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德永
清季户部筹拨内务府经费制度的形成与确立
滕德永
[内容提要]咸丰朝始,内务府经费不敷,由此开始不断请拨户部银两,这极大干扰了户部财政的正常运行。为此,户部确立了筹拨内务府银两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并未能够阻止内务府的继续请拨,且其数量不断增大,并延续至清亡。户部筹拨内务府经费是为了减少其对国家财政的依赖,是对既有的财政政策的调适,其实质仍是维护清代内务府与外库互相独立的经济制度。
清季 户部 内务府 筹拨 经费
清朝末年,由于入项不敷,内务府大量借拨户部银两。这对户部财政造成极大危害。为了将这种负面作用降至最低,户部多方筹措,并最终形成了为内务府筹拨经费的制度。清季户部筹拨的内务府经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指拨的经费银60万两,一是添拨的经费银50万两。对于内务府借拨户部款项问题,学界已有研究①,但皆主要考察内务府借拨对户部产生的影响。其实,面对内务府的请拨要求,户部并未一味纵容,而是以内务府、户部互相独立的精神予以限制,进而形成了清季的户部筹拨内务府经费制度。笔者结合相关档案、文书对户部筹拨经费的指导思想问题进行探讨,不足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在清代,其财政分为两个部分,即户部统管的国家财政与内务府负责的宫中财政。为了满足皇室需要,清代帝王几经努力,逐步开拓出人参变价、放贷生息等诸多财源,为内务府提供了充足的经费,但至咸丰朝时,这些财源遭遇沉重打击,内务府经费严重不敷。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为供应军需,咸丰皇帝发内务府银100万两支援广西前线,甚至搜集大量宫中金质器皿,共重27030两,熔铸金条8503块②,以为经费。这直接导致清宫财务从年有节余变为入不敷出。此外,一些本应输解内务府的经费,亦常常被军需等所截用。其中,内务府所依赖的粤海关银30万两,自道光三十年(1850)起即为户部奏请,改拨河工、军需等项③。而由于受太平天国战争影响,两淮盐政几乎处于崩溃状态。长芦盐政等款项亦长期拖欠,内务府经营的当铺、官房等产业亦遭遇困境。其中,自咸丰三年(1853)始其当铺收益已经不足八厘。据管理当铺官员上奏咸丰皇帝,“本年取赎架上货物亦复寥寥,不能多收当物,是以所得利息仍属不敷八厘之数”④。此后经年“当利较微,估衣亏本,少得利息”⑤。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之下,内务府财政陷入困境,为此请求借拨户部款项,可见太平天国运动是其直接的动因。
对于借拨的具体时间,户部认为发端于咸丰七年(1857),并认为该年内务府借拨户部款项为白银8万两,票银5万两⑥。其实,与内务府借拨户部款项的数额不符。咸丰七年(1857)正月十二日,内务府以款项不敷,奏请借拨户部票银10万两⑦;九月十八日,内务府再次奏请借拨户部票银10万两⑧,皆得到咸丰皇帝谕允。咸丰七年(1857)十月二十九日,内务府再次奏请借拨户部银10万两,咸丰皇帝再次谕允⑨。此项借拨款项远超户部所记。不仅如此,其起始年限应该更早。咸丰三年(1853)十一月,内务府已经开始借拨户部票银⑩。此后,内务府每年皆有借拨户部款项。咸丰六年(1856),内务府更是奏拨户部票银10万,制钱50万串⑪。
对于借拨问题,内务府与咸丰皇帝皆以为权宜之计。问题在于,自此以后清王朝内忧外患更为严重,而内务府的既有财源遭遇沉重打击,无力继续为宫中提供经济支持,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论是户部还是内务府都未能寻求到更好的解决方式。在这种情况之下,内务府解决经费不足的唯一办法即是请求户部拨款。在咸丰时期,内务府请拨的户部款项尚且不多。咸丰八年(1858),内务府借拨户部银5万两,票银10万外,又奏请户部每年拨银30万两,每年分四季完交,得到咸丰皇帝的支持⑫。实际每季度只有4.5万两。咸丰九年(1859),内务府借拨户部银18万两,钱票100万⑬。咸丰十年(1860),内务府借拨户部钱票50万⑭。咸丰十一年(1861),为办理咸丰皇帝驾崩事宜,内务府借拨户部银10余万两⑮。
内务府的频繁借拨令户部十分困扰。道光年间,户部财政已经较为困难,户部因为“国用支绌,曾由内务府封存项下历次奏拨过银八百余万两”⑯。入咸丰朝,为了筹集镇压太平军军饷,户部还向内务府请拨银两。所以,当内务府财政遇到困难,反向其借拨款项之际,户部的财政压力倍增。咸丰三年(1853),为了减小压力,户部制订了在京各衙门应发实银与银票各半,及分别折给制钱、宝钞,并酌减成数办法,要求各机构予以执行⑰。此外,经户部奏请,咸丰皇帝还谕令将王公及文职三品、武职二品以上俸银暂行停放。咸丰七年(1857),户部奏请裁减部库放款,以期节用,其中内廷各工程及陵寝、坛庙皆有涉及⑱。
面对迭次请拨户部款项,内务府亦甚尴尬。为了减少阻力,其亦竭力缩减开支。咸丰三年(1853)九月,内务府暂停发放官员红白赏银,其所属三旗其他人等仅停发红事赏银,白事赏银酌减两成发放⑲。且自咸丰三年(1853)始,内务府诸多款项实行银钞搭放。至咸丰八年(1858),内务府“臣衙门发放各项钱粮,自咸丰三四年以来,屡次核减。有满发实银者,有银钱各半者,银放八折,钱三吊四吊者,有半银半票半钱半钞者。通共一年发项较之道光年间及咸丰初年,几少一半”。即使如此,“无如费用过繁,虽减之又减,通计一年银钱发项仍在四十余万之多”⑳。不得不开辟新的财源,如咸丰三年(1853),内务府准许实缺人员加捐职衔㉑。不过,其成效有限,终咸丰一朝,内务府所办捐输不多。
进入同治朝,内务府需用款项激增。咸丰三年(1853)时,内务府“截至年终需用银四十余万两”㉒。咸丰八年(1858),内务府每年经费需银40余万两。咸丰九年(1859),内务府亦称包括圆明园在内,其一年经费需银39万余两,钱107万余吊㉓。综合而言,咸丰年间内务府需银不足50万两,但至同治年间,内务府经费增长迅速。同治四年(1865),内务府虽“实力撙节,亦需银八九十万两”㉔。这其中既有物价因素,亦是慈禧等生活奢华、官员贪腐的结果。十年之间,内务府经费增加了一倍,并且这种增长有愈演愈烈之势。而当时清政府开展洋务运动,兴建工厂,练兵自强,其支用甚巨,户部经费极为紧张。在此情形之下,户部必须对内务府的借拨行为予以限制。
同治四年(1865),就内务府借拨款项问题,户部会同内务府大臣拟定了解决方案:每年拨银30万两,以为内务府经费。不过,由于内务府经费出项甚多,仅仅30万两肯定不能足用,这必然导致新一轮的请拨户部银两事件。同治五年(1866),在户部添拨之外,内务府又请拨户部银30万两。同治六年(1867),内务府又请拨户部银120万两㉕。有鉴于此,户部于同治六年(1867)再次筹拨银30万两,以为内务府支用。合计两次户部指拨银两,共计60万两。这一指拨数额维持到光绪十九年(1893)鉴于内务府用项的持续增加,经光绪皇帝谕允,户部不得不再次增加指拨额度。在既有的60万两基础之上,户部每年又筹拨银50万两。
在确定筹拨款项的额数时,户部主要依据内务府的入项与支出数额。同治初年,内务府的进项主要包括粤海关交进银30万两,长芦、天津、皇庄租税等20万至30万两,若将筹拨款项计入,每年进项约为110余万两。此时,内务府每年出项约为90余万两。若以此计算,其款项足敷应用。实际情况则与此相反,内务府新的请拨不断,且其数额亦不断增加。至光绪十九年(1893),户部不得不另外筹拨内务府款项50万两,这亦是参考了内务府此时的用款与进款而拟定。
至于款项出自何处?户部与内务府将矛头指向了拖欠内务府费用的各省关。自乾隆朝开始,各省关即成为内务府重要的财源。其中两淮、长芦盐政及一些税关所占比例尤重。但自道光以来,盐政与税关所应解内务府款项,多有拖欠。至咸丰五年(1855),仅人参变价一项,两淮等二十一处即欠银80余万两㉖。但考虑到“各省欠款太巨,遽令批解,势必不能,而借支部库,又非长策”,所以,户部决定“各直省关差,凡历年欠款数在百万以外者,或解五万,或解八万;数在十万以外者,或解五千,或解八千;数在一二万者,或解一半,或扫数全解。至现年解款,除粤海关公用银三十万两仍尽数报解不准蒂欠外,其余数在二三十万者,或解三成,或解四成;数在二三万者,或解五成,或解六成;数在二三千者,或解一半,或扫数全解”。以此为基础,户部又规定了各省关次年应解内务府款项额数。其中,两淮盐课银3万两,两浙盐课银3万两,山东盐课银3万两,广东盐课银3万两,江海关洋税银3万两,闽海关洋税银3万两,浙海宁波口洋税银3万两,江汉关洋税银3万两,临清关税银3万两,福建茶税银3万两,共银30万两。至于具体的解银办法,户部责令各省督抚、盐政、监督等人于来年开印后,陆续解交内务府。在起解之前,先将日期咨报户部。解银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限六月前解到一半,十二月扫数解清。如敢稽延拖欠,即著户部照贻误京饷处分,指名严参。”㉗
从此次户部指拨经费的省关得知,户部并未严格按照最初的设想仅令各拖欠内务府银两的省关承担这一任务,一些海关及茶税亦被纳入其中。这应该是充分考虑到各省关的税收的收支状况,进而做出的调整,进而为内务府经费提供保障。户部指拨对象的确定,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以后。其确定的依据,主要是根据该省关提供的经济数据。在户部方案制定之初,对此即有明确要求。户部令各相关省关详查其收入状况,于三个月内详细奏明,以确定“现年能解若干,每年带解欠款若干”,“如逾限不覆,即著该部严参”㉘。
户部的指拨对象时有变动。同治五年(1866),户部的指拨对象只有10处,而同治七年(1868),则有13处,且取消了同治五年(1866)时的山东盐政与临清关,增换了湖北盐厘、四川按粮津贴银、河南驿站存剩银、太平关常税银及淮安关常税银等。至同治八年(1869),则又将河南驿站更换为九江关。至同治九年(1870),户部指拨的对象更是缩减为7处。不仅如此,其各处的解银数量,亦不时发生变化。在筹拨之初,几乎是由各承担省关平均分摊,至同治七年(1868)以后,则视其经济实力,其承担额数各有等差。而在光绪十三年(1887)以后,其指拨的对象基本固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清季户部指拨内务府经费来源表㉙
光绪十三年至十五年12万 5万5万5万 5万3万 15万光绪十六年至三十一年5万5万 5万10万常税10万洋税5万10万15万
相较于指拨款项,户部的另筹内务府银50万两,其对象几乎涉及所有省份,包括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江苏、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安徽、四川等13个省,还包括浙海关、芜湖关、宜昌关、津海关、粤海关、闽海关、镇江关、山海关等,以及长芦盐课、两淮盐课、两浙盐课、山东盐课及河东新加盐引银等。而且,这些交银的地方都较为固定,其所交银两数目亦较小。一般多为2万两,最少1万两,最多不过6万两㉚。这是因为此项银两主要来自各省关解京各饷之外,数目有限。
户部指拨之后,各省关并不能按时解银,而是经常拖欠。同治七年(1868)六月,内务府仅收到各省关解交银5.5万两㉛。此后,欠解成为了常态。至同治八年(1869)夏,广东、浙海、两淮、湖北等处应解盐课等项,方始交讫,而河南应解驿站存剩银仅交1万两,尚欠3万两。“本年添拨银六十万两内,除福建茶税、闽海常税均已交清外,其余各处有按限交纳一半者,有于六月始行报解者,并有交纳不及一半者,前后参差不齐”㉜。至该年十一月份,九江关常、洋税银五万两,未解分毫。至光绪六年(1880)二月,两淮与九江关尚欠交光绪五年应解内务府银6万两㉝,且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光绪二十二年(1896)八月,户部指拨、添拨内务府经费银110万两,而各省仅交到银48万两,其中尚有12万两为户部扣垫膳房银,故内务府实际收银36万㉞。至光绪二十九年(1903)终,各省关尚欠二十七年以来应解各款50余万两,其中太平关尚欠二十八年银2万两,九江关欠二十六至二十八年银11.5万两,浙海关欠交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银5万两,长芦盐政欠交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各1万两㉟。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终,各关新欠银39万余两㊱。
对于各省关的拖欠,户部亦无良策。这是因为清王朝内外患频仍,举国经济萧条,各地税收有限,但各地方用款甚殷。其中,举办洋务,镇压革命,抵御外侮等等皆不可缓。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税收需要日积月累,而用款则较为集中。这对经济极为艰难的地方本为不易。对此,户部亦知之甚细,故对于各省关的拖欠亦未深究。
鉴于内务府用款急切,户部亦不得不对既有的筹拨政策做出调整。筹拨初期,户部规定各省关分限解银,上下半年各一次,两次解清。这一制度执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至光绪中后期,已经不能满足内务府需要。为此,内务府迭次请奏,令各省关先期批解部分银两,以应急需,其余部分分批缓解。由此,户部打破了两次解款限定,允许各省关分批解交银两。其解运次数逐步增多,至光宣之际,有的关差将款项分解至五六次。
面对各省关的拖欠,内务府更是毫无办法。因为内务府并不能直接指令地方官员解交欠项,他们只能奏请皇帝,谕令户部,进行催缴。显而易见,这种行为并无足够的威慑力以改变现状。对此,内务府亦十分清楚。光绪九年(1883),各省关对“臣衙门的屡次咨催、奏催,均置若罔闻”,其原因在于“臣衙门本非执掌财赋之处,即使再行严催,亦属无济于事”㊲。最为直接的办法,内务府以经费不足,再次奏请借拨户部款项。同治七年(1868),除户部添拨的60万外,内务府又借户部银140万㊳。同治十年(1871),为筹办同治大婚等事宜,内务府又借拨户部银110万两㊴。至光绪时期,为筹办慈禧太后六旬万寿庆典,内务府借拨户部银多达280余万两。
为了应对各省关的欠解问题,又产生了户部垫款。由于各省关不能及时解款,内务府的各项差使受到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之下,内务府催征不力,又担忧各地方纷纷效尤,以致进一步影响内务府用项。为此,内务府奏请其所需款项,部分先由户部垫付,待各省关解到银两后再为偿还。其实,这种方案早在同治四年(1865)已经出现,但并不经常使用,至光绪九年(1883),内务府又重捡旧章,以为利用,并得到了清帝的支持㊵。此后,户部垫款成为内务府解决各省欠解银两的重要举措,更为重要的是,内务府更是以户部垫款为名目,预支款项。光绪二十三年(1897),户部垫款13万两,以为内廷膳房应用,此项银两由户部在其光绪二十四年(1898)另筹内务府50万两中扣还㊶。这一制度延用至清亡。
仅仅依靠户部筹拨、借拨款项,并不能满足内务府的需要。同治年间,户部为内务府筹拨银60万两,而同治七年(1868)以后,内务府每年经费银多在130万两以上,尤其是同治七年(1868)更是达到了200万两之多㊷。光绪年间,尤其是光绪十九年(1893)以后,户部为内务府筹拨各款银共计110万两,而此时内务府需款多达140万至150万两㊸,有时甚至多达190万两之多㊹。在此情形之下,户部亦力有未逮。内务府则另辟蹊径,开始向京中银号借贷。据笔者考证,至迟在光绪十九年(1893),内务府已经有借贷行为。光绪二十三年(1897),其借贷的数目多达174余万两㊺。
户部制定筹拨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限制内务府的借拨,以实现户部财政与内务府财政的互不干涉。实际情况则证明了这一制度的失败,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其一,进一步刺激了内务府借拨户部款项的欲望。户部在制定筹拨内务府款项时,充分考察了内务府的收支状况,进而确定了其筹拨数额。但在得到户部拨款的情况下,内务府仍然不断请拨户部款项。当然,物价上涨导致内务府经费的增加是其因素之一,但内务府逐渐将各种款项纳入请拨的范畴则使得所需款项激增。在同治以前,修理东陵、隆福寺、天坛、斋宫、太庙等工程㊻,以及造办处所需工料银等,内务府皆有专办银两,尤其是造办处还有独立的银库,同治六年(1867)以后,这些款项则逐步转嫁至户部。不仅如此,每逢元旦、冬至及皇太后万寿节,户部还要筹银30万两,以为内用。而皇帝大婚、巡幸、王公分府等亦皆由户部筹备。更为重要的是,慈禧太后攫取了清王朝的最高统治权,她生活奢侈,大肆铺张,更增加了宫中的用项,令户部的压力倍增。自咸丰七年(1857)起至光绪九年(1883),陆续由户部拨给银1138.4万余两,钱175万串;借拨银948.5万两,内务府仅归还银27万两;筹拨银115.9万余两,交进银74万两;自同治四年(1865)起至六年(1867),每年添拨经费银30万两,计三年,共90万两。自同治七年(1868)起于添拨经费银30万两外,再添拨银30万两,共计每年拨银60万两。至光绪八年(1882),共15年,银900万两;光绪九年(1883)奏拨两江总督、福州将军、粤海关各处筹拨银8万两,共拨银24万两。以上通共筹拨、借拨、添拨、交进,除归还外,实共银2125.4万余两,钱票175万串㊼。
其二,严重干扰了户部财务的正常运转。近代以来,清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原有的旧税(即田赋与杂赋)之外,又增加了新的税种,诸如海关税、厘金,封建官营邮电、电报、铁路、航船等收入,且在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体系中所占份额日重。尤其至光绪末年,清政府的收入更是突破亿元。但与此同时,中央与各地方财政支出迅速增加,以致户部经费非常紧张。内务府的迭次请求拨款令户部的窘境雪上加霜,为国家的财政带来极大困难。尤其是内务府的请拨无视户部的困难,不分时间,随时奏请拨款。而对内务府的奏请,慈禧太后几乎有求必应。同治末年,滇、陇、新疆用兵,所需军饷甚多,以致户部“有款可稽者,大抵早经指拨”,但内务府仍奏请拨端午经费。为了筹办同治皇帝大婚,至同治十一年(1872)四月,前后共用银近千万两,其中户部直接拨款内务府450余万两㊽,但仍有不足,内务府再次请拨180万两。由于内务府“动拨频仍”,至同治十三年(1874)三月,户部仅存银21万两,且此项银两为京师旗绿各营兵丁饷银,他们“计数十万之众,兵丁眷口当不下百数万人,自饷糈折成减放,阅二十年之久,苦累已极”。户部以若不能按时发放,“不特失养兵拱卫之意,且恐启伏莽觊觎之心”㊾为由,请求内务府裁减用项。
内务府借拨频繁,且数额巨大的原因较多,其中,内务府用项的激增是最为直接的因素。嘉庆二十五年(1820),内务府统计每年用项需银70余万两㊿。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内务府每年支出银70万至80万两。入咸丰朝后,咸丰皇帝极力撙节,内务府每年用项仅需40余万两。而同治以后,内务府每年用银不断增加,至光绪朝,其每年所需费用多达140多万两。此外,慈禧太后尚且不顾国力,修建颐和园、三海工程、隆办万寿盛典。与此同时,内务府官员人等亦寻机大肆侵贪。为了筹办慈禧七旬万寿,升平署仅置办切末道具即估银58万余两,而经内务府核减后亦需银40余万两。这种内务府核减用项银两的事情几乎形成定例,以制造出内务府撙节的假象。
皇权至上是内务府借拨无度的根本原因。在清代,中国的封建制度发展至顶峰,皇权高度集中。在这种体制之下,皇权至高无上。因此,在财政困乏之际,内务府迭次请拨户部款项,而户部则无力制止,只能百般筹措,以满足其需要。但户部的筹拨经费制度亦非毫无效果,它亦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正是由于这一制度的制定,使得户部在驳斥内务府的借拨时有了充足的依据。同治十二年(1873),鉴于内务府在户部筹拨款项之外,又多次请拨户部款项,户部详述其财政之困难,并内务府借拨之频繁,奏请“饬令内务府嗣后不得借拨部库银两”。户部也确实成功抵制了部分内务府请拨的款项。同治十二年(1873),内务府请拨户部银30万两,以为造办处之用。户部以既拨银60万两,其“造办处经费臣部向不与闻”为由,奏请仍照旧章办理,并得到清帝认同。同治十三年(1874),内务府请拨户部款项,而户部无款可拨。为此,内务府请拨四成洋税银,但此项银两乃经军机大臣奏准:专为八旗兵饷及神机营经费,非有紧要军需,不得动用。经户部驳议,内务府借拨之议乃罢,一定限度地维护了户部乃至整个国家的利益。
户部筹拨内务府经费的核心思想,即是旨在通过为其创造一个较为稳定的财源,以取代既有的、趋于没落的财源,进而为内务府提供较为充足的经费,以维护内务府所掌管的皇室财政与户部所统管的国家财政之间的相互独立。
清代档案记载:“国家定制,既设户部,筹备军国之度,复设内务府,办理内廷之供应。原以示内务府外库各有职掌,不相牵混之意。”其中阐述的即是内务府与户部财政相互独立的精神。
清代内务府与户部财政独立的思想起源较早。皇太极时期,内务府刚刚建立,其用项无多,经费主要来自统领各旗的收入。入关之初,宫中进项有限,对户部有较强依赖。“凡江浙解到白熟稉米,送本库收。内务府及各衙门,并寺庙等处应用黄白蜡,各项香料蔴油,户部查给本库办造。”顺治七年(1650),清政府又规定,凡属内库钱粮俱归并户部管理,这种状态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康熙二十四年(1685),内务府会同户部奏称:“嗣后各省送来之三线布、生丝、熟铜、生铜、锡、喜喇茶、散茶、矾、沉香、棉料榜纸、京川连纸等物,现在库中者,内司若用,需用数目按总管内务府行文,由户部照数交付该司,年末由该司将已领钱粮及用过数目详核具奏。”但自康熙皇帝继位后,亦逐步加强了内务府的经济独立性。为了增加内务府收入,康熙皇帝不仅开始进行人参变价,还向盐商放贷,收取利息,而且还组建官房租库,以租售京中的内务府房产。至雍正时期,内务府的经济独立性进一步加强。雍正元年(1723),清政府将原属户部管辖之金、珠等项改隶内务府。另外,此时不仅向内务府解交盈余的税关增多,而且内务府开始在京中开设当铺等,以为谋利。进入乾隆朝,内务府各项财源趋于稳定,且其入项颇丰,不仅满足了宫中需要,还有大量节余。由此,内务府经济脱离了对户部的依赖,实现了独立。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内务府、户部经济独立的思想逐步深入人心。由此,户部与内务府财源有了区分。其中“各省地丁钱粮关税盐课正项皆输之户部,而各关额外盈余解交内务府”。此外,内务府的财源还有皇庄收入、物品变价、当铺经营等。故而,“户部用部库之钱粮,内务府动内务府之进款”,“不相牵混,此列圣定制良法美意存其中也”。
所以,清季内务府财政遭遇困境,不断请拨户部经费时,户部即要给予限制,其理由是“内务府外库,定制攸分,各宜量入为出,不可牵混,以示限制而清界限”。其核心思想即是内务府与户部财政的相互独立之精神。而在户部确定指拨经费之后,内务府仍以种种理由请拨经费。户部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总由内务府外库职掌不明”,这“不特有碍于财赋出入之常经,实深关乎国家安危之大局”。为此,户部要“内务府于本分进款,力求整顿实用,实销于户部,每年所拨银六十万两,每节所进银共三十万两之外,不得另创新方,致亏库储而误全局”。对此,清代皇帝亦三令五申,要求内务府量入为出,不得随意请拨户部款项。
至于为内务府筹拨经费,贯穿其中的亦是这种财政互相独立的思想。其指拨的目的在于“庶内务府自用自款,不致再行借拨部库钱粮”,进而限制内务府的请拨。当不能满足其请拨之时,户部企图通过追加指拨款项的额度,以为限制,这才有了同治六年(1867)及光绪十九年(1893)户部两次增补筹拨款项。问题在于内务府开支的飞速增长及各种临时款项,至光绪末年,其费用更是多达近300万两。在这种情况之下,户部对内务府的借拨只能疲于应付,这与其筹拨初衷渐行渐远。
清季户部筹拨内务府款项是当时内外形势急剧变化的结果。在此情形之下,国内经济结构进行了新的调整,使得既有的内务府财政来源遭受严重打击。然而,此时内务府各衙门的支出不但未有缩减,反而迅速增加。由此,其频繁的请拨户部经费也极大地增加了国家财政的压力。
面对内务府的请拨要求,户部无力拒绝,这既是皇权至高无上的结果,也是封建制度的内在要求。但户部亦必须维护国家财力,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进而维护封建制度。由此,户部必须对既有的制度做出调整,力求既能保护国家财政少受侵害,又能为内务府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这是清季户部筹拨内务府款项的主旨所在。由此,户部确立了筹拨内务府经费的核心思想,即是旨在通过为其创造一个较为稳定的财源,以取代既有的、趋于没落的财源,进而为内务府提供较为充足的经费,以维护内务府所掌管的皇室财政与户部所统管的国家财政之间的相互独立。
总之,在举国经济困难之际,户部力图对内务府财政进行限制,以维持其财政独立性,由此产生了这种筹拨内务府经费制度。这是对既有的内务府、户部互相独立的经济制度的一种调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内务府的经济困境,又尽可能地维护了国家利益,但在皇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其国体决定了其效能的低下性。
[注 释]
① 申学锋:《晚清户部与内务府财政关系探微》,《清史研究》2003年第3期,《晚清税关与内务府财政关系管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在一些研究清季财政问题的著作中,对此问题亦多有涉及。
②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1页、第27页。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三年十月十一日总管内务府奏为左右两翼等处所收银两尽征解等事折》,奏销档659-017。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总管内务府(都虞司)奏为各官当所得利钱易银交纳事》,奏案05-0774-029。
⑤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总管内务府(都虞司)奏为各官当新得利钱交纳事》,奏案05-0785-063。
⑦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七年正月十二日总管内务府奏为由户部拨给银库银票以备搭放事折》,奏销档672-013。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七年九月十八日总管内务府奏为银库由户部拨给银票以备搭放事折》,奏销档674-063。
⑨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总管内务府奏为内庭需用孔亟由户部拨借银两事折》,奏销档674-107。
⑩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总管内务府奏为请饬交户部拨给银钞大钱以备各项领用事》,奏案05-0773-063。是年内务府借拨户部票银10万两,大钱2万串。
⑪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奏为请由户部拨借制钱五十万串以济急需事折》,奏销档671-100。
⑫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总管内务府奏为内庭急需银钱饬户部先行措拨等事折》,奏销档678-041。
⑬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总管内务府奏为暂由户部拨给内廷急需银钱事折》,奏销档681-033。
⑭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总管内务府奏请饬部拨借钱文以备要需事折》,奏销档686-068。
⑮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总管内务府奏为请由行在户部热河道库拨还吉地工程处银两事》,奏案05-0809-003。
⑯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初十日总管内务府(广储司)奏请由户部借拨银两以供宫廷要需事折》,奏销档746-021。
⑰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总管内务府奏为部库支发款项酌减成数事折》,奏销档661-089。
⑱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七年十二月初四日总管内务府呈为减放款章程清单》,奏案05-0793-062。
⑲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三年九月初三日总管内务府奏为红事赏银暂停白事赏银酌减等事折》,奏销档658-113。
⑳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总管内务府奏为内庭急需银钱饬户部先行措拨等事折》,奏销档678-041。
㉑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三年九月总管内务府奏为内务府实缺人员准其加捐职衔事折》,奏销档658-119。
㉒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三年九月初五日总管内务府奏为内务府实缺人员准其加捐职衔事》,奏案05-0772-026。
㉓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总管内务府奏为请饬户部拨给银两事》,奏案05-0800-079。
㉖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总管内务府奏为各省摊缴参价银两等事折》,奏销档665-175。
㉗㉘《清穆宗实录》,卷一百六十二。
㉙ 资料来源于《清实录》、《军机处上谕档》、《军机处录副奏折》等。
㉚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户部呈指拨内务府光绪二十二年经费银五十万两分析清单》,档号:03-6639-093。
㉛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同治七年六月初八日总管内务府(广储司)奏请催各省关应交内务府银两事》,奏案05-0844-033。
㉜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同治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总管内务府(广储司)奏请严催各省速交欠解关银等情折》,奏销档730-177。
㉝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六年二月十七日总管内务府奏为饬催各省关欠解银两事》,奏案05-0914-008。
㉞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九日总管内务府(广储司)奏为饬催各省关应交银两赶紧解京事》,奏案05-1009-002。
㉟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总管内务府(广储司)奏为各省欠解经奏请旨饬催事》,奏案05-1038-042。
㊱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总管内务府(广储司)奏为请饬部电催各省关解交常年经费折》,奏销档898-121。
㊲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总管内务府(广储司)奏为请旨饬部严催九江关速缴欠解银两事》,奏案05-0931-067。
㊳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同治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总管内务府奏为请由户部拨借银两以济支发等事折附内务府请饬催各省银两限期解京事片》,奏销档725-104。
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总管内务府(广储司)奏请饬户部严催九江关等处欠银抑或由部垫拨或改指别省折》,奏销档793-125。
㊶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七日总管内务府奏为饬解省关筹解银两事》,奏案05-1019-031。
㊸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总管内务府奏为库储支绌请饬户部借拨银两事折》,奏销档841-057。
㊹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总管内务府奏为查广储司银库常年进款并添拨另筹经费事》,奏案05-1017-017。
㊺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总管内务府呈为库储银两数目清单》,奏案05-1018-019。
㊿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总管内务府奏为两浙应交玉贡停其交纳事》,奏案05-0612-063。
责任编辑: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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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241(2016)04-0052-08
滕德永 北京故宫博物院宫廷部副研究馆员 历史学博士 北京 100009
北京故宫博物院科研课题(KT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