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
摘 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来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和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确保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下,碳排放权已经成为一种日渐稀缺的资源。国家通过将有限的碳排放权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家庭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在平均碳排放额度之外赋予中西部地区和中低收入家庭一定数量的只能用于交易的额外额度,以帮助其获取相应的收入,既有助于国内碳排放权地区分配正义和家庭分配正义目标的实现,更有助于缩小我国地区之间和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快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步伐。
关键词: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X196;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9684(2023)02-0028-09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是当前党和国家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当前,我国中西部与东部地区之间、中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还比较大,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为此,国家在继续推动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可以在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制度创新和政策激励,以此来有效缩小地区之间和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确保共同富裕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下,碳排放权已经成为一种日渐稀缺的资源。如何分配稀缺的碳排放权,不仅仅是一个生态环境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涉及区域发展差距、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能源结构改善等多种因素的社会经济问题,并会对各参与主体的发展前景、发展成本和减排效果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1-5]。在碳排放权这种稀缺资源的占有和分配上,历史累积碳排放量相对较少的中西部地区和能源消耗水平相对较低的中低收入家庭应该拥有一定程度的优先权,以确保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的实现。国家通过将有限的碳排放权在不同地区之间和不同家庭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在平均额度之外赋予中西部地区和中低收入家庭一定数量的只能用于交易的额外额度,既有助于国内碳排放正义的实现,更有助于缩小我国地区之间和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加快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步伐。本文试图通过构建一个较为合理可行的国内碳排放权地区和家庭分配方案,在确保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目标实现的同时,为欠发达地区和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增加提供有力的支撑,以此来达到缩小地区收入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加快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目的。
一、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
工业化进程的开启,在推动人类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快速增加。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已经给世界各国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以及未来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极大隐忧。本着对世界人民和人类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习近平主席代表中国政府于2020年9月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力争使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此后不久,国务院决定将做好碳达峰与碳中和工作列为2021年政府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与此同时,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也被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严格控制碳排放量的增长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碳排放量的控制上,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5月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目前,这一原则已经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不过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不同,他们对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侧重点存在较大的差异,致使这一原则在国际社会中的推行存在较大的难度。相较于国际社会而言,在一国内部,由于中央政府的存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碳排放量控制工作上更易于被推行。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碳达峰目标的实现和碳中和任务的完成,需要不同地区政府的共同努力,需要所有家庭的共同参与。
(一)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的内涵
自然界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容纳的二氧化碳总量是一定的,如果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超过了自然界可以承受的极限,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将受到极大的威胁。在二氧化碳的排放数量上,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应该拥有同等的权利。不过,由于不同国家、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距,不同家庭的生活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异,致使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家庭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碳排放权的分配本身便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如何将有限的碳排放权在累积排放量不同的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和家庭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实现碳排放权的分配正义是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议题。
“碳排放权分配方案和其他任何权利分配方案类似,分配标准是否‘公平对方案的顺利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6]在世界各国致力于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控制的背景下,碳排放權已经成为一种稀缺的可以用于交易的资源,如何将有限的碳排放权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和不同家庭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进而实现碳排放权分配正义,已经成为确保碳排放控制制度设计正义目标实现的基本前提。从碳排放权分配工作涉及的范围来分,可以将碳排放权分配正义分为国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和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两种类型。在如何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上,1992年5月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上拥有共同的责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来控制本国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二是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在历史累积的碳排放量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之中的实际情况,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碳排放量控制上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发达国家在当前及未来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作上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少一些,以便为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完成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预留一定的空间。目前,在国际社会层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围绕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展开了博弈,发达国家侧重于共同原则,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主张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虽针对国际社会而言,但也适用于一国内部碳排放控制制度的设计,以构建起正义的国内碳排放权分配制度。一个国家要想设计出正义的碳排放制度,需要解决好有限的碳排放总量如何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和不同家庭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分配的问题。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配置和交易制度设计情况来看,现有的碳排放制度主要是赋予高能耗企业一定数额的碳排放权,并建立了专门用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通过技术改造而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的企业,可以将其没有用完的碳排放额度放置在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出售。通过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企业可以获取一定数额的经济收入。这一制度设计既有利于保障碳排放正义目标的实现,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自身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内生动力。随着碳排放权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碳排放权正逐步成为与土地、劳動力、管理、资本、数据等一样重要的生产要素。不过,有限的碳排放权分配工作不仅涉及到企业,也涉及到地区和家庭,以地区、家庭等为单位来分配碳排放权并允许部分地区和家庭将自身富余的碳排放权拿出来交易,以获取一定数额的经济收入,应成为下一步碳排放权制度设计要予以关注的重要议题,以此来确保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目标的实现。总体来说,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是指由一国的中央政府,在综合考虑各地区的历史累积碳排放量、各地区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以及各类家庭现阶段的消费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将一定时期内该国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总额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和家庭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分配的过程和结果。
(二)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的类型
根据分配对象的不同,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主要有国内企业碳排放权分配正义、国内地区碳排放权分配正义和国内家庭碳排放权分配正义三种类型。
1.国内企业碳排放权分配正义。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其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总量,在整个人类活动碳排放量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企业特别是那些高耗能企业碳排放量控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取得的实际成效,会对整个人类社会碳排放量控制工作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由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所使用的能源类型、所耗费的能源数量以及企业的生产规模等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将有限的碳排放额度在企业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以确保国内碳排放权企业分配正义目标的实现,进而给各类型企业主动控制自身碳排放量的行为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2.国内地区碳排放权分配正义。除了少数城市国家外,一个国家通常由一定数量的且具有不同行政等级的行政区所构成。这些行政区通常在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累积的碳排放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何在确定一个国家碳排放总体额度的同时,将有限的碳排放量在这些存在一定差异的行政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是实现一国内部碳排放权分配正义目标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3.国内家庭碳排放权分配正义。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类型的家庭,在生活方式、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等方面通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一定时期内,每个家庭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消费的物品总量所对应的碳排放量通常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何将有限的碳排放量在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不尽相同的家庭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同样也是一国内部碳排放权分配正义目标实现要面对的难题。
(三)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近四十年来世界上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我国的碳排放量自改革开放以来保持了较快的增长态势,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任务较为繁重。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做好碳排放控制工作,在全球率先提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并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目前,我国国内碳排放额度的分配工作已开始启动,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工作的现状主要呈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高耗能企业碳排放权分配工作有序启动,高耗能企业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政府依据一定的原则来为企业分配一定数额的碳排放权,建立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之间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可以为企业特别是煤炭、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的高耗能企业改善能源使用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降低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量提供强大的内生动力。目前,我国国内碳排放权的企业分配正义工作已经开始启动,高耗能企业之间的碳排放权分配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高耗能企业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规模伴随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相关交易机制的健全而不断扩大。“中国碳市场自2013年起首先在7个省市进行试点,并于2017年末正式启动全国范围的碳市场建设。”[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交易。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21年12月13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的第100个交易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为8 494.82万吨,连续12个交易日单日成交额超1亿元,累计成交额突破30亿元大关,达到35.14亿元[8]。
2.地区之间的碳排放权分配工作尚未开展,碳排放权地区分配正义目标并未实现。与我国石油、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高耗能行业的企业碳排放额度分配和交易工作已经开启,且这些行业的企业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数量和金额快速扩大相比,我国地区之间和家庭之间的碳排放权分配工作进度较慢,尚未开始启动。历史累积碳排放量较多的地区和历史累积碳排放量较少的地区,在现阶段如果要面对相同的碳排放控制标准约束的话,是不太公平的,适时启动地区之间的碳排放权分配和地区间碳排放权交易工作非常必要。
3.家庭之间的碳排放权分配工作尚未展开,碳排放权家庭分配正义目标并未实现。不同的家庭在生活方式、消费习惯和耗能数量等方面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此所导致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数量也不尽相同。在碳排放权已经成为一种可以用于交易的稀缺资源的背景下,不对家庭的碳排放数量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不合理的,不在家庭之间进行碳排放权的公平分配也是不正义的。不过,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分配工作并未涉及到家庭,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碳排放权家庭分配和交易机制,确保碳排放权家庭分配正义目标的实现,对于我国碳排放控制和共同富裕工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与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内在关联
“碳排放权作为稀缺的公共资源,其实质是一种新型发展权。”[9]我国是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解决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让全国所有地区的民众都能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新时代党治国理政面临的重要任务。不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和不同家庭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在碳达峰、碳中和等碳排放控制概念提出后,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资源的稀缺性特征日渐凸显,拥有一定额度的碳排放权也就意味着拥有一定数量的收入。地区收入差距和家庭收入差距的缩小,除了要依靠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深入有效的实施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外,也可以充分发挥碳排放权分配和交易制度的重要作用,通过赋予中西部地區和中低收入家庭一定额度的可以用于交换的碳排放权,来增加中西部地区和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以此来有效缩小地区之间和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1.地区碳排放权分配正义有助于缩小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治国之道,富民为始。我们始终坚定人民立场,强调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的重大责任”[10]133。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均衡发展的区域发展战略被向沿海地区倾斜的不平衡的区域发展战略所取代,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断缩小的地区发展差距被再次拉大。为了确保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能够实现协调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进入到21世纪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又提出了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目前,由东部率先、中部崛起、西部开发和东北振兴所构成的我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依然较大。由于在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上落后于东部的中西部地区的历史累积碳排放量较东部地区要少许多,适时启动碳排放权地区分配工作、赋予中西部地区一定数量的可以用于交易的碳排放额度,既是对历史上东中西部地区碳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问题的一次公平的矫正,更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收入的增加,缩小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进而有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2.家庭碳排放权分配正义有助于缩小中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城镇化浪潮的不断加快以及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持续变革,全国人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在不断提高的同时,不同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不断拉大,我国的基尼系数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维持在0.4的国际警戒线之上。中低收入家庭对能源的消费量相较于高收入家庭要少很多,赋予中低收入家庭一定数量的可以用于交易的碳排放额度,既是对高收入家庭与中低收入家庭在能源消费数量上存在较大差异问题的一次公平的矫正,更有助于为中低收入家庭增加一定数量的收入,有利于缩小高收入家庭与中低收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有助于加快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步伐。
三、运用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助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实施路径
运用国内碳排放权分配正义助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实施路径主要包括通过实现地区碳排放权分配正义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和通过实现家庭碳排放权分配正义来缩小家庭间收入差距两个方面。其中,地区碳排放权分配正义的实现需要通过设计地区历史碳排放量计算制度、地区现有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地区间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来完成。实现家庭碳排放正义的相关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家庭碳排放量的计算、家庭碳排放额度的分配和家庭碳排放额度的交易体系等。
(一)通过实现地区碳排放权分配正义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
“通过区域分配指标体系的构建,赋予各个地区相应的碳排放数量约束”[11],是实现地区碳排放权分配正义的基本前提。相较于中西部地区而言,我国东部地区的工业化进程起步较早,历史累积的碳排放量要远远多于工业化进程起步较晚的中西部地区。因此,在碳排放额度地区分配制度的设计上,国家要充分考虑到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历史碳排放量上存在的差距,将碳排放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缩小地区差距、加快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手段。在充分考虑地区历史累积碳排放量的基础上,在地区平均碳排放额度之外给予中西部地区一定数量的只能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这种制度设计既可以有效地控制我国碳排放的总量,也有利于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具体来说,有利于缩小东中西部地区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碳排放制度设计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地区历史累积碳排放量计算制度、地区现有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地区间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1.地区历史累积碳排放量计算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总体上采取的是内陆地区和沿海地区均衡发展的战略,内地和沿海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处于不断缩小的状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例,全国156个大型工业项目中的很多项目选择布局在内地。1957年“一五”计划完成后,我国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主要集中于东北和沿海地区的格局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1964年开始的三线建设,使得沿海地区的大量工厂向中西部地区的13个省、自治区迁移。由于三线建设时期中西部地区新建的工厂地点大多较为偏僻,给这些企业后来的生产经营带来了诸多的不便,但是三线建设也成为我国中西部地区工业化进程加速的重要助推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缩小沿海和内地在发展上的差距。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开始发生转变,内地和沿海地区均衡发展的战略被优先发展沿海地区、再由沿海地区带动内陆地区发展的相对不均衡发展战略所取代。沿海地区原有的工业基础较为厚实,地缘、人口、科技等方面的优势相较于内地更加显著,加之优先发展沿海地区的区域发展战略的推动,中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不断拉大。目前,东部沿海地区的工业化进程已经基本完成,后工业化特征日渐凸显,而中西部地区尚处于工业化进程的中后期。
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等碳排放目标的提出,尚处于工业化进程之中的中西部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上所面临的碳排放压力也将随之进一步加重。如果不将东中西部地区历史累积碳排放量考虑在内,在现阶段要求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执行完全相同的碳排放标准,必然会给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带来极大的影响,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不但不会缩小,反而会不断拉大,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在计算地区历史累积碳排放量时,首先要确定好历史累积碳排放量计算的起止时间、然后再确定计算历史累积碳排放量地区的层级,最后再设计出较为合理的历史累积碳排放量计算方式。
一是确定较为合理的历史累积碳排放量计算起止时间。考虑到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历程和碳排放控制目标提出的时间等实际情况,历史累积碳排放量计算的起止时间可以设置为从1978年到2020年。由于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起步相对较晚,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采取的是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相对均衡的区域发展战略,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相对较小,而且当时我国无论是东部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规模都偏小,因此可以将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历史累积碳排放量计算的起始时间设置为改革开放启动的1978年。而历史累积碳排放量计算的截止时间可以设置为2020年12月31日。这样设置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是在2020年9月提出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
二是确定计算历史累积碳排放量的地区层级。考虑到我国省级行政区域内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总体上要小于省级行政区之间的发展差距,而且省级行政区的变动幅度较小(改革开放至今,除新设立的海南省和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外,我国省级行政区的辖区范围基本没有发生变动),地区历史累积碳排放量的计算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较为适宜,可以“在考虑各地区发展差异的基础上形成‘共同但有区别的省际分配方案”[12]。当然,省、自治区政府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也可以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各地级市的历史累积碳排放量进行计算,进一步推动碳排放权地区分配工作精细化水平的提升,确保碳排放正义更好地实现。
三是明确地区历史累积碳排放量的计算方式。一个地区历史上累积的碳排放数量,与碳排放量的计算方式密切相关。目前,碳排放量的计算方式主要分为企业和家庭两种类型,且已有的计算方式已经相对较为成熟,而以省、地级市等地区为单位的碳排放量计算方式还处于探索之中。在企业碳排放量的计算上,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制定的GHG协议,提供了中立的、高水平的核算标准,被公认为是当前确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责任的国际最佳实践。这种方法认为,每家企业的碳足迹可能来自于该企业可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诸多活动,包括移动排放源和电力使用,以及发电和重工业生产等活动。家庭的碳排放量计算主要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所消耗的电、天然气、汽油、自来水等物品的数量,分别乘以耗费单位电量、天然气、汽油和自来水所产生的二氧化碳量。
一個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产生的碳排放量主要取决于这个地区的地区生产总值以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能耗等指标。因此,测算一个省或者一个地级市从1978年到2020年累积的碳排放总量时,可以将该省或者地级市自1978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地区生产总值与当年度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数相乘后累加,即可大体得出该省或该地级市在这段时期内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当然,如果省级或地级市的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发展与改革部门已经将1978年以来每年的碳排放量计算出来,那国家负责计算各省历史碳排放量的部门以及省级政府中负责计算各地级市历史碳排放量的部门可以在核查的基础上直接加总即可。
2.地区现有碳排放权分配制度
地区历史累积碳排放量测算出来后,接下来的重要工作便是如何在不同地区间公平合理地分配有限的碳排放权。在不同地区间分配有限的碳排放权的思路如下:首先,要根据我国到2030年碳排放量达到峰值的要求,测算出每个地区自1978年至2030年间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的最高限值。二氧化碳最高限值的计算要综合考虑各地区的户籍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等因素,尽可能确保测算结果的公平。同时,为了发挥碳排放制度在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加速共同富裕目标实现中的重要作用,政策应该对于中西部地区有所倾斜。比如可以考虑单独设立一些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的碳排放额度。其次,用每个地区到2030年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的总量减去该地区到2020年时累计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二者的差额便是该地区在未来10年中可以获得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
在碳排放权的分配上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既是对历史上东部地区累积的碳排放量要多于中西部地区这一现象的矫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到新时代之后解决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加快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的政策安排。但是,中西部地区在获得了相对于东部地区而言略微宽松的碳排放额度后,并不意味着中西部地区的各省份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上受到的限制或约束就下降了。为了防止中西部地区的省份在获得了相对充裕的碳排放额度后出现忽视改善能源使用结构、不再重视节能减排工作等问题,充分发挥碳排放额度分配在缩小地区收入差距、加快共同富裕目标实现上的作用,可以考虑将中西部地区分得的碳排放额度分成可以使用的碳排放额度和只能用于交易的碳排放额度两个部分。其中,可以使用的碳排放额度依据全国碳排放控制的总体要求来核算,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要执行相同的标准,这样就可以使得中西部地区各省份的政府一如既往地重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有效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中西部地区应通过节能减排、改善能源使用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等举措来将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可以使用的碳排放额度内。而只能用于交易的碳排放额度是指虽然是中西部地区省份所获得的碳排放额度,但是对于这部分额度,中西部地区自身并不能直接使用,只能用于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换,以此来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用于缩小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收入差距。
3.地区间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在将有限的碳排放权在地区间进行较为合理的分配的基础上,需要建立地区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能够促进碳排放权得到最优分配”[13],降低我国碳排放控制的成本。地区间碳排放市场建立后,中西部地区可以将自身所获得的只能用于交易的碳排放额度在地区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出售,以此来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而为了解决未来十年内碳排放指标难以满足按现行能耗标准计算的碳排放需求的难题,东部地区一方面要通过采取技术改造、改善能源使用结构、优化产业结构等方式来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能耗标准,另一方面东部地区也可以通过地区间碳排放交易机制来向中西部地区省份购买分配给中西部地区省份的且只能用于交易的碳排放额度,用于弥补自身所分配到的碳排放额度与实际需要之间的缺口。
4.地区间碳排放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作为通过实现地区碳排放权分配正义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地区间碳排放权交易在运行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不同区域的碳排放权价格可能不尽一致、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不同区域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采用的交易系统可能难以互联互通、部分地区对于既有的碳排放权分配原则和分配机制可能存在异议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地区间碳排放权交易的顺利推进,进而影响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为此,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地制定和完善地区间碳排放权分配、定价和交易的基础制度,推动建立全国一体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地区间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成本,最大可能地提升地区间碳排放权交易效率。
(二)通过实现家庭碳排放权分配正义来缩小家庭间收入差距
与企业的生产活动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不同,一个家庭除了其家庭成员的呼吸排放二氧化碳外,家庭居民本身并不直接生产二氧化碳。但是,由于每一个家庭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消耗一定数量的电力、自来水、天然气和汽油等资源,而电、自来水和天然气和汽油等能源的生产过程是需要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本文所讨论的家庭碳排放量主要就是指一个家庭因消费水电、天然气和汽油等能源而产生的碳排放量的总和。由于不同类型的家庭在相同时期内所耗费的能源数量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不同类型的家庭在相同时期内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数量也是不同的,有限的碳排放权也需要在不同类型的家庭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家庭之间和同一地区的家庭之间在收入水平、居住空间大小、生活方式和出行习惯等方面通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由此导致不同地区的家庭之间和同一地区不同类型的家庭之间的碳排放量数额是不同的。以我国为例,在相同的计算周期内,我国东部地区家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的平均值通常要高于中西部地区的家庭,同一地区内部高收入家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数量一般要明显高于中等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因此,有必要以家庭为单位,将不同家庭因消耗水、电、天然气、汽油等资源、能源而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碳排放权家庭分配制度设计时的重要考量因素,赋予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数量上相对较少的家庭以一定数量的只能用于交易的碳排放额度。这样的制度設计既可以保障家庭碳排放权分配正义目标的实现,也可以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获得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交易收入,缩小高收入家庭与中低收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以此来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1.家庭碳排放量的计算制度
一个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碳排放量,主要源于家庭成员消费了一定数量的自来水、电、天然气和汽油等物品。用生产单位数量的自来水、电、天然气和汽油等物品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乘以一个家庭在一定时期内所消费掉的水、电、天然气和汽油等能源的数量,所得出数值的和基本上就等于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量。目前的计量标准大体是家庭用电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千克)等于家庭的耗电度数乘以0.785;家庭用天然气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千克)等于家庭天然气使用度数乘以0.19;家庭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千克)等于家庭汽车所使用油耗数乘以2.7。依据上述标准来计算,如果一个家庭在一年内使用了1 000度电,该户家庭因电力消费而排放了785千克的二氧化碳。
2.家庭碳排放权的分配制度
相较于地区碳排放权额度的分配而言,家庭碳排放权额度的分配工作要相对简单一些。家庭碳排放权额度的分配重点是要解决好家庭碳排放额度分配的总体原则、单个家庭碳排放额度的确定以及家庭碳排放额度的构成与使用限制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确定好家庭碳排放额度分配的总体原则。考虑到我国东部地区家庭和中西部地区家庭、城市家庭与乡村家庭在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上存在的差异,家庭碳排放额度的分配在原则上应该要向中西部地区家庭和乡村地区家庭倾斜。
其次,单个家庭碳排放额度的确定。在坚持向中西部地区家庭和乡村地区家庭适度倾斜原则的前提下,国家需要将一定时期内可以分配给家庭的碳排放额度分成东部城市、东部乡村、中部城市、中部乡村、西部城市和西部乡村六个部分,然后分别除以这些地区常住人口的总量,便可得出单位家庭人口可以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再用单位家庭人口可以排放的温室气体量乘以家庭人口总数,便可得出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获取的碳排放额度。
最后,家庭碳排放额度的构成与使用限制。与地区碳排放额度分配制度设计相同,分配给一个家庭的碳排放额度由可以使用的碳排放权和只能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两部分构成。不过,在确定可以使用的碳排放权和只能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的具体比例时,可以综合考虑该家庭既有的消费习惯来确定。对于现阶段自来水、电、天然气和汽油消耗数量较大的家庭,应将可以使用的碳排放权在家庭碳排放权额度中的比重保持在一定较高的比例,最高可以到百分之百。对于现阶段自来水、电、天然气和汽油消耗数量相对较少的家庭,应将可以使用的碳排放权在家庭碳排放权额度中的比重保持在相对适中的比例。这样的安排,既可以防止这些家庭因为可用碳排放额度较多而不注重养成低碳生活习惯这一问题的出现,更可以为这些家庭增加可用以交易的碳排放额度,进而帮助这些家庭增加收入,弥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快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当然,在这些家庭的生活水平提升后,如果其家庭实际碳排放数量已经超过分配给其可以使用的碳排放额度时,政府相关部门应适时地对这些家庭可使用的碳排放权在家庭碳排放权额度中的比重进行动态的调整。
3.家庭碳排放权的交易制度
家庭碳排放权的计算和分配问题解决后,接下来政府需要建立能够进行家庭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制。每个家庭可以将其只能用于交易的以及可用但未使用完的家庭碳排放权额度,在交易市场上进行出售,而那些所分配到的可以使用的家庭碳排放额度小于实际碳排放额度的家庭可以到家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去购买碳排放权。这种交易机制的结果,使得部分家庭的收入增加,而部分碳排放数量过高的家庭的支出成本增加,有利于缩小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四、结论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消除共同富裕实现的障碍,加快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步伐,既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更是党和政府所肩负的重要职责。由于不同地区历史累积的碳排放量和当前的碳排放量之间以及不同家庭的当前碳排放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家庭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碳排放权,通过地区间和家庭间的碳排放权交易来为发展中地区和中低收入家庭增加收入,不仅有利于更好地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也有利于缩小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高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之间的差距,进而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不过,由于地区历史累积碳排放量的精准计算、有限的碳排放额度在地区之间和家庭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以及地区和家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的建立等工作都较为繁杂,本文有关上述问题的探讨还处于构想或起步阶段,相关问题的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深入地推进。
[责任编辑:张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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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bution Justice of Domestic Carbon Emission Right:a Kind of System Design Conducive to Common Prosperity
CHEN Peng
(School of Law,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 241002,China)
Abstract:Common prosperity is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 of socialism and the common expectation of the people.It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and important guarantee to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ommon prosperity goal to narrow the income gap between regions and between families through certain system design and policy arrangement.When the situation of glob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control is increasingly serious,carbon emission rights become an increasingly scarce resource.By fairly and reasonably distributing the limited carbon emission rights among different regions and different households,our country gives the central and western regions and the low and middle income households a certain amount of additional credits that can only be used for trading beyond the average carbon emission credit to help them earn the corresponding income,which not only contributes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of regional and household distribution justice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 in our country but also helps to narrow the income gap among regions and families in our country,and speeds up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ommon prosperity goal.
Key words:domestic;carbon emission right;distributive justice;common prospe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