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冯契自由观及其当代意义

2023-05-26 03:39成紫颖
大理大学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人格理想现实

成紫颖,贺 曦

(大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大理 671003)

冯契先生是中国现代著名的专业哲学家,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创立了“智慧说”哲学体系,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冯契哲学主要“沿着实践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路子”对知识与智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力图“转识成智”以实现人的自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人们是在生产力所决定和容许的范围内取得自由的,要实现人的自由,就要在对客观规律认识的基础上改造世界,人类最终实现真正的自由是在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相比之下,冯契的自由观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吸收了中国传统哲学的积极因素,更具个体主动性、现实性与“中国风格”。本文试对冯契的自由思想及其当代意义进行探讨。

一、冯契对“自由”的理解

自由既是一个哲学概念,又是一个政治概念,冯契在其“智慧说”体系中,明确说其讨论的“主要是哲学上的自由理论”〔2〕1。冯契认为“自由就是人的理想得到实现”〔2〕3。理想的实现就是价值的创造,冯契对自由问题的阐述主要在价值论层面展开,如其所言,“着重从人的要求自由的本质的历史发展来讨论,这也就是说,把真、善、美以及功利这些价值,看作是人的要求自由的本质的展开和表现”〔2〕2。但是,从冯契哲学体系的逻辑结构与哲学目的看,其“就是要根据实践唯物主义辩证法来阐明由无知到知,由知识到智慧的辩证运动”〔3〕17。因而,冯契对自由的理解,先是从认识论层面展开。

(一)认识论层面的自由

在哲学层面讨论自由,必然涉及到“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冯契对此接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展开论述。恩格斯认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4〕。毛泽东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5〕306。冯契认同以上观点,认为“从认识论来说,自由就是根据真理性的认识来改造世界,也就是对现实的可能性的预见同人的要求结合起来构成的科学理想得到了实现”〔2〕28。自由是人的理想的实现,但理想实现的前提是先要形成科学的理想,这就要求对“科学的理想”的要素进行界定。在认识论上,冯契把“自由与必然”的问题,转化为对“现实可能性”与“人的要求”的把握。具体来说,首先,冯契认为理想只有具备现实的可能性才能被转化为现实,客观现实的可能性包含着偶然与必然两个方面,两者相互转化。认识事物的可能性必须要认识其中的规律(即必然),但是“规律所提供的可能性不只一个,有肯定现状的可能性,也有否定现状的可能性”〔2〕32。现实的可能性是多样的,要在偶然与必然的辩证联系中把握,在偶然中发现必然,对偶然因素有正确的认识,才能抓住占优势的可能性促进理想的实现。其次,冯契认为只把握外部世界的规律还不够,还应该把握人自身本质力量的规律,人应该“解蔽”“去私”使心灵不受束缚和蒙蔽,这样的人才能更清晰地发现自身的本质要求与规律,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理想的实现以追求自由。

就以上所论看,冯契所谓的自由,是指人们基于对“现实可能性”与“人的本质需要”的认识与把握而呈现的自我实现状态,这是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中“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一观点的具体化。相对于一般认识论对“必然”的认识,冯契所言的“现实可能性”就更具有“现实性”与具体性,并且结合人的需要进行衡量,其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虽然说“现实可能性”背后的决定者是客观规律性,但其在多大程度上呈现必然的“可能”与“不可能”,受其“现实性”的影响。这就要求人们在具体分析“现实性”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要求,使自己的理想更具“可能性”,而不是直接面对“必然”,非此即彼地追求自由。

(二)价值论层面的自由

冯契对自由在认识论层面探讨的基础上,进一步在价值论层面展开,如冯契所言,“人要求自由的本质具体展现于价值领域”〔2〕62。在冯契看来,理想的实现过程就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价值创造而实现自由的过程。“价值可以说是评价的对象,评价意义的客观化,也是人这样那样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果”〔2〕87。冯契对价值的理解实际上有两个方面,评价的意义及其客观化。评价的意义就是评价的内容,冯契称为“意蕴”,其实就是价值的主观形态,其中用以作为评价标准的内容一般称为价值观。评价意义的客观化就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是价值的现实与客观形态,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而实现的。冯契根据人的认识与实践活动在世界中形成的意义,把世界分为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与价值界,其关于自由的论述具体展开于这“四重界”理论中。

冯契认为,本然界就是人的认识与实践没有涉及的世界,即自在的世界。“人类以得自经验者还治经验,本然界就转化为事实界”〔2〕87。进入人的实践并对其有一定认知的世界就是“事实界”。“本然的现实被经验而化为事实界,事实是加上认知关系的现实,事实界具有可理解的结构”〔2〕87。人们对事实界的知识秩序与意义结构理解基础上,会形成对其发展趋势即现实可能性的理解,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可能界”,即理想的世界,如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个“可能界”并不是与“事实界”截然分开、在“事实界”之外独立存在的世界。“可能界与事实界相联系着,它是一个思议的领域,不能离开事实界,但却是根据事实运用逻辑可以把握的”〔2〕88。“事实界”与“可能界”共同构成了知识经验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认识对于纯粹客观对象而言就是把握了其本质联系及其可能性,但涉及到人的社会生活,认识就既包括对客观对象的认知,又包括基于主体需要的评价。在社会生活中,认识不仅仅是观念形态,更需要认识中的评价内容客观化,即价值的创造与实现,这样,随着主体认识中的评价及评价意义的客观化,就形成了一个价值界。“对人来说,就有一个价值的领域,人生活在价值的领域中”〔2〕87。冯契认为当人们以得自现实的理想规约现实、创造价值的过程中,人本身的价值越来越高,人在价值领域就有了主宰的意义而获得自由。“人主宰着价值的领域,在此领域中,人越来越成为自由的人”〔2〕90。正如杨国荣教授所言,冯契在“四重界”转化理论中,“通过把握事实所提供的可能来创造价值,在自然的人化和理想世界的实现中不断达到自由”〔6〕。

二、冯契论“自由”的实现

如果对自由的探讨只在以上认识论与价值论方面,依然停留在理论“空谈”层面。冯契早在20 世纪50 年代就提出了“化理论为德性”的哲学主张,在其实践论与人格论中进一步探讨了自由的实现问题。冯契在人的自由的实现上,同意并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人的自由的真正实现,就是人从“必然王国”进入到“自由王国”,人类社会进入物质高度发达、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在此基础上,冯契进一步具体探讨了人的自由实现过程以及所能达到的现实性状态,他认为人们在追求自由劳动的过程中能够获得自由意识、形成自由人格,从而能够相对现实性地实现人的自由。

(一)自由的基石——自由劳动

冯契认为“自由的劳动就是人的总的目的,就是贯穿了全部人类文化史的目的因。自由的劳动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但自由又是历史的产物,是在历史中展开的,是在人的本质的发展中展开的”〔2〕100。冯契认为人的劳动从自在到自为的过程就是理想变为现实的过程,“现实的状况本来是自在的,自然的;人认识了现实取得理想之后又使之实现,现实就成了为我的,为人们的”〔2〕9-10。主体通过实践的方式不断深化对“自在之物”的了解,从而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在之物”的特点和规律加以改造,使之成为符合主体要求的、能服务于主体的“为我之物”的过程就是获得自由的过程,也是人实现自由劳动的过程。

就人类整体而言,“人类历史就是一部使劳动成为自由的劳动的历史”〔2〕107。冯契认为,人类要实现自由劳动,就必须要克服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异化,既要扬弃对人的依赖、又要扬弃对物的依赖,真正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人类个体的劳动而言,冯契以“庖丁解牛”为例,把自由劳动的特征总结为以下三点:首先“要熟练,真正能把对象固有的规律运用到对象上去”〔7〕163。要达到认识的熟练,就必须先从认识事物的规律开始,但认识规律只是头脑中的意识,要把这种意识运用到实践的目的上来,发挥真正的实效作用。同时,人们的认识也永远会有局限性,冯契提出用“一致而百虑”的方法来不断延伸认识的广度,克服人在认识过程中存在的片面性、孤立性问题,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地认识事物并把握它的规律。其次“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和外在力量的强制”〔7〕163。如果劳动不是出于自愿,人所生产的劳动产品,与他本身割裂开来,不再是为了满足主体的自身需要,这就使劳动发生了异化,对劳动这个过程也不再出于“热爱”,而是被迫谋生的手段,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双重压迫,看似在劳动,实则已经锁上了被“剥削”的脚镣。只有发自内心的、自主自愿的劳动过程,才能激发劳动者创造的活力和精益求精的态度追求。最后,“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形象化了,劳动对象与产品打上了人的印记,成了欣赏的对象”〔7〕163-164。劳动对象经过人的改造加工,凝结了人的体力和智力,同时经过主体改造具有了美的形式、审美的价值。在这样的自由劳动中主体创造了自己主宰的一个价值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主体获得了自由意识。

(二)自由的主体——平民化自由人格

冯契认为人在自由劳动中不断加深对劳动对象认识的同时,也认识并发展了主体自身的知情意等本质力量,获得了真善美统一的自由意识,形成了自由人格。冯契所谓的自由人格主要是指具有自由意识与自由德性的人格。“自由意识首先是主体作为主宰者、主人翁的意识,即自由人格的意识”〔3〕403。人们在改造自然与社会的活动中,力求成为自然与社会的主人,也就是主体在自己创造的价值领域成为主宰者,主体的创造物是其精神的创造与表现,体现着其要求与本质力量。自由意识更是主体“转识成智”后呈现“理性自明、意志自主和情感自得”〔3〕453状态的德性自证的高明境界。尽管这种境界已经指向了哲学上的本体论终极境界,但冯契一再强调在人生的各领域及道德实践中是能够实现的,并不是高不可攀的。尤其在自由人格的实现上,冯契更多指向自由意识的“自我主宰”意义,特别强调这一“自由人格”是“平民化”的,任何人都可以实现的。“我们讲的自由人格则是一种平民化的、多数人可以达到的人格。这样的自由意识并不是高不可及的,而是一般人在其创造性活动中都能达到、获得的意识。任何一个‘我’作为创作者,不论是做工、种田,还是作画、雕塑、从事科学研究,都可以自觉地在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中改造自然、培养自己的能力,于是自作主宰,获得自由”〔3〕403。冯契提出的平民化自由人格是对传统“圣贤人格”与“英雄人格”的批判与超越,认为任何人都可以在自主自愿的实践活动中获得自我主宰的自由意识,从而实现自由人格理想。

三、冯契自由观的当代意义

冯契的自由观内在于其“智慧说”哲学体系,实际上是接续马克思主义哲学、结合中国传统哲学与20 世纪中国实际,对近代以来中国的时代命题“中国向何处去”问题的思考与回应;也是接续20 世纪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尤其是毛泽东哲学关于认识论、价值论与“自由”问题的基本观点所作的进一步具体探讨,其贡献学界已经有诸多肯定与探讨。在我们看来,就其对中华优秀传统哲学思想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充实与践行等方面,仍具有积极的理论参考意义。

(一)对中国优秀传统自由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冯契在其自由理论阐述中,系统深入地梳理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自由思想,认为中国古代哲学家很早就联系“力命”关系探讨了自由问题。围绕“天命”与“人力”的关系,先秦儒家、墨家与道家都追求“力命”统一而实现自由。孔子、孟子都认为人能够通过认识、体悟与践行天命,达到与天命的统一而获得自由。孔子讲“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8〕。墨子更强调“人力”而主张“非命”,认为“命者,暴王所作,穷人所述,非仁人之言也”〔9〕。与儒家、墨家不同,道家认为人在自然天道面前应该无为、顺从天命才能达到自由。冯契认为,“就自由的内容而言,孔孟讲的主要是道德行为中的自由,庄子主要讲审美活动中的自由”〔2〕15。在中国哲学思想的历史展开中,荀子、王充、柳宗元等人在相应时代持“天人相交胜”而获得自由的较为合理的观点。王夫之对这一问题做了总结,认为人在化“天之天”为“人之天”的过程中显示人力的创造,人力在“胜天”“造命”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而获得自由。

冯契接着以上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立场、观点与方法基础上对中国传统哲学自由思想进行了创造性转化,认为人的自由与真善美内在的相统一,自由是对现实可能性把握基础上的理想实现、价值创造中获得的自我主宰的自由意识与精神状态,并在其哲学体系中深入探讨了德性自由、审美自由等问题。相比较而言,冯契对中国传统自由思想更有进一步的创新性发展。首先,冯契是在辩证唯物主义立场上探讨“力命”问题,科学合理地阐明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现实可能性之间的关系,而传统自由思想中的“力命”问题或多或少都受唯心主义的影响,甚至有命定论倾向;其次,相对儒家注重道德实践的德性自由、道家强调无为与精神审美自由,冯契追求人与自然、社会互动的一般实践活动中的自由实现,克服了传统儒家的唯德性论与道家的相对主义消极性,更具自由实现的广泛性、现实性与主动性。

(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方式理解的丰富与充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这个概括,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10〕。由此我们看到,与本论题相关的自由,作为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要求,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核心目标之一。那么,社会主义的自由如何实现?从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的基本定义“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5〕306,可以看出其内在地包含了自由实现的实践指向。历史地看,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实现的根本途径就是实践活动,也就是“寻求‘以自由看待发展,以发展促进自由’的现实道路,即以生产实践为主的历史活动”〔11〕。冯契对自由的理解也是坚持并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但是,相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实践性、客观性与历史性而言,冯契关于自由及其实现的观点相对具有现实性、个人主动性。首先,在自由概念的理解上冯契强调“自由就是人的理想得到实现”〔2〕3,其所言的理想当然包括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也包括任何个人的具体理想、并且是经过每个人的努力都能实现的理想,在这个意义上,冯契所言的自由即理想的实现,其实现更具灵活性与现实性;其次,冯契所谓的自由的实现,就是在自由劳动中获得自由意识、形成自由人格。从整个人类层面看,劳动从自在而自为成为自由劳动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但是,冯契在此基础上强调了“自由劳动”的主体自觉性与自我主宰意义,认为任何人在自己的劳动实践中都能相对达到自由境界,即提出目标进行规划、劳动中自觉自愿地倾注个人情感与智慧,最终实现理想的自我主宰的精神状态。正是在这个自我主宰的意义上,主体的劳动与精神是自由的,形成的德性也是自由的。在我们看来,冯契所谓的自由劳动中的自由境界,在自由的实现上具有个体主动性与自觉性,一定程度上能够丰富与充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实现方式,对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冯契在其“智慧说”哲学体系的认识论中论述了人能够认识世界与把握现实,肯定了人在认识客观规律性与现实可能性上的主动地位和自由向度;在价值论中阐述了人在评价与创造中实现理想,能够在一定范围与程度上主宰和超越现实,从而实现自由。这种意义的自由到底意味着什么?在我们看来,其实就是主体在人与世界互动的实践活动中形成人的本质力量全面发展的自由德性,在理想实现层面人们达到自我主宰的精神状态与自由境界。相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对人类自由追求的规定性与制约性、人类真正自由的共产主义理想实现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冯契的“自由及其实现”思想,有一定的现实性与主体能动性,能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提供一定的有益补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的自由与实现上彰显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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