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霍布斯的分配正义观比较研究

2023-05-30 10:48袁静阳
学理论·下 2023年1期
关键词:霍布斯马克思

袁静阳

摘 要:霍布斯在其自然法理论基础上,对正义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重构了自己的分配正义概念,将其纳入公道之下。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隐含于他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谴责和对以往分配理论的批判之中,并且随着历史与社会的演变而动态地发展。分别对马克思和霍布斯相应的分配正义观进行梳理和分析,探究其来源与发展,并从国家理论、批判维度等多个角度对二者的分配正义思想及其批判做进一步的比较研究。

关键词:马克思;霍布斯;分配正义观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3)01-0030-05

分配正义的问题,历来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关、不可分割。自古代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关于分配正义的探讨始终未曾中断,从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阿奎那、霍布斯、洛克,再到马克思、罗尔斯等等,哲学家们都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自己的解读。这其中的霍布斯和马克思,一个处于中世纪跨入近代的资本主义萌芽期,开创了现代文明的逻辑;一个在生产日益繁盛但矛盾日渐加剧的资本主义社会下,展望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图景。霍布斯开创了近代政治哲学,后人在构建自己的国家政治理论时基本很难跨越其思想。而马克思也是在诸多前人的理论基础之上建立起自己全新的理论,其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思考、国家政治理论的观点等都或多或少受到了霍布斯哲学思想的影响。马克思早年在其文章中曾对霍布斯等一众思想家做出了相应的评价,认为他们:“已经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从理性和经验出发,而不是从神学出发来阐明国家的自然规律”[1]227,这一评价表明了马克思对霍布斯等人某种程度的赞赏。从思想渊源上来看,马克思和霍布斯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透过分配正义这一视角,或许我们能够再次捕捉到二者之间更为潜在的联系。

一、霍布斯的分配正义观

霍布斯打破了传统对正义概念的定义,基于其自然法理论,将正义界定为对契约的信守,同时巧妙地引入公道概念,在此基础上重新定义了分配正义。

传统经验哲学主要将正义分为交换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前者成算数比例,而后者成几何比例”[2]99。但霍布斯似乎并不认同这样的区分。《利维坦》中,霍布斯通过第三自然法,对正义概念进行了界定:“凡所订立的信约必须得到履行”[2]95,而在“这一自然法中,就包含着正义的泉源”[2]95。正是这一条自然法,引出了关于正义的一切问题和界定标准。他将自己这种建立在信约基础上的正义划归为交换性的正义,而分配的正义在他这里是以“公断人的正义”这一面貌出现的,用来作为判定何种行为符合正义的标准。对霍布斯来说,这种正义“更确切的说法是公道”[2]99。

霍布斯透过公道这一视角来分析分配问题,公道或不公道成为一种对分配问题进行量的判定的准则,如财产的分配、权利的划分、利益的分割。《利维坦》中所表述的第11条及其之后的几条自然法中,主旨都在于一种分配的正义,霍布斯将其归于公道之下。霍布斯明确地指出“分配的正义则是公断人的正义,也就是确定什么合乎正义的行为”[2]103,这就要求公断人“将按理应属于各人的东西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2]103。而这种合乎正义的分配,便是公道。在分配问题上,主权者作为一个被信任的最高的公断人和分配者,拥有着最大的权力,更应秉持公道这一自然法则,在全社会的利益分配中,不能有所偏袒,必须处在公道的位置上,必须行为上不偏不倚。在此基础上,霍布斯又进一步指出,对于不能分割之物,应当允许共同使用,若数量有限,就可以根据有权参与分享的人数,按照比例来进行资源的分配;对于那些既不能分割又不能共享的东西,全部权利应当通过抽签方式决定,若是轮流使用,则也应以抽签方式来决定第一次占有权。这种划分权利的行为,在此之前被人们不恰当地称之为分配正义,而对于霍布斯来说,这些都应当称之为公道。同时在分配问题上,霍布斯主要关注的是分配的程序也就是过程,而非分配的结果,因而他一直坚持公平的分配方式,比如抽签,先到先得,嫡长子继承制。

无论是交换正义还是分配正义,霍布斯都没有顺延传统的内涵。他以行为上的正义取代先前作为美德的品性之正义,使其占据主导地位。霍布斯之所以对正义概念进行重塑,一个重要的历史原因便是社会与经济秩序的变化。他沿用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分配正义”这一概念,但在其内涵上另起炉灶。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的分配是以应該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予相应收受的人……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应该考虑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绩”[3]136,可以说某种程度上美德决定着分配。他的分配正义主要涉及的是政治财产、政治荣誉等等,因为在他那个时代政治地位远优于经济地位,这也是亚里士多德重视美德的重要原因。而到了近代,随着世界市场的发展,封建王朝的衰落,处于第三等级的市民阶级的崛起以及对经济利润的追逐,人们渴求新的分配正义,以保障自己的财产与所有权。政治上的平等可以由国家来赋予,而经济上的平等则需要新的分配正义理论。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已难以满足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需求,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霍布斯对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进行批判,并推陈出新。

另一方面,霍布斯对传统分配正义理论的这一创造性发展也与其主权理论密切相关。对于霍布斯的这一做法,奥尔斯托恩也曾直接言明:“我的理解是,他旨在确保主权者不可能行不正义之事”,“旨在确保分配法的正当性”[4]。在他看来,霍布斯之所以把正义重新界定为公道,目的是为了去除分配法是不正义的可能性,也是确保主权者行为的正义性。基于霍布斯的新分类法,违背分配正义的分配方式并不是“不正义的”,而仅仅是“不公道的”。由于不公道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公民的任何权利,主权者的司法豁免权乃是受保障的。重新定义的公道概念对于霍布斯的主权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霍布斯重构公道概念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

学界关于马克思是否有分配正义思想一直有所争议。马克思虽然没有系统研究过分配正义的问题,在其著作文本中也没有明确地定义分配正义,但他对正义及分配正义的问题都有着自己的思考和想法。他的分配正义观内含于他对社会、经济等问题的哲学思考中,与其政治经济哲学、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等理论密切相关。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基础上分配不公的批判,以及对未来社会提出的分配构想上,总体而言他对分配正义持一种批判的态度和立场。马克思将分配问题置于社会整体经济结构之下,透过历史的视角分析正义,并将其与现实的社会相结合,因而他的分配正义观也在历史与社会的演变中动态地发展。

20世纪后期,英美哲学界发生了一场持久的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提出了关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与否的评判问题。在罗伯特·塔克尔对这一问题的解读基础之上,以艾伦·伍德为主要代表的一方认为正义不能成为评判资本主义的标准,主张马克思拒斥用正义批判资本主义;而以齐雅德·胡萨米为首的一方则认为马克思是用一种跨历史的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5]。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在分析这场争论产生的原因时认为这是源于正义概念自身的多重含义,以及马克思在表述正义概念时所具有的模糊性。因而争论中所产生的两种观点本质上也是基于不同的正义标准和尺度展开的。马克思的正义思想随着他整体思想的发展演变而日益成熟,但总的来说,正义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随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马克思的批判中,作为实质不正义的资本主义正义,甚至按劳分配的正义,也是被批判、拒斥的对象”[5]。一直以来,学者们对马克思有关分配正义的观点,都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罗杰·汉考克(Roger Hancock)也曾指出,“马克思没有明确地把按需分配称为正义的分配,但又认为按需分配比之按劳分配更具优越性。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和按劳分配虽不正义,却是通往共产主义的必经之途,道德上并无错误。真正正义的分配只有超越匮乏之后才会出现,那时候,每个人的需要可以在不牺牲他人需要时得到满足”[6]320。也就是说,当个人需要的满足不必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社会也不再面临匮乏之时,才会出现“真正正义的分配”。关于马克思的正义及分配正义思想尽管有所争议,但通过对马克思经济、政治、哲学等理论进行研读和分析,我们会发现,在对资本主义社会无情的私有制进行批判,深刻揭露资本家剥削行为的过程中,马克思就对分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思考;当进一步对未来社会分配形式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创设后,马克思已经相对科学地把握了分配问题的核心,这些都明显地表露出了马克思思想中分配正义的理念。

对于现实社会的分配问题,不同于以往从道德领域或者将其作为一个纯经济学的问题进行探讨的思路,马克思从现实的生产出發,认为分配问题的根源在于生产方式本身,不改变生产状态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分配问题,实现分配正义的关键也在于生产方式。可以说,生产实践是马克思分析与解决分配问题的现实基础。马克思重新对分配进行了说明,认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7]20。这个规定相比以往明显扩大了分配内容的涵盖范围。而关于生产与分配的关系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进一步丰富了生产决定分配的思想。马克思认为“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在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8]436。分配最终是无法脱离生产而单独存在的,对消费资料所进行的分配,本质上也隶属于生产自身的分配。他将分配置于生产之下,认为生产决定分配,分配从属且依赖于生产,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都取决于生产的结构。总之,马克思在批判以往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庸俗社会主义者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分配理论,重视生产问题,强调生产对于分配的决定意义。

马克思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下的分配体制进行批判,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具体描述了不同社会形态中的分配原则。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谴责,对以往分配理论的批判,以及对社会主义社会阶段按劳分配原则弊病的揭露,可以说蕴含了其分配正义的思想。马克思批判了拉萨尔主义的小资产阶级分配理论,毫不客气地揭露出其幻想的本质,认为其单纯地将劳动定义为“一切财富的源泉”,没有从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根本问题上进行分析,本质上是想掩盖资本主义社会下的剥削和压迫事实,并指出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实行“不折不扣”的公平分配是不可能的。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也就是社会主义社会阶段,马克思提出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的范围是全社会成员,劳动者为社会贡献多少,那么社会也将在做出所有合理的扣除之后,根据他所给予的劳动量为其分配相应的量。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的方式必然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当社会进入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时,分配方式仍需要变革,进而从按劳分配发展成为按需分配,“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8]436。

马克思深刻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及其剥削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未来社会的分配思想。未来社会中,分配正义的实现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生产关系为前提。不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就无法实现分配的正义。因而,消灭私有制,消除资本主义社会下的剥削与压迫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关键。

三、马克思与霍布斯分配正义观的比较分析

马克思和霍布斯在他们各自的理论当中,都没有专门系统地论述分配正义,也没有大量使用分配正义这一词汇。但在与之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哲学等思想理论中,他们都对传统的分配正义思想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判。这种批判是基于他们所处的历史条件和各自的理论目的,反映出他们对国家问题的重视,映射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同时也不同程度地丰富了分配正义思想的内容。

霍布斯重新界定了分配正义的概念,并将其纳入公道之下。他不赞同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中对个人美德价值的看重,并对他所立足的奴隶制社会下的分配方式持否定态度。这一批判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历史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先前社会中依照宗法、血缘、等级从属以及人身依附等传统关系所建立的社会体系也随之逐渐崩析瓦解。此时,社会政治经济处在动荡的变革之中,出于对安全、和平的渴求,霍布斯在自己的理论框架中构建出一个理想的国家模型“利维坦”,也寄托着自己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求。但他在自然法权基础上构建的平等正义思想主要是基于理性的原则,从抽象的人与抽象的人性出发,脱离了现实的社会生产。马克思批判这些抽象的资产阶级法权观念下的平等自由思想,认为它们依旧会造成实质的不平等,本质上还是为资产阶级辩护。此外,马克思也在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关于未来社会的构想和相应的分配原则。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导致的剥削、压迫以及分配不公等社会现象的揭露与谴责,以及对西方近代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思潮影响下的分配正义思想的批判都是以他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为载体,从现实的人出发,最终是为了实现全人类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政治理想。

总的来说,马克思和霍布斯都对以往的分配正义思想持一种批判的态度,霍布斯对古典的分配思想进行批判,马克思对近代以来以霍布斯为代表提出的建立在抽象法权理论之上的分配思想进行批判。这两种批判都反映出了时代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但他们的分配正义思想及其批判则是立足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基于不同的思维路径展开。下面将详细分析这两种思想之间的差异。

(一)不同的理论基点:原子式的个人主义与社会性规定中的“现实的人”

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其自产生开始便带有强烈的个人主义,霍布斯在自然法基础上基于个体自然权利形成的分配正义思想,不可避免地带着“原子式的个人主义”色彩。霍布斯将对和平的寻求以及自我保存置于自然法的首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第二条自然法:“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而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2]87,从而自然法就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体提供了一项保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87。第一第二自然法及其之后的一系列自然法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一种个体的和平与安全。从霍布斯对自然法的论述上,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的核心是自我保全这样一个个体的权利要求,而不再是某种先在的永恒秩序及其划定的人们要承担的必然性义务”[9]31。以个体、以权利为基点可以说是理解霍布斯整个理论的关键,霍布斯正是在个人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自己的国家理论,这种原子式的个人主义主要表现为抽象性和利己性,在他看来,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个自然状态下,个体是单个的、孤立的,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个体又是第一位的,是先于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因为国家建立的一个前提是个体权利的转让,而国家建立的目的根本上也是为了个体的安全。

这种观念及方法论上的個人主义是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对英法启蒙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加拿大学者麦克弗森(C.B.Macpherson)考察了自17世纪以来至19世纪西方国家主要的政治思想,对其显著共性的特征进行了概括,并将其称为“占有性个人主义”,认为“个人只是作为他自身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并不属于一个整体或整体的一部分[10]。在麦克弗森看来,霍布斯的政治学说预设了一个本质上为资本主义的人与社会概念:人是其人身与能力的天然的所有者,社会是由一系列市场关系组成,而国家则是为保护个人的人身与财产所有权而构建的一种人类的发明。麦克弗森主张,“这些资本主义的设想一定程度上体现在霍布斯将正义还原为一个市场概念之上”[11]。总体而言,麦克弗森主要从占有性个人主义人性和占有性市场社会两个维度对这种占有性个人主义进行批判,在他看来,这样一种思想及其方法论是在霍布斯这里发展到极致的。

霍布斯的分配正义理念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占有性个人主义”思想,这也是其国家观的起点。对于霍布斯而言,国家的建立是所有权以及正义与不义存在的前提,正义体现在信约的遵守上,而国家则会保障这些信约得以实现。霍布斯以公道重新定义分配正义,其前提便是国家以及作为最高公断人的主权者的存在,而这些理论构建毫无疑问都是基于个人主义的方法论。

在个人主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系列政治经济伦理等资产阶级理念,恰恰是马克思主要批判的对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经济上的私有制及政治上的利己观念都是以个人主义理念为前提,抽象的平等、自由等原则成为资本家压迫与剥削劳动者的保护屏障,进而成为资产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有力武器。黑格尔在其著作中批判了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经验主义自然法理论所包含的原子式个人主义思想,认为这具有虚构性、抽象性,并指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其赖以出发的个人主义立场,从而无法从总体出发去思考问题。马克思认可并继承了黑格尔的这一批判,强烈反对这种抽象的利己的个人主义原则,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和方法来探讨人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2]501。马克思对抽象的自然法权以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都是从现实的人出发,这个现实的人并不是孤立的个人,也不是先于国家和社会存在的人,而是处于现实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的人,也是处于社会生产中的人。社会性是马克思“现实的个人”这一概念的内在规定性。因而在马克思这里,近代个人主义便突破了其自身的抽象性、狭隘性和原子性,趋向更广泛意义的社会性。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分配方式也将根据社会条件的变化,逐步过渡至按需分配,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的这种分配思想可以说是立足于对现实的个人需要的充分满足。

(二)不同维度的思考与批判:历史维度与自然法维度

马克思和霍布斯关于分配正义的思考及其批判是从不同的理论维度入手的。霍布斯在其自然法的理论框架之内对分配正义进行考量,从自然法维度出发进行论证,他的分配正义思想亦是发端于其自然法思想中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理念。而马克思则是秉承着历史唯物主义的理念,对自然法思想中的抽象法权等理念提出了历史的具体的批判,从历史的维度分析社会分配问题,认为分配正义并不是一种先验的不变的概念,相反是到一定社会阶段才凸显出来,并会随着历史条件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自然法思想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理论的基本前提。霍布斯基于人性论发展了自己的自然法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国家理论。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我们都必须遵守的,这是人们出于自我保存的共同目的,以求得和平与安全。在这个基础上,履行契约这一自然法便成为正义的源泉和衡量标准。霍布斯的正义观来源于他的自然法思想,并由此重新定义作为分配正义的公道,旨在为自己的主权理论保驾护航,以确保主权行为的正义性。他的这一理论重构从缘起到发展,整个逻辑过程都是在其自然法框架内开展的。不管是对正义和公道概念的界定,还是分配法上对公断人的种种要求,抑或是对民约法、臣民自由权利以及主权者的权利与职责等的解释,这一切都来源于自然法思想。正是在自然法的前提下,霍布斯系统地论述了他的国家理论,具体地阐释了他的分配正义思想。霍布斯对近代之前的分配正义思想的批判,也是一种在自然法理念下展开的理性的批判。

近代自然法理论是随着市民社会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自由、平等、权利等理念日益凸显,并在国家政治实践中以实定法的形式展现出来。黑格尔在耶拿早期的《论自然法的科学探讨方式》一文中,对传统的自然法进行了批判,系统全面地阐释了自己的自然法思想。黑格尔认为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经验主义自然法理论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抽象的、虚构的,他将传统的自然法置于客观世界历史理论之下进行批判考察,并对其进行了扬弃,从而形成了自己的法哲学理论。马克思正是借助于黑格尔的这一理论基础,发展了自己的法哲学理论。

从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始,到完成《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这段时期,也就是在马克思唯物史观形成的过程中,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对近代以来自然法理念下的自然法权以及正义等思想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批判。“近代自然法论者是在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的二元对立的框架中来论证人的权利至上性和国家的合法性的”[13],黑格尔在对近代自然法的批判中发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的这一发现,但批判了他抽象理性地“将理想的社会视为理想的国家,认为理想的国家就在于合乎正义、理性或人性”[13]这一形而上的错误的思维范式。马克思实质上是借助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这一发现,同时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观以及近代自然法理论中关于正义、法权等观念抽象的形而上的分析[13]。随着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不断发展,他开始从现实的社会生产出发,对近代的自然法思想进行现实的历史的批判。马克思主要是反对用近代自然法思想中的抽象理念去指导国家和社会,批判脱离现实社会实践以及具体历史条件的空洞思维。马克思在写于1865年的《工资、价格和利润》一文中,否定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下寻求抽象的公平这种不切实际的要求,直言“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甚至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的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8]56由此可见马克思对自由、公道和公平等此类价值并不是一味地否定,而只是反对抽象地理解它们,认为这些东西必须与现实的社会相结合,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去理解。与此同时,也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下,马克思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分配问题并对其批判,进一步对未来社会中的分配问题提出了构想,体现出了他的分配正义思想。

(三)分配正义所担负的不同理论角色

马克思与霍布斯身处不同的历史时代,也面临着不同的社会问题和理论困境。因而分配正义思想在两人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也不甚相同。霍布斯恰逢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而马克思所生活的年代已经处于资本主义繁荣上升时期。在霍布斯那里,其正义及分配正义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之上,以此为基础开创了一种对正义概念的全新解读,从国家建构上理解正义。同时,霍布斯将分配正义重新定义为公道,并赋予其独特的内涵,从而去除了分配法不正义的可能性,也保障了主权者的正义性。公道以其变化多端的形式贯穿于霍布斯的政治法律思想之中,尽管它在霍布斯的学说理论中并不是最为重要和突出的,地位更是不及正义思想,但若没有这一概念,霍布斯理论逻辑中的诸多矛盾将难以解决。因而公道思想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公道在分配问题上的应用,使得分配能够超越传统的政治、宗教的限制,超越身份、地位的桎梏。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对分配问题的处理,是通過毁灭掉前资本主义时期建立在马克思称之为人对人的依赖基础上的关系,从而建立起在人对物的依赖基础上的一种与现代文明和资本主义经济相契合的分配关系。

在马克思这里,已经不再是靠正义思想来支撑自己的理论构想。马克思从人本身出发,从现实的社会出发,对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下不公正的分配进行批判,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批判,更好地改造世界,从而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这样的社会下将会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分配方式的构想与他的社会发展理论相一致,这也是他分配正义思想的价值归向。因而分配正义思想在马克思这里是依附于他的社会发展理论,更与他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密切相关。

总之,马克思和霍布斯的分配正义观各有千秋,并且有着不同的理论担负。但不管怎样,两人的分配正义思想都是为他们各自的理论目标服务,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意义。

通过将马克思与霍布斯分配正义思想进行分析比较,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两者的思想路径,更深入地探究这一路径的来源与方向。霍布斯在自然法理论和主权理论基础上探讨公道,马克思在其社会国家理论中阐释自己的分配思想,只有更好地理解这些理论基础,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他们的分配正义思想;当深刻地理解他们的分配正义思想及其批判之后,反过来我们也能更全面地把握这些思想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和霍布斯都是在对传统分配正义思想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理论构设,更进一步地丰富了分配正义思想的内容,使我们得以透过不同的视角来审视分配正义。这样的一种理论比较,或许能为我们在以后探讨这两位时代的巨人之间更深层的联系时提供一种新的视野。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Thomas Hobbes. Leviathan[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4]Johan Olsthoorn. Hobbess Account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as Equity[J].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2013,21(1).

[5]刘钰森,王颖.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综述[J].国外理论动态,2014(1):45-51.

[6]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渠敬东.现代政治与自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10]谢雯萍.占有性个人主义批判——麦克弗森政治思想前提性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17-121.

[11]Johan Olsthoorn. Hobbes on Justice, Property Rights,and Self-Ownership [J].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2015,36(3).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3]林进平.马克思对近代自然法正义观的批判——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德意志意识形态》[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6):27-32.

猜你喜欢
霍布斯马克思
论马克思对“治理的贫困”的批判与超越
马克思像
马克思人的解放思想的萌芽——重读马克思的博士论文
一个半世纪后的卡尔·马克思
在马克思故乡探讨环保立法
霍布斯前后期法律思想比较研究*——以法律方法论为视域
合理抑或合乎情理
法治对当代中国的价值
契约精神中的共同体与个人
契约精神中的共同体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