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出效果 合力解民忧

2023-05-30 01:09张吉康
资源导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任某公房申请人

张吉康

要多渠道化解“行民争议”

案例简介:2017年3月,严某及严某某共同购买了某联排别墅,后上海某区规划资源局作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18年10月,严某二人收房后,发现地下室入户门的出行通道被设置成停车位,妨碍正常进出。严某二人要求撤销验收合格证被行政机关拒绝,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上海某区法院以验收合格证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严某二人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严某二人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并不意味着当业主专有部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业主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保护价值应当溢出到公法。考虑到严某二人的实质诉求是解决“堵门”问题,分院决定与区院合力一揽子化解“行民”争议。最终严某二人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以优惠价格购得堵门车位,撤回行政、民事监督申请。行政机关、相关企业还采用本案争议化解方案解决该小区类案诉讼。同时,检察机关依靠勘查获取的数据、向建设部国家标准制定专家及最高检专家库成员咨询获取的专家意见,提升停车库设计合理性与安全性,提高技术标准规范,均获得采纳及落实。

意义:当行政行为因规范性文件的滞后,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新需求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行政监督职能,探索案件办理的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通过一揽子化解“行民争议”。同时,也要挖掘《民法

典》的公法价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

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案例简介:涉案房屋登记在长沙原某运贸公司名下,该公司2001年改制,2007年3月,经破产程序后注销。2017年,因涉案房屋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政府拟对涉案房屋拆除并制定补偿政策,任某等6户自称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不满117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双方未能签订协议。2018年9月,涉案房屋被长沙市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任某等6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认为任某6户无证据证明是公房承租人,亦非产权人,在涉案房屋上亦无重大添附,其并非涉案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遂裁定驳回起诉。任某等6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调查中取得涉案企业长沙原某运贸公司留守处人员胡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曾作为公房分配给任某等人居住,遂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涉案企业改制时明确了企业资产优惠售卖,对职工住房问题全部解决到位。涉案房屋因水毁严重,破产时经评估已无使用价值,不属于优惠售卖范围,被废弃搁置。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也被某市政府收回,企業与员工之间不再有承租关系。申请人要求按照公房承租人的标准予以补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裁定正确,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谈,召开专家论证会,加入申请人微信群持续5个月24小时在线答疑解惑,上门组织申请人学习讨论类案,最终帮助申请人认清案件法律关系,按照原搬迁政策签订了和解协议。涉及6户40人的6个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意义:检察机关在化解争议时要引导当事人树立法治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贡献检察力量。一方面对于正确的生效裁判,要依法支持,为司法大局服务。另一方面要通过多措施,用真心、真情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让申请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更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并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服从正确的裁判,息诉息访,安居乐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摘编自《中国自然资源报》2023年2月24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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