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综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按照银保监会2022年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方案要求,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次《办法》的修订,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监管举措,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为银行保险业经营发展营造更加有序、安全的环境。
实施监管全覆盖
《办法》进一步扩展了评估对象。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此次修订的《办法》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我国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体庞大、数量众多。与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尽管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数量相对较少,但这些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同样存在问题。因此,修订后的《办法》将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纳入评估,实现对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机构全覆盖,有助于更好地加强对非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
《办法》有效优化了评估机制。主要从评估分数、评估步骤、评估完成时间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体现了新制度、新变化对公司治理评估的新要求。首先,《办法》从不同维度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使得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更加全面。根据《办法》要求,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其次,《办法》提出,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合规性指标或有效性指标存在问题持续得不到整改的,可以视情况加大扣分力度。最后,《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评估完成时间。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6月底前完成监管复核,7月底前完成評估结果“一对一”反馈。
补制度短板防风险
金融市场发展迅速,业务创新活跃,一系列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客观上要求监管部门跟上形势,做到监管无死角。《办法》的出台主要是加快补齐银保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短板,强化监管,对推动银保机构加快完善内部治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修订是落实一批新出台的监管制度的需要。近年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部分评估指标已不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为此,《办法》通过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一帆表示,银保监会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监管评估的内容、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这从监管层面满足了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夯实了银行保险机构在我国金融业的重要地位,能够支持行业稳健发展。
防止机构“带病运行”
《办法》强化了评估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办法》发布后,从监管层面看,要加强审慎监管,定期开展结果反馈、督促整改等工作,不断研究完善评估指标和评估机制,推进评估工作做精做实。从机构层面看,要从完善董事会建设、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提升“一把手”公司治理能力等方面强化风险内控,避免因短视行为导致银行机构风险的积累,影响银行机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