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成长,对于三秦大地经济发展的作用影响力不容小觑。现阶段,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还存在普惠性政策多、特殊税收优惠少,税收直接优惠方式多、间接优惠少,优惠政策区域性差异显著,税收优惠针对性与规范性不强、政策内容还未成体系等问题。解决问题的策略在于要健全税收法制,提高间接优惠占比,优化税收政策内部制度,注重创新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组合拳的应用。从而逐步实现政府财税政策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实体经济赋能的政策目标。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创立主体,主要依赖于科技人员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创新和开发,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或以关键技术为基础,并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市场化的中小型企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源泉。陕西省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的引领下,2021年全省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199户,总数达8397户,同比增长35.48%;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达11189家,同比增长38.67%;科创上市公司新增7家;技术承包登记成交额2343.44亿元,同比增长33.23%;首次认定瞪羚企业191家,潜在瞪羚企业98家。但近3年来,受疫情的外部性影响很多中小微企业濒临破产,甚至有些高新技术企业也一度陷入了停滞期。据调查,陕西省64.7%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经营困难。为了帮助更多企业渡过难关,陕西省政府及各地市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如实行缓缴税费社保、减免场地租金、提供稳岗补贴、提供防疫物资做好复工复产等扶持政策。这些减负降压政策的落地对于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环境、降低其税收负担、促进其创新创业、促使其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进一步提升扶持和调控的空间。
一、陕西省科技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近年来,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在陕西得到了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符合省情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度。
1.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陕西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型省份建设扎实推进,高等教育大省向科技强省迈进步伐不断加快。从打造完整通畅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全产业链的增值税优惠方式来看,主要采用“事后激励”的直接优惠方式,即免征、即征即退、免抵退等全国统一规定方式,比如对软件行业即征即退等。从激励效果来看主要是激励企业研发创新及企业筹融资对投资主体的优惠政策,比如对向小型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免税、对研发设备免税等主要是采用了直接减免税的产出型优惠方式。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陕西省目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集中在税前扣除、加速折旧、准备金抵扣、投资抵免等“事前激励”方面,性质属于间接优惠。从税收激励效果看,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部分免征、超过部分减半征收有助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由金融、担保机构备付金抵扣等有利于推动企业融资;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等有助于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税率优惠的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可延长至10年则明显能降低企业税负。
3.现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针对人才激励扶持政策大多集中在采用稳岗补贴、人才专项基金方面,中小企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较少。从优惠方式来看,主要是递延纳税的间接优惠方式,从激励效果来看,主要是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创新培养。陕西省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人员适用的个税政策与其他的纳税主体并无差异,因此激励效果也很有限。
二、陜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陕西省结合财政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在落实国家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的前提下,积极优化科技型企业生存环境,对省内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给予政策扶持。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虽然对科技进步和创新创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对降低中小企业税负、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仍有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惠性政策较多,特殊税收优惠少
我国近年出台的税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多属于普惠性的,且都设定了对主体身份的认定和选择。从陕西省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不外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方面,针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则相对缺乏。除此之外,各县区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财政奖补政策,体现出类别散乱、执行力度不强、级次不高、县区差异明显,激励作用有限等问题。若从税收优惠政策总体实施效果来看,陕西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足,且变化频繁,实施效果并不明显。
2.税收优惠直接优惠方式多,间接优惠方式少
通过对上述政策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陕西省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主,主要采取直接优惠形式,如减免税、即征即退、低税率等,以间接优惠方式较少、优惠方式单一、弹性不大等不同程度存在。政府通过对企业研发成果进行奖励来实现对企业的直接优惠,如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往往具有“时滞效应”,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利润而言的企业可能产生较大激励作用,尤其对于创立初期的高风险性、高技术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不适用,因为企业一旦研发失败,这种直接优惠就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个人所得税上。从陕西省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看,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对孵化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个人投资者和研发人员也不尽完善,也不能有效兼顾企业的融资风险,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企,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造成障碍。另外,中、省出台的科技型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在印花税、契税等小税种中也较少涉及。这些问题都使得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激励作用在科技创新方面受到了一定的削弱。相比较欧美等其他发达国家而言,外国政府更愿意使用间接优惠这种“事后激励”方式,不仅适用的范围更广,更能引导企业进行创新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域性差异明显削弱了税收激励政策的整体效果
目前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从区域上受益的,而且从实施效果来看,经济相对发达的企业比中西部企业明显高出一截,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高新技术开发新区。陕西省位于中国内陆腹地,陕北、陕南与关中经济与科技发展差异巨大,与沿海地区相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惠及面也窄。从全国范围看,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范围可由东部发达省份自行扩大,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税率;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政府即使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捉襟见肘,也往往会因为现实的原因而落实不到位,与陕西省和各地市出台的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全匹配,同样存在经济发展滞后的问题。事实上,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激励作用主要包括了促进研发活动、创新人才激励、投融资、加强盈利能力、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环境和自身特点都在不断变化,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调整,从孵化期、成熟期到稳定期乃至演化期都是如此。
4.税收优惠缺乏针对性,规范性和系统性不够强
陕西省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多部门联合制定的,分散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暂行条例、通知公告中,以法律法规等形式呈现的更是凤毛麟角,这就造成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总体上权威性不足,法律层级不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大、力度不大。再加上我省各地市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扩大适用政策范围或降低认定条件,甚至私自降低税率、违背公平原则、导致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等有悖公平原则的改变税收法规的行为,以求各自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变更随意性太强,一是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利于其规划长期目标;二是政策法律层级低,表明其未受到重视,政策实施混乱,并没有发挥到应有的效果,最终可能既损害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又没有使相关政策促进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有可能扰乱市场秩序。
三、促进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对策
1.制定專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按企业的执业资格和资质有区别地对待相应企业的,无论从内容还是体系,均不能实现自成一体。鉴于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当今发达国家大多数都侧重于创新或者研发活动本身,很少对主体有严格设定,尤其是美国,其创新政策惠及全行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桥头堡,陕西科研基础底子厚、水平高,在全国科技创新中占有重要地位,建议在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认定的同时,扩大新兴科技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限制范围,让更多的本土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建议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出台专门的优惠政策,改善各地区乱用乱改税收法律的情况。形成一个更权威、规范、完整的税收优惠的政策体系,从而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级。
2.优化税制,提高间接优惠比重
陕西省应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最大限度地采用以抵税、扣费、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为主、以减免税、低税率等直接优惠为辅的形式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即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抵扣、投资抵免、固定资产折旧、创业资本准备等“事前激励”优惠政策的比例,进一步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范围,给予研发人员比东部发达地区更优惠的个税优惠政策,使得更多的科研人员在获得资金、股权等奖励的情况下“回流”到陕西乃至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里。这样一来,企业的税收负担也能相应降低,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疫情常态化条件下的存活率以及创新实力。
3.完善不同生命周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众所周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具有显著的生命周期特征,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需求也各异。通过研究陕西省及各地市近些年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政策大多集中在成长期,要么对主体限制过多、要么“雨后送伞”,同样税收优惠政策耗费了较高的财政成本,而最终总体实施效果却不佳。建议政府应逐步完善企业各生命周期税收优惠政策,增强政策适用的递进性。针对创立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税收优惠重点主要放在帮助其进行产学研合作、筹融资、创业指导与信息服务、初期减免税政策等方面,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解决企业的科技投入高、研发不确定、融资难、获取公共服务能力偏弱的问题。建议政府出台诸如“两免三减半”或者“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帮助新组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顺利渡过后疫情时代下的创业期困难期。对于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借鉴美国在疫情期间采取得更为灵活、弹性更大的折旧政策,按照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税收抵免,以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活跃的创新能力,解决中小科技企业初期投入高、技术研发创新后劲不足以及由此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在稳定期,优惠政策的重点应放在降低企业税负,增加利润,以及为进一步转型做准备而进行的风险防控上。
4.优化税收政策内部体系,注重创新人才培养及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针对陕西省在制定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上相对滞后的实际,综合考虑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发展和总体态势,发挥“后发优势”的制度创新,构建起一套符合陕西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和动态信息调整处置机制。从企业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试制到进入市场形成产业化,及时掌握企业在不同环节的利益诉求,综合选取较优的税收优惠政策方案。另外,针对我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人才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较少的实际,可以借鉴德国对于促进企业对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对陕西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费可全额扣除,韩国对于个人转让自主研发的产品采用全免或减免50%的优惠。具体可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适当加大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对于从事科研人员相关科研个人所得减免个税,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延期纳税。值得一提的是,按照《陕西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通过实施“登高、提规、晋位、上市”四大工程,到2024年底,在“十三五”末基础上,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增长。即: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2万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2万家,其中不少于2000家规模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25%以上,达到15000亿元,拥有15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30多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力争新增上市科技型企业30家以上;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突破1000家。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认真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多管齐下,协同开展各项工作,形成信息共有、责任共担、成效共享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出台更有利于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逐步构建起“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领航企业”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全面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四、结论
作为我省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和基本力量,当前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就业、实现社会稳定、促进技术创新、改善区域经济发展活力以及国民经济的增长等方面起到了巨大推动和促进作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过少、优惠形式单一、初创期缺乏税收优惠激励政策等问题,政府结合省情,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力度,完善初创期、稳定期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疫情相对平缓、国家出台税费减免政策的背景下,不断优化创新孵化器平台和运行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从而逐步实现政府财税政策引导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实体经济赋能的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2022年3月30日.
[2]陕西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规范性文件,陕规〔202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国家高新区创新能力评价报告(2021)[M].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22.
[4]丁岚.基于生命周期视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研究——以F公司为例[D]:上海海关学院专业硕士论文.保存地点:上海海关学院,2021:45-46.
作者简介:王龙(1979.10— ),男,汉族,陕西府谷人,研究生学历,副教授职称,研究方向: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