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晔华
[摘要]城商行如何更好地对经营机构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有关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全面、客观、公允的评价,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城商行内部审计工作至关重要。本文尝试设计一套相对科学合理的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促进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单位选人用人提供决策依据。
[关键词]城商行 经济责任审计 评价体系
一、背景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促进提高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商业银行日常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公司治理以及管理人员的规范经营和高效履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城商行如何全面、客观、公允地评价经营机构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已经成为城商行内部审计需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城商行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不足
(一)指导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标准
一是目前银保监会尚未针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人员制定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指引,各银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参照《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相关准则,但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经营策略、内部控制、“三重一大”等方面与一般国有企事业单位均存在较大差异,通用的法规和准则难以有效指导银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二是银行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通常缺乏统一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管理人员评价标准各异,不同审计组和不同审计人员的思路和审计重点也存在很大差别,容易导致评价结果不科学、不公正,影响审计质量。
(二)以定性评价为主,公允性不足
银行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指标、内部控制、“三重一大”、廉洁从业等方面,目前对各方面的评价主要采用定性方式,如对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的评价包括“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严重失真”,对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的评价包括“有效”“较为有效”“无效”等。定性评价存在的缺点:一是评价标准不明确,如“有效”和“较为有效”之间的边界不清,难以把握尺度;二是评价过程存在随机性,审计人员自身理解的差异,会导致产生不同的评价结果,审计结果的公允性将大打折扣;三是无法实现横向比较,同一等次的评价结果之间无法进行比较,审计质量过于粗放,难以让审计对象信服。
(三)重效益、轻内控,监督重点失衡
近年来,银保监会和银行机构贯彻落实“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相关部署,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部分银行长期积累的问题较为突出,存在屡查屡犯的情况,如存单质押票据业务、个人信息安全等风险事件,影响银行机构的声誉,暴露了合规意识淡薄、内部控制效果不佳、道德风险突出等问题。部分银行由于战略目标和风险偏好较为激进,以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过于关注经营业绩,轻视甚至忽视对内控有效性的评价,审计监督的重点缺乏平衡。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其最根本目标是实现盈利,追求股东利润的最大化,但是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其风险存在于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稍有不慎则可能出现“得不偿失”的结果,因此银行需要强有力的内控,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同时关注“效益”和“内控”两方面。
(四)审计资源紧缺,覆盖面难以确保
一是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专项审计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审计对象是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部分管理人员任期跨度长,再加上银行业务多样化,任期内存在调整分工的情况,如某副行长任期3年,第1年分管柜面业务,第2年分管授信业务,第3年分管风险管理等,分工的调整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困难;二是对于离任审计,管理人员通常需要急着赶赴下一个岗位就任,具有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开展此类项目时,往往难以抓住审计重点,或者为了赶进度而简化审计程序,难以覆盖管理人员履职和个人行为的各个方面,无形中增加审计风险。
针对以上现状和存在的不足,本文尝试探索一套相对科学和全面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评价体系的设计
(一)设计原则
1.全面评价原则。在需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当中,无论是对哪一种管理人员,在设计评价体系时,均需要全面覆盖其职责内的全部事项,工作重点不同或存在特殊情形时,可通过调节子领域的权重进行调整。
2.突出重点原则。在确保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需兼顾不同审计对象的差异性,不同分工的管理人员、不同类型的经营机构、差异化的区域业务,需突出不同的审计重点。比如,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县域,对理财业务的关注度应当有所下降;在边境地市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关注跨境业务和边民业务;部分地市的分支机构,应当关注旅游业、畜牧业、蚕桑业、渔业的授信业务等,避免审计重点千篇一律。
3.可量化原则。重新设计的评价体系应尽可能使用可量化的因子进行计算,业内对于银行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和经营业绩的完成情况,大多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如“好”“较好”“较差”等,本体系将通过一定规则,将部分定性结果转化为定量结果,实现所有评价结果的可量化。
4.重大事项一票否决原则。任期内出现某些特定情况,将直接导致最终审计结果为“差”。比如,管理人员存在严重经济违纪违法现象或受到纪律处罚、处分,管理人员任期内所在机构出现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且经认定与该管理人员有关,任期内管理人员个人涉及重大关联交易且未依法进行披露等。
(二)评价体系
为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管理人员任职期間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情况能够得到全面评价,审计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二是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三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决策机制情况;四是廉洁从业情况;五是案件防控情况。
1.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主要评价被审计机构在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内的业务发展状况,一般以季度数据为最小单元,任期较长的也可以半年或年为最小单元,为避免某一时段内所有机构的业绩集体向好或者集体偏差的情况,主要关注被审计机构在同类机构中的任务完成率排名。
例1:2020年一季度,被审计单位甲支行的存款完成率在全行50个同类支行当中排第13名,则甲支行在存款业务上的得分为 =74分。
最后,该支行的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得分为所有考察业务得分的加权平均值,一般情况下,各类业务的权重相等,如有特殊情形,经审计组讨论、审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可对权重进行微调。即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得分
P1=∑Pi×αi(i=1,2,3……)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支行的排名是比较任务完成情况(即完成率),而非业务量的绝对值,如市辖支行A完成存款1000万,其任务量为2000万,完成率50%,县域支行B完成存款800万,其任务量为1000万,完成率80%,则B支行的排名应当在A支行前面,因为下达任务时已经考虑了不同类别、不同地域支行完成任务的难易程度。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主要评价被审计机构在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内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根据COSO内部控制框架理论,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内控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控活动、监督五个要素。审计组针对不同类型的管理人员,根据其分管业务重点,设计相适应的内控评价表,如分管授信业务的副行长,考察的内控要点应包括授权管理、贷款三查、担保管理、信贷档案管理、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资产处置等;分管柜面业务的副行长,考察的内控要点则应包括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印章管理、单位及个人结算账户管理、银企对账、自助设备管理等。
總体来看,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重点在于“内控活动”这一部分,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实践中内控五要素的权重分别为内控环境10%,风险评估5%,信息与沟通10%,内控活动70%,监督5%。审计组对各子领域完成检查确认以后,即得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最后得分,具体公式为:P2=∑Pi×βi(i=1,2,3……)。
3.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以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情况。主要评价管理人员任职单位的经济行为是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及执行效果情况。该部分的审计工作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同时进行:一是设计调查问卷,向管理人员直属上级、同级和所在机构员工发放,问卷满分为100分,收集问卷后发现有问题并且经核实后,每个问题按照不同严重程度扣取相应分数;二是抽查支行各类会议记录本及重大事项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例会、总行会议精神传达、选人用人、强制休假、大额支出、重要合同签订等,是否存在独断专行、职务侵占、一言堂等现象,同样按照不同严重程度进行扣分。比如,严重问题每个扣10分,一般问题每个扣5分,轻微问题每个扣2分等,最终得出该方面的最终得分P3。无论是什么类别的问题,必须是经核实确认,并且与该管理人员存在必然联系,否则仅作为审计关注事项另行查实和汇报。
4.廉洁从业情况。根据行内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评价管理人员本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该项的得分只有1和0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如纪检部门出具意见为未发现存在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行为,则该项得分P4为1,反之为0。
5.案件防控情况。该部分的评价以结果为导向,可以通过收集行内(如条线检查、内部审计)和外部信息(如公检法、工商、监管部门公告)进行验证,在管理人员任期内,如果其本人存在严重经济违纪违法现象或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罚、处分,或所在机构出现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且经认定与该管理人员有关,或管理人员个人涉及重大关联交易且未依法进行披露等情况,该项得分P5为0分,否则为1分。
综合以上各方面的评分,该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评分结果为:
P=(P1×45%+P2×45%+P3×10%)×P4×P5
其中P1、P2、P3均为0至100之间的数值,P4和P5则为0或者1当中的一个数字。该评价体系的核心理念为“合规经营促发展”,从权重可以看出,合规经营和业务发展同样重要,另外,廉洁从业和案件防控方面虽然不做具体分值的评判,但是任何一项出现重大问题时都将直接影响最终得分,从而被“一票否决”。
(三)评价结论
1.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是对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的最基本结论,参照《第3204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探索进行“好”“较好”“一般”“差”等分类评价,其主要依据来自上一环节的评分P,具体如表1所示。
2.责任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管理人员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对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参照《第3204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3.“三个区分开来”。根据《规定》及《第3204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践中,应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银行通过健全完善制度机制,针对领导干部在履职中的无心之过、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审计评价应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给予同志式的关怀关心。
四、运用示例
以某城商行X支行为例,管理人员甲某在该支行的任职期限为2015年4月至2019年12月,职务为分管授信业务的副行长,经审计,其各方面的基本结论如下:
(一)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因甲某分管授信类业务,按照支行管理人员分工,其主要经营指标包括对公存款日均余额、贷款投放计划、不良清收计划、EVA完成率、成本收入比,则甲某任期内的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得分如表2所示。
(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按照不同客户类型、贷款品种、贷款金额、担保方式,采用分层抽样法,抽取甲某任期末尚有余额的75笔授信业务作为审计样本(此处假设甲某只分管授信业务),逐笔对各控制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统计以及甲某任期内的内控执行情况得分如表3所示。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以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情况
审计组设计调查问卷,形式为反向提问(即有问题或反对意见才需要填写),向甲某的直属上级X支行行长、同级的另1名副行长以及X支行28名員工进行发放,共收回问卷30份,问卷反馈中未发现甲某存在明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的情况;通过对X支行各类会议记录本、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进行抽查,也未发现甲某存在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情况,因此该项为100分。
(四)廉洁从业情况
根据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未发现甲某在其任期内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有关疑似违纪的举报信或举报电话,因此该项得分为1。
(五)案件防控情况
通过收集内外部信息,发现X支行在2016年曾发生过柜员违规批量开卡操作,并因此收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但是根据支行管理人员分工的通知,甲某在2016年分管授信业务,对柜台业务方面出现的案件不负有责任,因此该项得分为1。
综上所述,甲某任X支行副行长期间(2015.4—2019.12)的经济责任审计得分为P=(71.23×45%+93.73×45%+100×10%)×1×1=84.23分,评为“较好”等次。
五、结束语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银行各级管理人员实现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只有不断地积累完善,才能促进银行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为银行的高质量发展和合规经营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545001,电子邮箱:18577202149@qq.com)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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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丰,王路,鞠思达.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创新实践[J].中国内部审计, 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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