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华萍 陈业宏
摘 要: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旨在帮助青少年健全发展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手脑双全的劳动者,教育法劳动教育方针的演进总体上呈现“突出—弱化—突出”的趋势。我国劳动教育尚有在教育法律制度上不贯通,师资力量、教材课程、劳动场所等基本条件不配套,劳动技能考核评价机制没有落地等问题。劳动教育方针的高质量推进,既需要在教育法上建立从总则到分则的体系化规范,也需要师资和“一纲多本”课程教材等基本条件的保障,还需要形成以校外指导教师评价为主的劳动教育质量考核机制。
关键词:劳动教育方针;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手脑双全的劳动者;劳动素养;劳动技能考核
中图分类号:G40-0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5128(2023)04-0037-11
收稿日期:2023-02-28
基金项目:湖北省武汉市2022年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课题:“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视域下我国教育目的的蕴含
作者简介:向华萍,女(土家族),湖北恩施人,中共武汉市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教育政策与法治研究;陈业宏,男,湖北武穴人,華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教育法学、法理学研究。
教育方针是“根据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的要求和教育的特点所规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总路线”[1]13,旨在明确“培养什么人”的教育目标、“为谁培养人”的教育性质和“怎样培养人”的教育途径。我国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劳动教育方针的落脚点是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全面发展的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具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质的‘劳动者”[2]22。
根据不同领域标准,教育可以分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劳动教育也存在于这三大领域,本文所讨论的教育法上的劳动教育主要是指以学校为主阵地开展的劳动教育。当代的劳动教育是一个复合性概念,既指德育内容的劳动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又指作为育人途径的劳动活动[3]230,从功能角度而言,它是通过提高学生劳动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面对众多青少年追求不劳而获、盲目超前消费等社会问题,国家已意识到强化劳动教育是解题的关键,相继出台了2015年《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教育意见》)和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时代劳动教育意见》),且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劳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置于并列地位予以强调。理论上,社会各群体对学校培养学生爱劳动、会劳动的素养的极端重要性已达成了共识;但在实践中,劳动教育方针就不如在理论上那么为人所认可,其贯彻落实存在明显的弱化、虚化。劳动创造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发展了人本身,因此破除社会上关于劳动技能“以后自然就会了”或“体力劳动已经过时了”的迷思,改变青少年缺乏基本的生存生活和生产技能、追求不劳而获和盲目超前消费、好走捷径、轻贱底层劳动者的现象,加强劳动教育、促进方针与效果的统一迫在眉睫。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法
劳动教育方针的嬗变
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具有对象上面向人人、空间上面向社会、功能上综合育人的特点,国民教育自新中国成立时就带着“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基因。劳动教育在我国的教育方针中始终在场,但总体上呈现为“突出—弱化—突出”的趋势。
(一)1949—1956年:要求教师端正思想强化学生劳动教育
1949年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了教育必须为工农服务,围绕当时国家生产建设的需要,新教育注重发展科学教育与技术教育。[4]251950年,时任教育部副部长钱俊瑞在《改革旧教育、建设新教育》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教育工作应实行教育与生产结合,在各级学校加强科学技术教育。
小学教育尽管取得了很大发展,但也存在突出问题,学校偏重升学教育而忽略劳动教育,使得学生缺乏劳动习惯和对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5]341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既限于条件无法升学又不愿参加工农业生产劳动。新中国成立初期,很多接受了旧社会教育的教师自身对体力劳动和劳动者持有偏见,在教学中不重视劳动教育,因此国家要求教师端正思想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1953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要求学校要通过劳动教育培养学生对劳动的热情,克服轻视体力劳动的倾向。[5]3411954年,中共中央批示教育部党组《关于解决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学习与从事生产劳动问题的请示报告》,指出过去几年教育部对教育的指导思想忽视了劳动教育,没有着重批判部分教师关于鄙视体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者的剥削阶级的教育思想,这是教育方针上一个带原则性的问题,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5]3431955年,全国文化教育工作会议指出,提高普通教育质量必须贯彻全面发展的方针,有步骤地实施基本的生产技术教育,高年级小学应进行工农业生产常识的教学。[5]344明确了劳动教育要将技术实践与基本理论结合起来,区别于纯粹的体力劳动。
(二)1957—1977年:劳动教育出现政治化倾向
1957年,毛泽东同志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和教育现实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6]44明确了国民教育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劳动者”,将劳动教育的要求通过“劳动者”一词进行表达,澄清了原来教育方针上的混乱思想。1958年,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发表《关于在学生中提倡勤工俭学的决定》,组织学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农村副业和手工业生产劳动,这是实现知识分子和工农相结合、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重要途径。[5]345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要求学校必须把生产劳动列为正式课程,每个学生必须依照规定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5]3471963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7]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8],明确了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的目的和内容,强调不得把劳动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①
如果说马克思当时提出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重在促进劳动者的知识化,那么我国这一时期的劳动教育则重在让知识分子劳动化,1958年知识分子“上山下乡”运动就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实施的典型体现[9]19。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阶段的劳动教育具有政治化和异化倾向,“勤工儉学”成了勤工“简”学,大部分学校以劳代学,以长时间的体力劳动代替系统的科学文化理论学习,违背了体脑结合的劳动教育规律。[10]62毛泽东在1966年“五七指示”中强调:“学生也是这样,以学为主,兼学别样,即不但学文,也要学工、学农、学军,也要批判资产阶级。”[11]42又在1968年“七二一指示”中明确要求:“从有实践经验的工人农民中间选拔学生,到学校学几年以后,又回到生产实践中去。”[12]22从直接结果来看,正如学者周全华所言,当时产生了大量实践经验丰富而理论学习相对不足的“工农兵大学生”[13]88。对待知识分子的“左”的错误在“文革”中达到顶峰,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的主张也被部分人极端片面理解,沦为阶级斗争的工具,造成众多知识分子流失和国家经济发展停滞不前。
(三)1978—1998年:“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重回正轨
1978年,我国迎来改革开放,社会各方面事业进入全新发展阶段。为纠正“文革”时期异化的劳动教育,邓小平同志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参加什么样的劳动,怎样下厂下乡,花多少时间,怎样同教学密切结合,都要有恰当的安排。”[14]107此外,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重申了毛泽东提出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和“劳动者”的表述无疑强调了劳动教育在方针中的重要性,但1982年宪法第23条、46条删除了前述词语,将表述重心放在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人才和促进青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发展上面。
198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小学德育纲要(试行草案)》指出,小学德育“渗透在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之中”[15]10。同年,《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指出,劳动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内容,要认真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劳动习惯和劳动精神。[5]377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强调学校要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把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16]725。1995年,作为教育领域基础法律的教育法出台,根据邓小平提出的教育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17]35的要求,教育法第5条强调“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总而言之,1978年以后的劳动教育重回正轨,服务于国家整体教育目标而不是单纯为了劳动而劳动。不过,由于社会转入经济发展“快车道”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和青少年在前十年被压抑的求知欲得到释放,学校加强文化知识教育是当时之急,劳动教育虽然很重要但至于它在教育体系中居于什么位置并不十分确定,“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更多的是作为一种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尤其是德育)发展的手段,劳动教育自身的独立的价值体现不足。尽管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全日制小学劳动课教学大纲(试行草案)〉的通知》明确指出了“加强劳动教育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有机组成部分”[5]373,但是劳动教育并未能获得与德育、智育、体育并列的地位,逐渐走向片面强调升学率的应试教育带来了新的劳动与教育脱节的问题。
(四)1999—2014年:劳动教育内隐于“素质教育”之中
199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阶段。由于“素质教育”一词的内涵宽广,劳动教育被自然而然地涵盖其中,原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在回应学者对“素质教育”的质疑时指出:“素质教育主张面向全体学生,主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18]2
随后,国家修订了相关法律,“素质教育”词汇高频率出现的同时,“劳动教育”或“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表述逐渐退隐。例如,国务院1992年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了“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的“五育”方针,遗憾的是该文件随着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被废止,义务教育法第3条强调我们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34条“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删除了“劳动教育”的表述。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同样如此,规定了“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①,第25条第13款也提出专门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从表面上看,素质教育对学校培养学生的各方面素养(包括劳动素养)都作出了强调和要求,但实际上其内涵本身,德育、体育、美育尤其是劳动教育在素质教育实践中反而有所弱化。
(五)2015年至今:劳动教育成为全面发展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劳动教育在学校、家庭和社会中全线淡化引发了众多青少年鄙视体力劳动者、追求不劳而获、生活奢侈浪费等现实问题,这促使国家不得不重新思考劳动教育的地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劳动教育意见》和《新时代劳动教育意见》渐次出台。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进一步明确了要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19],劳动教育正式成为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并列的全面发展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201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推进教育法修订,将‘劳纳入教育方针”[20]。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作出了相应调整,将立法宗旨修改为“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1条),并规定“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第31条)。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教育法中的教育方针修改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5条),也即新时代的劳动教育方针在教育基本法上得以确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法劳动教育方针的演变历程充分证明了我国对学校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视,并且逐渐形成了一些特点和经验。
其一,在目的上逐渐从重视劳动教育的技能培养功能向注重劳动教育全面育人功能发展。提升受教育者的职业技能是劳动教育的基本作用之一,但是人的進步除了依靠物质性的技能训练之外,更多地需要实现对其精神上的改造。新时代劳动教育更强调对受教育者劳动观和劳动精神的培养,更强调发挥劳动教育在“五育”融合中普遍的基础的综合育人功能。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劳动教育价值取向从追求技能训练的认识局限转变为追求人的自由、尊严、审美等维度,使人认识到劳动教育是一个完整个体在生活中的实现过程。[21]176
其二,在形式上劳动教育与时俱进,既延续了必要的传统体力劳动方式,又彰显时代特征不断融入新的劳动工具、劳动技术和劳动形态。我国经济长期以农业发展为主,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学生参加劳动教育的方式主要是简单的农业、农村副业和手工业生产劳动。现代社会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平台经济、虚拟劳动、新型能源产业等新业态、新技术决定了新时代劳动教育绝不能是传统学农、学工形式的翻版,而是必须凸显时代性,贴合社会实际需求。2020年教育部下发的《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明确应处理好劳动传统形态和新形态的关系,要求中小学校安排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项目时要兼顾使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劳动,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要结合产业新业态、劳动新形态,选择现代农业、工业、服务业项目。
其三,在规范载体上我国劳动教育逐渐从以政策规定为主走向以法律规制为主。经过在社会主义办学实践和学校实施劳动教育方面的长期探索,国家对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和劳动教育的规律有了更深入、科学的认识,这为劳动教育方针从灵活多变的政策形式转向系统稳定的法律制度形式提供了前提条件。法律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22]21,我国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写进了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有利于各级各类学校形成正确的办学育人理念,稳定、有序地开展劳动教育活动。
二、全面落实教育法劳动
教育方针的障碍
《新时代劳动教育意见》指出:“劳动的独特育人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劳动教育正被淡化、弱化。”为此,国家专门强调了要加强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并制定《纲要》对劳动教育的基本理念、目标和内容、教育途径、具体实施及条件保障等方面作出顶层设计。然而,从制度规范到执行保障方面的欠缺使得劳动教育方针在落实中不尽如人意。
(一)劳动教育在总则方针与细则规范间的断裂
教育方针“只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更有效地指引教育活动”[23]146,它体现了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总指针,所以很多国家都在宪法和教育基本法中加以规定,我国亦是如此。例如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要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专业人才,“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则将劳动教育纳入其中,规定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总体而言,劳动教育全面入法尚处于探索阶段,宪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尚未修改①,劳动教育方针仅是在教育法总则、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概括性、原则性地作出了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起到宣示和号召作用,具体执行机制既不见于教育法分则内容也未见于专门法律,这就使得劳动教育方针的贯彻在总则与分则之间发生了断裂。
一方面,劳动教育方针作为一种方向和路线指引,其精神应该始终贯穿于教育法关于劳动教育的全部条款之中,仅在总则部分载明无异于空中楼阁,对实践缺乏具体的指导性和强制性保障。在青少年劳动教育问题上,社会、家庭和学校都认为很有必要,然而实际上又没有完全达成共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目标,但在当前的高考制度和重视学历的社会招聘用人制度背景下,学校的主要目标在于学生获得高分优录,家长的主要目标在于孩子通过高考实现阶层跃升,学校和家庭的这种认识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政策执行的力度。劳动教育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推动,表现出驱力的外生性特点[24]63,而学校和家长具有劳动教育不作为或执行不到位的内驱力,如果不以刚性的法律驱动作为稳定支撑,现阶段劳动教育很难持续开展。
另一方面,劳动教育方针没有贯彻教育法分则有违依法治教的精神。长期以来,我国教育工作都是靠政策文件推动的,进入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教育事业改革实践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经验,通过完善法律将改革成果法治化,“巩固改革成果,也是教育改革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25]4。法律制度可以增强劳动教育的稳定性和“客观性”,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教育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如果只有宏观上的方针指导而没有教育法上的细则规范,那么“依据法律管理劳动教育”就会沦为一句空话。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尤其在基础教育阶段“课程改革是整个教育改革的核心”[26]41,而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则是课程改革和教育改革的重要保障。劳动教育方针的内容没有贯通于教育法总则与分则,使得法律既不能为学校开展劳动课程设计立规矩,又难以为教育部门实施相应的执法监管立秩序。
此外,劳动教育在法律上体系化、制度化具有重大的现实必要性。劳动教育实践流于形式的原因从举办主体分析可归为三大类,一是部分学校根本不想办;二是学校不会办或办不到;三是学校不敢办,在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部分学校害怕承担事故后果。总之,保障机制的缺失、各方主体内在动力的缺乏是更为根本和突出的问题。[27]41实际上这三类学校都需要国家的科学指导,法律制度首先创造着形式上的秩序[28]39。刚性、硬性的劳动教育法律可以对第一类学校施加强制性;细化、明确的劳动教育主体责任、措施可以对第二类学校予以引导和保障;第三类学校的担忧具有普遍性,不仅在劳动教育领域,在智育、体育、美育等各环节都存在类似问题,一旦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受到伤害,无论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家长和社会舆论往往过分苛责学校和教师,管理略微落后的学校很难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是常态,于是“不出事”就成了一些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底线思维”。通过法律给学校“松绑”是对学校积极开展劳动教育、体育等各项素质教育的极大支持和鼓励,也是构建良好国民教育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劳动教育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不到位
劳动教育不仅是一种教育理念和方针,更是一种具体的课程设计,其具体落实需要基本资源保障,然而绝大部分中小学都较为缺乏专门的教师、教材和场所。
第一,尚未规模化、系统化培养出劳动教育教师。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然而我国中小学尤其是乡村学校缺乏教师是普遍现实,有的学校连语文、数学、英语等文化课程的师资都难以配齐,更奢谈专门的劳动课教师、思想品德课教师了,劳动教育课程基本上都是由文化课教师兼任,如此安排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教师不堪重负,没有时间充分准备劳动课程教育,而且还容易影响本职课程的教学质量。二是非劳动教育专业教师缺乏专门知识、经验和技巧,心有余而力不足。劳动教育不是“劳动”和“教育”的机械相加,也不是全国中小学校“千校一面”的统一劳动教育内容,而是需要教师将劳动价值观融合于劳动过程中传递给学生,需要教师根据当地实际条件设计可操作的有特色的活动方案。
第二,没有“因地制宜”地编写教材。《新时代劳动教育意见》强调,要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区和学校实际,结合当地在自然、经济、文化等方面条件,充分挖掘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可利用资源,宜工则工、宜农则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劳动教育,避免‘一刀切”。这不僅是指具体活动的开展要结合地方情况,相应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教材也应贯彻这一原则。目前,部分高校自行编制了相关教材,中小学校劳动教育教材则多由省或市区统一编写。我国地域广博,各地之间的自然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较大差异,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差异很大。这些因素就决定了城市学校的劳动教育依赖于当地的工业条件更易开展,乡村学校依赖于农业资源更加现实,而城乡接合部的学校可以尝试将城市工业与乡村农业两方面的资源利用起来。统一编写的教材虽然可以提供劳动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上的指导,但却对不同地区的学校难以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内容。
第三,劳动教育场所不足。课堂以外的广大工厂、农场或其他室外场所才是属于劳动教育的“教室”。随着“撤点并校”政策和教育城镇化的推进,城镇学校人数增长快,很多学校急需改造、扩建校区以应付“大班额”甚至“超大班额”难题,无法腾出场地供专门的劳动教育生产活动使用,大部分学校又缺乏途径打通与社会企业等资源连结的通道。劳动教育在于“以劳化人、以动育人”,让学生体验生活、文化和科技等多重场域的劳动实践是达致目标的必要条件[29]19,场所严重不足和场域类型单一必然会影响劳动教育的可持续、高质量实施。
(三)劳动教育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
教育的目标在于育人,在于培养堪担社会主义建设重任的全面发展的劳动者。劳动教育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它可以帮助学生树立劳动创造财富、劳动最光荣的思想观念,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与技能,养成勤俭节约、开拓创新的优良精神,形成吃苦耐劳、守规负责的习惯和品质。总之,合格的劳动教育能将学生培养成手脑双全的劳动者。为了衡量劳动教育质量是否过关,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考核评价制度,一旦让形式化、娱乐化或其他不合格的劳动活动蒙混过关,不仅不能培养起爱劳动、会劳动的接班人,反而会引起他们对劳动的轻视和厌恶。
然而,现阶段的劳动教育考核评价制度很难满足现实需求,缺乏操作性的同时还存在不合理之处。2021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的通知》强调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成完整的评价体系。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具体就劳动教育而言:第一,县域建立实践基地,统筹利用全县博物馆等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优化教育支出结构,保障学校劳动教育经费。第二,学校落实课程方案,加强劳动教育课程建设和优化教学方式。第三,考察学生的劳动习惯养成(劳动观点、态度和劳动参与情况)和社会职业体验。实际上,这一套劳动教育质量评价指标更多的是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而具体的学生的劳动技能由谁来考核、如何考核、考核结果的使用等操作细节不甚清楚,且与之配套的政策文件也不利于劳动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以2020年新修订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为例,虽然明确了劳动课程(必修)要占6个学分,但“其中志愿服务2学分,在课外时间进行,三年不少于40小时;其余4学分内容与通用技术的选择性必修内容以及校本课程内容统筹”,具体分配上给了学校很大的变通空间。如梁实秋先生所言:“一个合理编列的课程表,犹如一个营养均衡的食谱,里面各个项目都是有益而必需的,不可偏废,不可再有选择。所谓选修科目也只是在某一项目范围内略有拣选余地而已。”[30]114由于劳动教育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没有发挥作用,很多学校仍然抱守“应试教育”观念,与上边“打太极,应付办”或者搞“两张课程表”[31]14,彻底虚化了劳动教育。
三、破除教育法劳动教育
方针障碍的进路
劳动不仅给我们提供了生存所需的物质,还帮我们拥有了生活的意义。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人容易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恶习,也容易迷失自我、精神空虚。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生产力落后的国家还是高度发达的国家,劳动教育始终不可缺少。要将劳动教育方针从纸面上的理论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教育实践,就应从体系化的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和配套的师资、教材、场地等资源保障方面着手,并建立一套能衡量劳动教育方针落实效果的考核评价体系。
(一)劳动教育在教育法中的穿透
劳动教育是需要持续开展的活动,应当贯穿于一个学生的不同时期,而通过法律建立长效机制则相当重要。学校劳动教育全面入法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未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等法律中增加具体的劳动教育规定;二是制定专门的、体系化的劳动教育法,将调整不同学段劳动教育行为的规范集中体现。笔者认为,第一种立法方式的成本更小效果更好。一方面,《教育部政策法规司2021年工作要点》提出了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要求,在教育法典化趋势下更加强调各部分法律之间的逻辑和体系,将劳动教育纳入不同学段教育的专门法律中,不会为将来的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增加额外成本。另一方面,第一种立法方式更能体现出劳动教育的综合育人功能。劳动教育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它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和促进创新的多重作用,与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相互区别又相互融合。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中增加劳动教育的内容,有助于学校、家庭和社会在思想上形成多元融合的系统教育观念,而不会让部分家长基于分散的形式误认为教育与劳动教育是两张皮,劳动教育可有可无等。
不同学段劳动教育法律规范应把握好四大共性内容:第一,劳动教育实施的主体。对学生的教育尤其是劳动教育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开展,形成学校主导、家社配合的共育局面。第二,各方的权利义务设置。法律以权利义务作为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机制,尤其是彰显责任本质的义务规范,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32]142。学校和家长重在组织实施和引导教育,社会则主要配合解决劳动教育资源不足的难题,通过相应权利义务配置,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劳动育人。第三,劳动教育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的明确。尽管教育部发布的《纲要》对不同学段学校开设劳动教育课程的学时、内容、评价与实施等问题进行了细化,但是落实情况不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纲要》无法设置法律责任,它只能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当实施主体内驱力不足时,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及教育部门对主体行为措施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落实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制度就会沦为“没有牙齿”的老虎。第四,劳动教育经费的有力保障。学校开展劳动教育,除了为满足场地、设备等硬件需求而需要支出经费以外,还需要考虑到聘请教师尤其是校外指导教师的各项费用。在法律上可以为劳动教育經费设定一定比例,要求政府调整教育支出项目或者增加经费总投入。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指出,教育经费总投入80%以上来自国家财政。国家财力有限,如何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等第三次分配在义务教育领域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源非功利性地向中小学流动,值得深入我国探讨。
(二)劳动教育实践基本条件的配套
专门教师、教材和场所是劳动教育所需的直接、基本资源,也是相对于系统化制度规范而言更容易在短期内提供的保障条件。
1.师范专业培养与在岗教师培训相结合
在师范专业课程体系中增加劳动教育教学课程,增加对在岗教师的劳动教育教学培训。通过聘请校外专业技术人员和劳动模范担任指导教师的特聘制度只能是有益补充,劳动教育的长效推进仍有赖于常规的学校教师维持。其他国家在劳动教育中非常重视对技术教师的培养,通过专门的师范专业、师范课程和资格考试制度培育规模化的劳动技术教师。[33]57我国绝大部分学生在县域内学校就读,全国2 000多个县域中学容纳了50%以上的学生[34]102。在县域学校普遍面临多数科目师资均不足的背景下,短时间内专门培养规模化的劳动技术教师不太现实,即使培养出来了很可能也会出现“下不去”的困境。因此,应在现有教师教育课程体系中增加劳动教育教学内容,并在对在岗教师的培训中增加相应内容,保证所有合格的教师都掌握开展劳动教育活动的基本教学能力。而且,在广大乡村地区,“小而美”的小规模学校是理想的可能的发展趋势,掌握包含劳动教育教学知识在内的全科型优秀教师更能适应小规模学校的特殊需求。
2.在“一纲多本”原则下编写教材
编写具有指导性的劳动教育教材,结合城乡学校的实际环境和学生的实际需求提供劳动知识。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教育是所有科目教育中最需要因地制宜和体现地方特色的,因而劳动教育教材难以统一编写。1987年《全日制小学劳动课教学大纲(试行草案)》就指出编写劳动课教材应坚持“一纲多本”的原则。因此,中央和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编写权威、科学、丰富的工农基本劳动知识教材作为各校参考的“知识数据库”,在此基础上,鼓励各学校或几个学校联合开发校本课程,充分结合地方现实情况和学生的劳动素养短板,选择实用的劳动教育知识,将劳动教育活动融入当地实践。
当然,教材编写主体在精心挑选和设计劳动内容时,要注意体现出全面性、创造性和衔接性的特点。全面性要求劳动教育要覆盖生存、生活和生产等不同领域,学生既要学家政(食物原材料选择、烹饪技巧、家务打扫等),也要学技术(手工制作、工农业生产、工具维修等),还要参与其他社会服务活动,并在上述活动中增强职业体验感和消费认知,从而成为能够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同时也能自觉抵御消费陷阱的有自我意识的人。创造性和衔接性要求每一个领域的具体劳动在不同学段能有所调整,改变很多学校低年级之间、高年级之间的劳动大同小异,“课程内容重复、课程内容断层、课程内容倒置”[35]25的现状。加强劳动教育课程设计的衔接度和系统化的重要性无须赘言。笔者仍想补充强调的是,这并非要求劳动教育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道路,而是希望普适性的劳动教育能真正发挥劳动素养课程的作用,基本劳动技能和劳动教育经验对接受完整教育的孩子而言有助于促进全面发展,对于不能接受高等教育的孩子而言则具有帮助他们谋生和规划未来的“兜底”意义。我国很多青少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职业教育是不容回避的事实,虽然2020年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了95.2%,但全国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13.8年。①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25~34岁人口中高中以下学历的占比达到64%②,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远低于其他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甚至远低于墨西哥、土耳其和南非等其他中等收入国家。这些学生既缺乏学历又缺乏劳动技能,正如北京大学林小英副教授在一次演讲中所考问的,县域里的学生辍学之后选择去富士康这类工厂学点技术和基本管理经验再回乡安排生活,那他们在正式的学校教育中到底获得了什么?[36]换言之,学校应该通过优质的劳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必备的劳动素养。“学生学的和将来要从事的职业不相适应,学非所用,用非所学,岂不是从根本上破坏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14]107
3.调动社会资源保障劳动场所
劳动教育是劳动与教育的双向结合,良好的劳动教育一定是坚持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两条腿”走路,在教学方法上,学校应重视劳动实践环节的作用。“做”劳动的场所问题如何解决,首选是让学校拥有可以自主安排使用的工厂或农场。需要强调的是,建立校办工厂或农场并不是要复制历史上的劳动教育模式,而是考虑到校办工厂或农场可由学校支配使用,可完全服务于教育活动,在这些场所内,学校可以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开展新时代劳动教育实践。当然,资源有限,不是每一所学校都能达到这种理想状态的,在学校学生数量多、土地空间紧张、经济水平相对较好的城市学校,可以充分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运用社区、公益机构及有参与意愿的企业等资源,或者在附近农村寻找合作基地,农忙季节开展一定期限的劳动教育活动。劳动教育综合育人功能的发挥需要依靠设置丰富多样的活动内容和劳动场所实现,这样不仅可以缓解学生日益增长的兴趣需求与不均衡不丰富的劳动内容之间的矛盾,而且有助于学生在劳动中发现和发展自己的个性,了解自己喜欢什么、适合什么,真正实现个人的自我完善。
(三)劳动教育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设
“唯分数论”教育选拔机制在短期内难以完全被替代,我们只能主要通过其他方式督促相关主体落实劳动教育。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阵地,如何促进学校全力实施劳动教育并辅以家长配合是劳动教育政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劳动教育考核评价制度既能检验教育水平又能倒逼主体履行教育责任。
首先,考评对象包含学校和学生。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实施的劳动课程、活动类型、劳动教育时长,以及师资配比、场所情况等,都是合适的评价要素;学生群体则从劳动参与情况(劳动的态度、习惯、技能)、团队合作表现、作品展示与口头汇报表达等指标进行评价。其次,考评方式应多元化,包括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具体可根据不同劳动内容加以确定。最后,评价主体的选择至关重要。学界普遍认为劳动教育应采取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式,学生、家长、教师、服务对象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作出评价。这看起来很合理,不过学生在自我评价以及家长给自己孩子打分时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真实情况值得怀疑③,笔者认为应以学校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来自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评价为主。学校教师有义务客观、公正地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而校外指导教师实际上代表着社会和市场,他们的量化考评更能反映学生学习效果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当学生真正参与到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或其他社会服务活动中时,他们劳动表现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上述单位的利益,农作物播种不合格影响收成,产品生产不合格影响销路,社会服务不合格影响单位信誉,所以校外指导教师更有动机认真负责地指导监督并评价。问题是我们怎样才能让学生深度参与单位的活动而不只是去走过场呢?从短期来看,我们可以考虑在政府统筹下为校外指导教师支付一定报酬,并对热心投入劳动教育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扬宣传,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长远来看,政府需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对企业的引导和鼓励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让企业明白今天的学生就是明天的员工,今天多花一份力气办教育,明天就会拥有更多手脑双全的人才,企业、学校与家庭属于“命运共同体”。
四、结语
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手段,也是我们处理和体验人与自然、社会之间关系的过程,“活得最精彩的人,并不是历经岁月最长久的人,而是对生活感受最多的人”[37]17。劳动教育重在培养学生成为手脑双全的劳动者,是帮助青少年走出“精神塌陷”和“既不升学也不就业”怪象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教育法劳动教育方针的演变经历了要求教师端正思想强化学生劳动教育、劳动教育出现政治化倾向、“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重回正轨、劳动教育内隐于“素质教育”及其成为全面发展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等五个阶段,总体表现出突出—弱化—突出的发展趋势,逐渐形成了劳动教育在对象上面向人人、空间上面向社会和功能上综合育人的特点。目前,由于劳动教育方针在教育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断裂,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作用。加之劳动教育师资、课程教材、劳动场所等不配套,劳动技能考核评价制度不健全,劳动教育方针陷入被虚置的境地。在制度层面,加强劳动教育全面入法,从总则方针到细则规范予以贯通落实;在基本条件层面,培养劳动教育师资、结合地方优势开发教材、引入社会资源提供场所支持;在劳动教育考核层面,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作用,从教育的视角与市场的角度综合考察,真正实现育人的目的。这一代学生就是下一代家长,他们的劳动素养不仅影响着自身的素质教育状况和生活幸福指數,更会影响下一代人的家庭教育水平。因此,我们要加强劳动教育研究,推进高质量、可持续的劳动教育实践,促进劳动内化为学生的一种生活方式,帮助他们获得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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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 静】
Abstract:Labor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socialist education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t aims to help young people develop soundly and cultivate to be the abled laborers for the cause of socialist construction. The evolution of the labor education policy generally presents the trend of “highlight-weakening-highlight”. Chinas labor education still has problems such as the incompatibility of the education legal system, the lack of matching basic conditions including the strength of teachers, teaching materials and courses, and workplaces. The labor skills assessment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has not been implemented as well. The high-quality advancement of the labor education policy requires not onl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ystematic standard from general to sub-rules in the education law, but also the guarantee of basic conditions such as teachers, curriculum and textbooks according to “one outline, multiple textbooks” principle, and the formation of labor education quality assessment mechanism should be based on the evaluation of off-campus instructors.
Key words:labor education policy; combination of education and productive labor; abled laborers; labor literacy; labor skill assess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