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莹
(泰州学院 人文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随着 “互联网+” 时代的来临,乡村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农村电商成为乡村数字经济的 “领头羊” , “互联网+农业” 经济模式飞速发展,在推动农村扶贫、扶智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电商不断发展的同时,其本身存在的基础性法律问题在短时间内未能得到解决,导致农产品电商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限。有鉴于此,本文从农产品电商现状分析入手,探索解决农产品电商存在的困境,研究农村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体系,以期为农产品电商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23 年2 月3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紧跟 “互联网+” 时代的飞速发展,电商平台成为当今社会重要的交易方式之一,农产品电子商务也进入起飞阶段。
2023 年4 月23 日,五部门联合印发《2023 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计划到2023 年底农村宽带接入用户数超过1.9 亿,5G 网络基本实现乡镇级以上区域和有条件的行政村覆盖,农产品电商网络零售额突破5800亿元等。《工作要点》要求加快补齐乡村网络基础设施短板,稳步推进涉农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加快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提档升级,特别提出发展县域数字经济重要举措之一就是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提档升级。
中国的现代化离不开农业农村现代化,随着科技发展,各大电商平台正将农业科技、人工智能应用到农村电商,持续推进农产品上行,助力乡村振兴。当前,各地政府正在持续深化 “数商兴农” ,发展农村电商新基建、推进 “快递进村” 工程,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商贸、物流、互联网企业下沉农村,推动农村商业网点设施重点进行数字化、连锁化、标准化建设改造。据统计,2023 年一季度,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5233.4 亿元,同比增长8.8%,增速较去年同期提升3.4 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4766.6亿元,同比增长7.7%[1]。
目前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有 “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深度合作” “零散农户+电子商务平台” “农户创业+个人微商” 三种模式。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的鼓舞下,大量农户积极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借助各种平台销售农产品。特色农产品销售在得到飞速发展的同时,在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1)电商农产品的质量保证问题。在上文归纳的三种电商销售模式中,相比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标准和要求,个人微商通过朋友圈发点水果、特产图片留下一个手机号、QQ 号就能碰到商机。各种电商APP 层出不穷,注册便利且毫无监管。平台对农产品质量标准未做统一规定,往往使得农产品电商销售市场良莠不齐,买方只能看到商家提供的农产品照片,无法清晰地了解农产品的生产情况,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平台交易的自由化和无门槛、信用机制的不健全、质量检测监管的空白等因素增大了销售农产品时不法经营的机会,导致出现消费者合法权益遭损害的现象。长期将严重阻碍农产品电商的良性发展。
(2)农产品电商销售者的权益保证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无疑是给电商销售注入了一针强心剂。但农产品因其鲜活易腐的特征并不适用上述退货规定。同时,由于当前我国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尚未完善,物流企业基于物流成本很少在村级设置固定服务点,且鲜活农产品对冷链运送要求颇高。产品一旦变质腐坏,农户与物流企业就赔偿责任就会互相扯皮。加上电商平台注册信息不全、维权成本过高等等情形都会使得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此外,农产品的生产受季节、气候等因素影响很大,产量稳定性不足导致市场供应量变化较大,导致订单违约事件也频频发生。
(3)电商交易部门规范问题。农产品电商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平台运营不规范也会带来各种法律风险如欺诈风险、第三方支付风险等。
欺诈风险是指不合规的电商平台欺诈农户注册商家。主体间签订的合同大多是电子合同,甚至是格式版本的电子合同,合同内容繁杂。个体农户法律意识淡薄,相对于平台是弱势群体,权益得不到保障[2]。第三方法律风险主要指买家收到农产品后不付款、卖家收到货款后不发货等情形。电商销售各环节较多,当出现叠加违约时,确定各方过错及责任比例就更加困难。由于电商销售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书证数量较多,主体欠缺保留证据的能力和意识,常常因证据保留不到位而取证困难。在某些重要时间节点、归责问题上往往不容易被认定。因此,在电商销售中,各主体相关规范操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1)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随着我国农产品电商的快速发展,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相关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行为,但法律法规滞后于社会发展不可避免。当前法律困境存在的首要原因就在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如随着智能手机的推广应用,只要注册一个微信,就可以在朋友圈发布农产品销售信息。相对于电商平台,没有注册登录准入审核要求,没有第三方支付保障,没有评价监管体系,没有税收缴纳义务……由于微信用户的庞大和相对信息隐蔽,从而出现了监管真空。因此,市场监管的范围尚需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理解需要重新定义。
(2)法律保障及市场监管尚不完善。据统计,人民法院2022 年一审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2 万件,相较2018 年数量增长近两倍[3]。因而电子商务市场需要更多的法律服务供给和法律制度保障。而对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市场还很滞后,法律监管意识还很淡薄,合法权益保护能力几乎为零,从而大大增加了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维权成本及难度,影响了农产品电商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准入要求、网售商品的质量监管方式和责任等进行了相关规定,电商平台运营逐渐步入规范。随着电商规模的壮大、农产品电商的蓬勃发展和农产品自身的特征,在鼓励更多农户和平台参与农产品电商交易的同时,也对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急需完善。如前文所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定义的扩大性理解。再如《电子商务法》第38 条第一款中 “必要措施” 的理解,建议立法或司法解释中采取例举方式给予合法合理性规定;第38 条第二款中关于 “相应的责任” 所涉及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予以明确界定。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减少实务中可能产生的争议,为农村电商快速发展提供法律支持[4]。
(1)明确各主体监管义务和法律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如检测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管控且不得销售。而对于个体农户则没有相关规定。针对部分网络销售农产品的主体系个体农户,当其成为微商销售主体或平台卖家时,作为平台内销售经营者,也应按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要求其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平台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注册时应要求其提供检测证明,并在网络公示。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2)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和处理机制。良好的农产品网络销售环境需要建立一个信用体系,以防止商品欺诈、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发生,保障农村电商的良性持续发展。作为农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并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管理。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 应建立农产品售后评价和投诉体系,及时了解平台农产品销售者的销售动态,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和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应及时处理,避免损失和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
电商交易涉及各方主体和各个环节,违约责任、侵权赔偿、电子证据取证难等问题层出不穷。农村地区人员相对法律观念淡薄,一旦发生纠纷,维权能力较弱。农村电商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首先是要增强法律意识,各级地方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积极利用各级司法服务所、法律援助站等法律公共服务平台,对广大农户开展普法宣传,让农户们知法、守法、用法,从而提高维权意识,增强维权能力。同时提高农户的法律素养和诚信交易理念,引导农户合规经营。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可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法律服务专项服务,在农户遇到纠纷时,利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寻求法律帮助,及时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针对中国农户人数庞大,整体法律意识淡薄,相应乡村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缺乏的现状,各级政府可积极引导、培育线上法律服务平台,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解决农村电商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认真履行准入资格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建立起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防控机制。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积极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各地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可组建电商纠纷专门调解小组,快捷、高效地处理电商纠纷,避免累诉。各级司法机关应建立快速调裁通道,对农村小额电商纠纷快速处理,降低维权周期和成本。
农村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为我国乡村振兴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在当前 “一带一路” 战略的指引下,农商交易走出国门,走向世界,规模不断扩大。为促进农村电子商务持续发展,保护各方合法利益,我们希望逐步消除农村电商交易的各类困境和风险,晚上农村电商法律保障制度,为农村电商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