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繁 邬灿霞
[摘 要]公益基金会作为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慈善活動主体,发挥着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作用。由于我国公益基金会起步较晚,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及管理运行机制不完善,从事公益基金会运行的人员的素质不高,已经出现社会发展形势和公益基金会发展趋势不相匹配的情况。文章探讨公益基金会发展过程中法与人的问题,从法和人的角度分析,提出解决公益基金会发展过程中法与人的问题的对策,以期为促进公益基金会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益基金会;法治;人治;法律制度;行业规则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3)14-0031-03
公益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一种,目标指向是公益活动,公益基金会根据组织的类型可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个层面。公益基金会的组织框架简洁清晰,一般由监事会、理事会组成,理事会与监事会平级,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者及基金会管理运行人员组成,有数名成员主要参与投资决策及项目运营决策,监事会负责基金会的监督工作。
我国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1]。目前,我国关于基金会管理的相关法律主要有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5年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除此之外,2014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基金的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成为慈善领域公认的里程碑式的基本法[2]。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统计,截至2021年1月4日,全国已有8459家公益基金会,比2015年增长了76%[3]。代表社会力量的非公募公益基金会不断崛起,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的发展数量,在教育、医疗、扶贫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基金会迫切需要厘清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有效整合社会资本,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持续发展。因此,本研究基于公益基金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治与人治的问题研究,探讨公益基金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厘清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尝试提出解决对策。
(一)法的因素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公益慈善事业合理有序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但是当前,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公益基金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多重障碍。
1.法律制度有待健全
《基金会管理条例》作为基金会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内容上未对基金会的各种行为做出全面规范,缺乏实际的操作经验,以行政法规、规章为主,立法较为分散,层次较低,时间滞后,缺乏实践经验总结,不能满足当前基金会的发展需求[4]。《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自颁布实施后,未能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缺乏配套的条例规定,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2.行业规则尚未建立
2015年,广州市实施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实行基金会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对一些社会组织进行专项抽查,规范其慈善活动。2017年1月颁布的《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对社会组织的抽查要求。2021年4月颁布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对慈善行业提出了积极参与基础社会治理的要求。2022年,民政部针对慈善行业的乱象问题,取缔了一批涉嫌非法的社会组织。
通过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意见可知,国内慈善行业尚未形成有序的行业规则。目前,我国基金会的行业组织包括中国基金会中心网、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但是缺乏权威性和知名度,没有建立有效的行业规则,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业准则[5]。基于此,基金会行业应建立统一的行业规则和标准,通过会员的认可,确保基金会的强制性、约束性及权威性,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基金会行业的有序发展。
3.尚未形成遵纪守法的自觉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使人们知法、懂法、不犯法,目前基金会行业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证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实施科学决策,实现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为需要帮助的服务对象提供公益扶助。然而,当前公益慈善基金会行业并未形成遵纪守法的自觉,在非正规的组织管理中,重人情轻规矩、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十分严重,缺乏行业共同认可的秩序制度[6]。
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法治环境和法治框架来看,我国公益基金会面临法律制度不健全、行业规则尚未建立、遵纪守法的自觉尚未形成等困境;同时,社会环境、行业发展、社会大众等都对公益基金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需要公益基金会完善相应的职能,助力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人的因素
作为公益慈善组织,公益基金会的组织发起者、基金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慈善活动的捐赠人与受益人、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多重利益关系,在利益关系中容易引发冲突的主要是组织发起者、基金会管理者、捐赠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如果无法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厘清各主体间的关系,满足各方的合理诉求,公益基金会的发展势必会受到阻碍,进而影响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1.组织发起者
基金会的组织发起者作为组织成立的核心,是决定组织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其成立公益基金会主要源于实现利他主义精神、追求自我形象、传达内心世界的责任感与同情心、塑造社会形象等动机[7]。不论组织发起者源于何种动机,基金会一旦成立,其所有权和归属权就与发起者脱离,成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一部分,但其发起者在基金会的运行过程中仍然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不同的发起者成立组织的目的不同,对组织的影响力也不同。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对于组织运行效率的影响也不同,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组织管理者的个人职业素养能够直接影响公益基金会的存亡。组织发起者将各方的利益集合在一起,使各方在利益上趋同,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初衷与目的会逐渐发生偏移。
2.理事会和监事会
目前,公益基金会的内部治理由理事会管理、监事会监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忽略了监事会的影响,也未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在实际中,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决策和开展日常业务,监事会根据规定检查基金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上述主体在权责方面未能严格区分,职能存在重合的部分,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内容没有严格区分,监事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职能没有独立出来[8]。
3.捐赠人
从法理上讲,基金会的组织发起者、监事会和理事会人员、捐赠人之间彼此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实际的公益慈善活动中,捐赠人通过捐赠手段委托公益组织间接地从事公益活动,其公益资源不能全部到达资助对象手中,在慈善活动中需要支付一定的管理成本。管理成本不可避免地会占用部分慈善资源,导致捐赠人原本的慈善捐赠不能完全用于慈善目的,导致捐赠人与公益基金会之间产生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
近年来,慈善领域的一系列负面新闻造成慈善组织和捐赠人之间的不信任,加之目前我国从事公益基金会管理运行的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是很高,在使用慈善资源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搭便车”“捎带”“人为浪费”等问题。这使得捐赠人在公益基金会发展过程中不仅没有成为一大助力,而且站在了公益基金会发展的对立面,使基金会获取的捐赠资源无法最大化,无法提升公益基金获取资源的能力。
在法治逐渐完善的同时,要发挥人治的辅助作用,处理好公益基金会发展过程中法与人的关系,促进公益基金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健全法律法规
相关基金会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公益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并参考相关的法规,制定基金会章程,在章程中明确业务范围,规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就有关基金会的项目运行、财产管理和使用、章程修改都进行明确的规定说明。同时,在官网上公布其组织框架、基金会简介及项目介绍等,做到有法可依。
(二)提升人的素养
在基金会的内部管理中,每个人的素养会直接影响决策的效率。基金会在决策时应考虑公益目标和基金会的宗旨,而不是出于市场机制的天然逐利性。公益基金会的管理运行者要提升思想觉悟和个人素养,立足公益慈善的角度做出合理决策,通过社会道德、公众舆论和个人价值认同等,强化基金会管理者的自律,利用人的因素对其实现无形的监管[9]。
(三)法治为主,人治为辅
在当前公益慈善领域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以《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为基础,在基金会内部管理上适当简政放权,在法治的基础上,辅之以人治,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10]。
(四)法治与人治相结合
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11],二者在一定的环境下相辅相成。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益基金会,其在发展过程中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法治,在法治框架下形成完整的制度。在人治体系下,可以利用法律法规的作用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法治与人治的分界在于依靠相对理性的法实施治理,还是依靠相对理性的人实施治理,对于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只能从相对理性的角度看待[12]。
进入新时期,公益基金会在开展具体公益项目的过程中,应采取理事+监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通过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开展人员管理。要注重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基金会的宗旨、理念和价值观,注重志愿者的人文观念和价值理念的培养。同时,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基金会章程的基础上,要增强基金会的社会意识和公民意識,完善基金会立法,进一步明确基金会的民事法律地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创建法治与人治协同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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