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先行示范区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创新研究

2023-08-08 03:22
关键词:商事粤港澳大湾

景 艳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 ,广东 深圳518055)

2008年我国推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从此被提上日程;2014年我国正式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在2015年明确多元化的纠纷解决类型。[1]从2016年开始,确定了围绕人民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工作重点[2],强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改革工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一部分。[3]2019年再次强调要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4]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提到要“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5 ]。所以,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话语权,构建中国特色多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话语体系。[6]

当前,随着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不断推进,商事业务蓬勃发展,商事纠纷难免逐渐攀升,多元有效地解决商事纠纷已成为打造先行示范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必经之路。

一、深圳创新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背景

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集中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按照不同解决纠纷的程序及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采取诉讼与调解、调解与仲裁相互协调配合所构成的商事纠纷解决系统。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制定并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条例》规定了商事调解和民商事仲裁。[7]

(一)赋予商事调解组织合法地位,商事调解事业发展

商事调解是通过商事调解机构组织一名或多名中立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参与,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运用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化解纠纷。相对于诉讼和仲裁方式,商事调解具有专业程度高、保密性强、调解效率高、解决成本低的特点,其效果和效力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普遍采用和认同,成为商事解纷的“快捷方式”。为解决长期以来商事调解组织成立难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程序等。一是明确商事调解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主管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三是明确了商事调解市场化收费制度、调解规则和调解员等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四是确定商事调解行业组织的职责,加强培育行业自治,督促和引导商事调解健康发展。《条例》在建立调解员人才培养和职业评价体系、调解员待遇保障、基层纠纷化解保障机制、交易集中场所调解机制、单位内部纠纷化解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真正实现商事调解组织的多元性,极大激发了解纷主体的积极性。

(二)创设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当事人化解矛盾有参考

《条例》借鉴国外的中立评估机制,创设了具有深圳特色的中立评估机制。基于深圳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条例》设立了商事纠纷解决程序中广泛运用的中立评估机制。商事中立评估通常是根据一方的意愿,在诉讼或仲裁前邀请中立评估员针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商事纠纷的法律问题,运用“人工+智能”的模式,分析当事人诉讼风险, 计算诉讼成本, 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提前预测,形成独立的评估报告,使当事人对商事纠纷解决有更清楚的认识与预测。中立评估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三个方面的帮助:一是帮助当事人获得中立、客观的信息, 从而明智地选择和解、诉讼或仲裁等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二是帮助当事人梳理相关证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当事人对自身及对方在案件中的优势与劣势的认识, 从而更好地确定争议焦点;三是帮助当事人预测和细化案件将来可能出现的结果, 从而使当事人理性地对待纠纷。由此,当事人可以参考中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进行和解或调解,有利于预防和化解商事纠纷。

(三)保障多元解纷机制之间的对接畅通,科学高效解纷体形成

深圳先行示范区作为法治城市示范的战略定位,为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创新契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8条规定:“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区率先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既相互独立又衔接配合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推进前海合作区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构建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商事纠纷的程序和制度上相互协调配合,形成解纷合力,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条例》规定了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调解、仲裁等各种衔接;特定和解、调解协议与公证的衔接的各种衔接机制。通过上述制度设计,目的是打通各种解纷机制之间的通道,促进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最大限度适用,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合力,提升城市矛盾纠纷综合化解能力。[8]

二、深圳创新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举措

深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过程中,强化包容、开放、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创新跨境商事争议多元解纷体系,实现全面提速增效,推动跨境纠纷公正、便捷、高效解决。在深圳市中院的指导支持下,前海法院牢牢把握“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定位,成立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先后与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等48家域内外仲裁、调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打造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充分尊重和保障域内外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推动形成大湾区纠纷解决的合力。前海致力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形成了前海独具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机构布局。

(一)商事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创新

深圳前海法院作为先行示范区的综合性司法改革示范法院,在区域司法标准确立的权限、程序、权力等机制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集中管辖深圳市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9]前海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综合性司法改革示范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国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化前海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坚持寻求开放发展的共同基础,构建专业商事审判体系,推进跨境商事规则衔接,全力打造商事纠纷解决的“前海样本”。[10]前海自贸区在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上采取纵横双路径,纵向是积极推进粤港澳等地区的法律规则衔接,横向是诉讼、调解与仲裁的“诉非衔接”。

1.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深圳前海法院从2015年2月开始依法集中受理深圳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现了基层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从“全面”到“专业”、从“分散”到“统一”的转变。集中管辖有力促进了国际区际商事审判组织统一、裁判标准统一、司法程序统一和司法服务统一,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域内外当事人提供可预期、稳定透明的司法准则。

2.组建专业化的审判组织

针对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国际化、复杂化、专业化等特征,前海法院建院伊始,深圳市中院便选任具有普通法学习背景、熟悉国际法和国际经贸规则,以及在金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有深厚审判经验的法官到前海法院,组建“一带一路”商事审判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提升商事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前海法院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吸收域内外金融保险、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对复杂疑难案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3.强化精品审判力度

紧扣国际经贸发展的新特点,积极回应域内外商事主体关心的领域和问题,以审判指引、典型案件为载体,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确立行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先后发布了6批次52个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和自贸区典型案例,其中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典型案例15个。“涉港案件中立第三方评估案”“工商银行亚洲公司申请执行案”等案例入选广东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和自贸区建设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汇编《民商事案例裁判思维与裁判方法——22个精选案例裁判思路解析》于201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其中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案”等多篇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商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的创新

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面向国内外企业、机构等商事主体提供市场化商事纠纷调解服务,重点解决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在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工程建设,海商海事等领域的跨境及国际商事争议,维护正常有序的商事法律秩序,还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向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查明、争议解决顾问、法律专业培训等服务。

1.成立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拓展调解规范化路径

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一方面注重与港澳、国际法律规则衔接,打造一套体现中国特色、深圳前海样本的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体系,不断规范调解程序,创新调解方法,拓展调解领域,提升调解质量和扩大调解公信力,彰显调解机制在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优势和地位;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商事调解与商事诉讼、商事仲裁的对接协作机制,解决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时效合理衔接问题,建立受托调解和联合调解机制,探索运用调解协议转化(转化为仲裁裁决、法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办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调解协议)公证等方式提升商事调解可执行效力。同时,促进调解中心逐步与深圳、内地、港澳及海外相关商事调解机构建立交流互鉴和业务协作机制,与深圳对外贸易投资的各大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商事调解供需对接战略合作关系,融合多家商事调解专业组织,特别是借鉴前海法院调解的成熟经验。

2.强化调解工作规范化,提升调解的专业化水平

一是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建设。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作为区域法治化治理的基础,制定《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指引》等工作制度,明确调解流程,完善调解配套机制,形成系统性的调解工作体系,提升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二是实行“类案类调”机制。针对商事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征,制定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六类纠纷的调解指引,制定了二十二类常见商事案件要素表,提升了国际商事调解工作的规范与效率。三是健全调解员选任和履职机制。坚持调解员选任的高标准,根据案件特点,聘请具有商事专业化背景的调解员,促进商事纠纷精准沟通与解决。通过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调解观摩、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座谈等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升纠纷化解能力。

3.创新多种现代化调解新模式,提高跨境纠纷解决便捷度

一方面开展跨境纠纷“线上+线下”融合调解。调解中充分学习前海法院5G远程视频调解室和深圳法院“深融多元化平台”,拓展平台在线调解,推广跨境在线调解,依托邮件、微信、电话等多种渠道开展线上调解工作。另一方面探索“域外调解+域内司法确认”模式。为了保障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权利,通过与域外调解机构合作,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地点、调解方式和调解人员,为域外当事人提供方便经济的调解方式,为“一带一路”沿线商事主体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商事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创新

深圳国际仲裁院,同时也是粤港澳国际仲裁中心,为建设国际仲裁中国高地,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世界知名仲裁机构的合作,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同时,为落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这项综合改革任务,深圳先行示范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促成前海法院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合作关系,打造或诉或裁的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

1.联盟合作,融入港澳因素仲裁

在仲裁员组成方面,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管理规定,选任不少于三分之一来自港澳和海外的理事和仲裁员,一方面参与跨境纠纷解决,另一方面参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实现三地共建、共享、共治。在规则结构方面,深圳国际仲裁院创新一些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与香港开展国际仲裁协同创新,以香港为默认仲裁地,深圳国际仲裁院还开创了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承认和执行的先例。在案件结构方面,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化与港澳合作,每年解决了大量涉港澳跨境的商事纠纷,发挥了国际商事仲裁跨管辖、跨境执行的特殊作用,也推进了粤港澳的稳定经贸合作。

2.前置调解,首创谈判促进机制

深圳国际仲裁院自2007年第102届广交会起成为广交会官方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以调解为前置方式、仲裁为支撑的“展会调解+商事仲裁”争议解决机制,为广交会采购商和参展商调解纠纷,促使双方现场履行裁决,迄今为遍布119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解决了商事纠纷。比调解更前置的是把纠纷化解在矛盾发生之前。深圳国际仲裁院在2016年成立了“谈判促进中心”,谈判促进是除仲裁、调解外的第三种争议解决方式,也是更前置的方式,这是一种居中协调的机制,主要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调解是在已经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启动的,但谈判促进的时候不见得已经有争议了,或许双方的谈判陷入僵局,只是为了推动双方来达成一致的意见。与侧重事后的调解方式不同,谈判促进通过居间调解,可以在争议发生前促成双方达成合作。

3.机制对接,创设商事争议解决的“软联通”

深圳国际仲裁院推动完成了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交流合作平台建设,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构开展合作交流提供便利。早在2013年,为了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促裁机制对接,深圳国际仲裁院就创设了“港澳调解+深圳仲裁+跨境执行”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模式,联盟主席由粤港澳三地“轮流坐庄”。仲裁合作机制充分体现开放、平等、透明,拓展国际仲裁合作的“朋友圈”,中国仲裁裁决从“深圳+香港”走向世界。

根据简化规则1、规则2,以PG&E69节点系统为例,标准PG&E69节点系统如图1(a)所示,简化PG&E69节点系统如图1(b)所示。

(四)商事纠纷 “诉非衔接”解决机制的创新

1.实行先行调解的引导促进机制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首位,规定除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纳入“深融多元化平台”适用调解程序先行处理。建立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完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负担机制,强化促进调解机制。

2.完善“诉”与“非诉”衔接机制

建立先行调解工作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加强对案件全流程跟踪,对于诉讼中当事人仍有调解意愿的案件,移交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进行调解,将高效便捷化解纠纷的理念贯穿诉讼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可以选择商事仲裁。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当事人无须在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进行举证,提高庭审效率;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缩小争议。

三、深圳创新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影响

深圳先行示范区以前海自贸区为龙头,聚集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资源,充分发挥了深圳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法治示范功能,构建了深圳先行法治示范区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一)开拓了商事法律规则衔接制度

深圳先行示范区的建设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一国两制三法域”,粤港澳三地的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分属于不同关税区域,为此,深圳前海法院在跨境商事纠纷解决中探寻实体规则衔接和诉讼规则衔接的两方面法律规则衔接制度。特别是在商事活动的实体规则衔接方面,编制了内地与香港地区公司股权转让、内地与香港地区民间借贷的规则比较相关法律规定;在商事诉讼规则衔接方面,制定了跨境商事诉讼规则衔接的工作指导规定。深圳前海法院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从实体规则和诉讼规则两个方面进行探索,分领域、分步骤、分阶段推进跨境商事法律规则衔接,寻求开放发展的最大公约数,努力打造更为便捷、高效、权威的商事诉讼体系,推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则衔接制度,既注重实体与程序相互衔接,又强调制度构建的体系化与纠纷解决的实效性平衡,是前海法院助力前海成为“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引领制度创新“策源地”的最生动司法实践。

(二)构建了商事解纷机构联通体系

深圳先行示范区积极推进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将继续深化“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与机制建设,发挥出了法治示范城市的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

(三)创新了商事纠纷解决路径的新范式

党的二十大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离不开法治建设的发展,现代化的建设必须依靠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凝聚发展力量,为中国式现代化从发展走向胜利保驾护航。深圳先行示范区以建设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充分发挥先行示范区立法权的独特优势,大胆探索多元商事纠纷解决的先进机制;利用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支持并吸取国外订立商事规则的经验,开通规则衔接的“双车道”与机制对接的“软联通”,构建具有深圳前海特色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展现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法律规则衔接的新思路,创新了商事纠纷解决路径的新范式。

综上所述,在商事纠纷解决中,深圳先行示范区通过凝聚法律专业人士、融合仲裁与调解的专业机构、建设专业解纷平台,加强诉调对接、调解仲裁融合、智慧在线解纷平台建设等内容法治化、规范化、国际化,推动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平台一体化、实效化、便民化,由此加强前海自贸区法治力量改革创新,助力深圳先行示范区法治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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