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行业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分析

2023-07-14 06:47程柯予
今日财富 2023年18期
关键词:主播纳税

程柯予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吸引了不少從业者进入网络直播行业,从业者在享受行业红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本文从网络直播行业的三种主要盈利模式出发,分析商家合作模式、佣金模式、自有店铺模式下涉及的税收来源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政策,发现这个过程中存在涉税来源不易审查、自主纳税申报率低、纳税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对此,提出提高综合素质、征集社会意见两方面的治理规范建议,积极建设网络直播行业中的个人所得税征税体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国内迎来了电子商务的浪潮。不少人选择将网络购物作为主要的购物方式,减少过去的线下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给实体经济带来了巨大冲击,但从其他方面显示出制造业的巨大消费潜力:数量庞大的消费群体,高水平的消费能力,进一步推动网络购物的发展,网络直播购物的方式应运而生。网络直播带货是近几年较为流行的营销方式,将原来线下物品买卖的呈现方式转移到线上,主播进行物品颜色、大小、价格等相关情况的介绍,再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呈现给成百上千的消费者,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直播平台进行观看,并根据自身需要进行下单购买,从而形成交易。在直播行业带来消费增长的同时,其中存在的税收缴纳与收入增长不匹配的问题值得关注。

一、常见盈利的涉税来源

不论是主播还是直播平台,在享受税务优惠的同时,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直播行业中目前常见的盈利模式有商家合作模式、佣金模式以及自有店铺带货模式。

(一)商家合作模式

商家合作模式与广告推广类似,这种模式下商家支付给主播一定的广告费。例如直播平台的许多个人账号就是主要以商家合作带货为主。由于商家会考虑到商品的推广效益,所以品牌方一般会选择有一定粉丝基础和流量的账号来进行合作。主播独立完成带货事项,主播与商家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主播获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交个税=收入*(1%—20%)*20%或30%或40%-速算扣除数0或2000元或7000元。该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于劳务报酬税率的计算办法。

(二)佣金模式

佣金模式通过直播推个他人的商品,根据成交的情况来获取佣金的方法。这种模式对于从业人员来讲,要求比较低,满足基本设施条件就可以进行。以某直播平台为例,虽然主播没有店铺,没有货源,但他可以通过分享链接的方式将商品列入直播间,从而吸引顾客进行消费。直播带货除了帮别人卖东西,如果自己有店铺,也可以销售自己的商品。常见的一些店铺直播卖货很多是自家的商品。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是劳动关系。主播的劳动报酬所得,应按照所得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按工资薪金月累计预扣预缴,次年3-6月由直播主播按综合所得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三)自有店铺带货模式

自有店铺带货模式包含了前两种模式的特点,通常以品牌方自身在社交平台上直播的形式,不仅可以为自身店铺提高销量,获取利润,还能通过直播带货获取带货佣金。此外,在主播销售过程中,有收到虚拟礼物的依然能够构成直播的应税收入。随着主播知名度的提高,现在越来越多主播选择成立直播工作室来承接业务。在工作室的运营模式下,主要收入来源于经营所得,所需遵循的纳税规则也有了一些变化。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二、征管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直播涉税来源不易审查

从涉税来源中我们可以看到直播行业的收入来源非常丰富。在销售商品的基础上,还包括坑位费、广告费、佣金、虚拟礼物等。不同的涉税来源决定了纳税的适用条例的不同。此外,主播与直播平台、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的不同关系,影响着纳税主体与扣缴义务人的不同,增加实际工作过程中征税流程的压力。其中,个人主播因为社保问题需要自身缴纳而与经纪公司间不愿进行合同的签署,进而部分经纪公司与个人主播之间的一些保密合同也难以审查。对于没有与直播平台或者经纪公司进行合同签署的个人主播,需要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定程度上个人没有自行缴纳的风险会增加。当主播名气达到一定程度时,仍然会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的风险。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来实现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造成国家的税源流失,影响国家的税收公平。另外,部分收入的纳税地点难以界定。以抖音电商直播为例,无地点限制的设计,难以发现其中的交易发生地,特别是对于跨区域取得的收入,加大了税务部门的调查管理难度。

(二)网络直播自主纳税申报率低

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直播行业的高收益与低门槛吸引着不少人加入这个行业。虽然头部主播能取得不菲的收益,但大部分的行业竞争者还是处在一般收入水平。通常来讲,高额的收入会伴随着相对较高的纳税金额。在接受众多税收优惠的情况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更应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虽然直播平台或者经纪公司会在规定时间内代扣代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但部分个人自主纳税申报的主播存在不及时纳税的情况。一定程度上自主纳税对个人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主播需要对国家法律法规有清晰明确的认识,了解个人如何通过电子软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另一方面,不能怀有侥幸心理,以收入的不同形式为由隐瞒收入,从而拒绝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人想要逃避纳税以获取更高收益的想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税务部门对类似情况进行严肃处理,以构建和维护绿色健康的税收环境与网络环境。

(三)网络直播纳税体系不健全

目前直播行业中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自主申报过程里,存在着多种收入来源,其中的真实性及证明材料税务局难以全部收集,再加上无纸化工作形式的推进,很多时候只能依靠主播个人提交的材料,在对更多收入证明材料进行确认的同时加重了税务部门的工作强度,有必要对于收入来源的证明材料进行统一规范,形成一套完整的标准进行审核。另外,直播平台的主播门槛比较低,仅需要简单的流程就能拥有个人账号或者店铺进行商品的直播销售,其中存在部分个人短时间注册并注销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涉及巨大的信用问题,不利税收部门监管以及消费者的售后问题处理。此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是按照类别进行相应的申报缴纳,但直播行业中缺乏具体的制度对行业行为进行明确的分类,仍有部分收入没有清晰的收入类别划分,使得部分个人所得税没有足额申报缴纳。现在众多的支付条件下,有的私下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付款的交易,税收部门不易对其进行收入的检测归类。当主播的收入结构发生改变时,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很难对其进行相应的税率和税制的匹配。这些都会加大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控制难度,加剧税收不公的情况。

三、治理规范建议

(一)提高综合素质

直播行业是在网络流行的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它不仅使监管部门产生了新的工作任务,还带来了文娱行业的多方面发展。据文旅部资料显示,2021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规模达1844.42亿元。其中包括上市的主体有11家,处于头部位置的平台约20家。截至2021年12月,主播账号数量累计近1.4亿个,光2022年上半年新增开播账号826万个,占整个行业账号数量的6%。除了个人账号的设立,经纪公司的数量超过24000家,主要业务包括直播内容的创造分发,以及商业变现等。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直播行业,有必要提高主播以及直播平台的综合素质。在这个近几年开始流行并取得大规模发展的新领域里,主播及直播平台或者经纪公司等机构需要合理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获取合法收入。依法申报纳税,合理享受税收优惠。姚凤民教授与李春根副校长认为,我们当下要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直播带货行业进行管控,这需要政府的积极建设,与全社会共同建设良性合规体系。直播行业从业者树立直播行业的建设者的意识,适应网络经济时代下的税收征管,与全体社会共同构建健康的直播环境。此外,税务机构可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依法征收,主播不要怀有侥幸心理,要在正确的指导和操作下,通过专业的软件进行申报,能取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逃避税款的行为,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需要清楚这种做法的严重后果。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大额罚款,并予以公开曝光,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这对于个人和行业发展来讲都是不利的。

许正中教授与蒋震副研究员则表示,对于之前杭州发生过的重大偷税漏税案例的责任人进行严厉罚款处罚,禁止其再从事相关工作,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做法是社会公平的体现。综合素质的提高是需要长期宣传并建立的过程,税收监管部门发挥监督与宣传作用的同时,直播平台可以发挥辅助监督的作用,将监管的责任视作平台的重要責任。另外,所有的个人主播、成立工作室的纳税人都需要规范依法纳税的行为。不要怀有侥幸心理,对大数据时代下的交易信息税务部门基本都能进行收集,不可能逃避监管。

(二)征集社会意见

监管者在维护网络环境的稳定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这也少不了社会成员的参与。2020年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从监管者到经营者,再到消费者,从三个角度对电子商务过程里的参与人员进行意见收集。其中包括监管者采取的基本原则,经营者的信息公示和行为规范,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多方面考虑如何促进网络直播的更好发展。和谐稳定的社会需要法律来约束,网络环境的发展也离不开使用者与监督者的共同参与。构建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依法纳税履行义务是每位公民需要牢记的,以往重大案件监管处罚也是对直播行业从业者的一个提醒,人人都要遵纪守法增强纳税意识,在获得红利的过程中要不忘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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