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思维的两种路径

2023-07-05 06:33:12唐楠栋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摘 要:早期的司法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思维存在偏差,形成了机械推理型、概念取向型和不恰当衡量型三种裁判思维模式。近年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成功实践,有助于修正前述偏差。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批典型案例,得出启示:一是规则与价值存在辩证关系;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思维时存在两种模式,即简单案件注重“规则考量”和疑难案件注重“后果考量”,表现为基于“规则考量”下的“事实-规则-结论”路径与基于“后果考量”下的“后果(预结论)-规则-结论”路径。其理论基础在于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界分,司法过程的确定性与“法感情”的紧张关系。实务中,应把握两种不同路径下各自的审查重点,即前者更注重事实重构的准确性及规则适用的正确性,后者的关键则在于预测结论及后果论证。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思维;后果考量;规则考量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3)02-0065-09

一、引言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有着不同的层面、境界、场域和方法。从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到2020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从规范层面将其融入法治。最高人民法院从2016年以来先后公布了三批共30件典型案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进行了丰富的实践。何以解决其早期融入司法的偏差?何以更好地使之落地生根?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是否遵循同一种裁判思维模式?探索前述问题的答案是应用法学研究面临的新课题。

二、检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思维的偏误

早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受法律概念理解的差异、严格机械的法律推理及价值衡量方法失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思维存在“冲突和偏差”[1],表现为机械推理型、概念取向型、不恰当衡量型三种裁判思维模式。

(一)机械推理型裁判思维模式:僵化机械的形式推理

[案例1]原告郭某诉被告建行红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原告系梁某的外甥,梁某在被告处存入1.5万元,后梁某因病死亡,梁某父母及其胞姐胞弟均先于梁某死亡,原告对梁某扶养丧葬。原告持存折要求被告支付梁某的该存款遗产被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1.5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既非存款合同当事人,又非梁某的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虽不是梁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其对梁某进行了扶养丧葬,属于《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的人,故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

“法官运用三段论进行司法判决并不顺利,常常受到机械司法的指责”[2],总有那么些案例困扰着法院,通过事实认定、涵摄判断、规则适用运用司法三段论推理,得出了不甚合理的裁判结果。案例1的一审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一审法官适用《继承法》第10条并进行法律推理后得出因原告不是梁某的继承人而不能继承其遗产的不妥当结论。

一审判决法官裁判思维的核心在于,郭某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享有取回存款的权利,同时,郭某也不是梁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郭某不享有存款的继承权。由此,得出郭某不能取得该笔存款的不合理结论。该案反映出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过分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具体文义,割裂了法律适用与实质正义、常情常理、道德规范等的内在关联,僵化机械地进行形式逻辑推理而得出一种缺乏妥当性的裁判结果,即本文所称的机械推理型裁判思维模式。

(二)概念取向型裁判思维模式:陷入法律概念的漩涡

[案例2]原告沈某、邵某与被告刘某、胡某监管权和处置权案。2012年,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在南京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以繁育后代。2013年3月,年轻夫妻不幸车祸双双身亡,留下4枚冷冻胚胎。双方老人因冷冻胚胎的处置与医院产生分歧,为争夺胚胎,原告诉至法院,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鼓楼医院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将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和处置权判给自己。一审法院认为已去世的年轻夫妻对生前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享有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方面考虑,改判4枚冷冻胚胎由原被告共同监管和处置(2)。

“没有任何一个领域像法律领域那样抠字眼。”[3]无论是在法律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许多爭议都是围绕对法律概念的理解而发生的。例如,在“谤韩案”中,争论的焦点在于韩愈的第39代孙是否算直系血亲[4];在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3)中,争议围绕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5];而在“许霆案”中,争议则围绕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等问题(4)。案例2一二审同样面临类似问题,法院首先对“冷冻胚胎”是否属于“遗产”这一法律概念进行判断。受精胚胎能否成为继承的标的是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其不属于一般之物,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其性质不属于遗产。可见,一审判决中,遇到对“遗产”这一司法概念涵摄难题时,将“冷冻胚胎”排除在法定继承规则所采用的“遗产”概念的外延之外,这种形式上过分拘泥于法条中法律概念字义,背离生活的法律适用与法律发现的思维,即本文所称的概念取向型裁判思维模式。

(三)不恰当衡量型裁判思维模式:运行失范的利益衡量

[案例3]原告徐某与被告彭某人身损害赔偿案。2007年,原告在公交车站等候 83路车,后有两辆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该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将其扶至旁边,而后与原告家属等人将其送往医院。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原告40%的损失。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隔多年,原告承认确实与被告发生相撞(5) 。

注重保护个案实质正义的同时,应注重个案裁判的社会后果、价值导向及价值引领,这是法官在利益衡量并进行裁判文书说理时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在进行后果论证时,符合社会公众普遍价值观念的正确方向显得尤为重要。以案例3为例,一审判决中利益衡量的步骤和推理为:①若彭某见义勇为则应当做到符合社会情理的两件事:一是应抓住撞倒原告的肇事者;二是原告家人到达后应说明事实经过并自行离开。②彭某未完成上述两个步骤而是先扶起原告并与其家人将之送往医院。③彭某未选择①的两个步骤,而选择了不符合常理的②,因此,彭某应是撞到原告的肇事者。上述推理反映了法官在为衡量结论寻找合法依据,即在进行裁判结果论证时,错误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否定了一般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严重背离,导致其在进行合法性论证时发生了方向性错误。这种论述推理的失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对衡量结论的不信任和否定,进而对判决结果不认同,即本文所称的不恰当衡量型裁判思维模式。

三、启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思维两种路径的发现

自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三批共30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6)。尽管有研究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说理方式简单化呈现”[6]“过于表面化”[7]“仍显稚嫩,良莠不齐,尚有改进空间”[8],但本文以其中的全部22件民事案例(见表1)为样本,探究其对解决前述裁判思维偏差问题的独特指导价值。

(一)规则与价值的辩证关系

表1中的22件典型案例无不反映出规则与价值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在简单的案件中通过规则彰显价值。“以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为中心的法律规则,才是法律的基本构成。”[9]因此,法官通常并不能直接援引价值本身进行裁判,即使价值蕴含着各种标准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而是通过个案裁判中对具体规则的适用来彰显和弘扬核心价值。例如,第二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2,法院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8条等的明确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以弘扬用人单位诚实守规的核心价值。另一方面,在疑难案件中通过价值解释规则。“法官被认为是基于一定的意识形态和道德立场进行裁判的。”[10]当法律规则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时,需通过价值判断来解释法律概念的正确含义以明确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当多个规则相互冲突或适用某个规则会导致不能接受的裁判结果时,需通过价值衡量来选择规则适用,并加以合理论证。如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3,法官以游客在景区应当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为价值追求,以解释《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安保义务,将安保义务内容的确定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内,从而未认定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进而判定不文明出行人自担责任。

(二)基于“规则考量”的裁判思维路径

简单案件中,通过直接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规则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思维,以规则彰显价值,表现为基于“规则考量”的裁判思维路径。“规则考量”的核心在于规则优于价值。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具体规定,而不能随意用原则代替规则,以避免优先适用原则而导致“向一般条款逃逸”。例如,诚实守信、公序良俗为补充具体司法规则而存在于民法中的一般条款,在这些典型案例(第一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2-6,第二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2-5,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1、2、5、9、10)中基本没有出现因优先适用核心价值观而导致“规则逃逸”的情况。具体而言,法治实质上是规则之治,而规则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其本身體现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因此,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正确运用三段论演绎推理所得结论一般都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第一批案件中的案例2为例,法官直接适用《继承法》第5条及第25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判令杨某父亲遗留的房产归长期照顾杨某父亲的邻居张某夫妇所有,以倡导、培育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弘扬“远亲不如近邻”的优良传统和社会风俗。

(三)基于“后果考量”的裁判思维路径

疑难案件中,法官运用法律原则引导及利益衡量等方式预测后果、评价后果并以此来决定解释结论的方式,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思维,以价值解释规则,表现为“后果考量”的裁判思维路径。后果考量包括后果预测和后果评价两个层面,后果预测强调推理结构,后果评价则强调评价标准[11]。例如,第一批案件中的案例1,当适用《物权法》第99条会得出刘某意图将父母占有的房屋份额转让于己有而损害父母利益的结果,这与几千年的中国孝道文化及家庭美德价值观相违背,如此的物权行使方式不利于权利保护与弘扬社会公德价值的平衡。如果判决刘某分割父母的唯一住房将导致父母老无所居的后果,孝敬父母、老有所养的中华孝道传统美德在本案中将荡然无存,因此,法官以刘某的主张不符合《物权法》第7条规定的物权行使应遵守社会公德之原则,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再如,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4,一段时期以来,“对老人摔倒扶不扶”成为公众选择的难题,本案中法官考量了判决的社会导向,通过后果衡量来认定好心人孙某对侵害儿童行为加以阻止且未超过合理限度,判决孙某不承担责任,打消“搀扶被讹”的顾虑,弘扬了互助友爱的核心价值观。

四、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思维两种路径的理论证成

前文通过典型案例的启示得出,应基于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进行二元界分,进而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思维的两种路径这一核心命题。但是否有其存在的理论根基?以下将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论证成。

(一)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界分

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由于有着不同的看待法律的独特角度和独特研究方法,在裁判思维模式上,前者更侧重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和三段论逻辑推理,注重基于“规则考量”;而后者则更多地考量法外因素和实质推理,注重基于“后果考量”。

1.法律形式主义与基于“规则考量”的裁判思维

法律形式主义起源于罗马法,强调法律是一个自治的封闭体系,包含抽象概念、原则、由此衍生出的规则及精密的逻辑推理程序等要素。其特点为,在法律这个封闭体系内,有着完整严密的推理程序,所有的法律问题仅需通过该体系内的概念秩序并经过严格推理即能够得到正确答案,它对法官造法进行否定,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法律概念形式主义和法律规则形式主义。兰德尔指出,“法律形式主义的最基本的两个要素就是机械的演绎推理和一个封闭的规则体系”[12]。

关于法官的角色,马克思·韦伯曾经形象地描述为“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13],也有学者将此表述为,“司法则完全成为在封闭体系内进行的计算过程”[14]。由此,法律形式主义下产生的“规则考量”裁判思维的核心在于,对于某个案件,法官所做的是从法律规则里寻求解决方案,首先想到的是求助于某个具体的法律规则以及在封闭的规则体系下进行的演绎推理,即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和“司法三段论”推理,其裁判思维表现为“事实-规则-结论”。

2.法律现实主义与基于“后果考量”的裁判思维

法律现实主义是对传统法律形式主义,特别是对其“机器般”的演绎推理的批判而出现的,它认为法律的目的才是法律的灵魂,其目的不仅是实现法律的司法效果还在于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其基本要素在于法律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无论是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还是卢埃林认为的“法律官员如何处理纠纷,就我的想法而言,本身就是法律”[15],都把法律作为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法律不仅仅是“书本上的法律”,还是 “行走中的法律”。

“司法判决如同其他判断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事先设计好的结论出发进行逆向推理的”[16],这反映出与法律形式主义下不同的裁判思维模式。在法律现实主义下产生的“后果考量”裁判思维的核心在于考量“法外因素”和“经验性裁判”,即法官不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而是在衡量法外因素(原则、道德、政策、公共理性等)的基础上,假定法律结论,并在法的目的及法的精神指引下进行“法律续造”和结论论证,即从“预测的结论”到前提,再从前提到结论的“结论发现”到“结论论证”思维过程,其裁判思维表现为“(预结论)后果-规则-结论”。

(二)司法过程的确定性与“法感情”的紧张关系

尽管法的确定性在我国几乎已成定论,司法过程的确定性是法的确定性之表征之一,但“司法裁判的作出最终依赖于正义感与法律理性论证之间的良性互动”[17]。可见,司法过程中,“法感情”潜在影响着法官的裁判思维。

1.司法过程的确定性与基于“规则考量”的裁判思维

“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18],而法的确定性正好约束裁判者非理性地任意适用法律。基于法的确定性,法官裁判过程即具确定性。司法过程即从“既定的法律事实”出发,寻找与该事实相一致的法律规范,进而推出裁判结果的过程,即包括发现事实、寻找规则、推演结论的过程。司法过程的确定性要求司法裁判者在解读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一千个司法裁判者眼中只有一个案件事实和一个裁判结论,以求得唯一正解”[19]。因此,司法过程的确定性包括确定法律事实、确定评价规则以及确定裁判结论(将事实和规则有机联系起来的确定的法律推理),即对案件事实进行司法剪裁,对法律规定进行选择,以及目光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循环往复”。在司法过程确定性的论断下,从认定案件事实到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其核心问题是对法律规则的考量,法官的裁判思维表现为“事实-规则-结论”。

2.“法感情”与基于“后果考量”的裁判思维

纯粹的法律形式主义强调纯粹的法条主义和绝对的概念法学,“法感情”理论的提出,最初正是为了给纯粹的法律形式主义的反对者找一个正当化根据。耶林认为“法感情”是一种对权利侵害起着反作用的,是在法和各种法律制度保护之下,对自身生存的重要性程度的一种衡量尺度[20]。“法感情”一方面批判僵化的法律概念、秩序和制度,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主观的正义感受,通过将原有的不合时宜的法律原则发展为更合理的更富有正义的新原则,以消除当事人对不公正结果的不愉快感受。米夏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认为,“法感情的产生是基于案件对裁判者产生的一种呼吁特征”[21],基于内外因素的作用,“法感情”将对“正义的表达”隐藏于判决之中而事先对裁判结果形成后果(预结论)式的判断。“法感情”中对内外因素的考量,对案件事实的明确、法律规则的适用及形成三个效果统一的裁判结果具有重要作用。从“法感情”的角度,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思维分为两个步骤:一是依赖于正义感的决定;二是对该决定的理性论证。即从“结论发现”到“结论论证”的思维过程,也是“说明性理由和证立性理由的运用”[22]过程,其裁判思维表现为基于“后果考量”的“(预结论)后果-规则-结论”。

五、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思维两种路径的关注要点

如前文所述,基于“规则考量”的裁判思维和基于“后果考量”的裁判思维适用的情形存在差异,二者分别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有必要结合该两种思维模式的特性探索其各自更需要关注的个性问题,以形成体系化、规范化裁判思维模式,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的过程。由于两种路径下各要素之间存在的内在逻辑,只需对核心要素进行关注即可有力指导司法实践。

(一)“规则考量”下的融入路径:“事实-规则-结论”

一般而言,在简单案件的处理中,法律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法官可以通过直接将法律规定适用于司法案件,遵循司法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得出裁判结果,以发挥案件示范效力,倡导和鼓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價值观的行为。此时,应遵循“规则考量”下的“事实-规则-结论”裁判思维,关键是以解释为基础的决策型模式。此种模式下,法律推理得出结论系水到渠成的过程,因此,在该种路径下应关注的核心要点是事实重构和规则选取。

1.注重事实重构的准确性

对于法官而言,作为司法裁判前提的“法律事实”,是其并未参与且已过去的“他者”。司法裁判的过程即事实查明、寻找法律规范及法律推理的各个模块进行“分解”和“集中”的程序。法官通过对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举证、质证 “输入”的案件事实进行证据认证,对多余的事实进行符合规定的“裁剪”和“整合”,以还原“过去他者”的真实面貌,并通过“输出”的方式将还原的真实面貌清晰地呈现,以通过事实和法律的相互作用形成裁判结论的小前提。可见,从“案件事实”到“裁判事实”就是事实重构的过程。案件事实重构包括案件事实的“司法还原”“司法剪裁”及“司法判断”三个方面。在“司法还原”方面,法官只能以各种证据作为获得案件事实认知的唯一来源;在“司法剪裁”及“司法判断”方面,法官在对证据材料进行识别的基础之上形成“前见”,然后通过理性认识形成内心确信。因此,事实重构过程要特别注意庭审的对抗性和证据的甄别。

2.注重规则适用的正确性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一般包括“假定+处理+法律后果”。可见,任何规则均有其适用的条件,即只有法律概念放在法律条文及文本体系中才能得到清楚和准确的解释。同时,法律是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由众多规则构成。因此,法律规则的适用,首先是用“法律大地图”(法律观念)将法律分类,观察其属于哪类法律的范畴,然后再找“法律小地图”(部门法),最后找到“法律界标”(具体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规则要避免以下两个偏差:

(1)避免概念涵摄错误,即要避免对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解释不当,却试图通过某种概念性的操作来适用法律,从而导致裁判结论不当的错误。例如,第三批典型案例3的一二审判决中,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概念的外延,导致案件适用法律错误。

(2)避免规则涵摄错误,即避免只看到与正在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某个规则,而忽略其他可选择的规则,从而得出不可接受裁判结论的错误。如案例1的一审判决,可能仅仅看到《继承法》第10条而忽略了第14条的存在,导致直接适用第10条而得出错误的判决。

(二)“后果考量”下的融入路径:“(预结论)后果-规则-结论”

不像简单案件的处理,法官直接适用“书本之中的法”及“纸面规则”即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思维那般清晰,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通过“行动之中的法”及践行“实在规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思维。此时,遵循基于“后果考量”下的“(预结论)后果-规则-结论”裁判思维模式,该种路径下规则的选取和续造是结论预测和证成的自然生成,因此,其关键是以预测为基础的论证型模式,其核心要点是预测结论和后果论证。

1.预测结论的要点

预测结论即结论发现,展示了法官发现“答案”的过程。“法官的判决可能经历的是这样一个过程:他首先凭直觉得出预结论,然后才倒过来去找一个大前提规则和一个小前提事实,以便了解该结论在逻辑上是否有缺陷……”[23]预测结论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避免不恰当的衡量方法。预测结论的过程中,进行基于日常经验法则、道德理性、公共政策及习俗惯例等因素的“后果考量”时,要防止利益衡量不恰当,如衡量错误、过度衡量、衡量瑕疵等,同时,做好直接后果与潜在后果、个案性后果与系统性后果、决定性后果与适应性后果的平衡,以对法律进行“续造”并实现社会目的。

(2)合理划定“后果考量”的正当界止。一方面,从法内因素进行规制,预测后果立足于法教义学的立场,从忠于法的精神、培养可靠的法感情、填补法律漏洞等方面设定预测结论的边界;另一方面,从法外因素进行规制,要避免过度适用道德规范,注重考虑民意及舆论的同时防止逾越法律的界限,从合理解决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等方面设定预测结论的边界。

2.后果论证的要点

后果论证实质是司法裁判者采用“依据后果”来证明预结论成立的过程。后果论证即结论证立,展示了法官验算“答案”的过程。后果论证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避免以后果论证取代其他论证方法。由于后果论证并非法律论证的唯一标准,也并非检验裁判结果是否妥当的唯一路径。因此,必须限定后果论证的适用条件,将“后果考量”作为法律论证的方法之一并受到法教义学体系的限定,需与演绎推理、目的论证、体系论证等其他论证方法配合使用,补强和矫正机械运用解释推理,以便达成正确的裁判结论。

(2)避免“验算答案”的方向性错误。后果论证要求法官将其验算“答案”的论证过程以书面形式展示出来,直接体现于裁判文书说理。要避免像案例3的一审那样,错误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导致裁判结果论证出现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严重背离的方向性错误。因此,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及法的精神进行论证时,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的指引,着重体现裁判结果的规范、评价、教育和引领功能。应从争议的焦点来确定说理的起点和基准,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进行综合衡量,从法律论证的角度来拓展理由依据,以全面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的全过程,加强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六、结语

司法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尤为重要的场域。如前文所述,其融入民事裁判思维在模式上存在两种路径,即在简单案件中,侧重于“规则考量”,在裁判结果中以规则彰显价值;在疑难案件中,更注重“后果考量”,以后果预测及后果论证来弘扬价值。但本文并非主张将二者机械地割裂开来,也并非强调哪种方式更优,而应结合案件类型来选择适用不同模式,实战演验其不同的融入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之花必将落地生根,芬芳满华夏。

注释:

(1)参见广东省佛山市禪城区人民法院(2011)佛禅法民一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另因本文涉及我国法条较多,为方便叙述,均采用法律文件简称和阿拉伯数字用法。

(2)参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

(3)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是指2003年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

(4)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 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5)参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6)该30件案例内容广泛,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及执行各个领域,其中民事案例为22件,行政案例为3件,刑事案例为3件,执行案件为2件。

参考文献:

[1]安建须.民商事法律适用研究——以法官对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思维模式、方法与路径为视角[D].武汉:武汉大学,2015:4.

[2]聂长建.法律语用推理的三元维度研究[J].政法论丛,2019,(5):43.

[3]陈坤.法律推理中的独特思维倾向及其可能的误区[J].现代法,2020,(1):90.

[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

[5]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浙江学刊,2004,(5):147.

[6]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J].法学,2019,(5):64.

[7]韩振文,魏丹丹.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司法的方法与载体[J].法治社会,2019,(5):73.

[8]廖永安,王聪明.路径与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司法——基于35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9,(1):47.

[9]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3.

[10]杰弗瑞·A.西格尔,哈罗德·J.斯皮斯.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M].刘哲玮,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85-296.

[11]雷磊.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与后果考量[J].浙江社会科学,2021,(2):44-50.

[12]柯岚.法律方法中的形式主义与反形式主义[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2):33.

[13]刘易斯·A. 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M].石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253.

[14]刘翀.现实主义法学的批判与建构[J].法律科学,2009,(5):14-18.

[15]卡尔·卢埃林.荆棘丛[M].明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6.

[16] Jerome Frank. Law and the Modern Mind 1930 [M]. New York:Tudor Publishing Company,1936:101.

[17]张超.正义感、移情与司法裁判[J].北方法学,2017,(11):21.

[1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63.

[19]布赖恩·毕克斯.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M].邱昭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

[20]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8-19.

[21]赵希.德国司法裁判中的“法感情”理论——以米夏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为核心[J].比较法研究,2017,(3):107.

[22]Neil MacCormick. Practical Reason in Law and Morality[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6-8.

[23]杰罗姆·弗兰克.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M].赵承寿,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99.

Abstract:In the early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was a deviation in the integr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civil adjudication thinking, forming three types of adjudication thinking modes:mechanical reasoning, concept-oriented and inappropriate measurement. The integr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the successful practice of justice has helped to correct the aforementioned deviation. I summarize three typical cases publish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draw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There is a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rules and values. There are two paths when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are integrated into the thinking of civil adjudication. The simple cases focus on “rule consideration” and the difficult cases focus on “consequence consideration”,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the “fact rule conclusion” path based on “rule consideration” and the “consequence (pre conclusion) rule conclusion” path based on “consequence consideration”. Its theoretical basis lies in the demarcation between legal formalism and realism and the tension between the certainty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and “legal emotion”. We should grasp the respective review under two different paths. The former focuses on the accuracy of the reconstruction of facts and the correctness of rule application, while the latter lies in the prediction of results and the demonstration of consequence.

Key words:Socialist Core Values; Judgment Thinking; Consequence Considerations; Rule Considerations

編辑:唐玲娜

作者简介:唐楠栋(1981-),女,四川营山人,硕士,四级高级法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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