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实践逻辑与建构路径研究

2023-06-25 00:35谢平
阅江学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乡村振兴

摘 要 乡村振兴面临着突出的公共性困境,表现为公共性再生产不足、碎片化和离散化,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是破解乡村公共性困境的根本良策。乡村治理共同体这一概念既包含了合作和共识两个治理基本元素,也蕴含了形成共同体的价值追求。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实践过程蕴含着三重解释逻辑:利用双向嵌入型重构价值取向、依靠政治势能促成权力聚合、通过互动交往形塑治理关系。为优化乡村治理共同体,应当注重彰显公共精神的价值追求、完善党建引领的权力关系、优化效能导向的治理制度。

关键词乡村振兴 乡村治理共同体 治理现代化

作者简介:谢平,南京邮电大学党委组织部副研究员。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层政府制度执行力的生成机理与提升路径研究”(20BZZ058)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乡村建设,21世纪以来,已经连续发布了20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三农问题”、引领乡村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首先明确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阐明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所蕴含的深刻道理和内在逻辑;接着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这为新时代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增强了信心,为妥善处理好工农、城乡关系提供了实践准则。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呈现出两条推进路径:一是持续的制度性输入,表现为由政策引领的资本下乡、技术治理和服务下沉等。①二是强化内生性资源的释放,实现“就地现代化”②,表现为土地政策调整、乡村自组织发展、文化资源挖掘等。③乡村振兴的实际效能逐步显现。但在这个过程中,乡村社会依然面临人口外流、舒全峰、苏毅清、张明慧等:《第一书记、公共领导力与村庄集体行动——基于CIRS“百村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8年第3期。社會结构离散、吴理财、刘磊:《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与建构》,《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社会信任流失、王敬尧、王承禹:《农地规模经营中的信任转变》,《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1期。基层组织弱化、吴蓉、施国庆:《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问题与治理措施——基于文献的讨论》,《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6期。集体行动困境王亚华、高瑞、孟庆国:《中国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危机与响应》,《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乡村治理内卷[德]吕德文:《乡村治理70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等现实挑战。学术界普遍认为,应当全面重塑乡村现代化转型的社会秩序、资源体系和制度基础,以有效应对上述问题,这无疑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富有价值的对策建议和科学的理论解释。然而遗憾的是,这些研究大多着眼于某个具体的领域,对于不同领域背后所共通的社会性基础缺乏足够关注与重视。桂华:《面对社会重组的乡村治理现代化》,《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5期。有鉴于此,本文从乡村振兴的公共性困境出发,将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作为破解乡村振兴公共困境的有效抓手,进而深入剖析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梳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逻辑,提出优化乡村振兴战略的可行路径。

一、问题提出:乡村治理面临公共性困境

“公共性”是社会科学领域重要的学术概念和理论框架。早期有关“公共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哲学领域,阿伦特、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等都曾做过深入且富有创见的研究。其后,“公共性”概念逐渐拓展到公共管理、社会学、法学等学科领域,并由此产生出“公共精神”“公共空间”等延伸性概念,构成了丰富的“公共性”概念体系。哈贝马斯从“公共场域”和“交往行为”角度对“公共性”的解释最为经典。他指出,“公共场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446页。可见,在哈贝马斯研究中所呈现出的“公共性”,其实质是特定的“公共场域”所形成的交往网络,并基于这种交往形成“公共理性”。[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第52-53页。

遵循这一思想,乡村公共性可以定义为:在乡村这一公共场域中,多元主体通过相互交往所构建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一种社会属性。参考李友梅等国内学者的观点,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概括乡村公共性的基本特征:第一,乡村中的人们拥有共同利益和价值;第二,治理主体通过参与乡村治理从而获得公共属性;第三,治理主体通过公正公开的程序达成治理共识;第四,治理主体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为基本行动准则。乡村公共性与乡村振兴之间是相互促进而非简单的因果关系,前者既是后者的本质内涵又是其根本动力和实践基础。但是,当前乡村公共性的发展和功能的有效发挥面临困境,对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形成掣肘。

(一)价值取向的时代嬗变导致公共性的非连续性

公共性的再生产与独特的社会价值导向与文化特质密不可分,价值取向的时代变迁可能会阻碍公共性再生产连续性的生成。中西方对于中国社会文化特质的研究由来已久,韦伯在其著作《中国宗教:儒教与道教》中便指出中国社会信任缺乏和社会“共同体”(如社团、公司等)匮乏,并意识到以私人关系为纽带的各类组织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共同行动被卷入到纯粹的个人关系、特别是各种亲戚关系中,被它们所限定”。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China: Confucianism and Taoism,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51,p.241.这与费孝通所提出的“差序格局”理论具有内在一致性,本质上都是一种“自我主义”。但不同的是,“差序格局”理论是从更深层的社会结构角度来解释中国人的“自我主义”及其衍生逻辑的。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差序格局”与传统道德体系相结合滋养出传统道德共同体,可以被视作传统乡村公共性的重要基础。但是这种共同体在价值、行动和制度层面都具有局限性,难以产生适应现代治理的公共性基础。当前,市场化发展加速了资源跨地区的自由流动,城乡之间的经济流动显著增强,封闭保守的乡村社会慢慢被打破,彭澎:《转型期乡村基层治理变革的创新模式与优化路径》,《阅江学刊》,2013年第6期。“差序格局”随之发生嬗变,主要表现在:一是已难以为传统道德共同体提供社会基础,二是与现代市场经济规则和科层制体制结合而生成新的机制,形成资本的或者权力的差序格局,这在本质上与乡村公共性的价值追求是相违背的,也就难以促进乡村公共性的再生产。随着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特别是城镇化和工业化浪潮的影响,传统的乡村共同体的社会基础逐步丧失,出现了所谓的“村落的终结”。李培林:《巨变:村落的终结——都市里的村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二)主体权力的结构变迁加剧公共性的非集中性

中国乡村权力结构往往伴随着宏观社会结构的变革而变化。杜赞奇从文化网络解体的角度,使用“内卷化”生动描绘了清末民初的乡村权力结构变化情形,提出“经纪体制”理论。[印]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组织结构和意识形态重塑,实现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全方位管理,尤其是人民公社化运动,国家通过深入乡村庞大的行政体系和干部队伍,牢牢控制了乡村治理资源,呈现出“全能主义”主体权力结构样态。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建设进入高速转型期,伴随着人民公社制度陆续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实施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乡村治理主体的权力结构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并且已经在学界形成了广泛的共识:仝志辉和贺雪峰将乡村权力结构解构为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和普通村民三个层次,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黄宗智研究了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地区乡村权力结构存在的巨大差异。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参见黄宗智编:《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基层政权、乡村精英、村民和自组织、下乡企业及传统宗族等共同构成了多元和复杂的乡村治理主体的权力结构,塑造了“非正式与正式、传统与现代、礼俗与法治多元秩序交叉共存”的乡村社会秩序。马华、王红卓:《从礼俗到法治:基层政治生态运行的秩序变迁》,《求实》,2018年第1期。然而,这种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权力结构必然建立在复杂的利益结构之上,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经过反复博弈才有可能实现利益均衡。目前,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随着乡村输入性资源的大量激增,外嵌的乡村治理主体与乡村的自有主体之间出现相互博弈、纠缠、拉锯甚至争斗现象,难以形成乡村治理合力。譬如说一些村干部因兼职过多而疲于奔命,类型纷繁复杂的治理组织普遍存在权责边界模糊和功能堆叠现象,治理效能低下的同时浪费了大量治理资源;王红卓、朱冬亮:《乡村治理组织的“过密化”困境及整合——华南G村分析》,《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村民的治理参与意识与制度化路径不足;刘建平、陈文琼:《“最后一公里”困境与农民动员——对资源下乡背景下基层治理困境的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2期。部分村干部“私人治理”倾向严重,弱化了治理的公共性与权威性。刘箴:《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变迁与重塑——以H省L市“屋场会”为例》,《湖湘论坛》,2021年第3期。

(三)治理实践的范围局限造成公共性的非整体性

早在1950年代,日本管理学界就将当时企业中流行的一套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做法加以理论总结,提出通过组织管理方式和管理环节的精细化分工,提升组织管理的质量。唐亚林、钱坤:《城市精细化治理的经验及其优化对策——以上海“五违四必”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例》,《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现在,这一理念被广泛运用于公共管理、社会治理领域,并成为我国应对复杂社会治理环境的重要变革路径。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后,不少地方把源于城市的网格化治理方式推广到乡村,成为乡村治理精细化的一个表现。乡村网格化以村委会为基本单位,按照自然村或村小组的形态界定划分为管理单元,在满足村民差异化需求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在物理空间层面,网格化治理的范围通常仅限于自然村或社区,而一些重要场所,如乡村公路、农村集市、农村电商、农村旅游等卻未被包含在内,则成了治理盲区。这些公共场所涉及农村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发展,但由于治理方式的限制,很难实现全面覆盖和精细管理。另一方面,在社会空间层面,乡村社区中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差异较大,有些网格空间以农户为主,有些则以村集体经济为主,导致社区之间缺乏横向联接,难以建立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无法形成统一的公共利益诉求和合力。这些都是乡村公共性碎片化的表现。

二、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核心意涵与实践逻辑

乡村治理共同体是一个包含“乡村治理”和“共同体”的复合式概念体系,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个从属概念。按照郁建兴的观点,“社会治理共同体意指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基于互动协商、权责对等的原则,基于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的共同目标,自觉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群体。”郁建兴:《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路径》,《公共管理评论》,2019年第3期。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中国化创新。曾维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系网络构建》,《阅江学刊》,2020年第1期。国内学术界就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内涵形成了两点共识:一是主体性实体的多元化,郁建兴、任杰:《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实现机制》,《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1期。二是主体间关系是基于分工与协作达成的有机整合,孟祥瑞:《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挑战与构建路径》,《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20年第11期。是一种责任共同体、行动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公维友、刘云:《当代中国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理路探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因此,作为化解乡村治理公共性非连续性、非集中性及非整体性困境的有利途径,我们有必要清晰厘定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核心意涵:在乡村这一特定场域中,异质化的个体和组织,按照互动协商和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基于解决乡村问题、促进乡村发展的共同价值追求,所形成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乡村治理共同体内在地包含了合作与共识两个治理基本元素,也直接地导向乡村振兴的目标取向,呈现出价值追求、权力结构及治理方式三个方面的内涵特征,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三重治理逻辑。

(一)价值之维:求同存异的共识内涵与双向互嵌的互动逻辑

就价值追求而言,乡村治理共同体包含着求同存异的目标共识。一方面,乡村治理共同体承认并且包容多元主体的异质性利益,另一方面,乡村治理共同体也强调和促成多元主体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形成目标共识并达致集体行动。这种一致性首先体现在政治取向上,最根本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乡村治理共同体成员间的最大公约数,是成员间形成目标共识的价值本位。外在表现为实现乡村振兴的五大目标,即乡村产业振兴、乡村人才振兴、乡村文化振兴、乡村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其次体现在效用取向上。共同体成员应当将乡村治理视作一项整体性工程。应当建立信息、资源、技术等治理资源共享理念,并有意识地构建多样化治理资源整合的能力。

“嵌入”常常被用来描述两种事物(包括社会结构、观念要素等)相互衔接与互动的过程,或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状态。王名、张雪:《双向嵌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自主性的一个分析框架》,《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嵌入性视角既考虑到国家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和赋权,同时也关注到乡村对国家力量的应对策略。作为国家与乡村之间的枢纽环节,乡村治理共同体必然蕴含着“双向嵌入”的构建逻辑,即自上而下的国家嵌入和自下而上的社会嵌入。国家嵌入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器通过资源投入重塑乡村治理关系,最典型的是政府购买服务:一方面,国家通过购买服务将资源和国家意志传递给乡村治理主体,并实现资源的更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在购买流程中,通过设置竞争性机制而使参与者之间形成竞争合作关系。此外,国家通过党建引领以及制度性人员安排形成对乡村治理主体的结构性嵌入。自下而上的社会嵌入则体现在乡村文化网络和社会关系对乡村治理主体及其行动的影响。乡村文化根植于乡村社会内部,蕴含于乡村社会结构之中。正如杜赞奇所言,社区文化网络是社区所具有的内在社会属性,是基于社区情境的社区规范。[印]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在乡村中,“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格局以及固有的“关系”“人情”“面子”等“非正式规则”仍然对乡村治理主体关系的形塑产生着重要影响。此外,治理主体会在乡村场域中形成独特的社会连接,主体借此获取信息,理解场域中他者的需求和行为方式并获取信任,以维持自身的自主性并拓展发展空间。

(二)权力之维:主体竞合的动态结构与势能聚合的实践样态

就权力结构而言,乡村治理共同体致力于理顺主体间的竞合关系,即竞争与合作的共生关系。基于明确权责结构的分工不仅是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必备要素同时也是西方管理思想中的重要理念。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就曾指出城邦成员“各人性格不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因此成员要“把各自的工作贡献给公众”,并认为这是确保城邦稳定的前提。[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明竹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有类似的分工思想,如荀子所提出的“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則强,强则胜物。”相较于上述思想萌芽,现代社会的分工思想则更加强调建立在科学合理高效的权责结构基础上的分工协作关系,这也是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关系属性。由于乡村治理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乡村治理共同体成员应当扮演不同角色发挥不同功能,这决定了乡村治理的有效性。

政治势能是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第一推动力。政治势能是中国社会治理中独特的政治逻辑,乡村基层党组织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同样也需要利用好政治势能。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复杂性和异质性需要超能型的引领主体,乡村治理资源的分散性也需要有效的整合机制。从当前的实践经验来看,乡村基层党组织需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以促进乡村党建与乡村振兴的耦合性。乡村基层党组织借助其政治和资源优势,形成“政治势能”,进而整合多元主体力量,形成聚合的乡村权力结构,以解决乡村公共性的碎片化问题。“政治势能”是国内学者所提出一个解释中国公共政策执行逻辑的概念,其核心内涵是借助“党的领导在场”所产生的凝聚力,营造出有推动政策执行的事态演变大势和政治氛围,再通过党政联合发文等形式,将公共政策上升为党的政治议题,赋予公共政策更多的政治意义,以此提升公共政策的政治位阶,进而实现对跨部门利益的有效整合,有效调动相关者的政治意识和执行力,推动政策执行。贺东航、孔繁斌:《中国公共政策执行中的政治势能——基于近20年农村林改政策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7年)提出“以改革创新精神探索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引领社会治理的路径”;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提出“把实现乡村振兴作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党的二十大强调,“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这些都为乡村基层党组织积蓄政治势能提供了重要条件。作为乡村振兴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推动者,乡村基层党组织借助自上而下的政治势能聚合,可以实现与其他主体的有效联结,进而形成聚合的结构化治理网络。

(三)治理之维:公域空间的韧性互动与合作秩序的生成机理

就治理方式而言,乡村治理共同体致力于优化乡村生活的公共空间。乡村治理共同体是一种复杂均衡的社会关系形态,其社会基础之一是多数成员之间彼此紧密联系的特定伦理和情感关系。这种伦理和情感关系的维系离不开在乡村这一特定空间中发生的共同生活,而共同生活又依靠人际间的伦理和情感得以维系和深化。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5页。滕尼斯将共同体定义为“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德]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2-53页。。鲍曼则将共同体比喻为“一种我们将热切希望栖息、希望重新拥有的世界。”[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4页。乡村治理共同体在乡村这一独特空间中应当助力实现一种彼此间相互理解与尊重、相互合作的乡村生活。这种生活以信任与合作为基础,并形成了应对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社会韧性”。这也是共同体的价值所在,并形成鲍曼所谓的“自由与善的社会的基本条件”[英]齐格蒙特·鲍曼:《寻找政治》,洪涛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

从微观社会互动的角度看,乡村治理主体通过不断的互动交往,形成新的关系秩序,从而实现互构共变。行动与社会结构或秩序的关系是社会科学领域中愈久弥新的经典议题。如孔德和斯宾塞通过社会有机体或“超有机体”讨论了如何以行为系统的方式维持社会的存在;马克思的经典理论则深度探讨了社会主体行动如何推动社会变迁的问题;有关社会行为的讨论也大量出现在迪尔凯姆和韦伯的著作中。当代社会学理论中的社会交换理论、符合互动论等也广泛关注这一范畴的议题。在这些理论中,存在两种竞争性观点:一是将主体行动与社会结构或秩序分立而视,认为二者是单向关系,或是从社会主体行动及其动机、信念中寻找社会结构或秩序变迁的根源;或是强调社会结构或秩序对社会主体及其行动的决定性作用。如科恩所言,“绝大多数有些价值的社会科学理论所探讨的都只是社会现实两个层面当中的一个,即行动与互动的层面,或者社会结构或系统的一面。”[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杨善华、李康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二是以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观点为基础,认为社会主体行动与社会结构或秩序之间是不可分割、相互建构的。本文更多的是在第二种观念下讨论乡村治理主体的行动与乡村秩序的关系。

三、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路径

通过对乡村治理共同体核心意涵与实践逻辑的深入剖判,能够在价值取向、权力结构及治理方式三个维度上,准确把握乡村治理共同体求同存异的共识内涵、主体竞合的动态结构以及公域空间的韧性互动,精准理解其双向互嵌的互动逻辑、势能聚合的实践样态以及合作秩序的生成机理。沿此进路,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便有了涵养公共精神、夯实党建引领格局、提升治理效能三个方面的实践着力点。

(一)彰显公共精神的价值追求

公共精神是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公共精神与公共性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从本质上看,公共精神是公共性的意识属性和精神状态,能够提升共同体各主体间的黏性,即主体间的信任与忠诚。依据罗伯特·帕特南的观点,“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美]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13页。罗伯特·登哈特夫妇则将公共精神理解为能够促使公民关心公共事务并超越私人利益地积极参与治理的“政治利他主义”。[美]珍妮特·登哈特、罗伯特·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页。历史地看,公共精神的产生源自主体的自主性,乡村公共精神随着乡村主体权力结构的变化而演变。在封建社会中,“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秦晖:《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页。的社会结构为传统乡村公共精神的產生提供了土壤,然而这种公共精神是具有等级性的,并且嵌入了“差序格局”式的传统社会关系特征。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基层社会的高度组织化大大压缩了传统的公共空间,破坏了传统乡村生活的自主性,也对乡村公共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和“乡政村治”体制的确立,村民自治被写入宪法,“一事一议”等制度创新,使得农民自主性逐步得到提升,乡村现代公共精神开始孕育。但农民流动性增强与多元异质主体的介入又制约了乡村现代公共精神的发展。作为治理主体的农民在权利意识与责任观念、经济诉求与政治参与、个人利益与合作意识等方面的张力越发明显,是为乡村公共精神不足的体现。

涵养乡村公共精神提升乡村公共性应当注重以下三种路径:一是重塑乡村内生性权威。村庄内生性权威是乡村公共精神的重要来源,一方面,强化乡村两委班子建设,要真正通过优化机制和村民政治参与,选取有能力、有知识和有奉献精神的乡村精英进入两委班子,增强村民的认同感。另一方面,需要继续培育现代乡贤,比如退休干部、乡村教师、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积极利用他们丰富的政治、经济、知识和社会网络资源,引领他们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持续创新乡村自治机制。充分尊重宪法赋予村民的自治权利,创新机制保障村民的治理参与权利。就当前乡村自治制度而言,重点是健全村务信息公开制度和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提升治理主体的参与性和回应力。三是培育乡村新文化生活。乡村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农村的交往文化、组织文化、文体文化、民俗文化和宗教文化为核心的农村文化生活对农民公共精神的生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和正向效应。”吴春梅、席莹:《农村文化生活与农民公共精神的生长:机理与对策》,《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因此,要以村民为中心,整合优质资源,培育健康丰富的乡村文化生活。其关键是构建多元文化供给机制,一方面要继续优化以基层政府为主导的文化资源输入,强化公共文化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搭建多元文化平台;另一方面也要探索乡村文化市场化方式,带动市场主体、草根文化组织参与乡村文化供给,带动和鼓励村民开展文化活动。

(二)完善党建引领的权力关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始终贯穿乡村治理的各领域和全过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新增了“领导本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容,这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内涵相呼应,标志着基层社会治理权力结构已经发生了质变。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应当在党的引领下探寻新方法和新机制,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强化对治理主体的政治引领,这是方向性和根本性的,决定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政治属性。从这个角度出发,如何通过乡村党建促使多元主体形成共识和共同价值基础,应当成为未来乡村党建的重要课题。二是注重对治理主体的能力引领,中国共产党在百年革命斗争和国家建设伟大历程中,为优化社会治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近年来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优势,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这些能力优势,并以此提升其他治理主体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三是重视对治理主体的制度引领,核心是将乡村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机制有效衔接起来,特别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要积极探索基层党组织如何有效参与基层协商民主、村民自治、全团带动、项目外包等的有效机制。

(三)优化效能导向的治理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在效能提升导向下的乡村治理共同体治理实践中,需要警惕目标偏差、行动差异、矛盾冲突等可能存在的治理困境,这就需要进一步重塑三种乡村治理关系秩序,使之成为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社会根基。

一是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关系秩序。当前,乡村治理资源大量来自体制内的制度性输入,来自体制外的资源占比不高且水土不服,但一些能够有效整合体制内外两种资源的机制正在形成,最为突出的便是政府购买服务所形成的契约关系。早在2016年,财政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尽管从总体上看,乡村治理中的政府购买服务占比不大,但是在农村养老仙蜜花、邓大松:《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规模预测——兼论对政府财政的影响》,《财政研究》,2020年第9期。、公共文化王家合、杨硕、杨德燕等:《县域政府购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绩效的空间差异——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为例》,《经济地理》,2021年第1期。、环境治理张国磊、张新文:《基层政府购买农村环境治理服务的对策》,《现代经济探讨》,2017年第4期。、儿童教育杨剑、胡乔石、杨环:《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服务机制研究》,《农村经济》,2018年第3期。等方面已经表现出较大潜力。

二是正式与非正式的关系秩序。乡土性与现代性的冲突是我国乡村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特征还体现为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同时存在,并对乡村社会治理主体行动产生重要影响。乡村中的正式规则主要是基于现代市场原则和官僚制原则,由具有法定权力的机构所制定的规范;而乡村非正式规则脱胎于乡村日常交往,并不依靠法定权力;乡村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决定了不能以非此即彼的思维对待两种规则,而是要以实用主义精神在提升治理理性的取向下尊重乡土性并有效利用乡村非正式规则。通过两类规则的融合而形成黄宗智所谓的“第三域”,即“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正是在第三领域这一地带,国家联合社会进行超出正式官僚机构能力的公共活动,也是在这一地带,新型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逐渐衍生。这里可能是更具协商性而非命令性的新型权力关系的发源地。”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参见黄宗智编:《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420-443页。在实践中,非正式规则的灵活运用在弥补乡村公平不足张振洋:《精英自主性、非正式制度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基于“香烟钱”制度的个案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9年第4期。、乡村养老王辉:《农村养老中正式支持何以连带非正式支持?——基于川北S村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证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民主监督张扬金:《农村民主监督中的非正式制度效应探讨》,《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秩序。“赋权”构成了解释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逻辑的又一个重要视角。乡村振兴中的“赋权”包含“权利”与“权力”双重内涵,同时又具有“过程”和“结果”两种指向,意指赋予乡村治理主体相应的权力和权利,增强其治理能力的过程,从而达成乡村振兴的过程。“赋权”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乡村治理主体“权力”与“权利”互构的过程。按照库利的观点,可以通过保护权利和引导权利,促使权利逐渐成长为权力,最终变成制度化形式。[美]查尔斯·霍顿·库利:《社会过程》,洪小良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88页。如果从“天赋人权”角度来看,权利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形成现代社会的根源性力量。[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郑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92页。从赋权角度看,乡村振兴已经广泛涉及生产资料、乡村组织和体制机制的各个方面,如承包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深化改革,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经营权”的分置,集体用地的“同地同权”改革,农民合作社“生产、销售、信用”三位一体改革,以及乡村金融体制、新型城乡和工农关系等。在这些改革过程中,乡村治理主体的权力得以增强,权利得到更多的保障,特别是其中农民的主体性得到强化,成为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重要的内生动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暢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乡村治理共同体行之有效,最根本的要靠制度建设。这其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完善多元共赢、开放公平的协同治理制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推进乡村治理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互动平台建设,创新线下的主体间互动方式,调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完善政府购买等灵活机制,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乡村治理,形成良性竞争合作关系,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此外,还要为乡村自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和资源环境,以提升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

〔责任编辑:徐曼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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