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哲彦
据报道,2021 年7 月,买家邵某向“毛妈妈土特产店”购买150 份熟肉。因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买家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4500 元并予以10 倍赔偿。2022 年4 月,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邵某一审、二审均胜诉。
案子虽已宣判,但买家邵某陷入“知假买假”争议:“天天有人在网上骂我,而且还把我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全部在网上(曝光)网暴。”卖家王女士称已“准备六个月内请求法院再审的各种材料和资料”。
我认为,邵某这种近似“打劫”的打假行为需要整治。
从法律层面而言,王女士卖的烧白的确属于“三无产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而邵某作为一位职业打假人,并不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王女士的食品,所以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惩罚性赔偿受众范围之內,其行为也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
从道德伦理来说,邵某的行为显然是有悖于公序良俗的。明知王女士所卖烧白并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不仅不提醒并制止,反而恶意大量购买,企图以惩罚性赔偿牟利,这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如果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王女士需向邵某支付赔偿性罚款5 万元。试问,这样判决,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是否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彼此的防范意识是否会加重?市场的和谐性是否会就此打破?如果大家都效仿邵某恶意打假,那市场经营者岂不人心惶惶,作坊经济可能会因此而一蹶不振。职业打假人高举着“打假”的旗号“抢劫”,只为牟取个人私利,却使得整个行业发生倒退。这样的行为,真的是我们的道德所能容忍的吗?
此事持续发酵之际,有关邵某的又一件事被发掘出来:邵某在购买烧白时填写了虚假的地址。对此他解释道,自己是害怕起诉后王女士等人实施报复。我认为这不过是为自己“敲诈式打假”的预先准备找借口罢了。试想,如果他的所作所为合情合理,又何必担心所谓的报复性行为?又何必填写一个虚假地址?由此观之,邵某并非对其行为的不合理性一无所知,而是在利益的驱使下的“明知故犯”。如此恶劣的损人利己行为,着实令人不齿。
还要强调的一点是,伴随近年来微商的兴起,一批又一批“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力度极大的惩罚性赔偿条例的出台,嗅到致富“良机”的职业打假人让原本促进行业向好发展的打假变味了,有人甚至以恶意打假之举牟得暴利。相关部门理应出台更为严苛的法律,严惩这些违背良心的“打假人”。当然,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微商小贩们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作、出售产品。如此,“职业打假人”将无计可施,借助打假之名进行“假打”的乱象也才会得到根本性整治,进而推动市场蓬勃发展。
市场不是拜金场,打假岂能“打劫”?期待有关部门在“打假”的同时,更要整治“假打”!
【简评】本文观点鲜明:“打假不是‘ 打劫。”作者对邵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并从两个层面予以评析:从法律层面上指出其购买的初衷并非消费,属于恶意购买;从道德层面指出其行为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进而影响作坊经济的发展。同时,作者也辩证地分析了王女士存在的问题,较为客观公允。文章语言干净利索,结尾收束有力。(指导教师:黄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