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元理论视角下《民法典》跨媒介传播逻辑研究

2023-06-05 11:58:39叶慧文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民法典媒介文化

吴 钊,叶慧文

(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从先秦时期的“悬法象魏”,到战国晚期和秦始皇时期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再到唐朝官家推行的《唐律疏议》、宋朝以韵文体作《刑统赋》、清朝歌诀图表类著作《大清律例歌诀》《律例图说》,各朝各代解读法律文件的方式各有遵循、各有千秋。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的阶段,特别是《民法典》的颁布,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代。作为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的解读和传播意义不言而喻。近年来,关于《民法典》的跨媒介文本大量涌现,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地解读了这部基础法律的内容精髓,并且达到了意想不到的传播效果。鉴于此,本文将以“沟通元”理论为参照,探讨《民法典》跨媒介传播的实现逻辑,以期为国家普法工作开展提供可能的经验启示。

一、“沟通元”理论引入

进入以互动为特征的数字时代,依靠强制覆盖产生传播效果的模式已经失灵。在信息海洋中,人们的注意力越来越分散,因此,没有好的创意,就难以产生理想的传播效果。那么,什么才是创意传播的关键?北京大学陈刚教授在《创意传播管理:数字时代的营销革命》一书中提出,“沟通元是数字时代创意传播的核心要素”[1]121。

沟通元,译自生物科学领域术语meme,由牛津大学生物学家理查德·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中新创,意指人类代代相传的文化基因——作为一种新的“自复制体”存在。[2]242此后,这一术语在哲学、文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诸多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得到广泛使用。2001 年,美国资深营销专家杰伊·康拉德·莱文森在Guerrilla Creativity一书中引入meme 概念,强调了meme 在企业营销传播中的核心作用。2006 年,中国学者许仲彦在翻译该书时将meme 翻译为“沟通元”[3]33,自此拉开了沟通元研究的帷幕。

陈刚将“沟通元”界定为:“一种凝聚了人们最感兴趣的内容和最容易引发讨论的话题的文化单元。这种文化单元一旦投入到数字空间,会迅速引起分享、参与和讨论。同时,它也会在互动中被人们不断地丰富、再造、延续。”[1]124这一界定涵盖了“沟通元”研究的3 个基本问题:沟通空间、沟通触发、沟通扩散。沈虹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为形象地描述:“如果呈现在你眼前的文化符号正好满足你可遇不可求的期待时,你会毫不吝啬地将它保存在记忆之中。而在数字传播时代,除了记忆,你还会主动分享,甚至再次解释。”[4]基于以上论述,探讨《民法典》的跨媒介传播实践可从情境再造、互文刺激和互动再造三个方面展开,分别回应沟通空间、沟通触发、沟通扩散三个基本问题。

二、沟通空间:媒介技术赋能与《民法典》传播情境再造

传统上,法律文件多以印刷品、宣传片的形式自上而下地分发下达,民众学习法律条例大多属于“只读”模式,传播效果十分有限,突出体现为:一是民众参与度不高,基本上没有二次、多次传播的机会;二是没有建立灵活的反馈机制,民众对于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接受度如何,传播者不得而知。随着“数字化生存”“网络接管世界”等预言一步步成为现实,新的信息流动形态和互动机制业已形成,对于《民法典》的解读,自然就摈弃了传统模式。

(一)时空脱域缔结内容流动网

加拿大传播学者哈罗德·伊尼斯在《传播的偏向》开篇引用黑格尔的哲学比喻——“密涅瓦的猫头鹰”来强调传播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的影响都是深远的,而“猫头鹰”般的理性和智慧就体现在“不同的传播媒介具有不同的传播偏向”。伊尼斯所指的传播偏向大致包含两个层面:作为物质基础的媒介的时空偏向和作为实质内涵的话语的权力偏向。[5]51,77

媒介是传播形成偏向的物质基础,媒介自身也有时间偏向和空间倚重之分。具有时间偏向的媒介强调连续性、突出社会粘合力,倚重空间的媒介则强调集中性、突出社会控制力。传统媒体主导的时代,信息内容传播遵循的是一对多、单向、有序的线性逻辑,传播表现为明显的时间偏向,时间是传播者争相获取的宝贵资源。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会关系呈“液态化”发展,传播不再凝滞和固化,“时间”的重要性逐渐消解,传播活动的关注点逐渐转移到“空间”上来,确切地说是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由一个个节点缔结而成,节点与节点在资本、信息、技术、符号、组织等各种能量流的作用下形成连接,从而产生一种以流动为主要特征的新空间形态。[6]网络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尔将这种新空间形态称为“流动空间”。从不确定的时间关系和固化的地域性关联中抽离出来,进入“脱域”①“脱域”概念由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提出,用以描述现代时空转换组合中社会关系的重构以及社会变迁的特征。的网络流动空间,信息内容传播不再受到时空禁锢,任何引起用户兴趣的内容都有可能随时随地被用户分享扩散,同时,用户为了追求喜欢的内容也会在不同平台间“游牧”,两种流动方式并行不悖,促进结成更庞大的内容传播网。

传播偏向与媒介影响力产生的实质在于话语权力偏向,即特定的媒介赋予特定的群体特定的话语权,从而促进特定形态的文明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5]XI过去,由于专业、技术、成本的原因,内容生产和传播的权力垄断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专业媒体机构手中,它们把握传播的绝对主动权,大众只是扮演“吃瓜群众”的角色。[6]“一种新媒介的长处,将导致一种新文明的产生”[5]34,当缺乏反向的偏向制衡而出现极化演变时,会导致整个文明的单一化、同质化。譬如,传统媒体时代,法律文件解读权基本上被主流媒体、专业人士垄断并长期以自上而下、严肃传达的方式进行,这样结果只有一个,即学法者不仅不能准确地领悟法律文件精神,而且还会导致他们加深对法律的刻板印象,比如压迫感、被支配感。显然,这种传播格局是不合理的,理想的格局应该是不同类型偏向相互制衡,促进多元文化共生发展。

媒介的空间转向为此提供了可能。空间转向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转移、再造和权力结构的调适、重塑。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中的社会关系不是完全对等的,现实中的精英阶层在网络世界里不一定能拥有话语权,而现实中的普通人却可能因为“偶然”机会成为意见领袖。总体上看,网络世界的媒介权力呈下沉趋向,明显偏向于普通人群。《民法典》解读的主体除了人民日报、新华社和各级主流媒体,还包括一支新生的传播力量——社交平台中的广大用户(包括头部认证用户和普通未认证用户),他们以“生产者+接受者+传播者”多重身份参与其中,发挥着主流媒体无法企及的传播优势。在传播偏向制衡需要和新媒介权力机制“胁迫”下,主流媒体不得不主动让渡部分传播权力,与更多类型的传播主体共同构建网络空间中的内容生态。

(二)场景连接增强互动沉浸感

相比个体层面的内容关注,群体层面的互动沉浸才是传播效果产生的关键。强调用户体验的时代,恐怕无法避开技术谈互动。媒介环境学派认为,技术的作用在于形成一种“媒介环境”,通过环境来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认知、态度和行为。媒介情境论的提出者梅罗维茨进一步指出,“新媒介的出现造成了社会场景的普遍重组”[7]48,因此“媒介变化会引起社会角色变化”[7]65。也就是说,在特定的媒介环境下,社会角色会表现出不同的“色彩”②社会学理论认为,任何社会角色都有固定色彩和情境色彩,固定色彩是指长期以来在社会系统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责任和权利,情境色彩则是指在特定情境中通过调整自身行为与他人建立的关系。,他们通过调整自身行为来适应周围环境,与他人建立特定的互动关系。基于媒介情境论,互动可以理解为特定媒介环境中人们通过特定的媒介符号和手段传递信息而产生的相互依赖性行为。

当前,数字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人类生存世界的扩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出现,现实的生活场景逐渐被虚拟的数字场景占据,人们也越来越依赖于各种数字场景而生存。用尼葛洛庞帝的观点来说,数字技术构造的场景虽然是虚拟的,但却是真实的、非想象的,“‘我们’和‘他们’的概念被前所未有的强调”[8]6,这种真实指的就是关系的真实。当关系连接越来越紧密进而形成“莫比乌斯环”效应时,数字场景的传播优势就凸显出来了。不难发现,相较于物理场景,数字场景更容易让人幻想和沉浸,原因在于多媒介环境对人体感官的调动能力更强。媒介产品研创者要明确的一个事实是,人类对媒介产品的感知方式早已从视觉偏向“进化”为多感官综合感知,文字、动画、视频、音频、VR、AR 等多媒介的综合叙事更能吸引人、打动人。譬如,在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开发的“民法典云展馆”里,法律条例以书法的方式展示在墙上,再配上古色古香的视觉效果和中国风音乐,人的视、听、触等多个感官被调动,彷佛身临其境,令人称赞。

在数字场景连接的基础上,社交满足可以进一步增强用户的心流体验。布尔迪厄认为,“社交资本是指个体在一种组织结构中所处的位置的价值”[9]280。也就是说,个体社交资本与其在社会网络中的行动息息相关。网络社会中的用户交往行为,既有助于维护固有社会关系,也有助于开发新的社会关系。个体与他人的互动越频繁,其积累的社会资本就会越丰富,建构的社交身份就越清晰,获得的精神归属感就越强烈。沉浸在互动交流中的人们会不自觉地认同、巩固与自己一致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态度,寻求一种心理上的感同身受。这就是人们热衷于在微博、微信、抖音、豆瓣等各大社交平台分享内容、参与互动的原因。有了分享和互动,分散的个体就能聚合成一个圈群,个体的声音也能融汇成集体的力量。

三、沟通刺激:流淌的文化基因与《民法典》互文解密

沟通元理论视“文化单元”为传播元点,逻辑上是把传播当作一次与流淌在每个人身体里的文化基因的诗意“对话”,在对话过程中唤醒人们的文化记忆、激发人们的文化想象,从而达到传播的目的。那么,这种文化基因到底如何发挥作用呢?沈虹将这个过程概括为“基于文化又超越文化的传播”[4]。如何“基于文化”又如何“超越文化”,便是《民法典》创新解读时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情理之中:基于传统文化的记忆过渡

文化与传播是一对形影不离的概念。本质上看,文化是传播的文化,传播是文化的传播。[10]深层的文化观念不仅决定了传播研究范式的选择[11],同样也影响着传播实践活动的发生。中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深厚文化底蕴,代代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化记忆已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于无形中影响着人们对事物的感知方式。“文化记忆”理论创立者扬·阿斯曼认为,文化记忆涵盖社会记忆概念中的文本系统、意象系统、仪式系统,神话、仪式、文献、文物以及与之相关的整理、撰写、出版等活动都可以纳入其中。[12]26,62在中国文化语境中,这些自古沉淀和流传的文本、意象、仪式,统一称为传统文化。传统文化存在于我们每一位国民的精神血脉之中,引据传统文化经典、赋以新兴媒介载体,从文化记忆唤起过渡到对《民法典》的深刻理解,是《民法典》跨媒介解读的重要方式。

成语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载体。许多成语背后都隐含着一个典故或故事,而透过这些典故或故事,成语所要传递的是或正面或反面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日报社策划制作的融媒体产品水墨动画《民法典版成语新说》,引用了信誓旦旦、祸从天降、亡羊补牢、一掷千金、明修栈道等多个广为熟知的成语来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高空坠物、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条例。以“亡羊补牢”为例,该成语出自《战国策·楚策四》,“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道理无人不懂。《亡羊补牢》新说故事从父亲以录像方式分配遗产“羊”、儿子篡改遗嘱到父亲意欲卖掉羊、儿子悔过补羊圈依次铺陈展开,对应了《民法典》第1137 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1125 条“有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行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1142 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和第1125 条“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故事结尾增加了一句评语“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警醒人们知法守法、知错就改,在法律语境中为“亡羊补牢”故事赋予了新的含义。

可以看到,将枯燥无趣的法律条例与生动风趣的成语故事联系起来,“亦正亦邪”、意味深长,又将传统水墨画与现代动画艺术地结合呈现,创意十足、恰到好处。传统文化赋能《民法典》解读,不失为中国特色法治宣传方式的一次有意义探索。

(二)意料之外:超越传统文化的IP 跨界联动

“超越传统文化”,不是指优于传统文化,而是指某种文化符号所呈现的意义超越植根于人们内心的原本文化认知而产生冲突和偏离的心理体验。如果这种“超越”的文化符号是合理或者合符情境的,那么,它就会成为有效的沟通元。譬如,在传统文化IP“哪吒”的开发上,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2019)与《哪吒闹海》(1979)所呈现的故事世界是大相径庭的。众所周知,《哪吒闹海》更符合原著《封神演义》,作品折射的是旧社会时期邪恶封建势力(龙王)对善良穷苦阶级(陈塘关百姓)的残酷压迫,人们坚信只有革命才能战胜恶势力。《哪吒之魔童降世》则截然不同,影片模糊和淡化了善恶好坏的标准,一改过去对龙王、李靖、敖丙、太乙真人、陈塘关百姓等角色的设定,只为向人们传递一个观念:“比起世俗的偏见,更可怕的是自我的无知。生命的意义在于自我追问和自我突破。”同样是经典,一个是“牺牲小我、成就大我”的无奈呐喊,一个是“我命由我不由天”的大声宣誓,在不同的时代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相比之下,《哪吒之魔童降世》中出现的“反转性”,便是一种有效的沟通元。

传统文化IP 的叙事力在《民法典》解读实践中也得到了印证。以人民日报社推出的另一系列作品《当哪吒遇上民法典》为例,短片从太乙真人同意哪吒下山历练、赠予他一本包罗万象的秘籍开始,通过“独家招式泄密记”“高空坠物伤人记”“贷款购物被套记”“离婚冷静和好记”四个小故事来呈现《民法典》中有关偷拍、高空坠物、校园贷、离婚冷静期四个方面的文件内容,与传统文化IP“哪吒”的故事世界以及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情节形成“互文”③互文概念由法国思想家、哲学家、文学批评家茱莉亚·克里斯蒂娃提出。互文性又称文本间性,任何文本与文本之间都有一定的联系,它们相互参照、彼此牵连,形成一个可以连接过去、现在、未来的巨大符号网。互文性是跨媒介叙事的内在运行机制,因此可以借用其他元素对原文本进行诠释。。截止2022 年5 月31 日,该作品在人民日报微博号、头条号、微信公众号、B 站号上的播放量共计达到790.5 万次,堪称中国普法史上的里程碑。

《当哪吒遇上民法典》的成功取决于两点:其一,“哪吒”是中国古代神话里的经典神仙形象,这些年不断出现在电视剧、电影、动画、游戏等媒介作品中,早已成为家喻户晓、老少皆宜的大IP。利用这一大众熟知的IP 形象,短时间内便可让人产生角色代入感,进而消除对法律文件的刻板印象和接受困境。特别是在2019 年《哪吒之魔童降世》票房取得巨大成功后,“哪吒”IP 的话题感急速上升,跨界创作带来的联动效应更加突出。其二,借助“互文性”进行跨媒介叙事,将咬文嚼字、严肃沉闷、高高在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老百姓喜闻乐见的短视频文本,完美地契合了当下人们的审美情趣和接受习惯。比起以往“原汁原味”的宣传说教,《当哪吒遇上民法典》中“萌化”的动画形象、语言与《民法典》内容本身的严肃性所形成的极致反差更能“俘获”人心。正所谓“寓教于乐”,观看者在轻松娱乐的氛围中,不知不觉完成了核心知识内容学习。

四、沟通扩散:游猎者的互动再造与《民法典》传播驱力满足

作为文化单元的沟通元,之所以能在数字空间中发挥沟通扩散作用,在于它具有可分享性、可延展性、可参与体验性[1]127,因此,一个高质量的沟通元必须具备引发公众参与互动的能力。与传统时代相比,数字时代的公众拥有更丰富的文化实践和更独特的了解世界的方式,这让他们成为了这个空间中传播活动的熟练参与者。亨利·詹金斯在论及跨媒体叙事时也强调,“消费者倘或积极参与,实现媒介之间的自由流动,他们将无远弗届”[13]2。

(一)兴趣契合:破圈的网络亚文化

被定义为“数字原住民”的“95 后”“00 后”一代已成长为互联网社会的主力军。他们的认知方式深受互联网媒介特性的感染和规训[14],他们的价值理念和审美风尚与互联网的个性化、迭代更新相契合[15]。具体来说,是在动漫、游戏、电竞、科技、娱乐、社交等新兴事物面前表现出极高的兴致。特别是当越来越多类型的网络亚文化被主流社会接受并且开始反哺主流文化时,他们作为数字原住民的主场优越感被大大激发,这种感觉会驱使他们以饱满的热情参与其中。

其中,最典型的类型是二次元文化。长期以来,二次元文化被当做社会的“异端”,与主流文化泾渭分明、互不交涉。随着移动网络、智能终端异军突起,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的边界逐渐消退,二次元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两者相互倚重、同频共建的情形越来越常见。二次元参与主流文化传播的主要方式是萌化叙事,即将主流题材故事中的人物、语言等要素进行萌化处理、修改或二次创作。赵新利认为,可爱已然成为一种积极的审美标准、主流的社会价值、温暖的社会时尚。[16]譬如在《那年那兔那些事儿》中,作者将世界大国形象化为各种各样的动物,借助动物的可爱设定和“种花家”等萌系语言拉近受众与政治话语之间的距离,帮助受众更好地领悟政治内涵、更主动地参与政治传播。同样地,《当哪吒遇上民法典》利用可爱的“哪吒”IP 形象和广受年轻人喜爱的二次元动画形式,在兴趣和接受习惯上与年轻受众高度契合,因而触发了点赞、转发、评论以及二次创作等一系列大规模互动参与行为。苏州市司法局推出的“小獬豸普法”系列表情包,将象征公正的古代神兽与可爱的二次元形象结合,作为一种沟通工具进入受众视野,在聊天日常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受众。因此,在严肃、专业的法律条例解读和宣传上,切不可忽视受众的兴趣和态度,激起受众兴趣、避免受众的对抗性解码是十分重要的。

(二)爽点刺激:生活化视角和游戏化设计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7]12当然,信仰不是敬若神明,而是一种深刻的认同,是将其当做一种承诺付诸于社会生活实践之中。毋庸置疑,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文件的跨媒介解读企图实现的就是把枯燥难懂的印刷条例转化为人民的深刻认识、理解、拥护和信奉。作为社会人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普及工作尤其重要、尤其艰难。重要之处在于它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艰难之处则在于它需要面对全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生活状态的人群。因此,必须找到他们共同的“爽点”④“爽点”一词多用于网络文学领域,指作者编写出的符合读者期待的情节。沿用到其他领域,可以理解为能引起人们产生情感共鸣、心灵共振的东西。,最大范围、最快速度地调动他们了解和参与的积极性。

《民法典》核心在“民”,因此,首先应该是生活化视角。不难发现,《当哪吒遇上民法典》《民法典版成语新说》《民法典|人生大冲关》中聚焦的偷拍、校园贷、高额打赏、高空坠物、霸王条款、遗产继承、离婚冷静期等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出现的民事纠纷,也是最容易引起人们共鸣的话题。这些作品完美地塑造了《民法典》的“生活百科全书”形象,也让人们明白了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道理。其次是游戏化设计。如果要用一个词来概括数字原住民的心性,那就是“游戏”——用游戏的心态参与体验,用游戏的方式表达接受。新华社推出的H5 小游戏《民法典|人生大冲关》抓住这一爽点,开辟了“借贷广告”“租赁合同”“酒瓶天降”“协商房租”“见义勇为”“婚姻欺骗”“录像遗嘱”等多个游戏场景,以问与答的形式完成互动,最终以长海报的形式记录每一位用户的冲关记录。这些互动形式虽然简单,但是游戏所带来的心流体验可以帮助人们消除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焦虑,在高度集中的游戏体验中走近法律、接受法律。

(三)平台支应:沟通可供性下的“催眠”效应

所谓“沟通可供性”,指的是“在给定的技术形式中出现行动的可能”[18]。该词常被用于移动媒体研究,但它所关注的不是媒体本身的移动性[19],而是移动媒体如何作为一种“改变交流实践或习惯”的方式[20]。由此可见,《民法典》跨媒介作品能够获得良好的互动传播效果,还离不开传播平台在塑造沟通过程中的可供性对互动参与行为产生的牵引和影响。

每个人在选择媒介产品时都有自己的判断标准。施拉姆提出的“选择或然率”公式启示我们:在内容满足程度同等情形下,人们会选择最方便且能迅速满足他们需要的途径。当前媒介生态下,传媒竞争已从内容资源之争上升至入口和平台之争[21]8,而作为媒介的平台的主要功能和作用也逐渐从“内容生产”转变为“中介连接”[22]。正所谓“无平台不触达” ,在《民法典》跨媒介作品传播中,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主流媒体不仅通过自有平台进行推送,同时,还联动了微博、微信、抖音、bilibili、今日头条、喜马拉雅等最活跃的社交平台,建立了快速、精准、有效的传播平台矩阵。

如果说连接、推送是平台促进公众参与的基础机制,那么,基于平台属性所形成的互动仪式对公众参与行为的形塑意义则更为深远。恰如场景主义者戈夫曼所说,不同社会场景中虽然人们扮演着多样的角色,但每一个角色的行动都遵从着“场景的定义”。[7]23平台通过空间聚合、符号生产、技术架构等方式来“定义”个体互动的情境,并在关键的互动仪式中(如社交分享、内容再生产)创造出人们共同关注的焦点,最终将个体的情感能量凝聚成群体的情感共鸣。以B 站自媒体号“罗翔说刑法”发布的普法视频《面对网络暴力,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为例,通过讲述网暴案例来向公众普及《民法典》第1024 条规定、《刑法》第246 条规定等内容,引发公众对法律案件和相关社会问题的深度思考。同时,通过参与B 站所建立的“一键三连”、弹幕、二次创作、评论等互动仪式,来获得思想上的交流碰撞和心灵上的价值满足。在接受者、传播者、生产者三重角色的自由切换中,用户得以快速实现身体共在、心灵共在的沉浸式体验。这种体验或许就是萨诺夫所说的人在新技术形态中受到“肢解”和“延伸”后所产生的“催眠状态”和“自恋情绪”。[23]

五、结语

自2021 年1 月1 日施行起,我国便进入了“民法典时代”。2021 年6 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八五”普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突出宣传民法典”,注重“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尽管当前《民法典》跨媒介传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需要提升和值得警惕的地方,譬如现象级作品不多;传播范围有限,难以达到全民学习的效果;过度追求吸引眼球而遮蔽了法律的真正内涵;二次创作、弹幕互动的不可控导致原始文本误读或因群体极化发生恶意解读等。《民法典》跨媒介传播是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工作,也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和投入的工作。创作者应当更深刻地把握当前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趋势,继续探索传统文化IP 与《民法典》的跨界创意叙事模式,巧妙应用多媒介视听符码和建构数字文化场景,激发用户深度参与社交互动,方能真正实现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的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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