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鸽
读者提问:
2019年,朱某驾驶重型牵引车在国道行驶时,与左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左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朱某驾驶的牵引车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险期间内。左某的家人同朱某及保险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时,左某家人认为,保险公司应支付左某妻子腹中胎儿的抚养费。保险公司则认为,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公民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不应支付抚养费。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闹上了法庭。
请问,遗腹子是否有权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要求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虽然左某的遗腹子是在左某死亡后才出生的公民,但在左某死亡时,遗腹子作为胚胎活体已客观存在,在该胎儿出生之后,其父母负有现实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法院会保护遗腹子的利益,支持左某家属的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遗腹子的抚养费。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