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条约》视角下国内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的完善路径

2023-06-05 03:06李梦茹
关键词:马拉喀什读物条约

张 婷,李梦茹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知识产权学院, 重庆 400054)

一、引言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显示,全世界约有3.14亿视障人士,其中90%在发展中国家[1]。我国视障人士约占全球总数的20%,是世界上视障人士最多的国家[2-3]。视觉上的障碍往往使得视障人士无法有效获取信息,严重影响了视障人士的生活甚至是生存[4]。据世界盲人联合会估计,全世界有1.6亿多视力障碍者无法正常阅读印刷品,但全球每年只有不到5%的书籍是以无障碍格式的形式提供的[5]。为解决视障人士这类社会弱势群体的无障碍阅读问题,《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本着不歧视、机会均等、无障碍以及切实参与和融入社会的原则予以制度支持的理念,成为版权领域史上首次立足于人权制定的条约[6]。条约明确了“作品”“受益人”“被授权实体”与“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并围绕著作权规定了一系列与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传播等有关的限制与例外。

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载体,公共图书馆符合条约对“被授权实体”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承担起保障视障人士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当下我国公共图书馆中的无障碍阅读服务多是基于盲文书刊进行的[7]。但由于其对出版成本、技术、版权等因素的高要求[8],导致盲文书刊出版量严重匮乏。再考虑到绝大多数视障人士并未掌握盲文的现状,由此盲文书刊并非当下最合适的无障碍格式版。相比之下,数字有声读物通过将“视觉信息”转化为“听觉信息”,让视障人士通过“听”来“读”,赋予了“阅读”新的内涵。

2013年,作为《马拉喀什条约》首批缔约国之一,我国积极参与了条约的起草和倡导,并于2021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约。该条约的生效必定会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传播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如何充分对接《马拉喀什条约》,完善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图书读物无障碍服务成为一大重点。

二、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

(一)数字有声读物的界定

有声读物(Audio Books)最早产生于美国[9],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有声读物是指通过利用现代数字技术,以表演者录音的形式将文字作品的内容进行存储的录音制品[10],主要是指有声书。广义的有声读物包括有声书、相声、广播剧、音乐、影视剧等[11]。我国有声读物最早以磁带、光盘为载体,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以移动智能终端为载体的数字有声读物逐渐成为有声读物的重要组成部分[12]。数字有声读物是基于网页或客户端技术,通过手机、电脑等智能终端设备,在网络平台或应用程序上在线收听或离线下载的有声读物[13]。本文所研究的数字有声读物主要是针对以文字作品或独立原创策划内容形式录制的数字录音制品。

(二)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的必要性

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有义务向公众提供免费的查询、借阅等信息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其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形式也愈加丰富与多样。现阶段,公共图书馆通过适当载体提供现代技术阅读、传统图书资料等常规服务,总体能够满足普通图书馆用户的阅读需求。然而,考虑到目前公共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仍多以纸质资料形式存在的现状,公共图书馆所提供的常规服务难以满足视障人士这类特殊用户的阅读需求[14]。因此,必须针对视障人士的特点,为其提供特殊服务和资料。这也是公共图书馆将这些纸质作品转换成视障人士专用的盲文书刊、大字书刊(1)“大字书刊”是文本字号显著大于通常书籍的出版物,一般针对三级和四级的视力残疾人(即低视力人群)使用。、有声读物等无障碍格式的必要所在。

盲文书刊是公共图书馆为视障人士提供服务的最传统、最基础的方式,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由于多数视障人士经济原因、学习条件等局限,使得盲文的普及率不到7%[15]。即使在残疾人福利发达的日本,也只有约10%的视障人士可以通过盲文来进行阅读(2)日本劳动厚生省:《障害者福祉関係の権利制限について》,http://www.mext.go.jp/b_menu,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6日。。另一方面,盲文书刊的制作过程非常复杂,对技术的要求也很高,而且大部分都以纸质形式存在,导致盲文书刊的出版成本普遍高于普通书刊。因此,受资金、技术等各方面问题的影响,我国盲文书刊出版量无法满足视障人士的阅读需求。

相比之下,数字有声读物的存在帮助视障人士冲破了视觉障碍,使得其可以通过“听”的方式来进行“阅读”。这不仅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视障人士对盲文掌握程度、文化教育水平和阅读环境的要求,而且提高了视障人士获取知识的速度和准确度。基于此,数字有声读物以其易被视障人士接受的特点,逐渐成为视障人士获取信息最便捷的方式。由此可见,通过“听书”的形式来获取知识,可以弥补视障人士自身的阅读障碍,公共图书馆有必要推广视障人士数字有声读物服务。

(三)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探索

公共图书馆应致力于消除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使用图书馆的困难,促进、引导和服务全民阅读是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作用,便利视障人士获取作品以保护其阅读权利,我国在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探索。在法律层面,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文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34条规定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视障人士等残疾人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资料、无障碍设施和服务。此外,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的《图书馆服务宣言》中也明确提出:“图书馆致力于消除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的困难,为全体读者提供人性化、便利化的服务。”在实践中,许多公共图书馆已经初步具备了为视障人士提供作品的能力,如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及其所需的空间和设备,并在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和传播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组织并开展盲文阅读、数字有声读物阅读、馆员代办服务等无障碍服务。

三、国内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版权问题分析

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核心与信息、扫盲、教育和文化密切相关。基于当下的数字化时代背景,其有必要发挥推动和开展数字有声读物的制作和传播的作用,这就需要综合考虑数字有声读物有关的版权问题。其中,数字有声读物的制作和传播主要涉及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数字有声读物表演者以及制作者三类权益主体。

(一)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面临的版权问题

原文字作品是制作数字有声读物的基础,因此原文字作品著作人的版权是最容易受到侵犯的。在公共图书馆为视障人士制作或传播数字有声读物时,可能会侵犯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

其中,在著作人身权中,可能会涉及到三项权利:使用原文字作品必然会涉及到署名权;如果公共图书馆想要对原文字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删减则会涉及到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著作财产权中,可能会涉及到五项权利:将原文字作品制作或传播为数字有声读物必然会涉及到复制权;当数字有声读物的制作达到表演的要求时,还会涉及到表演权;如果数字图书馆依照原文字作品进行改编还会涉及到改编权;在数字有声读物的传播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见表1。

表1 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涉及到的权利类型及有关规定

(二)数字有声读物表演者面临的版权问题

当所制作的数字有声读物达到表演的要求时,即表演者通过富有感情地朗读或绘声绘色地表演将文字作品转化为数字有声读物,表演者付出了劳动且具有一定的美感与创造性,其权利则会受到邻接权中表演者权的保护。表演者权主要包括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其中,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的身份并保护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在公共图书馆制作与传播数字有声读物过程中,涉及到表演者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许可他人录音、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的数字有声读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见表2。此外,表演者在数字有声读物的制作与传播中,应该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应获得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不侵犯相关权利主体的署名权等。

表2 数字有声读物表演者涉及到的权利类型及有关规定

(三)数字有声读物制作者面临的版权问题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经特殊制作的数字有声读物已存在单播、双播、多人演播、人工智能语音和广播剧等多种形式(3)艾媒咨询:《2020年中国有声书行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https://www.iimedia.cn/c400/7588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4日。,并且在一些专业的录制中增加了音效设置、场景描述等,而不再局限于对文字作品进行单纯的朗读录音。因此,数字有声读物制作者享有邻接权中的录制者权。

在公共图书馆制作数字有声读物的过程中可能会担任录音制作者的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在公共图书馆传播数字有声读物的过程中,也会相应地涉及到所传播的数字有声读物制作者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权利,具体见表3。此外,公共图书馆在担任录制者身份时,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承担在录制前获得著作权人、表演者授权并支付报酬的义务,同时应注意在每段数字有声读物的开始和结束时配音说明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等人的相关版权信息。

四、《马拉喀什条约》中有关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的制度表达

(一)明确公共图书馆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的受益人

明确“受益人”的范围对公共图书馆实施无障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范围过大,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反之,范围过小则会使视障人士这类弱势社会群体无法平等地享有公共图书馆所提供的服务。

《马拉喀什条约》第3条所明确的“受益人”并未局限于盲人的范畴,而是以列举规定的形式进步性地扩大了“受益人”的范围,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三大类:(1)盲人。此处盲人主要是指完全失明的一类人群,即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不能通过视觉感知外界事物的人。在该条约缔结之前,已有很多国家将盲人划入“受益人”的范围。(2)视力障碍者、知觉障碍者或阅读障碍者。特别注意的是,条约针对“无法改善”作了特别说明,即该类群体并不意味着要通过所有可能的药物、医疗等诊断疗法和手段达到与正常人同等的阅读水平。(3)因其他身体残疾而不能正常阅读印刷品的人。

(二)明确数字有声读物为无障碍格式版

1.数字有声读物属于无障碍格式版

《马拉喀什条约》第2条关于“作品”(4)参见《马拉喀什条约》第2条第(1)项。定义的议定说明中明确该定义包括有声形式的作品,即明确了数字有声读物属于在条约限定和例外所涉及的作品范围之内。“无障碍格式版”(5)参见《马拉喀什条约》第2条第(2)项。是在“作品”基础之上,考虑到“受益人”需求而对应产生的概念,概括来讲就是指以替代方式或形式让受益人能够达到普通读者“阅读”水平的作品版本。该定义并未明确列出哪些版本属于“无障碍格式版”,而是从作品版本所达到的实际效果的角度表明任何能够让视障人士“阅读”作品内容的版本都可归为“无障碍格式版本”。数字有声读物基于数字信息技术将阅读作品所需的视觉感知转化为听觉感知,可以为视障人士的无障碍阅读带来极大便利,因此数字有声读物属于无障碍格式版。

2.关于数字有声读物制作与传播的版权限制与例外

传统著作权的法律价值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确立作者的核心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16-17]。数字有声读物的制作与传播涉及到原文字作品作者、数字有声读物表演者和制作者三类权益主体,以及一系列与权益主体相关的版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权益主体许可擅自对原作品进行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等都构成侵权,这显然不利于保障视障人士的基本人权。因此,《马拉喀什条约》立足于人道主义[18],规定了无障碍格式版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目的就是为了确保视障人士也享有参与和融入社会的机会权利。其中,无障碍格式版的国内法限制与例外(6)参见《马拉喀什条约》第4条。的主要内容为要求缔约方在其国内对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限制与例外,并可结合本国国情规定对表演权、翻译权的限制与例外,以此为被授权实体制作和传播更多数字有声读物提供了法律支持,以满足视障人士的阅读需求。此外,被授权实体可以依照条约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中的规定,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数字有声读物跨境分享。

(三)明确公共图书馆被授权实体的地位

1.公共图书馆被授权实体的性质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均已明确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并提出为视障人士提供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职责,但并未涉及“被授权实体”这一概念。根据条约第2条第3项规定,公共图书馆作为国内服务视障人士的机构之一,符合“被授权实体”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非营利性。公共图书馆是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对其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阅读资源、免费阅读环境和免费阅读服务。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提到公共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和图书馆服务不应受到任何意识形态、政治或宗教审查制度的影响,亦不应屈服于商业压力,因此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特征。(2)为受益人服务。公共图书馆存在的价值就是为公众提供文化教育服务,视障人士作为公众中的特殊群体,不仅享有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合法权益,还有权获得公共图书馆给予的特殊关怀与照顾。(3)政府授权或承认可接受政府财政支持。公共图书馆由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赞助,其设立和运营均有法律依据,且运营资金一般由政府税收支持。

2.关于公共图书馆被授权实体的限制与例外

“被授权实体”是《马拉喀什条约》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并在整个无障碍服务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条约所蕴含的精神以及所规定的限制和例外的实施都离不开被授权实体,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被授权实体可以参与的活动

为了确保视障人士能够获得包括数字有声读物在内的无障碍格式作品,公共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有能力也有权利参与并落实《马拉喀什条约》中规定的一系列有关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相比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基金会等其他符合被授权实体条件的机构或组织以及普通的视障人士或其代理人,公共图书馆所拥有的丰富的馆藏资源以及对这些资源的合法使用权利确保了其有能力进行数字有声读物的制作或传播。第二,在未经版权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公共图书馆可根据限制或例外或者依法制作、传播或从另一被授权实体获得数字有声读物,并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以任何方式,如非商业性出借、有线或无线电子传播等将包括数字有声读物在内的无障碍格式作品提供给视障人士以及为实现这些目的采取任何中间步骤,以便给受益人提供更好的无障碍服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过程必须履行条约第11条(7)参见《马拉喀什条约》第11条。提到的关于限制与例外的一般义务,即需要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伯尔尼公约》规定,“三步检验法”是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的检验标准,主要内容为:(1)在某些特殊情况下;(2)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抵触;(3)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3条重申了《伯尼尔公约》所规定的“三步检验法”。作为《伯尼尔公约》所提及的特别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除被纳入《伯尼尔公约》所规定的“三步检验法”外,其附带的议定声明还规定了允许缔约方将该检验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数字环境下,或制定适用于数字环境的例外和限制。

五、国内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完善建议

(一)基于公共图书馆无障碍服务的角度

1.明确无障碍服务的对象

明确无障碍服务对象是公共图书馆开展无障碍服务的前提,《马拉喀什条约》中强调,无障碍格式版属受益人专用。但在实践中难免会存在滥用的风险,损害作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公共图书馆在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时需要确认并核实无障碍服务对象的身份,加强对数字有声读物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基于此,公共图书馆才能实现对无障碍格式版的合理适用,并能够向其他被授权实体、政府、立法机关等反映视障人士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可通过在公共图书馆实行实名登记,要求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等可标识身份的必要证件或通过利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现代生物技术来识别被服务对象;另一方面可由公共图书馆向视障人士提供上门服务以记录并登记其真实情况。只有进一步完善目前的视障读者认证机制,适当扩大受益人的范围,公共图书馆才能更好地履行条约的义务。

2.充分认识公共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

《马拉喀什条约》不仅为视障人士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对公共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规定了便利措施和行为限制措施。公共图书馆应充分认识到其被授权实体地位,积极深入研究条约内容,全面掌握相关规则,以提高无障碍服务,保障视障人士阅读权益。在充分发挥被授权实体作用的同时,积极履行被授权实体义务,如公共图书馆出于制作和传播数字有声读物的需要限于面向受益人群体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在向受益人提供服务时,严格遵守“三步检验法”的规定,避免对原文字作品作者、数字有声读物表演者以及录制者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此外,公共图书馆应结合视障人士在馆内的真实需求和自身无障碍服务情况,积极参与并推动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

3.加强与其他被授权实体的合作

公共图书馆的无障碍服务资源只有被视障人士普遍利用,才能体现其存在的价值。因此,公共图书馆应结合自身资源,积极加强与国内的残疾人基金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其他被授权实体以及外界专业人士的合作与交流,各方共享资源、共商对策,构建关于无障碍服务的信息共享体系框架,促进数字有声读物的制作与传播。同时,也要注重与其他缔约国被授权实体的合作,建立互信共享机制,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进出口。

(二)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角度

1.明确“阅读障碍者”的范围

《著作权法》将无障碍服务对象从“盲人”扩大至“阅读障碍者”,但并未明确给出“阅读障碍者”定义或说明。而从字面意义来看,“阅读障碍者”在《马拉喀什条约》中仅是属于受益人范围内的一类群体,不利于公共图书馆向阅读障碍者以外的其他视力障碍群体以及与视力障碍者有同样困难的其他阅读障碍群体提供无障碍服务,故建议在未来修订《著作权法》时应给出阅读障碍者的定义或说明。

2.扩展限制与例外的范围

《马拉喀什条约》中明确规定了对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与例外,以及提议缔约国可自行规定对表演权、翻译权的限制与例外。除以上五项权利以外,公共图书馆在数字有声读物的制作与传播中,还会涉及改编权。其中翻译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文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应再扩展至表演权和改编权两项版权的限制与例外。具体而言:(1)针对表演权,数字有声读物制作过程中如果达到表演的水平势必会涉及到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故有必要允许公共图书馆在制作数字有声读物时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表演权的许可。(2)针对改编权,《马拉喀什条约》明确阅读障碍者也属于受益人范围之内,阅读障碍者的主要阅读困难在于其无法协调视觉与听觉信息,因此有必要针对原作品的复杂内容在不改变对原作品表达的基础上进行简单化表述,以便于阅读障碍者的理解,因此可以允许公共图书馆在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制作有声读物时,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简易版创作。

3.补充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有关规定

被授权实体有权进行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跨境交换是条约最具突破性的措施之一,一方面通过跨境交换可以增加公共图书馆藏书数目,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多个国家使用同一种语言重复制作同一作品的数字有声读物,降低了成本,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无关于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规定,因此,本文建议立法部门补充相关规定。

4.明确公共图书馆被授权实体的地位

公共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是《马拉喀什条约》赋予的,然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为便于公共图书馆为视障人士提供数字有声读物等无障碍服务,保障视障人士便利地获取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应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为公共图书馆制作、传播以及跨境交换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提供法律保障。

六、结论

《马拉喀什条约》是国际版权立法的一个新里程碑,其生效将会极大程度上改善视障人士的阅读困境。信息技术时代背景下,数字有声读物作为无障碍格式版之一,为视障人士参与阅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适合用于满足视障人士的阅读需求。公共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及其丰富的馆藏资源使其有义务也有能力承担起制作、收集与传播数字有声读物的使命。这就要求公共图书馆要充分理解并灵活利用条约所规定的限制与例外,以便利视障人士获取更丰富的数字有声读物。同时,国内著作权法应积极与《马拉喀什条约》接轨,针对公共图书馆制作和传播数字有声读物存在的版权问题,规定符合本国国情的限制与例外,以积极履行条约义务,推进保护视障人士的无障碍阅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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