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平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湖南益阳 413000
水产养殖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既直接影响到广大水产养殖者的经济效益,也关乎着水产品质量安全。本文通过对一起涉嫌经营假劣兽药案行政处罚案件的思考,分析一些执法人员在水产养殖投入品执法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强化农业执法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让违法者无处遁形,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养殖者合理用药,从而使水产养殖行业得到健康发展。
2022 年4 月下旬,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兽药店营业场所内的药架上摆放着标签标注为“非药品”(复合碘三氧溶液)的水产养殖投入品,产品标签标注该产品有杀灭水体中有害细菌、真菌及病毒的功能,能预防水生动物遭受病原微生物的侵袭而发生疾病。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图1)发现该批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0329,标注有效期为2 年,已超过有效期。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2021 年1 月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假、劣兽药。执法人员立即检查了当事人的经营台账,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依法询问了当事人。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决定扣押当事人营业场所内的22 瓶“非药品”(复合碘三氧溶液)水产养殖投入品,对涉案兽药的进货单和出库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对现场和产品进行了拍照。执法人员随后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扣押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于同日开展立案调查。
图1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内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兽药店经营者李某和实际经营者周某,了解到:“非药品”(复合碘三氧溶液)水产养殖投入品(图2)实际上就是复合碘消毒杀虫剂,主要杀灭水生动物体表和水体中的有害细菌、真菌及病毒,起到预防水生养殖动物产生疾病的作用。周某与名叫袁某的厂家业务员联系,以每箱600 元的价格购进10 箱“非药品”(复合碘三氧溶液)水产养殖投入品,规格为每箱20 瓶,并以5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78 瓶。该案涉案货值金额10 000 元,违法所得8 900 元。
图2 执法人员查处的水产养殖投入品照片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的涉案兽药单据进行整理,进货单显示:周某于2020 年10 月通过袁某从某动保公司购进10 箱“非药品”(复合碘三氧溶液)水产养殖投入品,价格为600 元/箱,货值金额共计6 000 元;出货单显示:该兽药店于2021 年3月销售了4 箱涉案产品给陈某,销售价50 元/瓶,销售金额4 000 元;2021 年5 月销售了3 箱给赵某,销售价50 元/瓶,销售金额3 000 元;2021 年7 月销售了1 箱给王某,销售价50 元/瓶,销售金额1 000元;2022 年4 月销售了18 瓶给李某,销售价50 元/瓶,销售金额900 元。
为了完善证据链,执法人员依法对主要销售对象陈某和赵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到:陈某和赵某在购买鱼苗消毒剂时,兽药店经营者李某直接向他们推荐了“非药品”(复合碘三氧溶液)水产养殖投入品,李某在产品介绍时说“能杀灭鱼苗和水体中的各种细菌、真菌及病毒,效果非常好”,在李某的极力劝说下,陈某和赵某都选择了这款产品,且都是用于鱼苗放养前或转池前浸泡消毒,或拉网捕鱼时鱼挂伤、碰伤时用于伤口消毒处理。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非药品”(复合碘三氧溶液)水产养殖投入品属于兽药。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非药品”(复合碘三氧溶液)水产养殖投入品为假兽药。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给李某的18 瓶和执法人员扣押的22 瓶“非药品”(复合碘三氧溶液)水产养殖投入品为劣兽药。
本案经集体讨论,认定当事人经营假兽药10 000 元、劣兽药2 000 元的违法事实存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A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的规定,执法机关作出“没收扣押的22 瓶‘非药品’(复合碘三氧溶液)水产养殖投入品;没收违法所得8 900元;处货值金额2.5 倍罚款25 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
当事人有2 种违法行为,既经营假兽药,同时又经营劣兽药,且在产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销售,在进行集体讨论时,有人提出2 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最终,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
个别地方水产养殖投入品市场鱼龙混杂,水产养殖者难以识别真假,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给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2021 年1 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要求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凡具有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一律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如何识别以水产养殖投入品的名义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笔者认为:首先要正确理解兽药的定义,才能区分哪些产品属于兽药的范畴,哪些产品不属于兽药的范畴;其次,只有深刻学习领会《兽药管理条例》中假、劣兽药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文件精神,才能在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中得心应手。
笔者建议水产养殖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水产养殖投入品,拒绝购买和使用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进行销售的假兽药,有条件的养殖者可进行检测筛查把关;在采购水产养殖投入品时,要主动索取购买凭据,凭据保存2 年,并做好采购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发现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国家及时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参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5 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