过完善我国居民的风险保障体系来促进我国人民精神层面的安全区及物质层面的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