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吉方
(华南师范大学 a.审美文化与批判理论研究中心; b.文学院, 广东 广州 510006)
“公共阐释论”[1]是张江继“强制阐释论”[2]之后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相比强制阐释论对当代西方文论的理论反思和批判研究,公共阐释论的观念具有明显的理论建构意味和思想框架意义,提出了中国当代阐释学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和阐释思路。在阐释学研究中,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当代阐释学的阐释路径与理论建构仍然是学者们关注较多的问题。中国当代阐释学研究如何有效吸收西方阐释学理论传统的理论资源,合理地将中国古代经典阐释观念与西方阐释学理论传统有效结合,如何在中国当代阐释学的理论建构方面有所突破,这也需要更加深入的讨论。面对西方阐释学理论与阐释学传统,中国当代的阐释学如何做下去,能否提出自己的阐释概念和核心范畴,特别是用中国本土化的理论建构理解阐释中国当下的理论经验与逻辑问题,正是中国当代阐释学难以破解的理论困局。张江的《公共阐释论》既是中国当代阐释学的理论视野与理论经验的表达,同时也提供了一种文本阐释理论的推进方案。从公共阐释论的角度出发,在理论视野的横向展开与具体观念的纵向深入中,它所涉及的不仅仅是阐释学的基本问题研究层面,更有哲学、美学、语言学、文学理论与批评学等方面的跨学科价值,在批评的伦理、批评的价值、批评理论的合法性等方面对中国当代人文学科研究的理论深化有明显的思想启发。阐释何为?如何可能?我们认为,可以在西方阐释学传统、中国当代阐释学发展、中国当代文本阐释理论的建构三个理论坐标系上,进一步考量张江提出的公共阐释论观念,对这一理论观念和思想形式做出更充分的理论说明。
公共阐释论是张江提出的重要理论观念。2017年,张江在《学术研究》发表《公共阐释论纲》[3],就公共阐释问题的基本理论观念与原则做出论析;2022年,张江在《中国社会科学》再度发表《公共阐释论》[1],就近年来中国当代人文学术领域备受关注的公共阐释问题做了深入全面的理论研究。张江曾提出:“我之所以研究公共阐释问题并撰写这篇文章,就是因为我深刻认识到阐释不仅仅是一个哲学问题或理解问题,而是应该延展和深入到现实生活之中。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它是一种社会存在,是一种此在的表现方式。”[4]在《公共阐释论》中,张江再度提到:“《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发表后,引起各方关注。许多学者发表文章,对公共阐释提出商榷。五年来,笔者与国内外各方学者广泛对话,持续交流,从中国阐释学建构角度,撰写多篇文章,深入探讨有关阐释的公共性问题,有了一些新的体会和认识。”[1]《公共阐释论》回答的问题是:“阐释何以公共;阐释的公共性如何实现;阐释学意义的公共空间、公共理性如何界定;如何坚持阐释自觉,提升阐释水准。”[1]
阐释学是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基础性理论问题,法国学者保罗·利科提出:“诠释学不仅仅是普遍的,而且还是基础性的。”[5]4阐释学研究成为中国当代人文学术研究中的热点及关键问题,与张江在阐释学研究中的身体力行密不可分。2014年,张江最早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文章《当代西方文论若干问题辨识——兼及中国文论重建》。随后在《文学评论》《文艺研究》上,张江又分别发表《强制阐释论》[2]《 关于“强制阐释”的概念解说》[6]等文章,展开阐释学研究中的“强制阐释”问题研究,并提出强制阐释论。强制阐释论的理论主旨在于对当代西方文论的反思研究,在对当代西方文论“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作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6]等若干问题的分析中,强化立足中国本位文化语境的理论立场。在理论立场上,强制阐释论并非完全否定西方文论,也并没有单纯地批判当代西方文论,而是对当代西方文论的“阐释性”问题提出一种理解方式,因而具有批评学的内涵与价值,其问题指向在于 “在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发展现实面前提出了西方文论的‘现实着陆’问题”[7]。强制阐释论具有明显的阐释学批判价值,从文论研究的角度而言,其主要理论价值在于从文本阐释学的角度,对当代西方文论的阐释有效性问题做出深入研究。
相比强制阐释论,公共阐释论具有较为明显的理论建构性,阐释学意义上的本体论研究色彩更加突出。如果说,强制阐释论更多地提出了反思当代西方文论的学理性基础的话,那么,公共阐释论无疑对中国当代阐释学的理论提供了一种问题性的框架,“阐释是公共的。阐释在公共空间中展开。阐释的生成,以普遍的公共性要素为前提,为当代公共理性所规引。阐释的公共性,决定了阐释的有效性。有效性阐释未必是真理。自觉冲破公共理性期待,无限靠近真理性认知,是阐释的最高境界。如此判断及相关命题,涉及阐释学基本问题的讨论,即如何理解、定义、认知阐释, 阐释的实践行为如何展开,阐释是否有效的衡定标准,阐释的创造性意义”[1]。可以说,这些问题也正是阐释学理论的基本问题,即阐释学研究中如何定位与定性阐释的基本内涵,如何恰当衡量与规约阐释的个体性与公共性的问题。
在阐释学理论的发展中,阐释不仅是一种个体行为、个体目标,而且是作为人类理解和生存的基本方式而存在,所以,从阐释学理论的起点上,阐释以及阐释行为就具有公共性问题的研究视角和度量空间。在从施莱尔马赫、狄尔泰、海德格尔,一直到伽达默尔的阐释学理论研究中,文本、个体、阐释、理性与公共性的问题密切交错。狄尔泰强调用“精神科学”的术语来概括一种“学术整体”(globus intellectalis),他提出,人们曾经运用过的关于“社会科学”的其他所有各种表达——“道德的”“历史的”以及“文化科学”,“都由于其来源各不相同而不可通约”[8]20,他积极为“精神科学”寻找一种与自然科学有所不同的基础的、共有的学科体系,并强调:“任何一种旨在描述和分析社会实在和历史实在的理论,都不能局限于这种人类精神而无视人类本性所具有的这种总体性。”[8]15伽达默尔则指出:“不管狄尔泰是怎样急切地想维护精神科学在认识论上的独立性——人们在现代科学里称之为方法的东西仍是到处同一的。”[9]8就艺术作品的理解与阐释而言,伽达默尔更加强调艺术作品的理解首先应该是一种普遍要求,对艺术的理解与阐释还是离不开“一种真正综合的由共同性构成的艺术的结构特征”[10]。共识性、普遍性的前提是阐释走向深度理解的基本要求。在如何有效地理解文本的原意及其“真理呈现”的问题上,阐释学理论强调既有个体差异,又存在着公共性的视阈,阐释之所以可能与必要,必须有审美意识、历史意识和语言意识的支持,“即解释学必须是哲学”[11]69。保罗·利科强调:“诠释学开始显现的第一个‘领域’无疑是语言,尤其是书写语言。”[5]4解释学作为解释的方式,发展成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还离不开作为问题性基础的哲学公共性在起作用,哲学公共性在其中起到的是一种思想地基式的普遍方法论的作用。而从阐释学的方法论角度而言,阐释追求“真理”,真理的公共性与阐释的合法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理论连接,其基本的理论支点就是阐释是一种基于文本原意和“真理”探究的公共性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阐释既是“邀请”,又是“本体”。在哲学阐释学的理论发展上如此,在文本阐释学的理论延展上,阐释的公共性问题更不可或缺。
阐释学理论的重要代表施莱尔马赫提出的阅读的目的是对作者本意的了解,曾代表了现代阐释学理论最主要的理论观点。施莱尔马赫提出,文本中的“作者本意”不完全是固定的,而是具有开放性的内涵,更有不同的阐释路径,所以才有了阐释的公共性问题。狄尔泰受胡塞尔现象学思想中“回到事物本身”观念的影响,认为 “解释”是人类“理解的艺术”,是破译人类历史长河中的种种思想印记的过程,他的观点对阐释学中的文本阐释思想有重要发展,阐释学的方法论和存在论特征已经较为明显。在此之后,阐释学理论代表伽达默尔提出的“解释的循环”“前见”与“先行结构”“视域融合”等问题构成了阐释学理论不断拓展的基础,强调文本与阐释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更是吸收了阐释的存在论思想的结果,蕴涵了阐释的澄明性的特征。而安贝托·艾柯在《诠释与过度诠释》中明确提出,阐释潜在地是无限的,这并不意味着诠释没有一个客观对象,“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像水流一样毫无约束地任意‘蔓延’。说一个文本潜在地没有结尾并不意味着每一诠释行为都可能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12]。苏珊·桑塔格在《反对阐释》中主张:“阐释不是(如许多人所设想的那样)一种绝对的价值,不是内在于潜能这个没有时间概念的领域的一种心理表意行为。阐释本身必须在人类意识的一种历史观中来加以评估。”[13]9她提出,阐释在某种程度上是智力对艺术的报复,有些阐释恰恰是文本意义贫瘠的根源。在这些理论思考中,阐释的公共性问题不仅蕴涵其中,而且构成了阐释学的基本问题,阐释何为?如何可能?这恰恰是阐释学研究需要永远探究与追问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公共阐释论也是在这个层面上发问的。公共阐释论主要的问题性框架基于如下考虑:“阐释是一种公共行为。阐释的公共性决定于人类理性的公共性,公共理性的目标是认知的真理性与阐释的确定性,公共理性的运行范式由人类基本认知规范给定,公共理性的同一理解符合随机过程的大数定律。”[3]为此,张江深入论述了公共阐释的内涵和特征,强调“阐释是公共的。此命题的首要意义是阐释为公共空间中的相互理解与交流, 而非私人空间的个体理解与自言。公共空间为阐释提供可能,阐释巩固和扩大公共空间。束缚于私人领地,意识主体可生成和推进自成一体的理性与非理性活动,但无公共意义,无阐释可言。阐释的公共空间,本有自在的诸多特征,保障阐释的正当展开与完成,保证私人话语提升为公共阐释。此为确证阐释公共性的第一要义。公共空间及其基本特性的存在,以及对阐释生成与传播的决定性作用,使阐释的公共化成为可能”[1]。他进而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公共性与社会性、公共与公众三个层面分析阐释空间的存在形态,将阐释空间的讨论纳入存在论阐释学的视野,提出阐释是此在的呈现与展开方式,“我释故我在”“我在故我释”;在以往强调“公共阐释是理性阐释、公共阐释是澄明性阐释、公共阐释是公度性阐释、公共阐释是建构性阐释、公共阐释是超越性阐释、公共阐释是反思性阐释”[3]的理论基础上,再次拓展公共阐释的自由性、平等性、宽容性、公共约束、共识性追求五个方面的特征。公共阐释论的理论创新性较为明显,它在阐释学基本问题及问题框架的基础上对阐释学原典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思考,既与阐释学的一般问题有明显的呼应,同时又体现了在学理性基础和问题性框架中的考量方式,其理论价值也在不同理论坐标上有进一步的呈现。
从中西不同理论坐标上考察公共阐释论,是为了避免偏于一隅就事论事式的理论判断。公共阐释论虽是张江个人理论思考的结晶,但从更广泛的范围看,涉及了中国当代阐释学的理论建构问题。而就中国当代阐释学的理论建构问题而言,公共阐释论展现什么样的理论启发,从不同理论坐标上予以考量会有不同的理论判断。
第一个理论坐标是在西方阐释学上对公共阐释论的判断。对这个理论坐标系的考察不是为公共阐释论做出基于西方阐释学的理论注脚,更不是为了在西方阐释学传统中印证公共阐释论,而是从学理层面上辨析公共阐释论在阐释学理论发展与推动上的建树。张江提出的公共阐释论与西方的阐释学传统有不同之处,但也有理论上的接续与发展,既是“接着说”,也是基于他自身的理论拓展。
阐释学理论是来自西方的学说,在西方,阐释学最初的形式是经典释义,主要对象是荷马史诗等古典文献和以《圣经》为代表的神学著作的阐释分析。古希腊时期,人们曾经用神话中专门负责传授上帝神谕的使者赫尔墨斯来命名这种学问,称之为“赫尔墨斯之学”,也称为阐释学、解经学。“阐释”在西方文化语境中代表了一种传统,这种传统由19世纪德国哲学家、神学家施莱尔马赫开创,经过狄尔泰、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的发展,形成了一种具有人文科学普遍方法论意义的现代阐释学。在狄尔泰、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的理论发展中,阐释学在不同的理论阶段经过了从方法论到本体论的改造,特别是海德格尔强调的阐释学传统中的“此在”观念,强调理解的“对话性”,把阐释视为一种在时间中发生的历史性行为,更新了阐释学的观念;伽达默尔则把阐释学的归宿归结为语言问题,认为“在理解中所发生的视域交融乃是语言的真正成就”[9]490。语言是理解的本质,理解本身必须以语言的方式进行,因此,阐释的过程是我们与世界“遭遇”的方式,不是我们在说语言,而是语言在说我们,语言既是桥,又是墙,人是被“抛入”语言的,是语言的“囚徒”。
西方阐释学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共阐释”的问题,但在西方的阐释学中明显存在着公共阐释论所提出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在伽达默尔的阐释学中,他强调阐释学不仅仅是一种理解和阐释特定研究对象的方法,而且是从普遍性的角度理解一个对象的艺术,这种理解正是基于“所有的人都具有共同的结构,即每一个人都包含他人的因素,一个人可以通过自我的理解达到他人的理解”[11]14。这与公共阐释论的理论观念可以说不谋而合。在《公共阐释论纲》中,张江提出:“阐释本身是一种公共行为。阐释的生成和存在,是人类相互理解与交流的需要。阐释是在文本和话语不能被理解和交流时而居间说话的。阐释意义上的‘理解’是指通过解释和说明,构建以他人为对象而展开的理性活动;阐释意义上的‘交流’是指通过对话和倾听,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开辟可共享的精神场域,阐释由此而实现价值。”[3]阐释的“居间说话”,正是突出了阐释的方法论价值,也就是施莱尔马赫强调的为了达到对作者本意的了解,所以需要一种方法和技巧层面上的阐释学原则。但阐释学的理论不仅仅在于阐释的“居间说话”层面上的方法论,更主要的是公共阐释论提出的阐释的公共理性问题,这在《公共阐释论》中有进一步的说明,特别是关于阐释空间的创制问题,更加充分地探讨了公共阐释活动的展开所需要的阐释主体条件、理性因素和共识性原则,“阐释空间为阐释主体寻求共识创造条件。阐释空间中的理性多元无限,空间成员在无限多元理性中寻求共识。一方面,有能力寻求共识的阐释主体有限;另一方面,无论如何努力,多元理性的刚性存在,形成的共识有限,形成完备的共识尤其有限。阐释空间无企图构建完全同一的僵化空间”[1]。在海德格尔那里,现代阐释学的本体内涵被凸显,即阐释之本体意义就在于阐释体现了人与世界的一种“对话”方式,人永远处于“理解/世界”过程中,人不是被“放入”世界,而是与世界有着一体性关系,人在世界之中,而世界由于人的存在,也不再是一个外在的客体,而是一个人参与了其意义建构的、永远不可能被客观化的人的世界。就具体的理论观点而言,公共阐释论也正是提出了同样的理论问题,“公共空间中的群体,因为其精神运动过程各要素的同向运动,黏合了共同体紧密的精神关系”[1]。公共阐释空间的创制、公共理性的实现均是这一阐释共同体精神实践的表征。
在阐释学理论中,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的观点也不是完全无懈可击,一个明显的理论难题是伽达默尔强调的视域融合问题仍然是在语言层面发生的,语言问题构成了“前理解”的基础,也表征着理解的本质,更是文本阐释意义之源。既然语言构成了视域融合的基础,那么,文本阐释的意义问题在语言中究竟是如何呈现出来的?在语言中发生的视域融合要不要主观性?如何避免主观的失误?这些问题恰恰是阐释学理论中较为模糊的地方。在这个层面上,公共阐释论分析论证了阐释的公共前提问题,强调阐释的公共性所必须具备的语言能力、逻辑能力、知识能力等理性能力,并从共通感与集体表象、语言与逻辑、知识信念与知识准备等方面,探讨如何有效弥合阐释行为中的个体与公共的差异问题,深刻介入视域融合与阐释的循环等西方阐释学理论所涉及的阐释学难题,在阐释学基本理论探究上做出新的努力。
第二个理论坐标是从中国阐释学的建设与发展上对公共阐释论的判断。在近三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西方的阐释学理论在中国获得了很好的研究,“阐释学的中国旅行”是成功的。正是因为成功,所以有的学者在西方阐释学的理论框架中提出“中国阐释学”的说法,并由此涉及了创建中国当代阐释学的问题。
中国当代阐释学的创建问题由来已久。早在2000年左右,汤一介先生就提出“创建中国阐释学”的理论思路,并具体提出“以《左传》对《春秋经》的阐释为代表的叙述事件型的解释,以《易传·系辞》对《易经》的解释为代表的整体性哲学的解释,以《韩非子》的《解老》《喻老》对《老子》的解释为代表的社会政治运作型的解释”[14]的理论路径。后来,汤一介又提出,“重建中国解释学”不合适,还是要提出“创建中国解释学”[15]。“创建中国阐释学”的思路与方法在中国当代阐释学研究中具有积极的意义,其理论前景是广阔的。中国传统阐释学研究有漫长的历史,也有丰富的资源,在中国古代各种经典阐释的文本中已经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解释学理论。中国古代思想家朱熹、王阳明、王夫之、戴震等人的理论中蕴含着丰富的解经传统,蕴含着将阐释问题对象化和学理化的问题意识,这些都说明“创建中国阐释学”的理论方案与方法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在中国传统阐释学理论与资源的基础上,“创建中国阐释学”仍然面临传统阐释学理论资源转化发展的挑战,也面临西方阐释学理论批判借鉴的压力,这方面的内容正是中国当代阐释学的建设与发展给公共阐释论研究提出的问题。
公共阐释论所提出的观点对中国当代阐释学的发展与建设有所启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共阐释论没有在“阐释学的中国旅行”的角度发言,它的主要研究对象和问题很明确,是关于阐释空间、阐释的公共前提、公共理性及阐释学意义、阐释自觉等问题的研究。其问题定位是为公共阐释问题确立基本的问题域及思想展开方式,特别是关于阐释自觉问题的研究,对提升与发展当代阐释学理论有独到的创见。张江提出:“我们为什么要反复强调阐释的公共性, 并定义公共阐释?其理论期望是阐释者努力构建和强化阐释自觉,不断提升阐释质量和水平。”[1]这是在当代阐释学理论中首次对“阐释自觉”问题的论述,“阐释自觉,是指主体性意识在阐释活动中的自觉运用。阐释主体坚持独立主体身份和清醒理性自知,深刻把握阐释的公共规律,满足并超越公共期望, 以真理性阐释为目标,实现阐释的实践价值。主动摆脱本能自在的阐释状态,达及理性自为的阐释境界,是阐释自觉的核心诉求。阐释自觉,是阐释公共性的本质要求,是公共阐释维度下的重要概念和范畴”[1]。从阐释发生及效果的意义上说,阐释本身是公共行为,还应是阐释的自觉行为,是对一切文本,包括对历史及实践文本在内的自觉阐释。但阐释自觉不能沦为任意阐释而无须公共认证,公共阐释中的阐释自觉仍然需要遵循一定的理论依据,无公共效果的阐释自觉是不可靠的。结合此前张江在公共阐释论研究中所提出的“公共阐释是公度性阐释”“公共阐释是建构性阐释”“公共阐释是超越性阐释”[3],阐释自觉问题的提出在强化了阐释的公共性行为的同时,更进一步强调了阐释行为及阐释效果,这既与伽达默尔和海德格尔的阐释学思想是相融的,同时又体现出不同的理论向度,在阐释自觉的问题上可以看到二者之间理论重心的差异。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个理论重心的差异,公共阐释论所提到的中国阐释学与以往的理论思路也有不同。在“重建中国阐释学”的呼声中,学者们都强调综合西方阐释学的理论背景,结合中国阐释学的理论资源,提出中西互为参照的理论路径。这在方法论上是可取的,中西互释的理论视野也打破了“中西对立,以西释中”的不平衡的理论关系,但最终找到理论阐释的样本却很难。很多学者重视徐复观、熊十力和牟宗三等人的新儒学传统在中国当代阐释学发展中的贡献,但他们所遵循的路径仍然是在西方阐释学与中国古典阐释传统之间游走的策略,提出的重建方案是将中国古代经典阐释纳入西方阐释学的形而上学本体论的传统,这种路径建构的中国阐释学是“阐释的逻辑”而不是“阐释的哲学”。“阐释的逻辑”在学理层面上是“重心向下”的,即强调所谓的生命本体的理解向度,这种理论路径是否能走得通,尚待检验。但面对西方阐释学理论与阐释学传统,中国当代阐释学如何做下去,能否提出自己的阐释学观念,特别是用中国本土化的理论,建构有效的“阐释的哲学”,却是值得进一步追问的问题。正是在这方面,张江提出的公共阐释论有不同的理解。在理论内容上看,公共阐释论包含了对西方阐释学传统的进一步延伸的思路,这种延伸有理论层面上的“接着说”的成分,也是不同理论坐标和思想参照系下的思考。公共阐释论没有满足于西方阐释学理论和阐释学传统的再阐释,而是努力在此基础上做理论概念和范畴的标识性研究,建立“当代中国的‘公共阐释’理论”[3]而不是“中国阐释学”,这是公共阐释论在学理性研究上做出的难能可贵的理论探索。
公共阐释论最终要走向何方?如何在中国当代人文社科思想领域落地生根?这里面有很多种理论向度及发展方向。以公共阐释论提出的相关标识性理论概念、范畴作为中国当代阐释学的构建策略是值得思考的方向。在这方面,首先要解决的是文本阐释的问题,可以将中国当代文本阐释学方向作为中国当代阐释学理论构建的首要方向。
中国当代文本阐释学具有不同的理论论域与实践任务。在阐释学理论中,文本既是核心,又是思想起点和理论重心。文本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文论和美学艺术上的文本,即作品观念,而是阐释的对象性和本体性的存在。所以文本阐释学首先有文本的对象性考虑,这是公共阐释论最终在文本层面上发挥有效的方法论和本体论影响的地方。但“中国当代文本阐释学”与中国当代阐释学相比,有了“文本”的限定,是不是一种约束呢?会不会窄化中国当代阐释学理论构建的内容呢?这个疑虑固然存在,但也可以说有了“文本”的限定之后,也让公共阐释论的理论发展有了理论论域与思想展开上的规范,有了基本的人文性和美学性上的区别,这也是中国当代文本阐释理论建构的焦点所在,即如何围绕文本问题,在文本阐释的基本方法论和实践策略上展现出阐释的公共性、共度性和澄明性等问题。
有的学者曾提出:“在当代科学技术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对社会进行全面统治而造成人文精神相对日益衰退的时候,诠释学再次强调古希腊的那种与纯科学和技术相区别的‘实践智慧’德行(phronesis),无疑会对当代人们热衷于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狂热带来一种清醒剂。”[16]公共阐释论也充分考虑到了当代社会文化语境的发展变迁对阐释、阐释空间、阐释公共性、阐释有效性、阐释自觉的影响:“大数据时代的公共空间的崭新形式,为人的存在构建更广大的阐释空间。与以往公共空间完全不同,互联网上的公共空间,一无身份限制,二无话语限制,其空间构建完全由创建者自由掌握。微博、微信、抖音等,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有基本网络操作能力的人,既可自由创建个人的话语空间,亦可自由参与他人空间。微信上的公众号,可以为任何感兴趣的人随时听见和看见。任何微小的话题,都可能引起万千人的关注。”[1]这种理论观念值得我们重视,而且从当代人文学科发展来看,这正是我们面临的危机所在。公共阐释提出阐释的公共性、社会性、阐释与公众的存在形态,本身就意味着公共阐释并非“无边的阐释”“任意的阐释”,如果在公共阐释的过程中,更明显地植入或者放置文本的存在,会让这种阐释的形态更加具体,阐释的问题性更加明了。
其次是公共阐释提出的实践智慧如何落实?无论是阐释空间的创制、阐释前提的厘定,还是阐释的公共理性的形成,最终都要在阐释学的具体问题上展现出应用价值,特别是要破除那种纯工具性的阐释观念,实现方法论的突破。在这方面,公共阐释论的提出可以在阐释学方法论研究的更新方面有所作为。现代性社会的发展对工具理性的拒绝已经是当代的思想共识,西方阐释学传统是在本体论、存在论、语言论的层面上拒绝工具理性,公共阐释论突出的阐释的超越性、共度性、反思性,强调阐释的公共空间的创制、阐释的公共理性与阐释自觉,已经包含了阐释学方法论变革的内在追求。这对中国当代阐释学的构建也有明显的启发,其具体表征就是阐释的问题既与阐释学的工具理性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同时,阐释的公共性中所蕴含的人文理性问题又与阐释的实践紧密相连。在这方面,中西人文学术中的“实践智慧”可以与公共阐释论中的阐释的公共性、阐释的理性和阐释的自觉性相结合,成为当代阐释学的有力实践路径。
在中国当代阐释学的理论探讨中,还有一个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那就是“阐释”的哲学在形而上学的领域发生了本体论变革,但如何在现实的文化体验中展现它的实践指征影响,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为此,伽达默尔等人重视艺术与游戏,期望从艺术与游戏的审美层面回归阐释的超越性,从而实现阐释本体的实践指向。伽达默尔在继承海德格尔哲学观念的基础上,认为理解和阐释是人的存在的基本方式和原始特征,其中最直接的阐释过程是发生在艺术理解活动中的真理阐释,阐释和理解的目的是接近艺术的真理,也就是接近“存在”。伽达默尔通过他的阐释学概念,如“前见”“先行结构”“视域融合”、语言等,提出艺术是阐释学的核心,认为现代阐释学就是要把现代艺术的破碎形式和传统艺术的语言形式联结在一种更深刻的延续性之中。为此,我们必须借助艺术或审美向最基本的人的感受回归,即向艺术现象和艺术感受的人类学基础回归。在这个过程中,伽达默尔强调我们要寻找传统艺术和现代艺术共同的人类学基础,他在游戏、节日和象征中发现了这种人类学基础,并由此将阐释学的方法向艺术领域延伸。在这个过程中,艺术既是对象,也是本体论阐释行为的依托,艺术的文本性质既消融在阐释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成了阐释活动无法绕开的对象性,艺术在阐释学中全面登场了,阐释活动的公共性也在艺术感受中得到了凸显。
伽达默尔等人的艺术阐释学理论部分地解决了阐释的形而上学困境,但也存在另一种危机,那就是在对艺术进行阐释分析中,如何摆脱以传统阐释学原则为中心的形而上学又不至于陷入艺术感受分析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尼采曾经的名言“没有事实,只有阐释”在这个时候起到了警醒的作用。阐释在艺术体现人的理解和感受的共同性上有了用武之地,但也并非是百试不爽。如果阐释作为艺术理解的唯一途径,则会出现像苏珊·桑塔格说的那样,阐释成了“智力对世界的报复”[13]9,这种阐释也是僵化的。在此,即使是伽达默尔等人找到了艺术或游戏来化解阐释的本体论形而上学难题,但这也是不够的,阐释学的发展与当代实践还必须找到恰当的对象性的方式。中国当代阐释学也面临着这样的难题,在解决了“阐释何为,如何可能”的问题之后,要解答“阐释什么,向谁阐释”的疑惑。公共阐释论面对这样的难题和疑惑存在着另一层面的启发,那就是在解答了“阐释何为,如何可能”的问题之后,通过阐释的公共理性与阐释的自觉化解阐释学本体论形而上学的缺陷,结合文本阐释学的构建、阐释学方法论的更新,最终实现阐释学本体论的超越。比如,相比西方阐释学的本体论的形而上学困境,公共阐释论可以在文本阐释的方向上给出更有启发性的内容。文本,是比艺术更加具体的对象性内容,在阐释过程中,也是更有实践性的阐释方向。在《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中,伽达默尔曾申明:“诠释学问题从其历史起源开始就超出了现代科学方法论概念所设置的界限。理解文本和解释文本不仅是科学深为关切的事情,而且也显然属于人类的整个世界经验。诠释学现象本来就不是一个方法论问题,它并不涉及那种使文本像所有其他经验对象那样承受科学探究的理解方法,而且一般来说,它根本就不是为了构造一种能满足科学方法论理想的确切知识。”[9]17这种理论观念对公共阐释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也同样有启发。再比如,阐释学既是方法论,同时也超出了方法论的限制而属于人类整个的经验世界,公共阐释论既强调阐释的公共性、公度性与澄明性,突出阐释理性与阐释自觉,同时又不脱离文本阐释的概念,可以说既是对阐释学基本问题的深化和发展,也在改变中国当代阐释学的理论困境方面有所作为。当然,公共阐释论提出的理论观念如何更切实地成为中国当代阐释学理论建构的思想资源,个体阐释的公共约束在文本阐释的层面如何改变文本阐释中哲学的缺失问题等,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如何强化中国的公共阐释理论的实践指向,还需要学界不断地挖掘与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