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奋军
囿于各种复杂原因,经过基层派出所调查的案件中,以证据不足对违法嫌疑人作出不予处罚的案件占较大比例。为实现执法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基层派出所需要及时、全面开展案件调查,尽量避免存疑不处罚案件的发生,并从矛盾化解、释法说理等方面做好存疑不处罚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
一、导致出现存疑不处罚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调查不及时
办理案件最主要的是收集证据,证据是案件处理中最为宝贵的资源。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在接到警情的第一时间根据警情性质及时调查处置是基层民警的基本职责。如果调查不及时,必然会影响案件的顺利办理。
例如,某派出所办理的马某某殴打他人案。2022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闫某(女)报警称,其在耕地时被同村李某殴打致伤,要求处理。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告知闫某先自行去医院治疗,民警并未到现场进行处置,直至11月3日才对违法嫌疑人李某传唤询问。李某拒不承认殴打闫某的事实。而闫某案发后第一时间前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用5000余元,因未第一时间对受害人体表检查,导致伤情鉴定时体表未发现外伤,鉴定机构作出无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后来,上级机关以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因对结果不服,闫某多次向信访、纪检、督查部门投诉办案民警,引发社会不良影响。
(二)调查不全面
警情发生后,全面收集证据是正确判断警情性质的基础,如果证据收集不全面,将影响案件的定性及正确处理。例如,某派出所办理的张某某殴打他人案。2021年某月的一天,韩某和其丈夫任某在平整耕地时,因土地纠纷与张某发生争执。后韩某被张某骑电动车致伤。当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及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因现场无证人,张某否认其殴打韩某的事实,警方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韩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韩某称现场不远处有两名证人存在,但派出所未进行调查。最终,公安机关的不予处罚决定被撤销。
(三)行为人缺乏诚信意识
因行政处罚会对违法嫌疑人带来不利影响,调查处理中,违法嫌疑人基于避重就轻的心理对案件事实否认、抵赖、拒不交代的情形时有发生。在证据“一对一”的情况下导致案件事实存疑,无法对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四)证人拒绝作证
执法办案中,证人证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囿于各方面的复杂原因,证人不愿意作证或拒绝作证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农村熟人社会,证人因熟人关系拒绝作证的情形更为普遍,导致案件事实存疑无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实务中,因各种复杂原因导致证据不足,案件事实存疑不予处罚的原因不一而足,还有如受害人缺乏证据保护意识、诬告陷害等,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案件办理的质效。
二、避免发生存疑不处罚案件的措施
(一)及时处警调查
案发后快速反应、及时处警调查是获得证据的关键。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毁损财物、寻衅滋事等案件的证据很容易灭失。特别是被害人的伤情状态、财物的损毁状态、视频监控资料等客观证据。例如,某派出所办理的詹某某故意傷害案。2021年8月1日18时许,潘某与詹某等人在某酒吧聚会时,因琐事发生争执。詹某持盘子朝潘某额头部砸了一下,致潘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潘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詹某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潘某的损伤程度无法确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a)之规定,“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潘某的损伤在4.5cm左右,其损伤程度在轻微伤与轻伤二级的临界点。因办案民警第一时间未对潘某的损伤进行人身检查,错过了最佳时机,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案件无法定性。
警情发生后,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及时获取相关证据是接处警的基本要求,如果拖延时间不进行现场处置,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增加办案难度。
民警要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通过拍照、人身检查、现场勘查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执法记录仪、笔录等多种形式对案件相关人员及时询问,防止证据灭失。
(二)全面调查取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忽视关键证据收集影响案件处理,如某派出所办理的陶某寻衅滋事案。2021年11月1日21时许,刑满释放人员陶某在某酒吧内寻衅滋事,打砸酒吧酒水14瓶,报案人报称其损失高达6000余元。但因未对现场进行全面勘验,对被损坏财物的残留物等证据未进行收集,导致案件定性存疑。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民警不仅要收集案件定性的证据,还要及时收集定量的证据,防止只顾警情处置而忽略细节和关键性证据。
三、做好存疑不处罚案件的后续处理
(一)注重矛盾化解
因证据存疑导致对违法嫌疑人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基层派出所民警要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出发,切实防止民转刑、行转刑案件或者投诉信访等问题的发生,及时做好当事人矛盾化解工作。
从理论上讲,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坚持优势证据原则,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力大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就可以认定其提出的事实;行政案件事实认定一般坚持证据确凿充分的认定标准,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较高。在违法事实因证据不充分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的事实在受害人一方证据达到优势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对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调解。这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调解不成,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或第三方调解等机制化解矛盾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在执法实践中,有的违法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而拒绝如实供述,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情形。派出所民警要恰当运用行为人的这种心理,及时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处。退而求其次,在无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民事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通过协调司法救助、民政救助等渠道为受害人弥补一部分损失,让受害人得到心理安抚,同时防止因受害人心理不平衡引发的信访缠访闹访、投诉以及其他问题的发生。
(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为确保执法公正,确保无辜的人不受追究,经过公安机关全面调查,对证据不足的疑案,推定为没有违法事实,对违法嫌疑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必须坚持的法律底线。
但在证据存疑不处罚的情况下,矛盾未得到化解,被侵害人的损失未得到弥补,被侵害人产生的心理不平衡问题未得到解决。民警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客观公正调查的基层上,引导群众区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使其理解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违法嫌疑人不作出处罚是法律理性的要求,并教育引导群众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