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鹏飞 李梦佳 李汀菲 周向红
摘 要:大学科技城聚集了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以及技术、人才、知识和资本等创新要素,是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了解大学科技城的发展情况,本文分析了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所具有的开放性、非线性、共赢性和生态性等主要特征;并从协同创新主体关系、主体作用、创新组织等维度梳理了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的几种主要合作模式,以期有利于加快我国大学科技城以及科技与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合作模式;协同创新特征
一、引言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建设国家创新体系。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讲话强调,要大力开展协同创新,形成促进自主创新的强大合力。大学科技城聚集了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以及技术、人才、知识和资本等创新要素,是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重要作用。发达国家的大学科技城起步较早,在引领科技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如美国硅谷大学科技城虽只有美国总人口的1%,却创造了13%的专利和5%的GDP[1];法国索菲亚科技城聚集了全球60多个国家1300多家高科技机构和研发型企业,以及3万多名科技创新人员[2],有效带动了当地科技与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大学科技城起步较晚,协同创新经验相对欠缺,仍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都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的资源优势[3],推进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不仅能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促进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还能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推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对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进行系统研究,探析大学科技城協同创新的特征与模式,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911年,熊彼特(J. Schumpeter)首次提出创新理论[4]。随后,美国学者葛洛(Gloor)提出了“协同创新”概念[5],认为协同创新是指拥有共同目标的参与者组成虚拟化网络小组,应用网络工具进行沟通交流[6],以实现共同目标。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开始对企业内部要素间的协同,以及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协同进行了研究,并逐步形成了要素中心理论。该理论认为协同创新的关键是形成各种要素高效协同互动的网络模式[7],并促进创新资源的深度整合,产生单要素无法实现的整体协同效应,实现协同创新系统叠加的非线性效用。
大学科技城的雏形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即美国斯坦福大学于1951年创办的斯坦福研究公园,此后逐步演变为闻名世界的“硅谷”[2][8],其发展模式也随之被世界各国复制模仿。大学科技城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空间集聚的网络化组织[9],是知识和技术的聚集区,高校、科研院所、创新企业、政府、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是创新主体[10],是影响大学科技城创新发展的关键要素。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是企业创新发展与成果转化的重要来源[11],特别是硅谷、筑波等具有高度创新创业活力的大学科技城内的高校,其技术和创新成果有效促进了企业与产业的发展[12]。发展中国家可通过建立大学科技城,强化科研机构、大学和科技产业,以及科技园区之间的联系,加快推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加入先进国家行列打下基础[12]。许多发展中国家已认识到高校创新资源的作用,都越来越重视高校的创新能力,注重发展现代大学科技城,开展协同创新[13]。建设现代化的大学科技城,能有效融合学术和产业资源[14],以产业为导向和以创新为重点进行研究与开发,实现资源的共享利用,并将产学研结合和协同创新发挥到极致[4]。大学科技城创新体系由创新研发系统与人才培养系统共同组成[15],两者的耦合协调发展能有效实现科教融合与产教融合[16~17],并将教学活动,研究活动,以及创新活动聚合在一起[18],与高校协同发展,这必将会成为未来大学的一种发展模式[19],也是大学科技城的主要职能和发展目标。大学科技城鼓励创新的政策与环境有利于营造好的创新氛围[20~21],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激情,从而促进科技与产业的发展[22]。
由此可见,目前国内外研究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的成果较少,仅有的少量研究成果也主要集中于大学在区域协同创新中的作用,以及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体系建设、经验总结和对策建议等方面,还没有文献对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的相关理论展开系统深入研究。
二、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主要特征
大学科技城创新发展不仅需要依靠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的共同参与,也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创新平台和非营利性组织等要素的支撑推动[23]。可见,大学科技城的地理环境、政府政策、高校创新水平、产业发展情况等都对其发展有重要影响。各个国家、不同区域的大学科技城,因发展环境、创新资源和主导产业等均不相同,而各具特色,呈现各自独特的发展形态,但总体来看,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一般都具有开放性、非线性、共赢性和生态性等共同特征。
(一)开放性
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体系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生态系统。高度开放既是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体系构建的前提条件,也是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发展的基本条件。协同创新生态体系是动态发展的,必须不断与外部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技术和人员等创新要素的动态交换[24],创新主体在加强与内部伙伴进行协同创新的同时,更要加强与大学科技城外部创新主体的合作。不仅要从国内外其他区域吸聚更多人才、资金和先进技术,也需要向外部输送创新技术、产品、经验和人才,通过构建高度开放的动态的创新生态系统,才能不断优化完善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体系,不断使创新生态系统从非平衡到平衡,又从平衡到非平衡,螺旋上升,动态演化,为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提供持续动力。
(二)非线性
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活动的非线性是协同创新体系演化发展的基本动力。如果创新要素作为协同创新活动的输入变量,与协同创新活动的输出“创新成果或创新收益”之间是线性函数,则无论体系如何组合创新要素,都只能是一次函数[25]。只有协同创新系统具有非线性作用,才能使协同创新系统内部的创新要素形成竞争与协同关系,在政府、企业和高校之间产生螺旋上升发展态势,推动创新系统从无序到有序,再从有序到无序,波动式向前发展。
(三)共赢性
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之所以能够逐渐汇集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实现协同创新活动的螺旋上升,效益的不断增加,主要原因是协同创新活动可让创新主体获取正常收益以外的超额收益,即协同剩余,以及具有能实现主体之间利益分配均衡化的共赢机制[26]。由于创新主体之间创新资源的异质性,可通过协同创新分别获得契约约定的回报,实现单个主体无法实现的创新收益,从而确保协同创新活动不断推进与持续发展。
随着协同创新环境的不断优化,协同创新活动的快速迭代,协同创新氛围日趋浓厚,运行机制更加成熟,创新主体获取信息更加便捷,交易成本不断降低,协同创新更加频繁。由于协同创新主体内部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共赢的关系,减少合作的不确定性,消除影响主体之间公平分配的因素,有利于协同创新体系吸纳更多主体参与创新,通过彼此互补合作而创造价值,实现共赢。
(四)生态性
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生态系统,通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可形成创新要素有机聚集,创新网络节点相互链接、创新主体彼此依存、及时交流、良性互动、与区域环境良好耦合,形成协同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的局面。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生态系统具有开放性、适应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创新主体共生共荣,创新要素有机集聚、动态优化,创新系统不断演化发展,并自我跃升[27]。在协同创新生态中,不同协同创新主体之间既有协同合作,也存在竞争关系,同一协同创新主体的内部团队既有合作也有竞争。如果某一创新组织率先创新成功,则会打破原有竞争格局,导致市场重新划分,利益重新分配,進而形成新的竞争格局,也催生出新的合作关系,产生新的协同创新活动。可见,一个良好的协同创新生态系统可优化创新要素配置,以及创新主体在寻求最优匹配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创新需求,或找到新的创新机会,从而保证创新生态系统不断动态演化,并高效运行。
三、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模式
大学科技城拥有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聚集了技术、人才、知识和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是开展协同创新的重要平台。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是一种新型校企合作模式,通常是在政府引导下,构建创新平台,鼓励具有异质特性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整合优化创新资源,其目的是以产业为导向,以创新为重点,促使技术、知识的不断创新、流动和转移,实现技术与知识共享、利用和增值的复杂过程。
为引导大学科技城的创新主体更好地开展协同创新,各级政府和大学科技城管委会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财税制度,打造有利于创新的信息平台,提供优质的创新服务,营造大学科技城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与环境。良好的创新环境有利于激励高校教师、学生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创新,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共享创新资源[2],共同开展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转化。高校和科研院所凭借其优质的创新资源,与企业紧密合作,能更好地提升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实现知识溢出等社会效益。企业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能实现技术与知识的消化吸收,并结合企业自身优势,将协同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从而获取超额创新效益。创新主体将协同创新成果进行交易或产业化,可繁荣当地产业和经济,地方政府不仅能增加税收,还可解决就业,从而实现推动大学科技城高质量发展的目的。
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能实现政产学研多方共赢的局面,在越来越多协同创新成功案例的示范下,参与协同创新的主体也会不断增多,协同创新的氛围也会日益浓厚。显然,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不是封闭的,而是高度开放的、动态发展的创新系统,既可通过政策制度,不断吸引外部优质创新成果、优秀创新团队和研发组织等创新资源,也能把大学科技城创新主体的优秀创新技术、产品和人才输送到周边地区。因此,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需要与周边环境实现创新要素、创新资源的动态交换,从而更好地促进区域创新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并不局限于大学科技城内部主体,也可以是由大学科技城外部主体参与的创新。在不同环境和条件下,创新主体会根据自身创新资源、合作伙伴的创新能力等情况,选择最佳的协同创新模式开展创新,由此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也会存在多种合作模式。大学科技城创新主体参与协同创新的主要合作模式如图1所示。
(一)基于主体关系视角
根据区域创新发展相关理论,结合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发展实际,按参与创新主体关系的不同,可将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划分为点对点协同创新、点对链协同创新、网络协同创新和生态系统协同创新四种模式。
1. 点对点协同创新模式
点对点协同创新模式是指大学科技城创新主体所开展的创新活动仅限于两个创新主体之间,其合作是一对一的,如某一企业与某一科研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或某一科研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与某一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以及某一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和政府之间的协同创新,或政府与某一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等。点对点协同创新模式具有较为简单的合作关系,协同目标相对单一,协同效应也仅限于协同创新双方主体之间。点对点协同创新模式主要适合非共性、非关键性的技术创新。
2. 点对链协同创新模式
点对链协同创新模式涉及多种形式的组合,一种可能是单个企业与多个科研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一般由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牵头,利用科研机构的创新优势,实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提升其市场竞争能力;或者是由一个高校或科研院所与多个企业间的协同创新,高校或科研院所借助于企业的市场渠道将创新成果商业化,快速稳健获取创新收益;或者是政府与多家企业开展协同创新,主要是为了促进当地某一特色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的发展;或者是政府与多个高校或科研院所之间开展的协同创新,针对某一重大基础理论或关键共性技术,实行重点攻关,以突破技术瓶颈;或者是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与政府之间开展的协同创新,一般而言,政府更希望鼓励当地更多主体参与创新,取得更多前沿技术成果,推动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
3. 网络型协同创新模式
网络型协同创新模式是指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活动涉及政府、多家企业、多家科研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多个中介机构,这些主体分别参与其中部分或者全部协同创新活动,详见图1。网络型协同创新模式涉及的主体众多,创新主体目标各异,利益诉求复杂,各主体关系协调难,跨组织管理面临挑战。网络型协同创新模式反映了创新主体可参与多个协同创新活动,其在不同的协同创新组织中,可能扮演不同角色。在网络型协同创新模式中,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不固定的,它们之间的协作关系随着创新活动和创新组织的创建而形成,也会随着创新活动的结束或创新组织的解散而终止。
4. 共生生态型协同创新模式
共生生态型协同创新模式是指参与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与政府等主体形成了一种复杂的、稳定的协同创新关系。创新主体、创新活动与社会文化环境、生态环境、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等形成了良性互动的、融洽的协调关系,这种关系不会因创新活动的结束而终止。与自然界中的生态系统相似,共生生态型协同创新模式创新主体之间,创新主体与环境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构成紧密相关的系统,能在一定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状态。在共生生态型协同创新过程中,各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创新活动,发挥各自的功能与作用,通过对信息、知识、技术和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整合优化,促进协同创新活动和创新环境的共同发展,实现协同创新生态系统的进一步提升。显然,良好的创新环境有利于提高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另外,适宜的生态环境能为参与协同创新的高科技人才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法律法规也能为创新主体的协同创新行为提供基本保障,从而有效促进创新主体与创新环境的融合发展。
(二)基于主体作用视角
根据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活动中的不同作用,可将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划分为:政府主导的协同创新、企业主导的协同创新、学研方(高校或科研院所)主导的协同创新三种模式。
1. 政府主导的协同创新模式
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战略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基础性技术,往往由政府主导。政府通过设立专项经费为协同创新项目研发提供资金支持,并在相应领域内选拔具有影响力、研发实力强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组成协同创新团队共同攻关。在政府主导的协同创新模式中,政府是协同创新项目的需求方、组织者和资金提供方,企业和学研方是技术的提供方和创新的实施者。政府主导的协同创新项目短期经济效益可能并不明显,但其能体现政府长远的战略意图。
2. 企业主导的协同创新模式
企业主导的协同创新模式是大学科技城最常见的创新模式。企业直接面向市场,对市场需求最为敏感,也最为熟悉,企业会根据市场与客户的需求情况,邀请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研方和其他创新企业共同组成协同创新团队,以尽快满足市场需求,并解决客户困难。在企业主导的协同创新模式中,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设立创新项目,提出创新要求。企业是协同创新项目的组织者、技术的需求方和资金的提供者,学研方和其他创新企业是技术的提供方和创新的实施者。在取得協同创新成果后,学研方和中介机构将继续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政府则会提供相关政策支持,由企业主导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3. 学研方主导的协同创新模式
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学研方有大量科研人员潜心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其中部分科研项目涉及的知识领域多,仅依靠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科研人员难以完成,还必须联合外部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企业中的多学科和多工种的创新人员。在学研方主导的协同创新模式中,学研方是创新项目的组织者、资金提供方,同时也是技术的需求方和技术的提供方,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企业则是技术提供方。取得协同创新成果后,学研方可能将创新成果转让给其他主体,也可能独自产业化,或者与企业合作开展产业化。
(三)基于创新组织视角
根据协同创新团队所采取的组织结构的不同,又可将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分为联盟制、项目合伙制和共建制三种模式。
1. 联盟制
协同创新联盟通常是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联盟内主体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有效促进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共同发展。协同创新联盟可由政府牵头,也可由龙头企业或实力雄厚的高校和科研院牵头,围绕某一产业、行业或区域的创新需求,联合相关产业或区域的骨干企业,以及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平等自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开放联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协同创新方式,在人才培养、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从而提升企业、产业和区域的创新能力。协同创新联盟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创新组织模式,创新主体加入和退出协同创新联盟有较大自主性和灵活性。
2. 项目合伙制
项目合伙制可以是创新牵头主体将协同创新项目中的子项,如加工工艺的改进,新材料、新技术或新产品的研发等,委托给具有创新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创新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也可以是企业或政府实施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等共同投入资金、人力、知识、技术等创新资源,分工合作,成果共享,风险共担。可见,项目合伙制是以创新项目为纽带,将不同的创新主体连接在一起,一旦创新项目完成,协同创新组织就自动解散,协同创新活动也自动终止。因此,项目合作制相比联盟制更加灵活,是一种创新时间相对更短的协同创新模式。
3. 共建基地制
共建基地制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协同创新模式,相对其他模式而言,共建基地制协同创新的主体关系更为紧密,是一种相对稳定、长期的协同创新模式。共建基地制一般由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等创新主体,针对某一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开展协同攻关,共同建立创新基地。创新投入不一定针对具体项目,可能包括基地建设、研发平台建设和人员培养等方面。共建基地制协同创新模式的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优势,不仅要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提升协同创新基地的创新水平与创新能力,因此,创新基地的创新团队有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各种技术创新研究的成员。共建基地制有利于科研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快速了解、掌握和引领相关前沿技术,有利于企业消化吸收最新技术,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当地产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结论
大学科技城是一种新型区域创新组织,通常聚集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大量创新主体,汇聚了人才、知识、技术、信息等各种创新资源,具有明显的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则是我国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实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大学科技城高校、企业和政府等主体之间的协同创新活动遵循产生、发展、壮大和消亡的演化发展规律,其在演化过程中不断从无序到有序、有序到无序循环螺旋发展,具有开放性、非线性、共赢性和生态性等典型的生态系统特征。在协同创新演化发展过程中,大学科技城的创新主体分工协作,创新要素融合共享,具有各自的功能定位,发挥不同的特长作用,衍生出了多种不同形态的协同创新模式。对大学科技城协同创新特征和模式进行梳理与归纳,有利于全面系统了解大学科技城,并有效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当然,随着大学科技城的发展,不仅会展现出新的特征,也会有新的合作模式出现,需要不断探究、补充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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