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莉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各行业中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但各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不同,导致部分企业存在经营困境,甚至走向破产。由于破产带来的影响较大,为了规避,法律层面提供了企业破产重整的机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进行经营管理方面的调整改进,摆脱困境,恢复发展能力。从我市发展来看,传统行业中部分企业存在经营困境,而拯救困境企业属于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此,本文探究拯救困境企业的破产重整路径效率优化,从概述企业破产重整方面入手,分析拯救困境企业破产重整路径效率优化应该遵循的原则,最后提出具体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困境企业;破产重整;路径效率优化
一、企业破产重整的概述
(一)企业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新引入的一项制度,主要针对可能或者已经具有破产表现,但又存在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过企业各相关利益方的申请,借助法院的主持与各利益方的参与,对企业经营业务进行调整重组,将企业债务进行调整,使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为企业摆脱债务困境。该项法律制度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也为企业破产法进行了拓展,使其更加完善,目前该项制度已经成为企业破产法中的重要组成。该项法律制度早已在更多国家当中使用,不仅发挥了企业经营保障作用,使存在破产风险的企业能够重新调整实现稳定发展,也更好地防范了企业破产之后对社会带来的巨大影响,进而使社会可以实现稳定的发展[1]。
根据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制度包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其中只有破产重整能够发挥拯救困境企业的作用,是解决困境企业债务问题,盘活特殊资产的重要法律路径。然而,从法律的建设与完善,对比社会实际发展来看,重整法律落后于企业的实际发展。尤其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往往已经背负了较为严重的债务,并且存在其他多方面的风险问题。因此,拯救困境企业的法律制度很可能造成企业价值、客户资源流失,影响投资人的信任。所以,如何在破产重整的制度框架下实现对困境企业的及时拯救,使困境企业能够尽快解决自身发展风险,重新进入市场当中实现稳定发展,也是法律层面需要考虑和解决的实务问题,需要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在该方面进行完善。
(二)企业破产重整的主要程序
一是重整申请与重整期间。该程序当中主要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申请人可以是公司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和投资人。法院通过审查认为重整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进行公告。二是重整产生法律后果。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财产和各项事务的处理。若在重整期间发生借款,应为借款设置担保人。在债务人合法占用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该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则需要根据实现约定的条件进行。三是重整计划。债务人在法院通过破产重整申请之后,需要在六个月之内提交重整草案,若未能按时提交,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且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草案包括经验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以及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等。四是重整程序终止。符合破产程序,以及未通过表决的草案,都将经过法院认定终止重整程序。[HJ3.2mm]
二、拯救困境企业的破产重整路径效率优化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指的是破产重整过程中要实际考虑企业整体的发展,包含企业财产、债务、相关利益主体,也包含企业员工,以及对企业整体业务进行重整。通过整体性的调整,企业可以重新焕发生机,尤其能够使存在严重问题的业务活动减少影响。在整体考虑的过程中,企业能够更加清晰了解自身的问题,进而根据问题制定调整方案与改进措施,能够有较大可能解决困境和发展问题。在我市发展中,传统实体经济有关企业正面临较大的发展困境,但这部分企业有重整的机会,尤其随着常州新能源之都建设规划的实施,这部分企业若实现重整,能够为我市经济和创新发展提供支持[2]。但各企业需要注重进行整体考虑和分析,尤其政府也需要做好引导和服务,使这些传统企业在整体重整之后能够进入新赛道,继续为社会发展提供支持。
(二)利益与共原则
企业各相关利益方包含企业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企业投资者,还有其他有关的利益主体。企业在遇到发展困境并申请进行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制定的重整草案需要全面考虑各方的实际利益,尤其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各相关利益方也需要清晰认识到企业目前的发展现状,在利益与共的原则之下,发挥各自的作用与价值,推动企业顺利进行重整。
(三)重视社会效益原则
企业发展影响社会发展,当企业破产之后,企业员工将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社会发展由此受到影响。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在企业破产重整的整个过程中,企业和相关利益方,以及政府方面都要切实考虑到困境企业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在保障社会效益的需求下,势必需要努力做好破产重整方案的制定,使困境企业可以顺利重整[3]。
三、拯救困境企业的破产重整路径效率优化策略
(一)合理制定整合策略
破产重整申请通过之后,企业需要制定重整草案,在草案当中要明确提出各项具体的内容,根据具体内容企业才能顺利展开后续的工作,使企业能够顺利进行重整。一是企业需要明确自身重整之后的经营方案,不仅使债权人和投资者,以及员工等了解,企业也能够通过经营方案的设计和提出,明确未来的工作方向。二是企业需要将各类债务进行明确。由于困境企业主要在债务方面出现问题,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说明自身现阶段的债务表现,为能够提供帮助的各相关主体提供一定的参考。三是明确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在期限内,企业需要完成重整发展目标。四是企業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自身进行重整的一些工作方案。这样才能使相关利益主体更加放心,也能够继续信任困境企业,进而可以使困境企业获得更多可能的帮助。其中,入选了2022年度江苏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的《“反向式出售”模式提高清偿率,实现企业重整再生——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以下称“典型案例”),该案例中,溧阳法院通过“分离式处置、清算式重整”的重整计划保留了鲁工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以及其作为建筑企业拥有的优质资质资源和品牌效应[4]。通过这样的整合策略实施,使该企业顺利进行重整,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与此同时,在制定整合策略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全面认识到自身目前发展的具体情况,同时充分结合新时代发展的各项规划。例如《实施意见》中明确:“到2025年,新能源领域产业规模超万亿元,资本市场新能源常州板块市值超万亿元,能源生产布局持续优化,新能源渗透率显著提升”,对于这样的规划,传统行业中的困境企业在进行破产重整策略的过程中,就可以瞄准新赛道,进入大潮流,避免在传统行业当中发展受挫。常州市委书记陈金虎表示:“新能源领域进入了长周期、高成长的黄金时代,正在深度重构区域经济地理和生活方式,新能源产业有望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这样的认知也能够为困境企业提供重整策略方面的参考,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融入到新发展领域。
(二)积极修复企业信用
企业信用是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企业出现发展困境时,最先受到影响的即为企业的投资者,投资者会对企业的信任一落千丈。缺乏投资者的信任,企业的重整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企业要想办法提升信用。政府作为主要的服务者,困境企业也是其服务的重要对象。 从政府实施的引导工作中,可以为企业的信用重建提供帮助,同时,企业也要自身加强信用建设。以使自身能够顺利完成重整。
政府方面可以提供引导和服务,为困境企业获得可靠的投资主体提供帮助。例如,根据常州新能源发展方面的规划,困境企业可以在重整方案实施之后获得相应的投资,并且重整之后的发展也能够在新领域实现创新。主要在于新能源领域处在发展的初期,困境企业进入之后能够有较大的创新空间。另外,在创新激励方面,《常州市推进新能源之都建设政策措施》中对技术创新方面,对承担国家、省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推动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立项的重大科技、产业公共创新平台,最高奖励1亿元、5000万元[5]。若困境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较为吃力,根据新的发展规划,新能源周围产业也势必有较大的发展机会,所以政府可以提供必要的引导,使困境企业可以重整进入新的领域。企业在修复自身信用的过程中,要清楚表明自身的发展规划与重整目标,使投资者能够放心,进而可以在继续投资的情况下,促进困境企业的重整发展。在“典型案例”中,溧阳法院对该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资质等)以及有形资产(设备等),通过公司股权形式进行了溢价拍卖,有效提升了债权清偿率,使债权人和公司出资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
(三)完善利益相关者在重整计划制定中的参与权
企业有较多的利益相关者,在破产重整实施之后,企业要实现重整,重整计划与具体重整工作的落实,需要经过一定的表决程序,以使处在困境中的企业的重整规划的实施可行性更高[6]。具体从《企业破产法》中来看,重整计划的表决和通过,分为两个重要的阶段,一是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阶段,包含投资者会议分组表决,二是法院的裁定批准。分组表决的首要目的在于实现债权公平,对债权进行同等处理,确保债权人享受相同的权利。借助分组表决的实施,可以使存在时间较长的一些问题得到解决,使问题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避免过多利益相关方分歧的产生,以提升破产重整的效率。在表决的过程中,各方的意见也能够获得充分表达,并且能够在法律程序上获得保障,进而全体公平能够得到实现。但是在表决过程中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即部分债权人会为了自身一方的利益而滥用表决的权利,这样势必会对其他债权人,尤其会对债务人造成较大的影响,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同时,其他债权人等通过的方案也可能受到影响。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破产法赋予人民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草案的权力,有效维护了多方的利益,使企业可以根据重整方案实施重整计划,并且这样也极大地提升了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的效率[7]。
(四)关注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和发展理念
一是企业在制定重整草案的过程中,对经营方案和发展理念要进行全面分析,确保其中内容能够帮助企业脱困,避免使企业再次陷入困境。二是企业在制定方案与明确未来发展理念之前,需要明确现有条件,综合利用各种条件,以及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之后,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经营方案,使方案更加可靠和可行。与此同时,企业要切实考虑破产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的实效性,要确保在期限内完成预期的重整目标,否则将影响企业重整工作的继续实施。例如在《实施意见》中提到:按照“产业规模可支撑、技术创新可策源、应用场景可示范、数实融合能引领”的原则发展。这些基本原则中表明了具体的创新发展方向,因此困境企业可以利用好这些意见与原则,制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现实可行的方案,促进自身的重整发展[8]。
四、结束语
困境企业破产重整是为了实现继续发展,同时能够减少对社会的影響,因此企业相关利益方和政府方面,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使困境企业可以进行破产重整,走出困境的同时,也能够保障各相关利益方的基本利益,进而也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未来,常州在新能源发展方面会进一步提升,若继续有困境企业的出现,不仅困境企业自身可以重新认识目前的发展趋势,政府也可以在提供更加合适的激励的基础上,为困境企业的重整发展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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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原,杨慧敏.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发挥盘活存量功能的分析与思考[J].清华金融评论,2022(09):82-84.
[3]刘东赫,马铭敏.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研究[J].江苏商论,2022(09):101-107.
[4]郑伟.破产重整模式类型及选择的影响因素和改善模式[J].法制博览,2022(22):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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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曹文兵.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审视与完善[J].人民司法,2021(34):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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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希光.从企业破产法看河南煤层气公司破产重整案例[J].现代国企研究,2020(03):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