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东北内务府皇庄的经营及管理

2023-05-30 01:15徐祝申
学理论·下 2023年1期
关键词:内务府经营管理

徐祝申

摘 要:清代内务府皇庄是皇室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清初在东北地区及长城内外设立大批的皇庄。皇庄作为清朝皇室的私产,建立时间早,经营时间长,经营管理完善,是皇室经济赖以生存的重要因素。皇庄的生产关系和经营方式对壮丁的剥削严重,由于壮丁的反抗、租佃关系的发展,皇庄逐渐走向衰落。

关键词:内务府;皇庄;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K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3)01-0085-04

皇庄主要功能是定期向政府、皇室送交贡品及缴纳赋税等。清初在东北地区及长城内外设立大批皇庄。清代统治者对皇庄管理十分重视,由内务府管理,并由庄头监督壮丁劳动生产,形成了极具特色的皇庄经济。内务府皇庄不仅为清廷提供大量的税收,也是清廷皇室开销的重要保障。

一、内务府皇庄的设立及土地来源

(一)皇庄的设立

内务府皇庄渊源于入关前的拖克索(满语农庄之意)。最早皇庄设立于天命年间。“太祖高帝驻兵奉天建极时,有土著庄户报效粮石,上嘉以报粮多的庄户派当头自,封为粮庄头,编入旗籍”[1]130。皇太极时期开始设置内务府,为更好管理皇家私产,将盛京皇庄交内务府管辖。清入主中原后,盛京内务府皇庄进一步发展壮大。顺治初年,盛京仅有10处粮庄,康熙初年,粮庄达27处,果园120处,盐庄3处。顺治、康熙初年的庄与入关前庄田(拖克索)略有不同。每庄一般拨丁10人,牛6头,田120垧,纳粮额120石。顺治、康熙初年清政府为充实龙兴之地,迅速改变“沃野千里,有土无人”的局面,大规模编置庄田。至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内务府在盛京的粮庄达84处[1]131。锦州内务府粮庄顺治年间设立。据乾隆初年锦州粮庄庄头沈某回忆说:“窃奴才等祖父从龙,于顺治二年,蒙恩拨为大凌河等处庄头,彼时地广人稀,祖父率领壮丁效力开垦”[1]131。

(二)土地来源

1.汉人带地投充的土地。《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一日载:“太祖高帝驻兵奉天建极时,有土著庄户报效粮石,上嘉以报粮多的庄户派当头目,封为粮庄头,其土人带地报粮之始也”。所谓土著之人是指辽沈地区的汉人,大多在洪武初年或明末清初从直隶、山东、山西等省移住辽东地区。据当时投充户讲:“窃庄壮等系明末辽东携家口垦田实边,成熟未久,即值清太祖占据辽东,令满兵屯田,圈占熟地,在其区域,所属恐被夺去垦地,慌迫无奈,聚以三五名或六七名为一起,湊集军粮百余石,赴清太祖帐前报效军粮,请发执照”[2]第4327号。清朝初年许多来到辽东地区谋生的汉人,迫于清廷的和生活的压力,没有办法最后成为带地投充为粮庄壮丁。《清朝文献通考》卷五载:锦州官庄云:“带地纳粮庄头一名,报地六十四石”。清初东北地区皇庄经常出现庄头和佃户争议的事情,庄头则称“庄则为带地投充,照应自领”,而佃户则谓“承种有年宜领执据”[3]。

2.圈拨官荒。明末清初,因长期战争的破坏,整个辽沈地区荒城废堡,败瓦颓垣,沃野千里,有土无人。清廷利用无主荒地,圈拨官荒,招民承领。《奉天通志》载:“清初招发庄头,领地垦种,多者千余绳,少者数百绳,名为官圈,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盛京徐廷奇蒙放广宁县北团台子圈地1 200绳。康熙中叶,打牲乌拉设立5所粮庄,每庄额定14人,每丁圈拨荒地15,都属于官拨圈荒”[4]卷1196。

3.民地编庄。清初由于明清战争的破坏,人口锐减。清朝定鼎北京后,积极鼓励关内人民到东北垦地。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规定:“是岁以山海关外荒地甚多,民人愿出关垦地者,令山海关道造册报部,分地居住”[5]645。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以辽阳为府,辖海城、辽阳二县,设官管理汉民,并颁布著名的辽东招民开垦令:“是年定例,辽东招民至百名者,文授知县,武授守备。六十名以上,文授州同、州判,武授千总。五十名以上,文授县丞主簿,武授百总。招民数多者,每百名加一级。所招民每名口给月粮一斗。每地一垧给种六升。每百名给牛二十支”[6]456。于是山东、直隶、山西等地汉族民人纷纷移往东北就食求生,开垦田数十万亩。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以后,清廷在盛京附近大规模地将移民垦熟之田编为庄。设内务府庄头84缺,将开垦的土地均变为内务府粮官地,按年交陵寝祭祀牛羊豆石,并内廷仓谷粮及宫殿等处贡款各项差徭[2]。

4.缘罪籍没官宦的土地。清初八旗贵族王公在东北有很多的田庄,这些田庄或由帝赏赐,或自行圈占。但一旦犯罪,其土地便没收为官,多充内务府庄。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多尔衮、阿济格等因罪被籍没家产,他们在盛京的22所田庄,全部充公[1]134。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鳌拜与苏克萨哈党争激烈,苏克萨哈失败,籍没家产,同时被查抄家产的还有其侄海兰、吐尔特依,将他们在东北各地的土地、田产、人丁、财物、牛马等全部充公,成为内务府皇庄的一部分。康熙八年(公元1669年),查抄鳌拜、班布尔善、马尔塞、阿思哈等在盛京的家下人畜、地亩,编了3处庄[1]131。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又将孔有德的家下人畜,籍没编了6处粮庄。上述“有罪之家所籍入之奴仆,均拨给各庄,以充壮丁,如有逃走该管官即行呈报”[4]卷1196。

二、内务府皇庄分布与经营

清初内务府在东北地区的皇庄遍及东三省,主要由盛京内务府皇庄、打牲乌拉粮庄衙门、锦州皇粮庄衙门三部分组成。盛京内务府皇庄主要有铁岭、盖州、开原、辽阳、金州等地;锦州皇粮庄衙门则分布在广宁、锦州、宁远、中前卫等地;打牲乌拉粮庄分布在五官庄、三道、喀萨哩诸地。清初各种皇庄具体分布和面积比较大,据乾隆四十八年版《盛京通志》卷三十八,制成下表。

内务府主要庄分布及面积[7]

据上表得知如下问题:第一,粮庄主要分布在兴京、奉天、铁岭、锦州、宁远、义州等地,庄总额约150万余亩。康熙以来,由于分赐给王公贵族,从而使粮庄面积逐渐减少。第二,果园约241处,分布盛京、辽阳、开原、铁岭、海城、广宁、义州等地,总面积29,740亩。第三,盐庄3处,镶黄旗盐滩256座,正黄旗盐滩258座,正白旗盐滩70座,计584座,每座征盐150斗,设庄头3名,计丁167名,经理盐产[8]99-127。

各庄散布各地与各地旗民地交错在一起,盛京内务府粮庄“散处各城,与各项旗民地段鳞次毗连”。一般来说皇庄的土地并不集中,都是星罗棋布分布在多个地区。“每庄代理官田不下数千亩,坐落非一处,如南城之庄经理北城之地,北城之庄经理南城之租,两间相隔数百里”[2]4197。皇庄土地的分散性,决定了庄土地分散经营的特点,也决定了在皇庄劳作的庄丁和佃户的生产活动以家庭为中心。

皇庄分散经营的另一个原因,是壮丁领种庄地具有世袭性。随着壮丁家庭的繁衍生息,人口不断增加,家族也开始壮大,土地不断分种,导致每个庄丁的土地也会越来越少。如盛京内务府庄头董永修的粮庄,当年“领名册地一千二百七十八亩,当年按六丁分种,董姓五丁,李姓一丁,以十二亩为一日,每丁分得十八日,并无别户分种。后因族大支繁,地已按支分种”[1]136。上述论述可以说明,皇庄是以个体家庭为基本单位,分散经营,年终向庄头处汇交地租。

三、清廷对皇庄的管理

(一)清廷管理皇庄的体制

清初管理皇庄事务的最高机关是总管内务府。总管内务府下设广储司、都虞司、掌礼司、会计司、营造司、庆丰司、慎刑司等机构,其中会计司负责庄田地亩之事。会计司初名“内官监”。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改为宣政院,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改为会计司。其官有郎中2人,员外郎6人,主事1人,委署主事1人,笔帖式25人,书吏3人,分掌会计司各项事务。会计司所管庄园共有781庄[4]卷1170。除对畿辅等庄直接管理外,还负责东北皇庄的一些事务。

管理东北庄具体事务。分别由盛京内务府、锦州内务府庄粮衙门、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管理。盛京内务府负责管理盛京庄一切事务。设总管大臣1人(盛京将军兼任),协同管理大臣1人(由盛京五部侍郎中奏派兼摄),佐领3人,堂主事1人,委署主事1人[9]139。锦州庄粮衙门设于康熙八年(公元1669年),附设于锦州副都统衙门,因其只管锦州官庄,不涉及族的其他事务,与盛京内务府比规模小。内设委署主事1人,笔帖式3人,催长3人,拜唐阿6人,掌锦州官庄征租诸事务[9]140。打牲乌拉庄五所。由打牲乌拉总管衙门兼理。设三品总管1人,四品衔翼长2人,五品衔委署翼长4人,各级属官若干名。掌采取东珠、松子、蜂蜜、贡鱼等及同地粮庄、官牛的饲养事务。其中直接分掌粮庄事务者骁骑校、章京、仓官及官庄领催,以骁骑校总辖之。章京以下分路(官庄分成四路),任其管理催收[10]568。

上述为内务府庄的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责如下:第一,编审庄丁。庄人丁的编审称为比查壮丁,简称“比丁”。由内务府催长、领催定期编审,上报总管内务府。清廷规定内务府庄的壮丁,必须编入旗籍,定期检查。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奏准:“凡拨置他处壮丁,仍归原庄册内编审。每三年由府委会计司官一人,前往屯庄编审丁册,新丁年十六以上者增入,旧丁年七十以上者开除,逃亡者注册,送会计司备案”[11]125。第二,催征庄粮。内务府与庄粮衙门最重要的职责是协助庄头催征庄粮、庄银,包括果子、人参、松子等。每年夏秋两季催征。催征过程中,对按规定完征的庄田有权奖励,对未完征的庄田有权惩罚。盛京内务府对各庄的账目、银两、农副产品,年年清查,定期将每年收支、库存上报总管内务府。第三,选拔庄头。庄头的选拔关系着整个皇庄的生产壮大情况。庄头由于自然的生老病死出现出缺的情况,一般由庄头的亲族子弟或者推荐的亲丁来补缺。同时需要经过层层上报,把详细的情况由盛京内务府佐领上报给总管内务府,由总管内务府进行审核和批準。

(二)皇庄的内部结构

皇庄是由土地和人丁组成,构成皇庄基本社会形态。土地是按照相应情况进行划分和缴纳相应贡物。在皇庄的组织结构中,庄头属于管理人员,壮丁则进行生产生活工作。壮丁又有亲疏远近之分。庄头户下壮丁、寄养人丁。佃户又有原佃户和现佃户之别。因出现时间不同,社会地位不同。

1.庄头。庄头为一庄之首,负责管理丁、佃户,又定期征收庄租,纳粮当差。清初庄头仅是壮丁代表。每年将壮丁所交地租汇总,向上交纳,而自身也承担地租和差徭。随着庄由农奴制向封建租佃制过渡,庄头日益有利可图,地位日渐提高。庄头来源主要通过谕派、世袭、选充、补款等途径。

谕派是由帝或内务府官员直接指派。文献记载:“太祖高帝驻兵奉天建极时,有土著庄户报效粮石,上嘉以报粮多的庄户,派当头目,封为粮庄头,编入旗籍”。后来凡是投充均“以大户地多定名庄头”。不仅如此,对圈拨荒地所设的庄也于“殷实壮丁内选充庄头”[1]138。

世袭是庄头的主要来源。在清代很大一部分庄头均由其子弟内选充。如康熙四年(公元1665年)二月档案记载:“伊图管领下庄头沈硕僧,年已六十三,且患病在身,业已辞退,遗缺已补放其子沈朋。喀伊吉利管领下庄头何阔证,年已六十岁,因年迈不堪,将其辞退,遗缺已补放其子何天保”。即所谓“凡遇庄头年迈辞退以及病故出缺,向准其呈请与长子,长孙、长曾孙袭替”[4]卷1219。

选充是产生庄头的第三种方式。从有资格的庄头子弟或异姓壮丁中选补。通常是原庄头“欠粮或缘事革退及新设之庄”的情况下,方“于本庄及别属壮丁内选补”[2]139。

庄头产生第四种方式是包款接充。庄头的主要任务是征纳庄租。清初规定,庄头务必按期催交地租,如所管之庄交纳拖欠六成以上,即将庄头革退,“其子弟亲丁及异姓壮丁内,有情愿代完者,皆准其顶补”[8]99-127。

庄头在内务府的监督下,实行管理庄园的职责。其职责不仅仅是负责租差的收纳,而且负责官庄的日常行政事务。具体职责如下:(1)承领庄园。经营官庄的土地,赋予行政上的管理权。所谓“内务府庄头官地,均系庄头领名,粮由庄头汇交”[1]142。官庄土地原则上不允许个人私有,庄头只有管理的权力没有所有权。(2)监督壮丁。庄头对庄园和壮丁具有监督的权限。如庄头在户口调查,在比丁之际,调查所辖壮丁的户口,做成簿册,呈报内务府。还掌壮丁的任免权。庄头据事实呈请罢免壮丁,同时对后任者有推荐权。(3)征纳租差。内务府设庄头最主要理由就是征纳租差。所以租的征纳是管理庄园的主要任务。“庄头按租帐征租,而棉花庄头及盐庄头按照发下的征租督促状督征租差,若有抗违,解送官署处罚”[9]170。

2.壮丁。壮丁分为亲丁、异姓壮丁、庄头户下壮丁、寄养人丁四种。由于亲疏远近不不同,与庄头同族的一般称为亲丁,其他的为异姓壮丁。无论亲丁、异姓壮丁身份是一样的,都和庄头一样,入旗籍,载正册,确定为旗人身份。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经理所分领的庄地,届时向庄头交纳庄租。庄头、亲丁、异姓壮丁都是粮庄土地的占有者,他们世代使用土地,不断分予子孙,从而使粮庄内部逐渐形成若干具有血缘关系的大家族。如庄头董朝富领名册地1 278亩,“后因族大支繁,地已按支分种”[1]146。庄头户下壮丁和寄养人丁是官庄内部载入另册,不入旗籍的壮丁。他们多是发遣罪犯、契买奴仆、俘获人口等,是壮丁中地位最低下者。

庄头户下壮丁、寄养人丁的来源如下:第一,带地投充。盛京内务府庄大多是天命以后,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前后,明清战争时汉民带地来投编设的,对此前文已述。第二,犯罪。据《大清律》记载:“犯有谋反大逆罪或谋叛罪者,除正犯及其父子、兄弟等处以死刑外,十五岁以下的男子及妇女妻妾皆没为官奴,拨给官庄使役”[4]卷1219。官庄也有许多流遣罪犯,供庄头使役,刑满可以回原籍。第三,买卖。盛京各官庄有庄头契买的壮丁,他们同旗下壮丁同样,从事官庄的耕种。然而这些契头壮丁是庄头的奴仆,为户下人,不能单独构成一户,附在家长户籍册上,比丁时不能列入正册,称为另册。亲丁、异姓壮丁主要来源是招垦流民。顺康时期官庄大量的壮丁为招垦的汉族流民。据文献记载:官庄汉人“则籍隶直隶、山东者为多,言顺治三年移民实边迁徙以至此者”[12]13。又载:其官庄“汉人土著者甚少,顺治十年招民,由山东、直隶陆续迁来者”[13]25。这些开垦土地的汉民后来均编为内务府壮丁。

3.佃户。佃户是指租种粮庄土地的民人,分刨山户和现租户。刨山户系建庄时期的民人或因刨种内务府庄荒地而被纳入庄的民户;现租户系庄陆续代招的民户,租耕庄地,交纳地租。刨山户即“原垦佃户”,从顺治年间就存在,但为数不多。刨山户一般是刨垦在先,后划归内务府庄,定期纳租,对庄地有永久的使用权,即“不欠租即不撤佃”[3]。刨山户具有世袭的永佃权,并非一种纯粹的租佃关系。现佃户以契约或口头的形式与庄头或壮丁订立租佃合同,这种现租户,康熙年间就已产生,乾隆以后迅速发展。现租户对庄地使用具有临时性,所以对庄的隶属关系不大,受室限制亦小,所以身份较自由。但常遭受庄主增租夺佃之苦。

四、内务府皇庄对壮丁的剥削

(一)地租剥削

顺治、康熙年间,粮庄地租非常苛重。清廷规定:“凡庄赋皆准其地以为额”,即“以领地之多寡,定交粮之差等,当时,盛京庄每庄耕地720亩,额征120石,合仓石432石。亩折6仓斗”[4]卷94。同期奉天民地田斌,“每亩征银3分。按清初粮价,每仓石折银2钱计,6仓斗合银1钱2分。盛京庄的正额租粮3倍于民地田赋。比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以后租额高出3倍、4倍”[14]623。这样高的正额租粮迫使壮丁难以交纳。皇庄剥削之重,令人吃惊。不仅如此,租粮常运到离庄二三百里不等之仓,这样“往返拉运、守候,待收盘费等项,通共合计较比额米数糜费数倍”,使壮丁“徒费盘缠,而误农事,人夫、车马均属劳瘁”[1]146。正额地租外,附加租名目繁多。如猪、鸭、鹅每年要定期贡纳。猪、鸭出自盛京,鹅由盛京、锦州共出,一二等庄每年各纳猪3口,三等3口[8]99-127。此外,皇帝巡幸费用也由各庄开销。上述附加租物繁量多,是壮丁永远填不满的无底洞。不仅如此,庄的杂泛差派繁重。内务府常令壮丁修治马圈,采集料草,喂养马群。壮丁常被调往深山,采蜜伐木,捕捉水獭。

上述所列,无论正额地租、附加租,还是各种杂泛差役,其差役之重不言而喻。清廷将地租谷粮,各项差徭核计为十成,规定:“其拖欠五成以上至十成者,始革退庄头,其拖欠一成至五成者,例不革退庄头,仅按所欠成数分别鞭责,枷号治罪,仍勒限催追完交”[8]99-127。

(二)人身剥削

皇庄土地由清廷所有,耕垦者与经营者主要是汉人,内设庄头、壮丁等。清朝初年,庄沿袭了入关前的农奴制生产关系。清初庄,每庄以十丁为限,一人为庄头,领地720至780亩。壮丁繁衍则留于本庄,缺则补足。各庄给牛6至8头,量给房屋,器皿、田种、口粮及衣服,免第一年钱粮[1]147。壮丁基本没有什么生产资料,家中所有,都是官府的。

1.壮丁身份世袭制。为了维持官庄生产与人丁再生产,规定壮丁世代充当,即所谓“系上世代奴才”。并对壮丁的婚姻也加以限制,“壮丁女子则惟准与庄头壮丁结亲”[1]148。凡有违禁将女子寡妇私嫁于旗民人等,“则将女子父母及娶者一并治罪,并将已嫁之女子、寡妇抽回为内奴”[1]149。由于官庄对壮丁婚姻严格限制,致使许多壮丁难于成家。因此,清室只好用钱置买女子配给壮丁加以补救。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總管内务府责成管理盛京庄事务佐领安塔木“酌情动用盛京卖粮税司银两买给女人”[1]149配与壮丁。

2.壮丁迁徙束缚。一般的壮丁出行和举家迁徙是受限制的。导致他们行动极为不便,只能依附于土地进行生产劳作,不能随意脱离土地和庄园。对壮丁逃跑者处罚极严。清初法令规定:“凡奉天府居住旗下人逃走者,盛京刑部审理,分别次数,照例治罪”。所以壮丁踏入官庄,犹“久沉渊底,无升天之望”[1]150。

3.壮丁可以随意买卖。清廷规定:“其人丁、地亩典卖悉由本主自便”[1]150。而且壮丁也作为室私产,可由帝任意支配,分赐给子孙庄田时,连同该庄壮丁一起分赐。分赐而外,皇庄也根据各庄丁额情况在各庄之间调整。

4.壮丁及其子女发展限制。壮丁几乎没有成为官绅的可能性,其子女也不能跻身上层社会。因此许多壮丁虽读书很多,才华横溢,办事能力较强,却很难进入仕途发展。

5.壮丁还受地租与各种差役的盘剥。当时每庄给地120亩,“一夫种二十,收谷一石至二石,以土之厚薄为等”[15]45。这就导致许多壮丁除了缴纳税收和地租之外,很难养活一家老小,处境十分艰难。此外,正额地租还应由壮丁运到指定地点交纳,使壮丁受往返之劳。除此而外,附加租繁多。吉林官庄每庄要交“草三百束,猪一百斤,炭一百斤,石灰三百斤,芦一百束”[16]3。锦州官庄,每年每庄必交茜草、线麻、小根菜、柳蒿菜、黄花菜等。不仅如此,还要承担各种差役,壮丁常常被征派采蜜伐木,捕捉水产,包括清帝东巡所需人力、物力也由官庄壮丁负担。

综上所述,皇庄的壮丁领种庄地,缴纳高额地租,负担繁重徭役,世代束缚在官庄的土地上,虽不是奴隶,却是典型农奴。这种超经济的强制在清前期的皇庄得到充分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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