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镇南 李中源
摘 要: 以中国2005—2017年271个地级市数据为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法研究了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的政策效应。研究结果表明:该政策对城市绿色经济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且具备持续性。同时,政府科创支持与区域环境规制均能正向提升政策效应。研究结论为进一步推广新能源试点政策、优化新能源城市空间布局及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经验证据。
关键词: 准自然实验;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经济;科创支持;环境规制
中图分类号: F 062.9
文献标志码: A
High Qua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New Energy PolicyResearch: Testing on DID Model
SUN Zhennan LI Zhongyuan
(School of Economics,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gzhou 310023, China)
Abstract: Using data from 271 prefecture-level cities in China from 2005 to 2017 as a sample, the policy effect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energy demonstration cities were studied using a double difference method.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show that the policy has a significant promotion effect on the green economy of cities and is sustainable. At the same time, both government support for science and innovation and region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can positively enhance the policy effect. This study provides empirical evidence for further promoting the new energy pilot policy, optimizing the spatial layout of new energy cities and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urban economy.
Key words: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new energy demonstration city; green economy; science and innovation support;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1 問题提出
长期以来,传统能源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十分突出,但由于资源过度依赖所引发的环境问题,不单促使资源价格上涨,更严重影响了经济综合发展状况(Hoang等,2019)。因此,我国提出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经济社会未来的主要目标(高培勇等,2019)。全面推动可持续发展并构筑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需充分考虑环境维护等广义成本(王兵和刘光天,2015)。其中,提高能源效率和升级能源消费结构是实现绿色经济发展的关键(Opschoor,2011)。因此,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发挥可再生能源在调整能源结构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1月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以优化能源结构、建立现代能源利用体系等作为发展目标,旨在降低污染排放负荷并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环境经济视角,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对地区环境污染治理能够产生正向促进作用,显著提升环境质量(Yang等,2020)。此类优化能源结构的方法不仅能大幅减少环境污染,更能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途径(Bilgen,2014;Ozturk和Yuksel,2016)。然而现有研究大多仅关注于新能源示范城市对经济增长或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忽略了长期视角下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逯进和王恩泽,2019;徐换歌,2021)。因此,准确评估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对城市绿色经济的政策效应并捕捉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对于后续“十四五”规划及2035年远景目标的实现具有理论参考价值。
本文边际贡献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第一,本文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的政策效应及持续性影响。第二,本文基于外部管理视角,捕捉政府科创支持与区域环境规制对政策效应的调节作用,揭示其对城市绿色经济发展的影响途径。第三,本文采用准自然实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模型的内生性问题。
2 研究假设
政府环境法规与产业支持计划等能源战略,有利于实现新能源产业发展与城市绿色经济增长(Wang等,2015;Sperling和Arler,2020)。其中,具备可持续发展属性的新能源产业,能够减少环境保护的投资成本,显著降低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吴静,2017)。这主要是由于减少传统能源消耗并提升清洁能源结构比重,能够有效遏制工业污染并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孙建卫等,2010)。此外,我国目前新能源产业已呈现集聚发展态势,可通过溢出效应使得新能源技术、基础性设施、专业化人才等产业要素得到充分利用(王欢芳,2018)。因此,新能源示范城市能够为新兴产业的集聚提供载体,实现城市新能源产业的规模经济。然而,产业链趋近成熟通常存在时间跨度,需克服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高振娟等,2022)。随着政策深入与配套措施完善,地方政府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认识和实践能力通常会得到增强,政策效应作用才能够逐渐显现。如袁航和朱承亮(2018)认为,战略实施或政策颁布往往对未来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但政策效果可能因存在时滞而随政策的逐步深入才得以显现。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有待检验的假说:
H1: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能够促进城市绿色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可持续化发展。
H2: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的政策效应呈现动态持续性。
对于城市绿色经济发展而言,新能源产业链的完备性与成熟度尤为关键,尤其是新能源技术等新兴产业在起步阶段中,前沿科技需得到必要填充。有学者认为创新技术的研发阶段,政府若不提供适当支持,企业很难在规模效应实现之前完成技术研发(冯之浚和牛文元,2009)。周志远等(2021)也认为政府的创新投入会对市场创新产生积极影响。因此,政府支持对落实和深化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政策具有重要影响。此外,对于污染性行业而言,受到区域环境规制影响,生产投资成本会有所增加(李虹和邹庆,2018)。企业会通过地区转移或内部生产结构调整来规避高昂的广义生产成本。因此,在环境规制的作用下,地区产业结构能逐步实现合理化。同时,环境规制作为外资的重要准入门槛,能够引导外资流向清洁生产型行业,并引致低效率、高排放的企业退出本国市场,高效率外资进入本国市场,最终促进城市绿色经济增长(朱东波和任力,2017;唐杰英,2019)。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有待检验的假说:
H3:政府科创支持能够正向调节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对城市绿色经济的促进作用。
H4:区域环境规制能够正向调节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对城市绿色经济的促进作用。
3 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
3.1 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数据样本为2005—2017年中国271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并剔除关键数据缺失的地级市样本。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及各省市统计年鉴。变量统计性分析见表1。
3.2 主要变量定义
被解释变量:本文参考彭涛和吴文亮(2010)对狭义绿色GDP定义中环境质量降级的核算方法,将绿色GDP作为衡量城市绿色经济发展水平的代理指标。考虑到数据可获取性,本文采用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之和代替环境资源的总治理成本。为缓解异方差问题与保证模型有效性,以上指数均进行平减化及对数化处理。
核心解释变量:新能源示范城市虚拟变量DID。根据2014年《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对各地级市进行赋值。若某地级市在2014年设立为新能源示范城市,则赋值为1,反之则赋值为0。其中,剔除了自治州数据,并对县级市进行上升化合并。
调节变量:政府科创支持采用政府科学财政支出占比GI衡量,以此捕捉政府科创支持对新能源示范城市政策促进城市绿色经济的调节效应。区域环境规制采用单位烟尘处理效率ER衡量,以此捕捉区域环境规制对新能源示范城市政策促进城市绿色经济的调节效应。
控制变量:参考刘瑞明和赵仁杰(2015)、張国建等(2019)研究做法,选取如下控制变量:地区人力资本水平HC采用每千人在校大学生数衡量;地区产业结构IND采用第三产业占比表示;区域信息化程度INFO采用邮电业务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衡量;地区开放化程度FDI以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来反映;地区政府规模GI采用政府财政支出予以衡量;地区储蓄规模SAVE采用年末居民储蓄存款衡量。以上连续性变量均做对数化处理,比值变量做百分比处理。
3.3 实证模型设计
参照刘瑞明和赵仁杰(2015)的设定方法,构造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同时采用聚类到城市层面的稳健标准误提高模型稳健性,以捕捉新能源示范城市对城市绿色经济影响的净效应:
Yi,t=β0+β1 Treated×Policy+β2 Treated+β3 Policy+αi ∑Xi,t+μi+γt+εi,t(1)
Yi,t=β0+β1 Treated×Policy+β2 Treated+β3 Policy+β4 Moderate+β5 Moderate×Treated×Policy+αi ∑Xi,t+μi+γt+εi,t(2)
其中:Yi,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城市绿色经济;Treated×Policy为核心解释变量,为实验组与政策冲击的交乘项;Moderate为调节变量,包括政府科创支持和区域环境规制;Xi,t为一系列控制变量;μi代表个体固定效应;γt代表时间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4 实证分析与结果
4.1 基准回归与调节效应分析
基准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模型(1)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DID回归系数为0.053,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这表示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政策对城市绿色经济存在着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假说H1得到证实。借鉴程学伟(2020)的研究方法,将出台的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政策时间滞后1年或2年,与实验组虚拟变量生成交互项,以捕捉政策的动态效应。模型(3)、(4)中TL1与TL2的系数分别为0.063、0.084,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且滞后两年的虚拟变量回归系数大于滞后一年的虚拟变量回归系数,由此可见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政策存在动态效应,假说H2得到证实。
参考沈鸿和顾乃华(2017)研究方法,将新能源示范城市虚拟变量与调节变量相乘所得交互项,与原基础项进行回归。模型(4)结果显示,交互项DID×GI系数为1.853,通过10%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说明政府科创支持能够正向调节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对城市绿色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假说H3得到证实。模型(5)结果显示,交互项DID×ER系数为0.067,通过10%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说明区域环境规制能够正向调节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对城市绿色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假说H4得到证实。
4.2 稳健性检验
共同趋势检验。本文采用事态研究法进行共同趋势检验(Beck,2010)。由年份虚拟变量与实验组相乘得到的交互项系数的显著性水平,反映特定年份实验组与控制组之间的差异。本文选择PRE_1作为参照期以规避多重共线性问题。回归结果如表3的Panel A所示。在本文的共同趋势检验中,政策冲击之前的年份结果并不显著,政策冲击后的年份结果开始逐渐显著,这说明本文的计量模型通过了共同趋势检验。
倾向得分匹配。在实际情况中,实验组与控制组的共同趋势假定可能会受到其他未知且不可控因素干扰。本文选用核匹配的方式进行倾向得分匹配,同时为提高匹配有效性,协变量的选取在模型控制变量基础上增加政府科创支持与区域环境规制。各协变量匹配后的标准化偏差如图2所示,其中各协变量在匹配之后的标准化偏差率均有所降低,且基本上都在0线附近。根据表3 Panel B中模型(1)结果所示,核心解释变量DID的系数均具备统计学意义,增强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进一步支撑前文的研究结论。
反事实检验。考虑到除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政策外,还存在其他政策或随机因素的干扰,可能会造成基准回归结果出现偏误,因此本文通过改变政策时间来进行反事实检验。根据表3 Panel B中模型(2)、(3)的结果,政策出台时间提前3年时,TF3的回归系数显著性开始减弱。此时由于各地区新能源发展并未落实深化,因此系数的显著性并不强。当政策出台时间提前4年时,TF4回归系数并不显著。这就证实了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政策对城市绿色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不是其他政策或随机因素所引起。
安慰剂检验。参考 Ferrara等(2012)做法,采用随机抽样的安慰剂检验。安慰剂检验模型与基准回归模型保持一致,并将该过程重复500次。伪政策虚拟变量系数的估计系数分布如图2所示。伪政策虚拟变量系数值集中分布于0值附近,表明在模型设定中并不存在严重的遗漏变量问题,核心结论依旧稳健。
5 进一步研究
相比西方国家市场自发的资源集聚方式,中国城市化过程存在明显差异。从行政等级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城市行政级别越高,在财税汲取能力、经济发展权限、控制资源数量及基础设施等方面就更具优势。江艇等(201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城市级别提高了城市生产率的整体水平,其发挥作用的渠道包括更多的政府补贴、更大的人才优势、更低的融资利率和更小的地方税负等。
本文通过引入省会城市虚拟变量及副省级城市虚拟变量,进一步检验了城市行政级别对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政策的影响效应。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模型(1)、(2)中交互项回归系数值分别为0.190与0.109,且均通过1%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说明相较于普通城市,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政策对于省会城市与副省级城市具有更强的政策效应,能够更好地促进城市绿色经济发展。
6 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基于地级市面板数据,通过实证研究得到以下结论:第一,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对城市绿色经济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并具有持续性。第二,政府科创支持与区域环境规制均能够增强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政策效应。第三,相较一般城市,行政级别较高的城市更具备效应优势。
根据本文主要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政策應进行逐步推广,发挥新能源产业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同时,中央及地方政府应适时出台相关辅助政策,以实现新能源示范城市设立政策的有效深化。第二,新能源示范城市应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政府需加强对相关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并通过科技创新等方式增强政策效果,实现产业原始创新成果驱动的内生增长;地方政府可适当采用命令型环境规制、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等方式倒逼污染性企业升级转型,优化微观层面中企业内部结构,促进宏观区域能源结构升级与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三,中央政府可适时增加对边缘城市的政治支持力度,以此增补新能源示范城市的政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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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2-12-0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对外直接投资提升我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势研究”(20BJY18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贸易促进我国全球产业链位势提升的机制及政策研究”(21BJY054)
作者简介:孙镇南(1996—),男,浙江萧山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绿色金融与区域经济发展、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李中源(1994—)(通信作者),男,浙江温州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直接投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