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佳
[摘 要] 社会共同体是马克思主义对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概括,从网络抽象共同体到真正社会共同体,网络社会的核心价值经历了从理念逻辑到实践逻辑的变迁。技术社会是网络社会的显著特征,开放性挑战了国家主权的价值理念,创新性解构了传统社会的秩序机制,多元性消解了共同价值的生长空间。价值共识作为真正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融合机制,在国家价值层面应坚守网络主权理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社会价值层面应重塑网络空间的公共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公民价值层面应明确集体主义价值原则,尊德守法提升网络文明素养。
[关键词] 网络社会;共同体;价值共识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1308(2023)01-0016-08
網络社会是人类多样化生存的开放性空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科技的开发与应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深度融合,人类社会迎来了从物理生存、数字生存到智能生存的演化与转型。技术创新驱动了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信息和价值的高速自由流动加剧了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分歧,网络生活中大量价值冲突的现象涌现,价值观念的差异性和价值取向的多元性日益成为网络社会价值体系的显著特征,价值多元且难以通约的现状亟需社会价值共识的弥合。本文立足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研究立场,试图通过反思技术社会形态下的价值共识困境,进而探讨凝聚网络社会价值共识的基本思路。
一、网络社会价值共识研究的马克思主义立场
马克思主义以社会存在为基础、以人的实践为线索揭示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动力,由生产力起决定作用的生产关系和由人的交往结成的社会关系是其研究的两大主旨。信息全球化和技术智能化助推了网络社会的崛起,塑造了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马克思所描述的自由与解放的前提——“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相联系的世界交往”成为现实。网络社会的发展塑造了更加复杂的社会关系,既为多元价值的存在创造了社会条件,也带来了价值冲突的新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里,社会转型的根源不是观念的转变,社会的共同价值也不是观念的想象,“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并没有普遍适用于一切时代的永恒的范畴、原理,任何范畴、原理都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都随着它所反映的特定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1]因此,价值观作为评价是非曲直的标准,承载着具体的历史和社会条件,深嵌于人类的生活和实践之中。思考网络社会的价值共识问题,应当结合全球信息化的鲜明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具体实践场域,既要探讨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时代问题,也要探寻在实践中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美好社会应有的价值判断和选择。
(一)首要前提:立足网络社会的实践本质
网络社会是人的关系性的存在,立足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是进行价值共识研究的首要前提。网络社会是一个历史范畴,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但人们并不能自由选择某一种社会形式。因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2]从农业革命、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生产力愈发展,社会的网络化特征也愈加明显,技术在提高生产力和优化生产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社会生产和交往的网络从交通网、交易网、能源网发展到信息网、物联网、智联网。互联网及其社会功能的认识和把握,经历了由技术工具意义的“传播媒介”,到行为活动平台意义的“活动空间”,进而再到社会体制架构和社会文化创设意义上的“网络社会”的认知跃升过程。[3]麦克卢汉将这个过程概括为“人的延伸”:技术是有机体的延伸,制度是社会人和政体的延伸,新的生活方式不仅是个体的延伸,也是社会自我的延伸。[4]社会变迁呈现不同的形态,网络社会因信息技术的加速驱动而急剧变化,但它的本质依然是人的社会,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共同富裕仍然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和竞争强度并没有减弱,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与人类的安全底线也出现价值冲突,这些实践特征对于我们探讨新型国际关系、理解“网络强国”战略、思考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都具有重大价值。
(二)现实基础:把握技术变革与社会变革的互动关系
网络社会作为新型技术社会形态,把握技术变革与社会变革的互动关系是进行价值共识研究的现实基础。变革时代的判断,不是以它的意识为根据,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5]网络社会建立在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全球信息架构之中,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环境,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交互融合,建构起人与人交往的新社会环境。在世界历史的形成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技术变革与社会变革互相建构,通过人的实践改变了整个世界,从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到硬件开发、程序设计和代码选择,再到网络在人类生活的全方位运用,网络技术塑造了新的经济形态并改造了社会结构,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权力关系在网络空间具有了独立的表现形式。与此同时,传统社会有序运行的行为准则、伦理规则、管理制度、法律规范不断地向网络社会扩展,在这一过程中,随着网络社会资源和权力的重组,规制的重点也从技术层面延伸到价值层面。当前网络社会的研究焦点,显在的是新发展格局下的经济增长问题,内在的却是在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中,人的主体性价值的实现、网络社会各主体的多样化价值选择以及社会治理的价值新理念等问题。网络社会以技术为支撑,但价值却是技术创新、运用与取舍的关键问题,是网络社会治理制度设计的核心要素,如何平衡相互冲突的价值观是进行价值共识研究的现实需要。
(三)根本目标:实现网络社会真正共同体
网络社会是新型社会共同体,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真正共同体”是进行价值共识研究的根本目标。马克思将人与社会关系概括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共同体是处于一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中的现实的人生存生活的聚合状态,生产实践是共同体的物质保障,生产方式决定着共同体的性质与形态。[6]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7]但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中,社会共同体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马克思通过对阶级社会的经济结构和内在矛盾进行分析,用“抽象共同体”来描述现实的人被抽象的物所遮蔽的社会关系:货币直接是现实的共同体,因为它是一切人赖以生存的一般实体;同时又是一切人的共同产物。但是,在货币上共同体只是抽象,对于单个人来说只是外在的、偶然的东西;同时又只是作为孤立的单个人的个人满足需要的手段。[8]资本逻辑消解了以个人关系为前提的古代共同体之后,建构起“货币抽象”共同体,并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全球化的发展逐渐扩展为“符码抽象”共同体与“数字抽象”共同体三种历史形态的共在。[9]在网络抽象共同体中,人的生活被物所裹挟,信息和网络是人的社会实践的产物,但当它们成为生产关系、利益关系、交往关系的纽带后,人必须依靠物的力量进入到生产和生活的网络之中,抽象的物不仅拥有了独立的权力而且成为控制人的力量,网络运用技术中立的抽象价值及其衍生的技术规范,用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替代了社会共同体的普遍利益,最终成为谋取特殊利益的工具。因此,以“真正共同体”为价值目标的网络社会是现实的人个性化生活的场域,是摆脱了物的依赖的、人与人之间直接真实的社会关系,是在实现平等权利和公平分配的基础上,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互联互通、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新形态。
二、网络社会的价值共识困境
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10]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网络是一种革命性的力量,普遍渗透了人类活动的全部领域,改变了空间观、时间观和社会边界观。[11]“网络+社会”是“技术+社会”的新型表现形式,以网络共同体为基本载体的“抽象共同体”不仅改变了原有的“国家-社会-公民”三元治理结构,同时催生了新的价值和规范,开放、创新、多元成为网络社会的主导价值理念,对社会价值体系和秩序体系带来全方位的影响。
(一)网络社会的开放性挑战了国家主权的价值理念
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随着阿帕网发展成为因特网,互联网技术架构下开始出现了一个数字化虚拟社会,“连接一切”的开放性特征使互联网突破了时间、空间和身份限制,在功能上直接指向连通和共享,“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的理想社会图景似乎指日可待。网络连接跨越了民族国家的界限,在信息化的浪潮中整合了技术和权力的运行方式,推动了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的大流动,不仅物化了生产工具,而且抽象化了传统的社会组织,进而淡化了主权国家的观念。网络社会是开放社会,国家边界的消解挑战了国家主权的传统理念,给维护国家安全带来了新的难题。
首先,网络社会是“全球公域”还是基于主权国家的网络空间自然延伸各国尚未达成共识,网络化引发的各种主权冲突问题频发。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网络社会基础设施、互联网名称和地址分配机构的控制权以及网络技术标准制定的主导权,掌握了互联网发展的主动权以及获取数据和控制信息的能力,不仅可以大量收集他国的核心数据,而且能够对他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展开网络攻击,发展中国家的网络主权受到严重威胁。其次,网络社会没有消除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和价值观偏见,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凸显。网络社会并未实现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劳动产品的共同享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联网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发达国家利用强大的经济、政治和网络竞争力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核心技术封锁和打压,加大了世界的贫富分化,并将资本主义价值观粉饰为普世价值,强化了意识形态偏见。尼葛洛庞帝曾用“时空压缩”和“永远在线”描述数字化生存状态,他相信互联网将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世界,将促进全球共识乃至提升世界和平。但理想化的世界并未实現,二十多年后,面对民族主义、管制升级、贫富鸿沟等网络社会发展现状,他提出期待,中国是否可以由于其体量、决心和社会主义的优势从而在引领全球互联网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12]
(二)网络社会的创新性解构了传统社会的秩序机制
信息技术是引领社会变革的革命性力量,新技术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与新模式重构了新的物质基础并塑造了新的社会结构。在网络社会,流动的信息取代了自然资源、土地、资本和劳动力,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去中心化的”“民主的”的社会关系带来了对美好的社会形态的想象,人们期待随着网络的互联互通,信息能打破稀缺资源占有和分配的不平等,权力的运行将更加公开透明,权责的分配也将更加公平合理。托夫勒认为这种新文明既包含了高科技,又包含了反工业化,他把这个过程称为“民族国家的崩溃”,并预测新文明将动摇经济、冲击政治制度、粉碎价值观,制定新的生活规范,带领我们超越标准化、同步化、集中化,超越能源、金钱和权力的集中化,成为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人性化的文明。[13]网络成为新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可是活动主体的权利却得不到充分保障,权力滥用、混乱无序的现象大量存在,整个社会陷入技术越进步,价值共识越难实现的怪圈当中。
首先,创新性的技术优势增强了权力控制机制,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技术权力不仅强势占领市场,代码治理和“算法黑箱”更使人本身也成为计算和分析的对象,如同福柯用“权力的眼睛”透视的现代性“全景敞视监狱”[14],在网络社会的情境下,人们的自由选项和权利空间都被信息和服务所定义和预制的“系统化新专制”所替代,系统化的暴力借助技术暗中通过规则、制度和程序去剥夺各种自由,限制各种可能性,程序正确地进行剥削,[15]公民的隐私权、知情权、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其次,信息霸权强化了社会等级制度,带来了新的不平等现象。网络社会扁平化的连接不代表自由参与、平等互联,去中心化的结构也不等于人人享有、共同发展。事实上基于对技术工具的占有和对技术架构控制能力的差异,网络设计者和使用者在代码层和应用层分层明显,技术创新升级并形成“数字鸿沟”“数据鸿沟”,智能化地划分了网民阶层并出现越来越多的“网络弃民”,“数据垄断”“恶意代码”等问题加剧了社会利益分化并可能催生社会风险。[16]最后,技术权力催生了网络资源和应用市场的双重垄断,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近年来,阿里巴巴、腾讯、美团、滴滴等企业均因利用平台规则制定权、数据优势、算法控制等技术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被立案调查。数字资本与创新型网络强势结合,凭借超级平台获得了支配权并主导市场竞争规则,突破了传统价值秩序中“权利—义务—责任”的制度设计,同时利用应用市场的流量优势占据了日常生活的社交平台,获得了话语权并解构了社会价值观,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权责失衡最终导致价值融合机制失灵,网络社会失序。
(三)网络社会的多元性消解了共同价值的生长空间
主体多元、利益多元、价值多元是网络建构的主要特点,人们既是网络系统的设计者、网络终端的使用者,也是网络社会的生产者与生活者,这种共在状态决定了网络社会是关系性的建构,交互、多元的结构同时塑造了群体性、变化性和多样性的特征。社会主体之间的需求差异和利益分化加剧,在差异性的价值选择逻辑中,剥离了善恶观念和是非标准的多元化互联网精神失去了社会价值的表达载体,网络社会的共同价值也就失去了生长起来的公共性空间,自由与解放的理想社会持续面临创新发展与意义建构的挑战。
首先,网络中立的技术逻辑掩盖了多元化的社会利益关系。在网络社会发展初期,技术规范以网络中立为价值导向,价值中立作为预设的价值规范起到了价值基准的作用,社会开启了从代码到算法的共同生活,社会主体及其身份标识被网络的虚拟性隐匿,自由、开放、创新等互联网精神随之消解了网络设计和使用中的行为规范,充足、完全的网络信息可削弱决策者信息处理能力的局限性[17]。网络作为更先进的生产力要素,技术逻辑在发展中暂时掩盖了社会问题,时间坐标和空间界限的消弭营造了数字社会乌托邦的幻象,发展优先的价值取向淡化了价值观差异,数字化第一、思想第二[18]成为社会发展的当然选择。人们在享受互联网便利与红利的同时,社会冲突逐渐显现,通过技术工具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强制使用定向推送、强制索取后台权限谋取利益,假借“创新”外壳在网络上实施形式多样的违法行为不断出现。其次,网络自由价值预设难以有效回应网络社会的多元化利益冲突。网络社会伊始,西方学者曾设想这个无国界、无边界的社会是一个完全自我组织的实体,既没有统治者,也没有政治干预,人与人用前所未有的方式进行沟通和交往,有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自由是它的本质和核心价值。[19]抽象的自由共识割裂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侵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获得个人私利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0万余件,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网络赌博占比最高,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现激烈的蔓延态势,2020年同比激增34倍,2021年同比再增超17倍。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都具有明显的技术特征,但显然剥离了善恶是非观念、超越了法律和规范制约的网络自由无法成为公共空间的价值基准,围绕网络自由建构的技术规则体系无法破解多元价值之间的激烈冲突。
当前网络社会的焦点问题,显在的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和經济增长问题,但潜在的却是技术架构背后国家治理的理念与实践创新、网络社会多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人格尊严与权利保障等问题,也就是在多重价值选择逻辑中人们的网络生存的价值共识问题。
三、网络社会价值共识建构路径
价值共识是社会实践的正当性基础,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价值依据。网络对价值共识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网络开放多维、去中心化和无边界的多样化结构特征加剧了社会共识形成的难度;但另一方面,网络互联、互通、互动的同一性功能特征却从客观上强化了主体之间的社会联系,实现共享、共治、共赢的目标需要社会合作,各主体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上也产生了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强烈愿望。
(一)国家价值层面:坚守网络主权理念,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新趋势的共同驱动下,全球网络给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带来深刻调整,给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带来猛烈冲击,给不同文化和价值观念交流交融交锋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20]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数字中国的发展战略中,既要争取互联网发展的主动权,又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持网络主权理念,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
首先,坚持立足中国又面向世界的网络强国建设战略,统筹国家安全与发展。面对网络基础设施低国产化带来的安全隐患和数据安全、网络攻击等威胁,要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不断实现新突破。要加强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对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制度。其次,以法治化解国家网络主权风险。我国先后通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法治的方式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维护国际法治秩序。最后,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竞争力。价值共识不是用一种价值观念去衡量多样性的世界文明,世界各国的文化之争实际上也是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之争。中国的网络社会既具有全球性,又建立在我国独特的文化认同之上,既与全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播相连接,又具有社会主义特色。我国在实践中坚持党管互联网,坚持党对网信工作的全面领导,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新发展观,在合作共赢、共建共享的新道路上走出了中国特色的网络强国发展之路,为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生活愿景提供了新的选择。
(二)社会价值层面:重塑网络空间的公共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网络社会的开启,起步于1994年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经过30多年的发展,构成了全球最大的网络社会。2020年,全球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突袭和持续冲击,实时健康数据、个人行动轨迹、数字连接技术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生产、生活、社交、政务、教育深度融入线上生活,网络成为不可替代的生产生活载体与消费平台。各种类型的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不断扩大技术和流量优势,并为利益分配设置了潜在的规则。网络的公共空间属性和网络平台的私人属性出现激烈矛盾,社会成员的竞争性和社会发展的共享性产生强烈冲突,技术创新、技术垄断与公平竞争、开放共享的矛盾使价值共识建构难度升级。
首先,超越网络权力平等的迷思,重塑网络空间的公共性。网络是21世纪的图标,这个图标很具有迷惑性,没有开始、没有结束、也没有中心,或者反之,到处都是开始、到处都是结束、到处都是中心。[21]新的网络空间和网络技术成为社会关系的新纽带,权力与技术互为媒介,谁掌握技术,谁就拥有权力,利益博弈的结果取决于权力主体掌握和分配技术的程度及其正当性。权力利用网络新技术形成了新的控制机制,使网络抽象共同体愈加坚固。抽象共同体的形成是主体受到物的宰制的结果,是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分化的过程,利益差异源于主体之间的权力差异,价值共识的达成,是不同的权力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也是网络社会权力结构重构的过程,价值共识再造只能重新回到网络社会的公共属性当中,在技术重构的公共权力体系中去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公共性目标。其次,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善治作为网络社会的治理目标,其核心价值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实现人民权利的最大化。公共权力受到限制、公民权利受到保障原本是法治的基础,但是技术引发的权力结构变化直接影响到法治价值的实现。当然数字资本凭借超级平台获得了市场竞争优势,而且扩展到文化、教育、医疗等其他社会领域,实现了从社交领域到经济领域再到政治领域的全方位嵌入,事实上拥有了公共性权力。国家的公共权力来自人民授权并为人民利益服务,但平台所拥有的公共权力是技术、资本和媒体的强势结合,亟需以法治的方式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共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空间。
(三)公民价值层面:明确集体主义价值原则,尊德守法提升网络文明素养
价值认同是社会共同体的基础,但共同利益是连接共同体成员的重要纽带,多元利益的分化导致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分裂,在网络“抽象共同体”中难以基于公共利益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网络社会超越国界的开放性,逾越秩序的创新性叠加多元的价值观念,最终导致网民自由泛滥、平等缺失、言行失范,理性价值共识难以达成。
首先,应破解网络社会的自由隐喻,回归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网络社会的抽象自由预设价值割裂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尤其是在公众账号、直播带货、广告推广、网络游戏等新兴领域,经济效益优先于社会效益的价值倾向显著,功利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的价值选择非常突出。集体主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原则,强调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理应及时对网络社会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调适和规制。引领与整合是集体主义凝聚社会共识的两种基本方式,引领强调主体对国家倡导的价值观的内在认同并外化为社会生活的行为习惯,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整合则侧重对主体差异性价值的消解,弥合利益分歧、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冲突。其次,尊德守法,提升网络文明素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生活的精神家园,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网络言行不符合人民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文明建设的意见》,实施争做好网民工程,从国家、社会和教育层面大力强化网络文明意识,提升公民网络文明素养。同时制定、修改法律法规100余部,深入推进“清朗”“净网”“断卡”等系列专项行动,对网络违法犯罪开展“源头治理”和“全链条治理”,德法共治合力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
结语
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网络社会的价值共识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价值基础,也是思考网络社会为谁发展、如何发展、走向何处的价值遵循。以“物”作为存在方式的互联网,既可能是实现自由和解放的工具,也可能是控制和约束的工具。因此,解决网络社会的价值共识难题,应从社会实践出发,对受多元权力体系和价值体系支配的网络社会中现实生存的人的关系进行重新的思考。只有透过“物”的网络,探寻通过网络节点连接的人以及这些人与网络相互重构的社会关系,才能破解抽象意义上自由的、无政府的、无特权的网络社会价值迷思。从国家、社会、公民构成的网络真正共同体中重新反思价值共识。这种理念既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观察网络时代、把握网络时代的具体体现,也是洞察网络价值、引领时代价值的基本方法。
[参 考 文 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7-138.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2.
[3] 李一.网络社会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6.
[4] 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M].何道宽,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9:288-299.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2.
[6] 陈绍辉,李艳平.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逻辑理路与当代价值——兼谈马克思对“虚幻共同体”的批判[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5):45-58.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9.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78-179.
[9] 邵发军.资本逻辑视阈下“抽象”共同体的三种形态研究[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20-29.
[10] 习近平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坚持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正确方向[N].人民日报,2015-09-23(01).
[11] 曼纽尔·卡斯特.传播力[M].汤景泰,星辰,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263.
[12] 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
[13] 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M].黄明坚,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4-5.
[14] 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1.
[15] 赵汀阳.现代性的终结与全球性的未来[J].文化纵横,2013(4):81-91.
[16] 马长山.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J].法学研究,2018(4):20-38.
[17] 韩新远.伦理型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规制[J].学术交流,2021(7):63-73.
[18] 理查德·大卫·普雷希特.我們的未来:数字社会乌托邦[M].张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2:64.
[19] 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M].李旭,沈伟伟,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2-3.
[20] 习近平.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21] 凯文·凯利.失控:全人类的最终命运和结局[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39-40.
〔责任编辑: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