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武三年(27)的甲渠候官是注定不平静的,我们从出土简牍中可以看到张获与粟君两位甲渠候频繁相替,这是张掖郡建郡以来从未有过的事情。汉代边郡候望系统的基本建制为:都尉府—候官—部—隧。窦融治下的张掖郡有居延与肩水两个部都尉。部都尉将所辖之地划分为若干段,称为“候官”,候官之长官称为“候”,秩六百石;其佐官为丞,属吏有掾、令史、尉史与士吏。候官一般驻守鄣塞,故又称“鄣候”“塞候”。候官下辖若干部,部的主官称为“候长”,佐官称为“候史”。部下有隧,隧的长官称为“隧长”,每隧有若干隧卒,隧是边郡防御组织最基层的单位。
张掖郡形如斗杓,正显示出了汉王朝向北逐渐扩张的路线,辖十县、一属国,分别是觻得、删丹、屋兰、骊靬、居延、昭武、氐池、日勒、番和、显美和张掖属国,居延、肩水二都尉所辖候官从北向南分布如下:
居延都尉府:殄北候官
居延候官
遮虏候官
甲渠候官
卅井候官
肩水都尉府:广地候官
橐他候官
肩水候官
仓石候官
庾候官
甲渠候官是居延都尉府辖下规模最大、最为重要的候官,其得名可能出自周围地理环境,意为“第一道渠”。甲渠候官下辖十部,七十座左右烽燧,官吏百余人,戍卒约三百人[1]。边郡的官员不见于正史记载,生平也未得立传。而得益于出土地的缘故,居延汉简中有相当多的甲渠候官与肩水候官的内容,依稀可以从散乱的公文书中,钩沉出诸任甲渠候的任职经历。
汉简所见历任甲渠候见下表:
甲渠候任职表
公元6 年 元始六年(居摄元年) [张]放公元16 年 天凤三年 (甲沟守候)迁公元18 年 天凤五年 (甲沟守候)恭公元23 年 地皇四年 (甲沟守候)阳公元23 年 地皇四年 (甲沟守候)[张]获公元24 年 更始二年 (守候)[张]循公元25 年 更始三年(建世元年) (守候)诚公元26 年 建武二年十一月 [张]获建武二年十二月 粟君公元27 年 建武三年八月(四月?) [张]获建武三年十月 (守候?)粟君建武三年十二月 [张]获公元28 年 建武四年 (守候)博公元31 年 建武七年 (守候)宪
从表中可以看到,自甲渠候张放之后,甲渠候官的主官在新莽末期经历了比较频繁更替。
我们先说一下张放的任职情况。甲渠候通常由候长、塞尉、士吏擢升。张放由士吏升任甲渠候,他担任甲渠候的最早记载是居延新简EPT40:10“元始六年二月丁亥,居延甲渠候放免冠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他的任职持续到居摄年间,居延新简EPT8:1 可见其事:“居摄二年二月甲寅朔辛酉,甲渠鄣候放敢言之:谨移正月尽三月吏奉赋名籍一编,敢言之。”候官治鄣,又称“鄣候”。王莽践祚后,改易地名,边郡候望系统也受到影响,其中“居延”改称“居成”,“甲渠候官”被改为“甲沟候官”,居延汉简312·23、居延新简EPT5:140 皆有“甲沟鄣候放”,可知新莽初年张放仍旧在任。
甲沟候的人事改变发生在天凤年间,居延新简EPT6:55“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二月戊子,甲沟守候迁告第亖□〼”中出现了甲沟守候迁。汉代官吏试职曰“守”,试守一年后转为正职,暂时代理某职也称“守”,“守候”即试守候官。迁在天凤三年(16)时担任甲沟守候,简牍中并没有他转正的相关资料,我们不知道他在位期间发生了何事,仅相隔一年,甲沟候官又迎来了一位新的守候:恭。
甲沟守候恭的记载见于居延新简EPF22:674“始建国天凤五年桼月甲寅,甲沟守候恭告尉谓不侵”、以及EPF22:675“始建国天凤五年桼月乙丑,甲沟守候恭谓第亖”。同样,恭的转正记录也阙见于材料。
几年之后的地皇年间,甲沟候官迎来了第三位守候:阳。根据居延新简EPF22:334A“新始建国地皇上戊亖年桼月己卯朔乙巳,甲沟守候阳敢言〼”与EPF22:380A“新始建国地皇上戊亖年八月己酉朔戊辰,甲沟守候阳谓”这两条简文,可知守候阳活跃在地皇四年(23),他具体何时任职我们不得而知,但他在转正之前就被张获取代了。
张获,活跃在新莽末年至东汉建武初年。据居延新简EPT65:104“甲渠鄣候敦煌广至□□□里张获秩六百石”,可知他是敦煌郡广至县人。据居延新简EPF22:273“新始建国地皇上戊亖年十一月丁丑朔甲申,甲沟鄣候获叩头”,可知他最早任甲沟候在地皇四年(23),当年八月时甲沟守候仍为阳,所以张获上任当在八月至十一月之间。值得注意的是,地皇四年(23)十一月时新朝已经覆灭,常安的战火没有波及河西,远在边陲的张掖郡仍然沿用着新莽的年号。
张获在甲沟候位置上平安待到了更始二年(24)七月,居延新简EPF22:455 记载:“更始二年七月癸酉朔己卯,甲渠鄣守候获敢言之:府书□□□被兵簿具对府·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我们知道,更始二年(24)窦融已领河西五郡大将军、张掖属国都尉,镇守河西,新莽时所改官职、地名皆废除,恢复原名,甲沟候官又改回为甲渠候官。而简文中称“甲渠鄣守候获”,可见张获此时并未转正,地皇四年(23)十一月到更始二年(24)七月尚不足一年,那么EPF22:273 或许漏写了“守”字。
张获试守将满一年,按照规定马上就要转正了。但是事情在同年八月发生了波澜,据居延汉简286·15“更始二年八月戊申,甲渠守候循告尉”,此时甲渠候官的守候由张获变成了循。这里“甲渠守候循”,可能是居延新简EPT4:38 中的“万岁士吏张循”。如果张获因病或因事暂不能在甲渠候任上理事,通常的惯例是由一个秩次相近的官吏,如士吏、候长来暂代职事,称“兼行候事”,居延新简EPT57:92“士吏强兼行候事,真官到罢,如律令”,即为此指。所以,循的上任意味着张获因为某种原因卸任或被免职。至此,张获的故事没有结束,我们暂且按下不表。作为甲渠守候的循依然没能等到成功转正,更始三年(25)文献中又出现了一位新的甲渠守候:诚。
关于诚的记录最早见于居延新简EPF22:337“更始三年十一月己卯,甲渠守候诚谓吞远”。和几位前任守候一样,诚的守候任职也持续了不到一年。次年,河西地区奉刘盆子建世年号,居延新简EPF22:277“建世二年正月甲子朔癸酉,甲渠守候诚谓”;EPF22:335“建世二年正月甲戌,甲渠守候诚告令史”;EPF22:292“建世二年三月甲子,甲渠鄣守候诚敢言之。府掾檄曰:城北”可见其事。
此时,窦融通过隗嚣受东汉正朔。就在建武二年(26),我们发现张获居然重新回到甲渠候任上。居延新简EPF22:460A 记载:“汉元始廿六年十一月庚申朔甲戌,甲渠鄣候获敢言之。谨移十月尽十二月完兵出入簿一编,敢言之。”这是张获将十月到十二月“完兵出入簿”上报的文书。值得一提的是,“汉元始廿六年”为很罕见的纪年,仅存此一孤例。“元始”(1—5)为汉平帝年号,并不存在元始二十六年,但从元始元年后推二十六年为建武二年(26),考察建武二年(26)朔闰,十一月恰好为庚申朔,所以“汉元始廿六年”就是建武二年(26)。如上文所述,河西一度尊奉刘盆子建世年号,或许是在赤眉覆灭后,无可尊奉,只能叙回王莽居摄之前的西汉正朔,用平帝年号推算。其后,河西从隗嚣授东汉正朔,到了第二年,便行建武年号了。
然而,张获的仕途似乎总不顺利,就在他重返甲渠候职位后仅仅一个月,文献中又出现了一位甲渠候:粟君。甲渠候官遗址EPF22 出土的“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堪称最著名的简册之一,记录了候粟君与寇恩的一桩诉讼,其中“候粟君”学界认为当为甲渠候。那么根据简册的记录,建武二年(26)十二月担任甲渠候的就是粟君。
居延新简EPF22:532A“〼年八月乙卯朔癸亥,甲渠鄣候获敢言之,谨移守”上部残断,根据“八月乙卯朔”可推知其纪年当为建武三年(27),那么在此时,张获再次复任甲渠候。
张获的这次任期依旧十分短暂,据居延新简EPT26:1“建武三年十月乙亥,甲渠候君移过所遣城北隧长”,其中“甲渠候君”当为粟君。而粟君复任旋即又为张获取代,据居延新简EPF22:187A“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丁巳,甲渠鄣候获叩头死罪敢言之”,可知仅两个月后张获再度复职。
张获担任甲渠候的下限不超过建武四年(28),据居延新简EPF22:126A“建武四年十一月戊寅朔乙巳,甲渠鄣守候博叩头死罪”与EPF22:453“建武四年十一月戊寅朔乙酉,甲渠鄣守候博敢言之。·谨移十月尽十二月谷出入簿一编,敢言之”,最迟建武四年(28)十一月,博代替张获成为了新的甲渠守候,张获自此彻底消失在简牍的记录中。
建武二年(26)到建武三年(27)间,张获与粟君围绕着甲渠候一职数度拉扯,频繁置换,其原因可能与“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所记之事有关。“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出土于居延甲渠候官遗址编号第22 号房屋内,全册共36 枚木简,释文如下: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 EPF22:1
以实,臧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
EPF22:2
爰书验问。恩辞曰:颍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中,甲渠令史 EPF22:3
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 EPF22:4
八岁,平贾直六十石。与文谷十五石,为七十五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直六十石。与文 EPF22:5
谷卌石,凡为谷百石。皆予粟君,以当载鱼就直。时粟君借恩为就,载鱼五千头 EPF22:6
到觻得,贾直牛一头、谷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卌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
EPF22:7
特,齿八岁,以谷廿七石予恩,顾就直。后二三,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牛,微瘦,所得
EPF22:8
育牛,黑,特,虽小,肥,贾直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
EPF22:9
粟君借㹆牛。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 EPF22:10
去卢一,直六百;㹆索二枚,直千;皆置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第三置, EPF22:12
恩䊮大麦二石付业,直六千;又到北部,为业卖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凡并 EPF22:13
为钱二万四千六百,皆在粟君所。恩以负粟君钱,故不从取器物。又恩子男钦, EPF22:14
以去年十二月廿日为粟君捕鱼,尽今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贾直。时
EPF22:15
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谷廿石。恩居觻得付业钱时,市谷决石四千。以钦作 EPF22:16
贾谷十三石八斗五升,直觻得钱五万五千四,凡为钱八万,用偿所负钱 EPF22:17
毕。恩当得钦作贾余谷六石一斗五升,付。恩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到居延, EPF22:18
□行道廿余日,不计贾直。时商、育皆平牛直六十石与粟君,粟君因以其 EPF22:19
贾予恩已决,恩不当与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皆证,它如爰书。
EPF22:20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戊辰,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以定,满三日
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书验问。恩辞曰:颍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
EPF22:21
中,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八岁,平
贾直六十石,与文谷十五石,为谷七十五石。育出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直六十石,与文谷卌石。凡为谷百石,皆予粟君,
EPF22:22
以当载鱼就直。时粟君借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觻得,贾直牛一头、谷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
出时行钱卌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特,齿八岁,谷廿七石,予恩顾就直。后二三日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牛 EPF22:23
微瘦,所将育牛黑,特,虽小,肥,贾直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粟君借牛。恩到
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少八万。恩以大车半轴一,直万钱;羊韦一枚为橐, EPF22:24
直三千;大笥一合,直千;一石去卢一,直六百;㹆索二枚,直千;皆在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北部,为业买肉十斤,
直谷一石。到第三置,为业䊮大麦二石。凡为谷三石,钱万五千六百,皆在业所。恩与业俱来到居延,后恩 EPF22:25
欲取轴、器物去,粟君谓恩:汝负我钱八万,欲持器物?怒,恩不敢取器物去。又恩子男钦,以去年十二月廿日
为粟君捕鱼,尽今年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贾直。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谷廿石。恩居 EPF22:26
觻得付业钱时,市谷决石四千。并以钦作贾谷,当所负粟君钱毕。恩又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
莝斩来到居延,积行道廿余日,不计贾直。时商、育皆平牛直六十石与粟君,因以其贾与恩牛,已
EPF22:27
决,不当予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皆证,它如爰书。
EPF22:28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辛未,都乡啬夫宫敢言之。廷移甲渠候书曰:去年十二月中,取客民寇恩为
就,载鱼五千头到觻得。就贾,用牛一头、谷廿七石。恩愿沽出时行钱卌万,以得卅二万。又借牛一头,
EPF22:29
以为㹆,因卖,不肯归以所得就直牛,偿不相当廿石。书到验问,治决言。前言解,廷□
书曰:恩辞不与候书相应,疑非实。今候奏记府,愿诣乡爰书是正,府录,令明处 EPF22:30
更详验问,治决言。谨验问,恩辞,不当与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又以在粟君所器物直
钱万五千六百;又为粟君买肉,䊮谷三石;又子男钦为粟君作,贾直廿石,皆尽偿所负 EPF22:31
粟君钱毕。粟君用恩器物币败,今欲归,恩不肯受。爰书自证,写移
爰书,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EPF22:32
·右爰书。 EPF22:33
十二月己卯,居延令 守丞胜移甲渠候官。候所责男子寇恩事,乡
置辞,爰书自证。写移书到,□□□□辞,爰书自证。
EPF22:34
须以政不直者法,亟报。如律令。 掾党、守令史赏。
EPF22:35
建武三年十二月候
粟君所责寇恩事。EPF22:36
整册文书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卷宗标题,即简36“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此简简头呈半圆形,上画网状方格,称为“楬”。二是乙卯爰书,包括简1 至简20 二十枚简,这二十枚简抄录笔迹出自同一人之手,单行直书,较为潦草,主要内容为建武三年(27)十二月三日乙卯,都乡啬夫宫将寇恩供辞写成爰书,认为寇恩不欠甲渠候粟君的债,但粟君认为寇恩的供辞与事实不符,上告居延都尉府,居延都尉府令居延县详细查验审问,作出判决。所谓爰书,是官府认可的司法证据材料文书,一般以供辞为主,可据以判决论报。第三部分为简21 至简35 十五枚简,这部分书写工整,双行并书,简上均有编绳留空,为居延县掾党、守令史赏抄录,内容包括简21 至简28戊辰爰书、简29 至简32 辛未文书、简34、简35居延县廷移甲渠候官文。册书出土时,简1 至简20 为一束,卷在里面;简21 至简35 为一编,卷在外面,编绳已朽烂脱落;简36出土在附近。
居延新简EPF22:29 图版
案件涉及人物包括:寇恩,颍川郡昆阳县市南里人,六十六岁;寇恩的儿子寇钦;居延甲渠候官候粟君;粟君的妻子业;甲渠候官令史华商、尉史周育。
册书开头写了事由:建武三年(27)十二月癸丑朔乙卯日,也就是十二月三日,甲渠候粟君向居延县告状,要求寇恩归还所借牛一头、所欠谷二十石,居延县将粟君的诉状发给都乡啬夫宫,责令宫召寇恩问话,进行核查,并将供辞写成爰书,限期上报居延县。汉代县廷所在之乡称“都乡”,“乡啬夫”是汉代乡官,主听讼事,秩百石。《广雅·释诂》云:“廷,平也。”取平均正直之意,故汉代称“县廷”“郡廷”。寇恩被传唤到县廷后,都乡啬夫宫向他宣读了相关律法“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大意是:经济案件所涉财物不实,当罚五百钱,供辞确定后满三日而不再更改,一旦查明实情与供辞有出入,就以因其不实供辞所定他人之罪,反加之于作伪证之人[2]。“爰书验问”,即乡啬夫审问寇恩,并将其供辞记录整理录成爰书,以作为判案依据。
寇恩向问询的乡啬夫陈述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
他首先自我介绍:“颍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这是爰书的基本格式,即自陈郡、县、爵、里、年、姓。寇恩籍贯颍川郡昆阳县,并非居延本地人,而是客户,故简29 称其为“客民寇恩”。
事件最初发生在建武二年(26)十二月,甲渠候粟君让令史华商、尉史周育为他运送一批鱼到张掖太守府所在的觻得县去贩卖,这样的贩卖行为称为“私市”。令史与尉史均为甲渠候属吏,都是斗食吏。为主官贩鱼,本不在属吏职责之内,是粟君私人役使,而且令史主文书,尉史主循行徼塞,二人均有公务,所以不得已愿意出一笔财物抵消这次摊派。这一点在粟君的爰书中被省略了,但被寇恩的证辞详细叙述出来。华商出了一头八岁的黄色公牛,市值六十石,外加交谷十五石,共价值七十五石;周育出了一头五岁的黑色公牛,市值六十石,外加交谷四十石,共价值一百石。“平贾”指当时的市价。
粟君遂雇佣寇恩载五千条鱼去觻得贩卖,运费和贩卖的劳务费是一头牛和二十七石谷,粟君对鱼进行估价,约定要卖得四十万钱。“就直”,即僦值,指运输贩卖的费用。“行钱”则是市场上流通的官铸钱。粟君交付物资后两三天,寇恩准备出发了,临行前粟君对寇恩说从华商那里得到的黄牛有点瘦,从周育那里得到的黑牛虽然齿岁小,但比较肥壮,两头牛的价钱是相同的,让寇恩选一头去拉车,寇恩就选择了黑牛。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寇恩的证词和粟君的说法出现了分歧,这是导致后来诉讼案发生的关键所在。粟君爰书中说交付给寇恩一头牛作雇佣费,又借给寇恩一头牛用来运鱼,寇恩实际取了两头牛,但按寇恩所说,他应该是先拿了黄牛充作雇佣费的同时用来运鱼,临行前又根据粟君的建议换成了黑牛,把原来的黄牛留下了,也就是说寇恩只取了一头牛。而另外一个分歧点是,按粟君所说,寇恩将借给他的牛卖了,将作为雇佣费的牛还给了他,二牛价值相差二十石,这也与寇恩证词二牛“贾直俱等”的说法不同。
寇恩与粟君的妻子业一起到达觻得后,寇恩将鱼都卖掉,却远远没达到先前的估值,因此又卖掉了黑牛,一共凑了三十二万钱,交给粟君的妻子业,这与所估的四十万钱还差八万。寇恩将价值一万五千六百钱的各种器具放在业的车上,一同返回居延。到了第三置,寇恩买了大麦二石交给业,值六千钱;到了北部,又买了十斤肉,值谷一石,即三千钱,一共价值两万四千六百钱,当时都在粟君处。置,指驿置,第三置具体方位不明;北部,即北部候官,属肩水都尉所辖。回来后寇恩想取回放在业车上的器物,粟君以寇恩欠着他钱为借口,拒绝将器物归还给寇恩,见粟君生气了,寇恩只得作罢。
之后,寇恩的儿子寇钦从建武二年(26)十二月二十日开始为粟君捕鱼,经过建武三年(27)正月、闰月、二月,累计干了三个月又十天,没有得到任何报酬。寇恩认为,按照市场价,成年男子每天的工钱是二斗,一百天就应该是谷二十石。按照寇恩在觻得交给业钱时的市面价格,每石谷值四千钱,共八万钱,实际已经偿还了卖鱼与估值相差的八万钱,再算上此前器具、买麦、买肉的钱,实际还多给了粟君两万四千六百钱,而且寇恩从觻得为业驾车回居延,行程二十多天,也没有计算佣金。“莝斩”,是指铡草饲喂牲口。
最后,寇恩强调了无论是华商的黄牛还是周育的黑牛都市价六十石谷,粟君也是按这个价钱付给寇恩雇佣费的,因此提出:粟君要求归还所借牛一头,以及二牛差价二十石谷的主张并不合理。
以上就是寇恩的陈述。
简28 是乡啬夫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即府录中所要求之“治决言”,乡啬夫裁定寇恩无需再赔偿粟君牛,两牛也不存在二十石谷的差价,皆有供辞为证,将爰书呈报。
简34、简35 是居延县的处理意见。建武三年(27)十二月己卯,即十二月二十七日,居延县守丞胜对甲渠候粟君所责寇恩之事向甲渠候官正式发公文作出回应。县廷裁定粟君“政不直”,“不直”是不当之意,命令执行制裁,并通报甲渠候官。
这份文书的抄写者是居延县掾党与守令史赏,为了增强说服力,文书附上了乙卯爰书,联为一编,并加作为标题的签牌“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作为完整的一份文书发给甲渠候官。汉制,每岁冬月封存狱案论决文书,册书当由此封存在了甲渠候官的文书室中。
册书可见,全案进程如下[3]:
1.建武三年十二月三日以前,粟君致书居延县廷,告发寇恩。(简1)
2.县廷将粟君书批移都乡,令乡啬夫宫审讯寇恩,并呈报爰书和结论。(简1)
3.十二月三日啬夫宫审讯寇恩,得到乙卯爰书。(简1-20)
4.乡啬夫宫将乙卯爰书呈报县廷,并报告“恩辞不与候书相应”。(简30)
5.县廷将乙卯等书批移甲渠候官。
6.粟君不服,奏告居延都尉府,并提出去都乡“爰书是正”,即纠正爰书之误。
7.府批转粟君奏记,并下文县廷,命令“明处更详验问”,报告结论。(简30、31)
8.县廷再次批转府令、候书至都乡。
9.十二月十六日,乡啬夫宫二次传讯审问寇恩,得到戊辰爰书。(简21-28)
10.十二月十九日,都乡向县廷呈报戊辰爰书,并报告原结论不变,称辛未爰书。(简29-32)
11.县廷向都尉府呈报此次审讯结果。
12.府书批复县廷。
13.十二月二十七日县廷将戊辰、辛未爰书批转甲渠候官,并下判决,论处粟君“政不直”罪,称乙卯书。(简33-35)
14.治裁粟君。
从上面的罗列可以看出,整个诉讼案件从粟君起诉寇恩开始到粟君被制裁结案,共经历十四道手续,历时约一个月,我们可以由此窥见汉代地方法律诉讼程序,在窦融治下的河西,各种法律文书也是这样迁转的。册书的“府”是指张掖太守府还是居延都尉府,学界尚有争论。都尉府本不治民,但案件发生的建武二年(26)、建武三年(27)时,居延都尉府脱离张掖太守府,而直辖于窦融河西大将军莫府,兼领居延县并治理民事,因此理解为居延都尉府更宜。
让我们的视角回到张获与粟君的问题,“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从居延县廷发至甲渠候官,粟君获罪,张获也因此终于正式取回甲渠候之职。而如果对建武二年(26)与建武三年(27)间,出土文书显示张获与粟君在甲渠候位上置换频繁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也许这不仅仅是因为粟君忙于诉讼,张获暂代官位这么简单。首先,粟君与县廷只有文书往来,并未亲自诣县;其次,这与EPF22:532A 建武三年(27)八月张获不称“守候”而直称“甲渠鄣候获”的情况不符;再次,主官阙任时,通常由低一级属官暂代,张获作为地皇年间的前甲渠候,显然不在此列。而且粟君诉讼失败,以“政不直”获罪,或许这样的判决结果有些过重了。仅从这个诉讼案件的标的物价值计算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华商出黄牛一头、谷二十七石,共七十五石,按每石四千钱计算,共计钱三十万。周育出黑牛一头、谷四十石,共一百石,计钱四十万。寇恩卖鱼、卖牛得钱三十二万,留在粟君车上的器物值一万六千五百钱,又为业买肉、大麦值九千钱,寇钦为粟君捕鱼工钱八万,相当于粟君共得钱一百一十二万四千六百,而粟君付出黑牛一头、谷二十七石,折计钱三十四万,净赚近七十万钱。在已获利如此丰厚的情况下,粟君还要向居延县廷提出诉讼,试图再赚一笔,可见他并没有预想到败诉的结果,如此粟君作为原告失官获罪似乎也有蹊跷。考察当时河西局势,窦融至河西时,与其亲厚的是张掖都尉史苞,而张掖太守任仲“孤立无党……即解印绶去”[4],史苞遂为张掖太守。张获与粟君职位更替,是否也被更上层的政治斗争牵连?粟君获罪免职,是否有张获运作的隐情?我们无从得知。
关于粟君,另有一条线索。居延新简中有一封私人书信叙述了匈奴人对甲渠候官诸鄣塞的一次较大规模袭击:
夏良叩头言:掾厶坐前毋恙,起居安平甚善。先日欲诣门
EPF16:39
下,迫蓬起,萃萃不及诣门下,毋状,叩头叩头。得掾明时数
EPF16:40
又壬午言:虏燔烧孝隧,其日出时乘鄣□□张骏等候望,
EPF16:41
见塞外虏十余辈从西方来,入第十一隧天田屯止。虏四五
EPF16:44
百骑,亭但马百余匹、橐他四十五匹,皆备。贺并塞来,南燔
EPF16:48
第八隧,攻候鄣,君与主官谭等格射各十余发,虏复并塞
EPF16:47
〼□窴,虏且围守。其晨时,孝、护桃下隧,奏候官,言:虏
EPF16:42
卌余骑,皆衣铠、负鲁攻隧。又攻坏燔烧第十一隧以北,
EPF16:43
攻坏燔烧第桼隧以南,尽昏窴,烟火不绝。又即日平旦,
EPF16:45
万岁部以南烟火不绝。虏或分布在块间,虏皆 EPF16:46
攻居隧、不居隧,尽坏,坞
EPF16:53
乏,卒以鄣中还米糒给孤单。卒有万分恐不能自守,唯
EPF16:49
恐为虏所攻得。案:官中候以下见□〼 EPF16:50
EPF16:51
府。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EPF16:52
将军哀贳贷罪法,复令见日月,叩头死罪死罪。 EPF16:54
〼□□起居毋它,叩头叩头。一日厚赐,叩头叩头。谨言□〼
EPF16:55+56
这封书信书写年代不明,排序错乱,内容亦有残缺。寄信人叫夏良,收信人是某掾。从将“七”写作“桼”,可以推测其年代为建武初年。从信中可知,匈奴四五百骑兵入犯甲渠塞,攻坏焚烧了第十一隧以北、第七隧以南,进攻甲渠候所治之鄣,君与主官谭持弓箭御敌。这里“主官谭”,当指甲渠候官的主官令史夏侯谭。夏侯谭,居延鞮汗里人,于新莽地皇元年(20)至东汉建武七年(31)担任甲渠候官掾。“君”,可能是尊称,也可能是指甲渠候粟君。信中所记“攻居隧、不居隧,尽坏”,“居隧”指有人驻防之隧,“不居隧”指无人驻防之隧,可知这次匈奴人的攻击中甲渠候官下辖部隧受到了全面破坏。战斗直到黄昏,烟火不绝,匈奴人掳掠而去。第二天天亮,万岁部以南烽火仍未歇灭。因为此事,甲渠候向居延都尉府谢罪:
甲渠鄣守候君免冠叩头死罪,奉职数毋状,罪当 EPF16:36
万死,叩头死罪死罪。十月廿八日胡虏犯塞,略得吏 EPF16:37
士,毋状。当伏重诛,靡为灰土,叩头死罪死罪。 EPF16:38
此三简字迹相同,当编连为一册,这里“甲渠鄣守候君”便不可能是尊称,只能是自称,名“君”的甲渠候只有粟君。这也间接证明了书信中的“君与主官谭”是指甲渠候粟君与主官令史夏侯谭。粟君在上报居延都尉府的文书中称“十月廿八日胡虏犯塞”,回忆张获与粟君的任职时间,建武二年(26)十一月张获任甲渠候,十二月粟君接任,那么这次匈奴进犯只能发生在建武三年(27)十月二十八日。经历此战,甲渠候官受损严重,可以推想匈奴骑兵攻击甲渠鄣时粟君的个人财物也遭受损失,如此,他想通过诉讼再在寇恩处赚一笔以弥补财产损失就说得通了,而且粟君上诉在建武三年(27)十二月三日之前,时间也合理。粟君的请罪文书自称“甲渠鄣守候”,可能此时他是张获的代职,也可能文书存在抄写错误。一个多月后,粟君因“政不直”获罪免职,或许还受到了这次匈奴入寇的影响。
甲渠候所驻之鄣可能在这次匈奴进攻中被毁坏,甲渠候住所和其他机要办公地点都移到坞中。
甲渠候官遗址西侧有一组房屋,其中最大一间编号为F16,有火墙,根据屋内出土各种简册,认为是甲渠候住室。著名的“塞上烽火品约”册即出土于此:
·匈人奴昼入殄北塞,举二蓬,□烦蓬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上离合苣火,毋绝至明。甲渠、三十井塞上和如品。
EPF16:1
居延新简EPF16:17 图版[5]
·匈人奴昼甲渠河北塞,举二蓬,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和如品。 EPF16:2
·匈奴人昼入甲渠河南道上塞,举二蓬,坞上大表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上和如品。 EPF16:3
·匈奴人昼入三十井降虏隧以东,举一蓬,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上一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
EPF16:4
EPF16:5
·匈奴人入三十井诚敖北隧、县索关以内,举蓬、燔薪如故。三十井县索关、诚敖隧以南,举蓬如故,毋燔薪。 EPF16:7
·匈奴人入殄北塞,举三蓬。后复入甲渠部,累举旁河蓬。后复入三十井以内,部累举上直上蓬。
EPF16:8
·匈奴人入塞,守亭鄣不得下燔薪者,旁亭为举蓬、燔薪,以次和如品。 EPF16:9
塞上亭隧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蓬如品,毋燔薪。其误,亟下蓬灭火,候、尉吏以檄驰言府。
EPF16:10
·夜即闻匈奴人及马声,若日且入时,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蓬,次亭晦不和。夜入,举一苣火,毋绝尽日,夜灭火。 EPF16:11
·匈奴人入塞,候、尉吏亟以檄言匈奴人入,蓬火传都尉府,毋绝如品。 EPF16:12
·匈奴人入塞,承塞中亭隧,举蓬、燔薪□□□□蓬火品约,官□□□举一蓬,毋燔薪。
EPF16:13
·匈奴人即入塞,千骑以上,举蓬,燔二积薪;其攻亭、鄣、坞壁、田舍,举蓬,燔二积薪,和□如品。EPF16:14
·县、田官吏令、长、丞、尉见蓬火起,亟令吏民□蓬□□诚敖北隧部界中,民田□畜牧者,□□……为令。 EPF16:15
·匈奴人入塞,天大风、尘及阴雨不具蓬火者,亟传檄告,人走马驰,以急疾为故。 EPF16:16
·右塞上蓬火品约。 EPF16:17
“塞上烽火品约”册由17 枚简组成,其中简17 为标题简,其余16 枚简内容为烽火品约条例具体操作及规定。新莽时,改卅井候官为三十井候官,此称呼沿用至建武初年。“塞上烽火品约”由中央、郡、部都尉逐级发布,中央颁发者称“品”,郡、部都尉颁发者称“约”,部都尉颁布的“烽火品约”是根据其辖郡范围、地望条件等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甲渠候官出土的这份“塞上烽火品约”抄件,是由居延都尉府发布,规定居延都尉所辖甲渠、卅井、殄北三塞临敌示警,通过烽、表、烟、苣火、积薪等,燔举烽火、进守呼应的军事信息、信号保障条例。其中,“蓬”即“烽”,指置一悬杆,杆头用笼置以薪草,有警则点火,悬杆生烟以明警;“大表”即“表”,树立于坞墙顶上,用赤、白缯相间连结,直垂至坞墙地面;“苣火”即炬火,是用芦苇、草秆捆扎成的火把,用作夜间升举的信号;“积薪”是堆积的各种杂色柴草,白昼有警则燃之,烟起,数里之内可见。“烽火品约”规定在匈奴人入侵的不同地段、人数、时间、意图、动向以及天气异常情况下,各塞隧燔举烽火的类别、数量方式、如何传递应和、发生失误时如何纠正等。具体操作实施中,隧长要带领吏卒熟读“烽火品约”,并按规定执行,不称职者随时撤换。候长必须对自己辖区内相关事宜负责,出现问题,会追究候长责任。如居延新简EPT59:162 记载:“〼□里上造张憙、万岁候长居延沙阴里上造郭始,不知犊(读)蓬火、兵弩不檠持,憙当〼斥免,它如爰书,敢言之。”万岁候长郭始因为未按规定讽读烽火品约,不爱护弓弩兵器,被甲渠候官上报居延都尉府斥免。
建武五年(29),居延边塞又一次发生敌情,居延新简中一册劾状记录了此事:
建武五年十二月辛未朔戊子,令史,劾、将裦 EPT68:81
诣居延狱,以律令从事。
EPT68:82
迺今月十一日辛巳日且入时,胡虏入甲渠木中 EPT68:83
蓬、坞上大表一,燔一积薪。城北隧助吏李丹 EPT68:85
候望见木中隧有烟,不见蓬。候长王裦即使 EPT68:86
丹骑驿马一匹驰往逆辟。未到木中隧里所,胡虏四步入
EPT68:87
从河中出,上岸逐丹。虏二骑从后来,共围遮、略得丹及所骑
EPT68:88
驿马持去。·案:裦典主,而擅使丹乘用驿马, EPT68:89
为虏所略得,失亡马。 EPT68:90
如品约。不忧事边。 EPT68:92
·状辞曰:上造,居延累山里,年卌八岁,姓周氏。为 EPT68:93
甲渠候官斗食令史,以主领吏、备寇虏为 EPT68:94
职。迺今月十一日辛巳日且入时,胡虏入木中 EPT68:95
大表一,燔一积薪。城北隧助吏李丹候望见 EPT68:97
木中隧有□〼见蓬,候长王裦即使丹骑驿 EPT68:98
马一匹,驰往〼里所,胡虏四步入从 EPT68:99
〼得丹及所骑驿马,
EPT68:100
〼使丹乘用驿马〼
EPT68:101
EPT68:102
这份简册可命名为“建武五年十二月王裦劾状”册,简号连贯,是一册劾状残编。内容是:建武五年(29)十二月十一日日落时分,胡虏入甲渠塞木中隧天田。“日且入时”又称“日将入时”,是汉代十六时制时称之一,约今十八点至十九点三十分之间。“天田”指烽燧周围设置一定范围的沙地,除画疏松,若人畜通过,则会留下痕迹,隧卒每天要将沙地耙平,根据沙地上留下的脚印数量和方向,判断是否有敌人闯入以及是否有人外逃。木中隧隧长陈阳举烽火、燃积薪示警,城北隧助吏李丹望见木中隧有烟,却看不到烽火,感觉有疑问,驻扎在诚北隧的诚北部候长王裦就让助吏李丹骑驿马到木中隧了解详细情况。李丹还没到木中隧哨所,胡虏四人从河中上岸,追逐李丹,之后又有两个骑兵过来共同围堵李丹,把李丹和他骑的驿马都劫走了。由于王裦“不以时燔举、燔举不如品约”,即燔举应和烽火误时、未按照“烽火品约”规定燔举、信号有误,致使李丹被匈奴军队截击俘虏,驿马亡失,为甲渠候官告劾,王裦被下居延县狱中。
窦融治理河西时期是西汉后期以来汉匈战争最为频繁的时期,张掖郡孤悬,居延、肩水两都尉府辖区内军事冲突频发,甲渠候这样的中层军官也要亲身上阵御敌。窦融“修兵马,习战射,明烽燧之警”,甲渠候官出土的许多军事防御相关规章制度都出自窦融经略河西时期,这些军事措施的具体执行者为候望各级防御组织。居延新简EPF22:459 是建武三年(27)六月府书:“告居延、甲渠、卅井、殄北鄣候,方有警备。记到,数循行,教勅吏卒,明蓬火,谨候望。有所闻见,亟言。有教。”如府书所言“教勅吏卒,明蓬火,谨候望”,防御匈奴,保卫河西边疆就是甲渠候张获与粟君的主要职责。
或许我们可以猜想,粟君获罪免职后,张获重返甲渠候之位,面对着匈奴入侵后残败的城鄣,张获将办公地转入坞内。在烽火台四周建起墙垣称“坞”,规模比“鄣”稍小。《说文解字》称:“坞,小鄣也。”张获将坞内最大的房间作为自己的住所,将“塞上烽火品约”册放在手边时时备查。张获离任时并没有将文书带走,“塞上烽火品约”册也随着房间中的其他简册一起被继任的甲渠候接手,又随着甲渠塞的废弃掩埋于塞外黄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