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钊鹏 ,张晓杰,张慧,王晗
(1.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7;2.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经济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99)
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矛盾的必然选择。2020 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将污染防治贯彻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近年来,第三方污染治理以其专业性和技术性逐渐受到关注,2017 年,环保部(现生态环境部)出台《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挥出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建立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
“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治理模式存在政府与企业二元治理主体之间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困境,导致污染防治效果不理想等问题[1]。一方面,作为污染治理主体和监管主体,政府受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限制[2],存在与排污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3],因此可能出现决策错误。同时,由于“可确定的,先验超然的‘公共利益’根本是不存在的”[4],碍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可能接受企业的“寻租”,出现“吉登斯悖论”下“政府失灵”的困境。另一方面,企业作为生产主体,污染治理多处于从属地位,技术创新能力和集成能力较差,不能高效处理复杂环境污染问题[5],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和环境资源公共性、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特征下,可能以损坏环境为代价开展生产活动,产生“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行为[6],造成市场失灵。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相对于传统治理模式而言具有显著优势,特别是针对重污染行业的环境治理。首先,能够克服市场失灵,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基于环境政策工具在二元主体之外引入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突破了传统模式的一元性与单向性[7],有助于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等弊端。其次,能够提高企业污染治理效率,分工提高专业化水平从而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8]。第三方治理模式使排污企业由不熟悉、不专业、不擅长的治污领域中抽身[9],将“治污者”身份赋予第三方企业,提高了治污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率[10];最后,能够增进行业治理效能,第三方治理模式可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治理领域[11],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借助市场机制的竞争性和公开性发挥第三方治理主体的创新性和灵活性,有助于产生规模递增效应,降低治污成本,提升治理效能[12]。煤电行业是污染密集型行业,其污染治理需要更专业的第三方企业参与。燃煤发电在我国发电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受资源禀赋和发电成本限制,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煤炭仍会承担第一能源的角色[13],因此,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环境治理企业以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可以更好地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的实现。
但是,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还处于早期阶段[14],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阻碍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良性发展。首先,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尚不完善[15],排污企业无法获得第三方环境治理企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全貌,因此第三方企业在接受燃煤电厂治污委托后,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可能“偷懒”进行污染转移,加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中环境服务企业数量多且治理水平参差不齐[10],增加了排污企业辨识、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的难度,使得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上升,进一步引发了第三方治理企业虚假治理的动机[16],导致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理想。其次,第三方治理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影响了燃煤企业和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之间的信任度,导致排污企业和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交易成本上升[17],削弱了第三方治理模式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降低了排污企业雇佣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并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价格机制和制度规则尚不完善,当排污企业违规排污成本低于雇佣第三方企业治理的成本时,排污企业可能选择违规排污。
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第三方治理市场存在的失灵问题等,使得政府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政府主要通过补贴、税收、罚款等方式对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一方面,针对排污企业存在的违规排污问题,政府出台环境税政策,提高企业违规成本,减轻排污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18],同时,政府对排污企业雇佣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费用进行补贴,通过激励规制手段,规范了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行为,激励企业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另一方面,针对第三方企业在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偷懒”行为,政府将通过罚款对其进行规范。然而,政府作为有限理性主体,在监管的过程中会根据自身的成本和收益选择不同的监管“概率”,同理,企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对是否治理污染进行成本收益比较,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基于不同污染治理程度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其成本收益比较的结果也会受到政府监管概率的影响,本质上可以看作是政府、污染企业和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之间的博弈[19]。
梳理现有文献发现,演化博弈模型在环境污染治理领域的应用十分广泛。多数学者通过研究政府与排污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比如,CHEN 等[20]构建演化博弈模型研究企业的污染共治问题,发现政府监管的效果受到企业收益和成本的影响,应提高被动污染治理的处罚力度。但是,罚款等措施提高了企业经营成本,不利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卞晨等[21]研究了政府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发现激励型的环境规制工具能促进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公众的监督能放大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初钊鹏等[22]研究政府雾霾治理时发现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公众等多方协同治理的模式十分重要。也有一些学者尝试将第三方治理机制引入演化博弈模型,XU 等[23]建立了以政府、环境服务企业和排污企业为主体的演化博弈模型,分别指出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发展中政府协调和监督角色、相关财政政策以及处罚力度和政府监管成本的重要意义。周志方等[24]研究了土地污染领域的第三方治理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影响第三方企业治理策略的关键在于治理费用和政府的管控力度。
梳理相关文献发现,目前多数学者的关注重点在于排污企业的末端治理或绿色技术创新,较少有学者关注第三方治理,虽然部分学者在研究中引入了第三方治理模式,但这些学者大多关注第三方治理机制及其法律责任界定,几乎没有学者引入市场定价机制,对第三方治理模式于能源密集的火电行业的应用进行研究,而火电行业的经济性及其在未来较长时间内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利用第三方治理解决火电行业高污染问题的必然性。因此,本文将在从政府干预的视角出发,以燃煤电厂为例,建立基于市场定价的政府、燃煤电厂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分析目前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的第三方污染治理模式存在的困境,讨论政府规制下各种环境政策组合促进燃煤电厂和第三方治理走向合作共治的理想演化均衡条件,为政府推进第三方治理模式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
煤炭发电具有高体量、高污染的特点,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燃煤电厂在生产经营之外需要对污染物进行合理处理。但燃煤电厂的污染处理需要占用一定资金,此时企业边际成本将增加,影响企业经营决策[25],继而影响其生产经营利润。现在,在技术特征、政策约束下,燃煤电厂仍处于垄断市场中[26],致力于通过发电容量的多寡头的竞争博弈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本部分旨在计算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和违规排污时的利润,考虑到2018 年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合计为20 654 亿千瓦时,其中大型发电集团交易电量占比达66.39%,因此将燃煤发电市场视为一个寡头市场进行分析,并作如下假设:
假设1:燃煤电厂可以选择投入较高的服务费用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实现达标排污,也可以选择不达标排污即违规排污的策略。当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治理污染时,单个燃煤电厂的产量为q1,燃煤电厂i的产量为q1i,此时总产量为Q1;当燃煤电厂选择不达标排污策略时,资金向生产经营倾斜,拥有更多有发电能力的机组,此时可以通过发电权交易承购更多发电份额,燃煤电厂i的产量为q2i=γq1i(γ>1),假设单个燃煤电厂产量改变对于总产量的影响较小,不会对均衡价格产生影响。
假设2:每个燃煤电厂都是完全相同的企业,独立地选择自身的发电量,并认为当一个燃煤电厂改变策略时,作为其竞争对手的发电厂的发电量保持不变,即他们同时选择产量进行竞争[27];每个企业共同面临的市场需求曲线是线性的[28],并且都准确地了解市场需求曲线;此时,每个燃煤电厂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同质的,企业没有生产能力限制,并且不考虑生产经营成本。
当燃煤电厂选择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的策略时,市场需求曲线为:
企业i的利润函数为:
市场均衡情况下的价格水平为:
企业i的最大化利润为:
同理可得,当燃煤电厂选择违规排污策略时,企业i的最大化利润为:
因此可得在市场机制下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和违规排污时的利润函数,分别为即相对于雇佣第三方企业治理,燃煤电厂在违规排污下可获得更高的利润,因此,在无政府干预下,燃煤电厂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会选择违规排污。
通过燃煤电厂市场博弈模型可知,无政府规制下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不能得到良性发展,应引入政府监管机制规制参与主体行为。下面将燃煤电厂置于演化博弈系统中,构建以燃煤电厂、第三方企业(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和政府为博弈主体的演化博弈模型,主体对应的策略分别为{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违规排污}、{严格治污,污染转移}、{严格监管,宽松监管}。在t时刻,燃煤电厂选择“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的概率为x(0 ≤x≤1),第三方企业选择严格治理的概率为y(0 ≤y≤1),政府选择“严格监管”的概率为z(0 ≤z≤1)。
假设1:政府实施激励型环境规制政策激励燃煤电厂和第三方企业合力进行污染处理。设置专项补贴用于补贴燃煤电厂雇佣第三方服务企业的成本,对于燃煤电厂雇佣第三方企业治污实现排污达标起到正向激励作用;环境税通过增加燃煤电厂违规排污的损失,从负向增加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净收益。设置针对第三方企业的罚款以增加其污染转移的损失,进而从负向增加第三方企业“严格治理”净收益,激励第三方企业严格治污。其中,针对燃煤电厂的补贴于污染治理活动开展前下发,以缓解其资金周转紧张困难。
假设2:相对于燃煤电厂,第三方企业污染治理专业性更强,效率更高,雇佣第三方企业治理可以降低社会治污成本[29],即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企业进行污染处理的成本低于其依靠自身技术、设备达标处理污染的成本,因此,燃煤电厂进行污染治理即会委托第三方企业进行治理。当燃煤电厂雇佣第三方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并实现排污达标时,需要向第三方企业支付服务费用E,此时燃煤电厂生产经营所得利润为π1i,当燃煤电厂“违规排污”时,将不对生产污染物进行处理,此时,其资金向生产经营倾斜,获得的利润为π2i。
假设3:第三方企业接受燃煤电厂的委托,若第三方企业严格治理,则会得到服务费用E,此时,第三方企业的治理成本为C1;第三方企业的严格治理实现了污染治理达标,带来环境收益R2。但在市场中,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第三方企业可能在接受治污委托后进行污染转移,当第三方企业污染转移时,其污染转移率为1-λ,即治理程度为λ,此时第三方企业治理成本为λC1,并得到服务费用λE。
假设4:政府对燃煤电厂和第三方企业进行监管,当政府严格监管时,其监管成本为C2并获得声誉收益R1,在燃煤电厂选择雇佣第三方企业下,若第三方企业严格治理则燃煤电厂会得到补贴J1,若第三方企业进行污染转移,则燃煤电厂会被收回补贴,政府根据污染排放情况向燃煤电厂征收环境税(1-λ)T,向第三方企业征收罚款(1-λ)F;若燃煤电厂违规排污,政府会对燃煤电厂征收环境税T。当政府宽松监管时,其监管成本为βC2,此时若在燃煤电厂选择雇佣第三方企业下,若第三方企业严格治理则燃煤电厂仍会得到补贴J1,第三方企业进行污染转移,则燃煤电厂有β概率会被收回补贴J1,有β概率被征收环境税(1-λ)T,第三方企业有β概率被征收罚款(1-λ)F;若燃煤电厂违规排污,政府有β概率对燃煤电厂征收环境税T,并追回补贴J1。
根据模型假设及其关系分析可得政府、燃煤电厂和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的支付收益矩阵,见表1。模型变量说明见表2。
表1 政府、燃煤电厂、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支付收益矩阵
表2 模型变量说明
系统动态演化过程受到博弈参与方燃煤电厂、第三方企业和政府之间策略选择的相互作用影响。博弈方以期望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调整其策略选择,因此政府希望通过运用政策工具影响博弈参与主体的支付函数从而干预其策略,进而实现宽松监管下燃煤电厂和第三方企业合理治污的目标,使得系统收敛于理想状态。
1.3.1 单种群演化稳定策略
企业策略选择的复制动态方程:
同理,第三方企业和政府的复制动态方程分别为:
对式(10)的均衡点进行讨论:
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情形1:若y=y0,则F(x)=0,此时,所有点都是稳定的。
情形2:若y≠y0,令F(x)=0,则稳定点为x=0和x=1。
对F(x)求导可得:
2.3.2 演化博弈系统稳定性
根据Malthusian 方程,燃煤电厂、第三方企业和政府复制动态方程,即三维动力系统(J)为:
为方便计算,令:
根据李亚普洛夫稳定性理论,可以通过雅可比矩阵的特征值确定平衡点的渐近稳定性[30]。表3 为系统(J)8 个纯策略平衡点、特征值以及渐近稳定性条件。
表3 系统(J)的平衡点、特征值及渐进稳定性条件
根据表3,演化博弈系统可能收敛于4 个纯策略演化稳定均衡,其中政府宽松监管下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企业进行污染治理且第三方企业严格治理的策略E7(1,1,0)是理想演化稳定均衡策略。因此,下一节将通过数值仿真探究政府如何通过调控政策工具组合激励燃煤电厂雇佣第三方企业治理污染,并且第三方企业严格治污,从而实现治污目标,即使系统收敛于E7(1,1,0)均衡点。
图1 博弈主体的策略选择演化相位图
2.1.1 参数赋值依据
模拟主要参数为燃煤电厂违规排污被征收的环境税、第三方企业严格治污成本和政府严格监管的成本,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中“2019 年环境保护税额”以及《中国环境年鉴2020》中“2019 年完成环保验收项目环保投资额”和“2019 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为其赋值,经计算T∶C1∶C2=1 ∶12 ∶6.9,因此取T=1,C1=12,C2=6.9。
其他参数根据与主要参数的关系赋值。Qmax是售电量上限,以“2019 年全国煤电发电量”为其赋值,即Qmax=4.56×109MWh;b是电量需求逆函数的斜率,反映电力总需求侧对市场价格的响应,参考陈皓勇 等[31]、张新华等[32]的研究,取b=0.02;2018 年我国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等10 家大型发电集团交易电量占全国发电企业总交易电量总量的66.39%。因此,取n=10;γ为燃煤电厂选择不达标排污策略时的产量系数,且γ>1,取γ=1.000 1。由此计算可得T∶π1∶π2=1 ∶155 656 ∶155 671,即π1=155 656,π2=155 671。E是环境服务费用,初始情况下取E=C1=12;R1是政府选择严格监管策略时的声誉收益,取R1=0.1。J1是燃煤电厂雇佣第三方企业治理污染时的政府补贴,其取值上限为第三方企业严格治污的成本,取值区间为[0.1,12],初始情况下取J1=0.5、C1=6,F是第三方企业污染完全转移被征收的罚款,初始状态下取罚款与环境税相当,即F=T=1。另外,λ为第三方企业治污治理程度,初始状态下令λ=0.5;β是政府消极监管时督查概率,初始状态下令β=0.5。
2.1.2 初始情景模拟
基于以上赋值可得到初始情景下系统收敛情况,见图2。根据图2,初始情景下,30 期后燃煤电厂的演化稳定策略为“违规排污”,第三方企业无演化稳定策略,政府的演化稳定策略很快成为“严格监管”。进一步模拟可知,第三方企业初始行动比例影响其策略选择。
图2 初始情形的系统收敛情况
具体而言,在燃煤电厂、第三方企业和政府的博弈中,由于政府监管强度较低、罚款力度不足,第三方企业不会选择“严格治理”的策略,其策略随初始意愿的改变而改变。燃煤电厂雇佣第三方企业进行污染治理不仅需要支付高昂服务费用,而且在信息不对称下难以有效识别第三方企业治理能力和效率,第三方企业可能污染转移,而选择“违规排污”时不仅不需要缴纳服务费用,还会因为节省治污成本承购更多发电份额,获得额外收益,导致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的净收益为负,并且政府对燃煤电厂征收的环境税不足以抵消其违规排污的净收益,将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净收益由负转正,因此燃煤电厂在博弈中选择“违规排污”策略的比例将迅速上升。此时,政府如果采取“宽松监管”的策略,则会造成燃煤电厂“违规排污”骗补行为增加,扩大了政府“宽松监管”的损失,因此,为应对企业“违规排污”行为,政府逐渐提高监管强度,选择“严格监管”策略。
改变初始情形的假设条件设定,会使得种群的演化稳定策略随之发生改变。在初始情景下系统表现为政府严格监管下,燃煤电厂违规排污且第三方企业不能严格治理,为改变初始情景的结果,实现燃煤电厂选择“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策略,且第三方企业选择“严格治理”策略,需要政府政策调控。首先提高针对第三方企业的规制强度,通过加大罚款力度和政府监管强度促进第三方企业选择“严格治污”策略;然后,提高针对燃煤电厂的规制强度,如加强环境税征收力度或专项补贴力度,激励燃煤电厂选择“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策略。下面,分别从对第三方企业规制和对燃煤电厂规制两方面入手进行模拟,探究实现政府宽松监管下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且第三方企业严格治污的理想状态的政策组合和设计。
2.2.1 政府对第三方企业规制
第三方企业的策略选择直接影响到燃煤电厂的策略选择,第三方企业的严格治理可以提高第三方治理行业的规范性,减弱信息不对称对燃煤电厂的负面影响,因此本部分在保证燃煤电厂选择雇佣第三方企业治理情境下模拟政府规制策略对于第三方企业的影响作用。
根据表3 可知,第三方企业进行“严格治理”必须满足(1-λ)(-C1+βE+βF)>0 以保持净收益为正。同时,(1-λ)(-C1+βE+βF)>0 也是满足系统收敛于理想稳定均衡点E7(1,1,0),即政府宽松监管下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且第三方企业严格治理的条件。具体来说,政府可以通过干预监管强度和罚款力度的政策组合调控第三方企业的策略选择,结果见表4。
表4 系统收敛于E7(1,1,0)的β和F值
根据表4,随着政府监管强度β的提高,政府对第三方企业罚款强度F有所降低,表明政府监管强度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罚款政策利用效率。政府监管概率的提高抑制了第三方企业的投机行为,反向增加了第三方企业选择“严格治理”的净收益,从而增强了政府针对第三方企业规制政策的执行效率,避免罚款强度过高对第三方企业的负面影响。另外,随着罚款力度F的增加,政府监管强度β有所降低,表明政府对于第三方企业的罚款强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政府监管压力。罚款强度的提高增加了对于第三方企业投机进行污染转移的规制强度,反向增加了第三方企业“严格治污”的净收益,激励作用更加显现,从而政府可以降低监管强度,降低政府监管负担。总之,政府监管强度和罚款相辅相成,具有同方向的政策效果,监管强度和罚款力度的政策组合可以帕累托提高环境规制效果。
2.2.2 政府对燃煤电厂规制
根据表3 可知,燃煤电厂选择“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必须满足βJ1+T-E+π1i-π2i>0 以保证燃煤电厂选择“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策略的净收益为正。具体来说,政府对于燃煤电厂的规制政策可以从提高监管强度、专项补贴标准和环境税征收力度三个方面进行,本节基于第三方选择“严格治理”策略,分别对三项政策参数及其交互作用进行讨论。基于上一节分析,第三方企业策略选择受到政府监管强度和罚款力度的影响,本节基于政府在适中监管强度下的罚款力度继续进行讨论,此时罚款力度F=8,对于第三方企业的反向激励作用较大,可以支持政府在较低监管强度下实现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治理”且第三方“严格治理”的理想状态。
(1)监管强度提高模拟。政府监管可以起到抑制燃煤电厂违规排污及骗补的作用,如果政府疏于监管,则政府规制效果会受到影响,因此可以通过调节监管强度β影响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效果。初始情景下的政府监管概率为β=0.5,现保持其他参数不变,以0.4 为步长,模拟β在区间[0.1,0.9]的燃煤电厂策略选择。
由图3 可知,仅仅提高监管强度,燃煤电厂“违规排污”的策略选择并没有改变。虽然政府监管强度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燃煤电厂“违规排污”的行为,但是由于政府环境规制强度较弱,对燃煤电厂的激励作用受到约束,即当政府政策规制参数不变时,仅提高政府监管强度对燃煤电厂激励程度有限。因此,政府有必要对环境规制的政策激励进行调整,以实现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且第三方企业“严格治理”的目标。
图3 不同政府监管强度的系统演化稳定趋势
(2)专项补贴标准提高模拟。仅仅提高政府监管强度无法使得系统达到E7(1,1,0)稳定均衡点,因此需要在一定政府监管强度下提高政府环境政策参数,其中,专项补贴可以增加燃煤电厂选择“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的净收益,起到正向激励作用。监管强度和专项补贴标准的提高均增加了政府财政负担,下面模拟政府监管强度β和专项补贴J的政策组合对于系统收敛至E7(1,1,0)演化稳定均衡点的影响。
根据表5,随着监管强度β的递增,系统收敛于(1,1,0)需专项补贴J是递减的,说明专项补贴和监管强度起到相同方向的激励作用,专项补贴的增加促进燃煤电厂雇佣第三方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的意愿,增强了环境政策的激励作用,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有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进。另外,随着监管强度β的递增,系统收敛于(1,1,0)的过程中,政府总支出是递减的。虽然提高监管强度增加了政府监管成本,但是可以抑制燃煤企业的骗补行为,强化补贴资金激励效果,避免资金低效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使得政府拨付少量专项补贴的情况下起到正向激励作用。由以上分析可知,专项补贴和监管强度的配合增强了政府监管下专项补贴制度的弹性,即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监管强度和专项补贴资金的组合,用一定的监管强度增加来弥补专项补贴资金减少所导致的激励下降。
表5 系统收敛于E7(1,1,0)的β和J值
监管强度和专项补贴的组合策略可以达到宽松监管下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且第三方企业“严格治理”的系统理想状态,但此时政府补贴的财政压力较大,不利于环境政策的长期执行,而长期政府规制下,环境税征收标准可渐进式发生改变,因此,下面模拟政府监管强度β、环境税征收力度T、专项补贴J的政策组合对于系统收敛至E7(1,1,0)演化稳定均衡点的影响。
据表6,系统收敛于E7(1,1,0)的过程中,β、T和J政策组合的交互作用表现出一定的规律。在政府既定监管强度β下,随着环境税T的连续增加,专项补贴J和政府总支出是递减的,说明环境税和专项补贴互相补充,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政府渐进式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可以逐步降低正向激励燃煤电厂所需的专项资金,从而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其中,环境税的增加提高了燃煤企业排污不达标的损失,反向激励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专项补贴的增加正向激励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企业开展污染治理,二者都增强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的激励作用,从而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进。因此,监管强度、环境税、专项补贴的策略组合可以协调政府财政压力以及征税对燃煤企业的负面影响,比单一政策的实施更有效。
表6 系统收敛于E7(1,1,0)点的参数组合
研究结果表明,政府监管强度、补贴标准、罚款力度和环境税征收额度均会影响各群体稳定演化策略选择,具体而言,提高罚款力度或监管强度均能促进第三方企业严格治理,对燃煤电厂的监管、专项补贴和环境税均可提高其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的积极性。进一步研究发现,环境规制策略组合比单一政策的实施更有效。一方面,政府监管强度和环境规制政策组合可以提高政策弹性,即政府监管强度的提高增加了罚款、专项补贴、环境税政策效率,提高了资金利用率;另一方面,增加补贴标准、罚款力度或环境税征收额度可降低政府监管压力。因此,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监管强度和环境规制政策的组合以实现政府宽松监管下燃煤电厂委托第三方企业治理且第三方企业严格治理的系统理想状态。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政府要适当调整监管强度和罚款力度,以平衡政府监管压力和罚款政策执行效率,实现环境规制策略组合的帕累托改进;其次,政府应在强化环境政策的执行力度的同时,重视政府监管强度、环境税、专项补贴等政策的协调性;最后,应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价格标准和评价体系。对于技术水平高且信誉良好的企业,政府可对其颁发相关证明,对于有环境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较差的相关企业,可以降低信用评级,甚至禁止其进入市场,以削弱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使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