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协商何以有效:必要因素与组态路径

2023-08-07 16:36钟倩刘泠泠潘一谷
村委主任 2023年1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乡村治理乡村振兴

钟倩 刘泠泠 潘一谷

摘要:乡村协商议事是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要途径,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农村的实践。在此背景下各地纷纷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协商治理形式,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协商治理格局。文章借助fsQCA3.0软件,对29个案例进行定性比较分析,得出实现乡村有效协商有三个必要因素:协商制度的效力、村内非正式组织的介入和政府参与,并将乡村有效协商呈现的九条组态路径,归纳为三种类型:政府主导型、村内驱动型和多元共治型。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治理;协商民主

文章编号:1674-7437(2023)01-0021-05        中国图书分类号:D267.2;D422.6      文章标识码:A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指出“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3]”。乡村协商治理是通过协商、沟通与合作等方式,实现乡村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和决策,是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维护社会稳定,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乡村落地的重要实践内容。

1 问题提出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4]”。许多村庄因地制宜,探索破解出当前乡村协商治理困境的路径,形成有效协商的典型经验,如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的“四权四制三把关 激发村民自治活力”、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的“四民工作1+1”助推乡村治理、重庆市渝北区的建强‘民情茶室助力乡村善治”、浙江温岭扁屿村“民主恳谈会”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东阳镇的“有事来说”,完善基层民主协商议事制度。各地纷纷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协商治理形式,有力地推动农民参与协商,化解了许多潜在的矛盾纠纷。形成诸如“民主恳谈会”“党群议事会”“四议两公开”“村民说事” 等多层次多类型的协商治理格局。但是在乡村协商的实践中,农民对协商治理不了解,协商参与不积极,对参与协商结果不满意仍然是许多农村的现实写照。因此,有必要基于典型实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出提升乡村协商治理效能的路径。

2 研究设计与分析框架

2.1 研究设计

为实现村庄关于农民参与协商治理效果的具象化测量,文章选取江西、广东、浙江、福建等地26个村庄的29个协商事件进行深度调研。一是访谈中村庄普遍关注的焦点案例;二是近五年调研调查乡村进行公开报道案例。案例涉及乡村土地、矛盾纠纷等多项内容。这些协商治理活动的有效性,通过两个维度来衡量:一是村民认可,二是公开新闻报道。同时,为保证材料的一手性、可靠性和深度性,案例编码过程运用SPSS软件计算编码信度,两组信度系数为0.892,大于0.8,编码可信。

论文选择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以下简称:QCA)来探讨促进农民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定性比较分析法(QCA)是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拉金(Charles Ragin)于1987年提出的一种以案例为导向的理论集合研究方法[5]。其基本思想是以集合论和布尔运算作为其方法论的基石,探究前因条件组合如何引致被解释结果出现可观测的变化或不连续(Fiss, 2011)(前因条件组合简称“组态”)。方法包括清晰集、模糊集和多值集。考虑到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有效性的影响因素较为复杂,且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不能简单地用二分法来进行判定,因此本文主要使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fsQCA)来研究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路径。

2.2 分析框架

根据已有关于乡村协商治理的研究,文章从“主体—制度—协商形式-政府支持-村内组织”等五个维度构建影响乡村协商治理效能的分析框架[6]。其中协商主体聚焦是否为多元,即除农民和村“两委”之外还有无其他主体;制度聚焦协商制度的效力,即村民是否认可村内协商制度的议程;协商形式聚焦议事协商的形式是否正式,通常以村里议事会议召开的形式为正式形式,非正式的协商形式则包括乡贤、民间组织的介入等;政府支持聚焦政府资金投入和上级干部参与两个内容;村内组织则聚焦村内组织是否介入协商,如宗族、妇联组织等。

2.3 變量设定与测量

本调查报告主要参照Ragin提出的编码方案,即根据条件变量判断维度分别赋值为1、0。变量的测量与赋值结果(见表1),变量取值转换为1或0,将质性内容转化为量化数据。赋值为1的表示变量“是或存在”;赋值为0的表示变量“否或不存在”。

治理效果。是否有效协商关键取决于村民对协商的满意程度。村民满意和对协商决策认可,则表示协商有效,赋值为1,反之则赋值为0。

治理主体。乡村治理主体是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村内农民、村户籍外出人员、村干部等,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协商治理能够为乡村协商治理注入活力,有助于形成乡村治理人人参与的体制机制,由此,将乡村协商治理实践中的多元主体部分作为主要变量指标。若有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协商治理,则赋值为1;反之则赋值为 0。

治理制度。协商制度的效力强弱影响着乡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指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7]。在乡村协商治理中,村委会在村事务处理,村民沟通等环节都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据此,将乡村协商治理中协商制度的效力作为治理制度的考量维度。若该村庄有协商制度的效力,则赋值为1;反之则赋值为 0。

治理支持。政府元素在乡村协商治理中往往能够发挥擎天柱石的作用[8]。纠纷的产生往往是来自当事主体对自身利益的不满,当农民发生纠纷陷入僵局时,政府资金支持往往能够起到兜底作用,使矛盾化解立竿见影。此外,政府在乡村协商治理工作中的参与对乡村协商治理工作的进程具有推动效果,据此,将政府资金投入和上级政府支持作为两个维度进行考量。若该乡村治理项目工作中有政府资金支持,则赋值为1;反之则赋值为 0;若该乡村协商程序中有上级政府官员参与,则赋值为1;反之则赋值为 0。

治理组织。乡村中还存在一部分非正式组织成分,如:妇女团体、红白喜事协会等,这部分乡村治理主体往往对村庄人际关系、邻里性格等较为熟悉,能够参与到乡村协商治理当中并在其中产生效能。据此,将乡村非正式组织介入作为治理组织的一个维度进行考量。若有村里非正式组织介入乡村协商治理,则赋值为1;反之则赋值为 0。

治理渠道。所谓渠道,在乡村治理中的体现主要是农民有意见或发生矛盾能够反映的通道,即在该通道“有事能说,有事可说”,一般表现为村民议事会、村民会议等正式协商的形式。渠道的畅通性影响着农民表达的意愿,进一步影响乡村协商治理的效能。据此,以协商是否在规定的协商平台作为维度进行考量。若乡村协商治理活动在村级议事平台展开,则视为正式协商形式,赋值为1;反之则赋值为 0。

2.4 调查结果

2.4.1 乡村有效协商治理的必要因素

将基础数据导入fsQCA 3.0软件,对变量进行布尔最小化运算,得到单个条件变量的必要性分析结果(见表2)。根据提供的结果,以下是各条件对乡村协商治理有效性的影响进行的分析:

多元协商主体按0.24的一致性和0.857的覆盖率影响有效协商;多元协商主体在此反而具有较高的一致性(0.76)和覆盖率(0.864),对有效协商的影响较大。当主体不多元的情况下,乡村协商治理有效几乎不可能;当主体多元时,乡村协商治理有效可能性较大。因此,多元协商主体对乡村协商治理起到关键作用。

正式协商形式的一致性和覆盖率都较高,为0.538和0.933,对有效协商有较大影响。当村内使用村民议事平台进行议事协商时,乡村协商治理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当村内没有用村民议事平台进行议事协商时,乡村协商治理可能有效,但可能性较小。 ~正式协商形式相反,其一致性和覆盖率都较低,影响较小。说明,有村民议事平台对乡村协商治理的影响更大。因此,正式协商的形式对乡村协商治理起到关键作用。

多元协商主体、政府参与和政府资金投入的分析方式和结果与正式协商形式类似,它们的一致性和覆盖率较高,对有效协商有一定积极影响。但影响程度稍低于正式协商形式。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和政府资金投入的分析方式和结果与正式协商的形式相似,都对乡村协商治理有一定积极影响,但影响程度稍低于正式协商的形式。因此,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和政府资金投入对乡村协商治理不起关键作用。

乡村非正式组织按1的一致性和1的覆盖率对有效协商的影响最大。当乡村协商治理有乡村非正式组织时,治理很可能有效;当乡村协商治理无乡村非正式组织时,治理几乎不可能有效。 ~乡村非正式组织相反,其一致性和覆盖率都较低,对有效协商的影响较小。说明,无乡村非正式组织比有对乡村协商治理有效性的影响小。乡村非正式组织对乡村协商治理有效起到关键作用。

总的来说,实现乡村有效协商有三个必要因素:一是协商制度的效力即农民协商议事制度的认同;二是非正式组织的介入;三是政府参与,即协商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的参与。通常案例中只要有一个因素发生,协商治理就可能有效。

2.4.2 乡村有效协商治理的组合因素分析

通过一致性和覆盖率指标来进行组态分析,判断分析不同要素组合是否也对结果变量具有良好的解释力。将真值表录入fsQCA3.0软件,可运行出复杂解(Complex Solution)、中间解 (Intermediate Solution) 和简单解 (Parsimonious Solution) 三种结果。由于中间解一般介于复杂解和简单解之间,既不会一成不变地按照变量设定而出现,又不会违背案例的事实,得到结论的启示性和普适性较好,是最具代表性的解释。通常被认为是最能说明问题的解,在实际应用中也多采用此方案。因此,本文选取中间解进行分析。组合路径中的一致性(Consistency)都相同且为“1”,表明测量结果对案例解释度高。覆盖率(Coverage)达到0.84,说明这9个条件组合以及所选择的相关案例对乡村协商治理有效均具有较高的解释力度。(见表3)

路徑组合一:~多元协商主体*~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组合表明如果在乡村协商治理中,在政府参与乡村协商治理的情况下,就算乡村协商治理主体单一、村委会主导性低、政府无资金投入且村内没有非正式组织参与协商治理也可能实现乡村协商治理有序、有效。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乡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160 000,必要性为0.160 000。

路径组合二:~多元协商主体*正式协商形式*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组合表明,在乡村协商治理当中,协商通过正式协商形式如:村民议事平台、村民会议等,且村委会主动领导的情况下,参与协商主体单一,政府无资金投入,村内没有非正式组织参与协商也能实现乡村协商治理有效。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乡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160 000,必要性为0.160 000。

路径组合三:~多元协商主体*正式协商形式*~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组合表明,在乡村协商治理过程中,如果农民通过正式协商形式进行协商且有村里非正式组织如:红白喜事会、妇联等参与协商,则就算协商主体单一、无政府参与、政府无资金投入,也有实现乡村协商治理有效的可能。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乡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080 000,必要性为0.080 000。

路径组合四:多元协商主体*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组合表明,在乡村协商治理过程中政府和乡村非正式组织缺失协商过程的情况下,村内应让多元协商主体参与,并要求村委会领导力强且参与度高,政府安排资金投入。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乡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080 000,必要性为0.080 000。

路径组合五:~多元协商主体*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组合表明,在协商主体单一、村内无正式组织的时候,村委会应发挥其主导性和领导力,政府应参与乡村协商治理,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乡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200 000,必要性为0.200 000。

路径组合六:多元协商主体*~正式协商形式*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组合表明,在村内无村民议事平台、政府没有安排资金和参与协商的情况下,需要尽可能让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协商,村委会要做好领导工作,主持大局,发挥乡村非正式组织的能动性和治理效能。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乡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040 000,必要性为0.040 000。

路径组合七:多元协商主体*正式协商形式*~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路径表明,在村委会形同虚设、效能低,且村内没有非正式组织参与协商的时候,要在保证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条件下,利用村民议事会、村民会议等正式协商形式协商。与此同时,政府应参与其中起到领导作用补足村委会的缺失,同时可以安排资金进入协商,起到“润滑油”的作用。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乡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040 000,必要性为0.040 000。

路径组合八:多元协商主体*正式协商形式*~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路径表明,在村委会效能低、政府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应尽量让农民、社会人士等多元化主体参与协商,同时发挥村里非正式组织能动性,使其参与到协商程序中,在村内正式的协商平台进行议事协商,政府需要派遣上级官员进行介入,促使协商过程秩序化。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乡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040 000,必要性为0.040 000。

路径组合九:多元协商主体*~正式协商形式*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路径表明,在村内无村民议事平台的情况下,基于参与主体多元的前提下,村委会应做好领导工作,政府可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辅助或主导协商工作并提供一定资金支持,安排村里非正式组织或村民团体参与协商过程。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乡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040 000,必要性为0.040 000。

通过交叉对比上述九条路径组合,可以将乡村治理的九条路径综合为政府主导型、村内驱动型、开放共治型三种类型。

政府主导型(路径一、路径二、路径五)。特征是协商主体单一(村委会为主),村委会效能高,且政府有资金或政府参与协商,政府在协商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主导型路径是政府对农民协商过程积极性干预、促使村委会活力进一步激活,形成相对强势的领导机制保障协商有序进行。补充了单一主体在实现乡村协商治理中的条件缺陷。

村内驱动型(路径三、路径六、路径八)。村内驱动型乡村协商治理模式特征依靠村内力量来驱动协商过程,实现良好治理效果,包括民间自治型和村内共治型两个方面:民间自治型下的乡村协商治理模式注重多元主体参与和纵向管理,突出自治精神,协商较为活跃。特征是协商主体多元,村委会效能高,但政府无资金或相关人员参与,完全依靠村民和村内组织自治。没有政府参与时,村民对村委会和组织依赖强,培育“自治自豪”氛围。村内共治型下的乡村协商治理模式注重依靠领导统领和管理经验推动有序。特征是协商主体单一(村委会主导),村委会效能高,但政府无资金或人员参与,依靠非正式组织共治。它是良好自治生态的体现,领导力强的村委会不仅在协商中起领导作用,还能发挥管理经验,使协商更人性化、顺畅,既保障过程有序又维护和谐稳定。村内驱动型模式整体上注重依靠村内力量推动协商治理,实现民主参与和良好治理,不同在于一种模式更倚重多元主体与纵向管理,一种模式更依赖领导统领与管理经验。无论是民间自治型还是村内共治型,村内驱动型都体现较高自治意识和参与度,以实现治理效果。

开放共治型(路径四、路径七、路径九)。特征是协商主体多元,村委会效能高,且政府有资金或人员参与,但政府不是唯一的主体,多方共同参与协商与治理。多元共治型对领导层面和主体层面的要求都相对较高,是一种十分优越、理想化的乡村协商治理生态。在协商过程中既发挥了村内管理优势,又有上级管理资源保驾护航,搭配多元化主体的活性,使乡村协商治理有效易如反掌。但同时,这种类型对治理主体和领导层面的要求都相对较高,需要主体做到“有事敢说”,也需要政府和村委会规范职责范围、抵制腐败、拒绝低能。以此,实现乡村协商治理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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