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邦达
(1.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1620; 2.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88)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于2013 年2 月宣布建立全国性的法庭科学标准化委员会作为加强法庭科学实践的制度构成。 该委员会考虑为联邦和各州、地方法庭科学实验室(由从事法庭科学的科研人员和执业人员组成)提供实践指南。 委员会将有职责为发展有关法庭科学和审判活动的交叉提供指南并发布政策建议,包括培训和资格认证的专业责任和要求。 该新方案将在联邦政府的领导下,与各州和地方成员的合作提供法庭科学学科的基本框架。 司法部通过参与这一委员会,将在发展政策建议和协调实施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主管的指南组织将研究制定特定学科的指南,这些指南将对外公开,并成为得到委员会和司法部认可的标准。 这一共同努力将有助于促成法庭科学的国家标准化指南。 另外,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将继续发展法庭科学的方法和认证已经存在的法庭科学标准[1]。
2009 年,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NRC)报告的《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被认为是美国法庭科学改革的历史性标志。2017 年,随着美国法庭科学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Forensic Science, NCFS)的结束,白宫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White House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随着美国前总统奥巴马任期结束而告终。 当人们寄希望于美国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PCAST)有关法庭科学报告的影响作用时,这份报告戛然而止,并未继续下去。
科学领域委员会组织(Organization of Scientific Area Committees,OSAC)是由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管理的,该委员会组织对法庭科学标准的授权是相当有限的,缺乏标准化的问题长期被认为是美国法庭科学的一大缺点,许多学者已经指出这一问题。 当然,缺乏标准化并不是当前美国法庭科学的唯一症结,据美国学者对其本国法庭科学的调查反映,除了法庭科学标准问题之外,存在的问题还包括:(1)政府对法医学投入的资源不足,无法满足执法部门对法医学的需求;(2)法医学与主流科学或国家科学资金的联系还不够紧密;(3)法庭科学报告或专家证言经常包含逻辑谬误;(4)法庭科学专家证言和报告夸大证据的价值;(5)许多法庭科学技术是没有经过验证的;(6)法庭科学协议没有采取程序性措施以减少确认偏差;(7)大部分法庭科学实验室是由执法部门监管的,造成执法机构不中立,甚至干扰鉴定人独立鉴定,违背忠于科学、忠于事实的品质;(8)在法庭科学领域进行的基础研究还不够;(9)大部分法庭科学的自我管理体系缺乏活力, 鉴定人资格和实验室的资格不够活跃,并被职业本身控制到不合理的程度;(10)法庭科学的教育和培训还不够;(11)许多实验室的协议和质量保证/控制机制缺乏活力。
实现法庭科学规范化的诸多路径仍就困难重重,相较之下,法庭科学标准化是一项可行的途径选择。这一判断并非无稽之谈。在其他许多领域,标准已被多数州、组织和社会公约认为是替代管理手段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标准能否规范法庭科学呢?我们必须首先了解美国法庭科学标准化的简史,然后再讨论标准和标准化是否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在20 世纪80 年代后期,除了少数的例外,在美国没有任何一家标准制定组织颁布法庭科学标准。实际上,每个实验室及其鉴定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他们认为适合的实践操作守则,基于各自领域所认为是学科权威或教材里通用的标准。 在20 世纪80年代后期,来自法庭科学领域内外部的批判指责纷纷指出诸多法庭科学领域的依据缺乏实践检验和确认,准则五花八门的现象不断遭受批判,评论者认为这是由于缺乏标准的实践造成的。 这是否为问题的成因还难以定论,但不管什么原因,法庭科学界人士向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Materials,ASTM)请求帮助,希望能够在部分法庭科学学科领域先启动有效的标准化工作。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是美国历史最为悠久、规模最大的标准化制定组织,主要负责制定、颁布合意性标准,也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标准化组织之一,其行业材料和程序标准被业内人士所广泛接受和遵循。
一些较早采纳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制定的新标准领域主要集中在司法鉴定文书鉴定方面,这也许是因为在早期存在一个文书检验的分委员会,或者是因为20 世纪80 年代后期,由于司法鉴定文书在合法性方面比较薄弱而遭到较多的批判,因此法庭科学标准针对这一领域进行了强化。
20 世纪90 年代,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的发展逐步加快。 这一时期两件事件的发生对标准化进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是1993 年“多伯特诉梅里尔道药品公司”案(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及其后续的影响,美国高院又确立了法庭证据准入的多伯特规则(Daubert Rules)。 二是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FBI)对多伯特规则的反应,以及联邦总检察长关于世贸中心2001 年遭“9·11”恐怖袭击的第一份报告,这份报告揭露出联邦调查局实验室的缺陷。 这一反应最终使得建立“技术工作组”的愿望付诸实践, 其对每个法庭科学分支领域付出了不懈努力。 从1995 年开始到1998 年,这些组织的名称从“技术工作组”改为“科学工作组”,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分委员会的成员吸纳以自愿加入、对外开放为原则, 但科学工作组的成员接受联邦调查局的管理,且主要是由来自政府执法部门实验室的鉴定人构成。 因此,他们在代表性方面无法和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分委员会相提并论。
在委员会的组成方面,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会影响标准活动的效果。 委员会标准化会导致妥协,这个过程好比激烈竞争的权力游戏,个别强势的一方能够影响标准化的制定。 标准化委员会的组成不可避免地造成一种机构偏颇[2]。 委员会的组成已经成为科学领域委员会组织(Organization of Scientific Area Committees, OSAC)的争议问题。这一进程开始是为各委员会的组成制定明确的配额制度,由70%的执业人员、20%的科研人员以及10%的研发人员组成。 这种局面可能被认为是有利于执业人员,他们会倾向于支持以上方案。 例如,美国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完成的报告评论道:“科学领域委员会组织(OSAC)的成员几乎没有独立的科学家:其是由鉴定人构成, 超过总数三分之二的比例,该组织缺乏足够的独立科学知识,缺乏为克服法医学中的严重缺陷而进行的必要监督。”[3]
美国决定开放北加利福尼亚研究所并获得必要的资金。 该项目于2005 年11 月启动,该研究所将帮助重建公众信心和政府公信力,通过向决策者提供有关司法鉴定标准,帮助他们制定法律、政策和执法活动,基于目前的领先科学技术,最大化地实现法庭科学、逮捕、起诉和定罪量刑。 除了建立这个研究所之外,美国司法协会将组建法庭科学和公共政策国家委员会以实施研究所制定的法庭科学标准。 该委员会的成员将包括全国知名的鉴定专家、执法官员、检察官、律师、学者和司法官员。 委员会执行标准将开拓前行的道路,并被司法体系中绝大部分部门的决策者所接受[4]。
美国前总统奥巴马于2017 年在《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刊发了一篇题为《国家总统在推动刑事司法改革中的角色》(The President’s Role in Advancing Criminal Justice Reform)的文章①有关该报告的中文内容,参见:巴拉克·奥巴马.国家总统在推进刑事司法改革中的角色[J].汪诸豪,译.比较法研究,2019(4):151-187.。奥巴马在文中指出,与公众对电视节目中产生的对法庭科学认识相反的是,现实中的法庭科学面临许多不确定性,以及被误读的风险。2009 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向奥巴马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了许多法庭科学学科面临着可靠性、合法性普遍遭受质疑的挑战。DNA 鉴定的不断深入研究和其他法庭科学领域的发展将提高科学证据的可靠性,促进实现司法正义的目标,助力准确惩罚犯罪,防止无辜者含冤入狱。 奥巴马政府已经支持了较大范围内的科研攻关和政策倡议以加强法庭科学建设,这项改革所横跨的领域,从DNA 鉴定分析延伸覆盖到指纹鉴定、轮胎鉴定、轮胎刮痕、子弹分析、笔迹鉴定、痕迹鉴定、毒物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2013 年,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建立了全美首家全国法庭科学委员会,联邦咨询委员会就有关如何加强法庭科学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问题提出一系列建议。 为回应这一系列建议,司法部宣布若干项蓄势待发的措施来改变目前的政策。 这些措施包括:要求司法部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必须获得并持续保持资格认证,在条件可行的情况下,要求所有检察官在此后五年内(即2017—2022 年)使用具备资格认证的实验室实施司法鉴定活动。
2015 年,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投入2 000 万美元在爱荷华州大学成立了卓越法庭科学中心(Forensic Science Center of Excellence),以整合不同学科的统计数据平台,包括指纹鉴定、枪支鉴定、咬痕鉴定和其他类似的科学证据。 同时,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又协同司法部管理法庭科学领域委员会组织(该组织由超过500 名司法鉴定专业和司法鉴定人组成),致力于研制达成一致的法庭科学标准和指南。 2016 年,美国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也重点关注了这些重要领域的问题。
联邦调查局不仅支持法庭科学科研和技术发展的前瞻性建设,同时史无前例地承担起对已决案例和专家证言、证人证言的审查任务。2012 年,联邦调查局在“无辜者计划”和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的协助下,启动关于显微毛发鉴定的专家证言的复核。 联邦调查局复核了超过21 000 件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该机构提供了1972—1999 年期间的显微毛发分析。 通过评估和复查,至少有2 起案件得以平冤昭雪,还有其他几起案件处于待定状态。 2017 年年初,美国司法部也成立了法庭科学学科复核机构以巩固法庭科学的质量保证成果,将实践中涉及的相关学科纳入质量认证体系。
加强法庭科学建设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挑战性难题,要求联邦政府、法庭科学、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等社会各界人士持续努力和协同作战。 推动法庭科学的研究攻关和发展纲领等工作, 将要求联邦、各州、地方的政府机构、学术界、执法部门以及法庭科学领域的专家继续协同奋进,实现法庭科学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5]。
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在2009 年发布的题为《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调研报告中,指出美国法庭科学领域隐藏的危机四伏。 其中包括缺乏合适验证的法庭科学方法、缺乏中立的鉴定、存有偏见的分析、缺乏足够的法庭科学培训、法庭科学标准稀缺、经常误导和错误的鉴定结果、缺乏独立的监督等问题。 面对如此多方面的困境,该报告坦言美国政府加强法庭科学任重而道远。
美国国家科学院不是政府部门, 而是民间的、非营利的、科学家的荣誉性自治组织,由科学和工程类研究的杰出学者参与其中,致力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增进社会福祉。 该组织的会员由内部自我推选产生,具有该组织的会员资格被认为是科学家和工程师们的最高荣誉。 2010 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就已经吸纳了2 100 名成员和380 位国外同行,其中200 位成员获得过诺贝尔奖。 美国国家科学院发布的科学报告被认为是权威的并且经常被用以评估、规定和决定普遍接受的标准。 因此,当利用该学会发布的报告,他们不是简单地遵从某一位专家的意见,而是由科学界同行进行专业判断。
在认识到法庭科学亟待推行重要改革的基础上,美国国会授权美国国家科学院着手研究并最终形成报告。 美国国家科学院的一大任务就是“推广有关法庭科学采集与分析方法的有益经验和行动指南,以保障法庭科学技术的可靠性和规范性”。 该组织由鉴定人、科学家、法庭科学管理层、法庭科学培训师、法庭科学研究人员、标准化组织代表、政府执法部门中熟悉如何运用科学证据指控犯罪的专家组成,大家集思广益指出法庭科学存在的严重问题,以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建立强制性标准,促进法庭科学的实践教学,进而提升法庭科学的可靠性。
《法庭科学和标准法案2013》以及之前的法案均希望形成全美的法庭科学项目,以推进联邦法庭科学方面的研究。 法庭科学报告和法庭上与此相关的其他专家证言,必须包括有关鉴定的限制性规范。 这些规范应当包括报告中结果不确定性的手段,以及可能的相关估计概率。
在法庭科学许多领域非常有必要提升报告和专家作证的标准。 实验室报告作为科学分析的结果,必须完整和彻底,且必须描述最低限度的标准、方法和材料、结果和结论,也必须表明视情况而定、在程序和结论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的估计(表明结果的确信程度)。 一些法庭科学实验室符合这些对鉴定报告的要求,但还存在着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而是否考虑某些关键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将会对法官在作出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的裁量之间产生重要影响。
标准是由被认可的机构在合意的基础上通过批准而确立的规范,这些规范可以反复使用,形成一定的规则、指南。 好的标准能够确保服务或产品质量可靠、效率和与同行的认可性等价值的实现。所以,标准对于法庭科学活动的实施非常关键,而这些标准必须建立在可靠的科学、技术和经验基础上。 自愿一致的标准一般是通过严格的同行评估才被制定出来。 由于其作为标准的地位,颁布和修订必须始终保持与国际、国家、各地区的标准相同步,这些规范必须是被大多数有代表性的专家认为反映了技术的现状。 全球有好几家标准化组织,其中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和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在法庭科学领域,标准能够提供评估鉴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制度保障。 坚持按照标准实施鉴定,可以减少偏见、推动统一化、加强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实现案件事实与科学真相的一致目标,可以通过要求科学证据遵守鉴定人所坚持的标准和规则。 同法庭科学打交道的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需要确保法庭科学按照标准方法进行,这样他们才能据此判断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相关性。 最重要的是,标准不仅指导实践,还可作为法庭科学认可和认证项目的指针。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由美国法庭科学学会(American Academy of Forensic Sciences, AAFS)成员组成,该组织在2010 年就已颁布超过50 项法庭科学标准。 许多公立的法庭科学实验室成员加入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此外,正如同其他科学学科一样,存在一些组织的主要职责是颁布具体学科的标准,包括美国犯罪实验室主管、法医毒物学会、美国法医毒物和法定计量国际组织。
法庭科学标准化发挥诸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全国法庭科学标准化的存在能够为实验室和鉴定人提供资格认证。 提供一个全国性的职业资格项目能够准确为所有实验室提供标准的基线, 并加强法庭的可预测性。此外,这种机构能够创造法庭科学学科的认证体系。 这些认证要求将提供教育、实践、专业知识的最低标准,从而方便法庭判断是否专家适合、证言可靠。鼓励大学设置更多的法庭科学课程,这有助于鼓励法庭科学研究和提高教育项目的知识传播。
法庭已经依据或允许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以及其他标准用来决定是否科学证据具备可靠性、普遍接受性和有助于事实发现,或者评估科学证据的证明力。 例如,在部分判例中,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提到“没有按照检测与材料学会标准造成证据方法未能得到普遍接受。” “当专家证人合理地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遵守这些标准所规定的指南,他的意见根据多伯特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第702 条是可靠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对于判断科学方法是否达到普遍接受是有帮助的。”[6]部分标准包括:当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702 条、多伯特规则、库霍规则评估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时,法庭必须同时审查专家参照的标准是否由独立的标准组织颁布。 如果缺乏联邦层面规定的法律规范,他们必须提供具体的标准。
近年来,美国几乎所有的法庭科学都遭到批判,大多数批判将矛头指向法庭科学缺乏足够的检测,甚至有些检测是无效检测。 典型的法庭科学证据经常包含两个样本的对比,其中一个来自已知的犯罪嫌疑人,另一个来自案发现场,而结论是两者相互匹配。 无论是通过专家证人的陈述或是陪审团的认定,这种匹配被解释为事实上确信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 这一结论的可靠性取决于两个环环相扣的猜测性因素叠加:第一,这种匹配是通过某种技术标准,而不是根据专家证人肉眼的判断;第二,这种匹配是使人入罪的,与样本特征的特殊符合是独特的或者至少是极不寻常的。 然而,美国的研究表明,这些必要的假设在许多法庭科学领域并不存在。 有部分法庭科学学科因为缺乏整个行业的匹配标准而受到批判。 例如,齿痕分析没有全行业的标准以界定多少个位点相一致才能算是“匹配”。 相反,美国牙科法庭科学协会的参考指南是由一些相对粗糙的规范组成的。 尽管指南罗列一些术语用以评判牙齿咬痕与样本是否匹配,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因此这些术语往往被认为没有太大的价值。
另外一种缺乏标准的法庭科学是指纹鉴定。 指纹鉴定缺乏行业标准的现象长期存在,直到2009 年,美国国家研究咨询委员会在报告中批评指出,这一问题才得以改观。 自从那以后,相关组织颁布了标准。 用美国总统科学和技术咨询报告中描述的话来说,他们“开始将指纹鉴定朝着客观文本的方面推进”[7]。联邦立法对此问题的反映较为缓慢,2009 年,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发布了《加强美国法庭的科学之路》,引起法官和学者大量批判法庭科学的不足。 2013 年,美国制定旨在改进法庭科学标准的法案《刑事司法和法庭科学改革法案》[8]。
美国法庭科学标准化改革主要随着刑事司法改革涉及的证据问题而逐步推进,主要分布在指纹鉴定、文书鉴定、车辆鉴定、电子数据鉴定、法医DNA 鉴定、管制物品鉴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等方面。 法庭科学和证据法专家安德烈·莫森思(Andre A.Moenssens)等学者的代表性著作《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科学证据》中对法庭科学标准化改革有较为系统、深入的阐述。 美国早期有一些民间的标准化组织开展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美国齿科协会。 其中,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在1970 年就成立了法庭科学委员会,1989 年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与美国法庭科学学会联合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 到了1994 年,刑事技术、文件检验和工程学三个分技术委员会分别在通用标准(证据的标识、接收、记录、存储和检索)、刑事技术标准(燃烧残留物、涉及残留物和油漆分析方法)、文件检验标准(书写油墨分析方法和文件检验人员工作范围指南)和工程学标准(专家意见、数据分析、事故材料的收集、保管、分析以及术语)等方面发布了20 项标准[9]。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于1998 年设立法医心理生理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电生理检验方面的设备、方法和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标准。 2008 年,工程学分技术委员会独立成立法庭工程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法庭工程领域的检查、检验和出庭作证等方面的标准。
美国官方开展的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制定工作,如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早在1986 年就颁布了指纹鉴定数据交换标准。 但是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只是在信息、实验室建设、理化、生物物证保管、 电子物证检测与现场调查等有限领域内制定了少数标准和指南。 美国政府的相关部门牵头成立的科学工作组在标准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8 年11 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实验室发起成立DNA 分析方法科学工作组,由对该领域新技术进行确认的科学家组成,分享习惯做法并尽可能地建立工作指南。
20 世纪90 年代,美国联邦调查局实验室进一步倡导成立各个领域的科学工作组以提高检测水平,构建联邦、各州和地区实验室工作的标准化。 此后,美国国家司法研究院、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和缉毒署等部门相继成立了许多个专业领域的科学工作组,开展专业技术方法、质量管理标准和指南的制定。
2009 年,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发布了《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的报告,针对法庭科学存在问题作出回应,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协调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法庭科学分委会。 2014 年,美国政府加大对科学研究、标准、指南与制定最优方法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提升科技研发与实践运用,促进学术交流、教育培训、国际合作等。在标准、指南与最优方法制定方面,2013 年2 月,美国司法部与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共同提出设立美国法庭科学国家委员会和科学指南组的计划,以求整合现有资源,提升法庭科学技术的可靠性,减少分歧。
美国法庭科学国家委员会是为司法部提供服务的委员会,由与法庭科学活动相关的各利益相关方组成,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法庭科学服务提供者、研究人员与学者、检察官、律师、法官和执法部门等。 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向司法部提供意见和建议[10]。
自1990 年以来,美国指纹鉴定协会的成员组成指纹分析、科研、技术科学工作组。 该组织的职能与目标主要包括:(1)扩大和提升指纹鉴定人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建立一系列指导性标准;(2)研讨和分享有关指纹鉴定的方法和协议;(3)鼓励和促进指纹鉴定相关的科研探索和技术创新;(4)确立和宣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规范和标准;(5)与国内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发展标准;(6)推广美国指纹鉴定协会的科研、规范、标准和成果[11]。
美国指纹鉴定协会的工作得到联邦调查局的支持,制定掌纹、指纹鉴定的规定和标准,包括专业术语、鉴定方法、鉴定报告的行文表述和很多其他方面的规范。 在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科学领域委员会组织下,美国指纹鉴定协会在2014 年停止运作。 直到新的标准得到发展,并被科学领域全体委员会指纹鉴定分委员会采纳,指纹脊线分析科学工作组(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on Friction Ridge Analysis, Study and Technology, SWGFAST)自愿性规范逐渐被认为该领域最具有应用性的规范。 除指纹鉴定标准的发展之外,联邦调查局也拥有自己的一套指纹鉴定程序标准。
美国司法部也计划制定标准用语统一指纹鉴定报告文书的行文规范。 该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确定性鉴定。 鉴定人可以明确或暗示鉴定结果为两枚指纹具有同一性。 因为有足够的质量和数量、质量相关信息表明鉴定人不会在其他案件来源里重复看到相同的指纹纹路。 研究表明, 由更多的可靠性特征发现相互吻合的指纹,意味着在其他来源发现相同指纹特征的可能性极小。第二,不确定性鉴定。 鉴定人可以明确或暗示这是一份不确定的鉴定意见,其是鉴定人在没有足够的质量和数量的相关信息的条件下作出的判断,表明鉴定人无法辨认或排除指纹的来源。 第三,排除性鉴定。 鉴定人可以明确或暗示这是一份排除性的鉴定意见,其是基于两个指纹不是来自于同一个来源得出的意见。 美国司法部标准列举了“排除所有其他来源”“绝对或可数的肯定”“零错误率”等禁止的表述方式。
文书鉴定人较早采取标准化规范鉴定业务。 文书鉴定需要对鉴定报告中涉及的术语表达进行规范化,这样才有助于不同鉴定机构的专家更好地理解,委托鉴定的法官和辩护律师也能分析鉴定报告的确切涵义。 1900 年,美国有两家文件鉴定组织采用了推荐性的标准,在鉴定报告和专家证言中使用这些标准规范了专业术语。 在制定这些标准的过程中,标准起草者发现,除了“识别”“排除”和“无结论”三种基本的结论之外,大部分的合格鉴定人也提出了与六种合格意见相关的结论。 起草者确立了九个层次的数值范围鉴定意见用于文书鉴定。 这些不同层次的指标包括:(1)确定性鉴定(鉴定的准确结论);(2)较强的可能性(高度的可能性或非常有可能);(3)可能;(4)迹象(建议的证据);(5)没有结论(完全不确定的,不能确定的);(6)迹象表明没有(非常微弱的意见);(7)很可能不是;(8)极可能不是;(9)排除[12]。 在实践中,指南为鉴定意见提供清楚的指示,“指示”某个人“可能写”或“可能没写”被鉴定的文书,导致一些误解。 指示(建议的证据):手写的笔迹有部分用于对比笔迹的显著特征,但是这些特征和另一个书写的内容具有相似之处。 例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已经手写了被鉴定的文件,但是证据远远没有达到证明一项具体结论的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证明力很微弱的鉴定意见,一份鉴定报告可能会被误读为“鉴别”的类型,如果其仅仅简单地写道:“证据表明被告人手写的材料。” 这里必须一般有其他限制性词汇或修饰短语。 例如,“可能是”或“但该证据远未能得到定论”。这个鉴定意见写出来,确保法官能理解其证明力是较为薄弱的。
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标准化迈向未来的征途上,1997 年,美国文书鉴定成立一个简称文书技术工作组的团队,这个团队后来成为文书科技工作组。该团队通过美国国家材料与试验协会发布了标准,建立了指纹鉴定9 个位点的标准。 2012 年,该组织通过网站发布了21 条同行评估标准,随后又继续提供几种效果不错的标准供文书鉴定参考。 国际标准化组织委员会将持续关注司法鉴定分析、对比和文书评估的标准和指南。
车辆鉴定行业已经存在一些合适的标准,对设备的选择必须根据道路的类型来取舍。例如,对于居民区和其他低分贝区域,手提式雷达是足以适用的。激光设备在主干道(速度和声音数值都很高的情况下,定位一辆车辆更加困难)移动雷达设备,包括单一、双天线,对于在市区的高速公路上很管用[13]。
为了提供具体详细的规定,从而提高公众对测速设备的准确性、可靠性的信任,国际警察局长协会的执法技术项目决定了哪些产品符合标准并发布了合格产品名单。 制造商提交他们的产品且必须通过评估筛选才能列入这个名册,产品根据他们的标准进行评估。 满足这些标准的将被列入名单,并不意味着其必然和地方、各州的规定相一致。 大部分的州同时要求州内的政府机构允许某些设备用于执法,同时要求对规定的名单设备给予证明。
美国联邦调查局在1998 年建立了电子数据科学工作组,以推动电子数据和多媒体证据的组织积极参与、促进交流与合作,同时做好质量保证和司法鉴定专业领域的交流。 由联邦、各州、地方的各级执法部门人员组成,该组织主要关注实验室布置的电子证据的实践,但同时也推动在该领域的顶尖实践标准和指南。 2016 年,美国犯罪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鉴定认证协会与美国国家标准研究所国家认可委员会(ANSI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ANAB)合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用于鉴定合格,基于一些标准,这些标准、建议和最佳实践文件广泛覆盖了电子和多媒体侦查。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也有一系列的指南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标准用于移动设备司法鉴定, 还有其他的电子数据鉴定资源。该研究院同时也支持科学领域委员会的组织,包括2014 年9 月被聘任的电子数据、多媒体委员会。 其宗旨在于“促进发展,颁布已经达成共识的鉴定文件鉴定标准和指南,推动适用的、基于好的科学原理的标准化和指南,通过鉴定合格和资质主体促进标准的适用,建立并维持和其他相类似组织的联系。” 电子和多媒体委员会期待致力于制定专业机构颁布的文件。
美国有关生物样本的采集和鉴定标准、指南由DNA 分析方法科学工作小组于2015 年1 月15 日颁布,该标准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该组织在DNA分析领域是具有影响力的组织,这些新制定的指南也被认为是广泛接受和采纳的。 对血清鉴定程序质量的苛刻要求,对于DNA 准确分析具有关键的作用。收集和推动生物样本的指南同时存在于生物证据保存科学工作组织。
和许多领域的司法鉴定不同的是,DNA 鉴定分析已经确立了普遍接受的标准。 美国国会于1994年颁布的《DNA 鉴定法》(DNA Identification Act)规定,要求成立专家组从事质量控制和DNA 鉴定相关的问题。 DNA 咨询专家组成立于1995 年,起草制定DNA 鉴定标准,为联邦调查局执法提供规范。 联邦调查局在1998 年发布了《DNA 司法鉴定实验室质量保障标准》,并于1999 年制定了《已决犯DNA 数据库实验室质量保障标准》,这两项标准均在2009 年修订,修正案于2011 年9 月1 日开始生效。 这项标准对于美国所有联邦运作的实验室、享受联邦财政资金实验室、参加组合DNA 指引系统数据库项目的DNA 实验室而言,都是强制性的规范。 当DNA咨询专家组立法时间过了,负有责任推荐另外的质量保障标准, 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修改。 专家组由50 多位来自美国和加拿大联邦、各州和地方DNA司法鉴定实验室的科学家组成。 团队负责人由联邦调查局负责人任命并对其负责。 该团队的成员则由主席根据成员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产生。 在一年两次举行的会议上,该团队形成了包括培训、批准程序、DNA 片段解读、Y-STR 分析、混合DNA 样本的STR 分析等在内的DNA 鉴定实质上所有方面的自愿性的指南和建议。 只要办理涉及DNA 鉴定的案件都必须按照官方网站规定的内容和文件、质量办证标准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
在美国扣押的毒品分析领域,目前主要依据两个专业化标准来源:“一是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二是分析缉获毒品技术工作组②欧洲法庭科学研究所系统(The European Network of Forensic Science Institutes, ENFSI),也制定了缉获毒品鉴定标准,这些标准有时被美国有关组织和机构参考和使用。 ENFSI 成立于1995 年, 其宗旨是为了促进欧洲法庭科学领域的相互交换信息。 有17 个不同的专家工作组处理不同的法庭科学专业领域。 ENFSI 已经成为欧洲公认的法庭科学领域的权威组织。 参见:欧洲法庭科学研究所官方网站。。 由前者发布的主要标准是用于扣押的毒品分析(E2329-14:用于扣押毒品的鉴定标准)。” 该标准被实验室用于检测扣押的毒品以判断是否毒品(如海洛因或可卡因)存在。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制定了其他有关扣押毒品分析的标准。
分析缉获毒品技术工作组是由美国毒品执法机构和国家毒品控制政策办公室于1997 年组建。该组织为扣押的毒品分析提供了建议,包括规范程序、职业道德守则、鉴定人教育和培训要求。 由其制定的主要标准性文件是《扣押毒品分析科学工作组建议》。
美国国家标准化与技术研究院和科学领域委员会组织组建了缉获毒品分会,由其颁布管制性物质分析的标准,法庭科学标准和指南的发展历经变化。 目前生效的标准在更新的文件替代之前将长期有效。2016 年1 月11 日,科学领域委员会组织法庭科学专家组投票拟将“ASTM 标准”提升为注册的标准。 这是注册的第一项标准,这一做法也富有争议。成员反对以下由ASTM E2329-14 规定的表述内容:“在没有不可预见错误的情况下,一项合适的分析计划有效地导致鉴定报告的确定性。” 这句话中“有效地导致鉴定报告的确定性”的表述作为科学分析是不合适的,这是因为“基于可接受的科学协议,没有测量的,定性的或定量的,必须定位为没有错误或者不确定的风险”NIST、OSAC、ASTM 等机构表示同意协同研究语言的表述,传达该句话的清晰涵义,并期望在6 个月以内有一个新的修订。截至2016 年12 月份,更新的语言还没有在注册的文件中出现。
除了专业的标准之外,每个实验室将有自己的程序办理扣押的毒品分析。 实验室将有总体的质量控制小册子和鉴定程序的具体学科,例如监控物质分析③弗吉尼亚法庭科学中心就是一个标准化实验室的例子,在他们官方网站上保持说明守则和实施程序。。 具体的学科小册子将描述常见的、不同种类的管制物品的实验室和方法分析的方法。 该手册必须提供鉴定报告中的评估不确定性的程序。 对于认可的实验室,这些程序将被审查以确保国家和国际标准相一致④https://anab.ansi.org.。
大部分的州没有要求强制性的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技术方法,并且具体的方法留给鉴定人的自由裁量权。 一些辖区已经采纳了具体的指南,通过管理的标准主要限于评估的具体方法⑤例如,宾夕法尼亚心理学组织实施一部执业道德规范,其中有条款规定:“作为执业人员和研究人员,心理学鉴定人从事人类和动物有关的科研和实践,必须遵照美国心理学协会的标准和指南进行。”。 例如,佛罗里达州制定了具体的指南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受审能力进行规定。 不同于其他许多司法鉴定领域已经由政府机关推出标准,法医精神病鉴定领域仍然依靠专业组织的行业标准来发展和提升。
美国心理学协会(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APA)已经通过“法医精神病具体指南”,为“在任何心理学领域(例如,临床的、发展的、社会的、认识的)的任何精神鉴定人,当他们应用科学、技术或者司法心理学的专业知识用于解决法律、合同和行政性事务”。 这些指南的应用并不是取决于鉴定人的头衔,而是取决于提供的鉴定业务。这些指南是强制性的,同时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实践提供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规制责任、能力、相互关系、费用、通知的确认,注意事项、同意、实践中的冲突、隐私、保密、权利、方法和程序、评估、专业和其他公共交流。在与美国心理学协会的合作中,牛津大学出版社也出版了系列“精神疾病评估的最佳实践”的文献。 这一系列出版物描述了相关的法律、科学、职业伦理和其他对最佳实践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美国心理学与法律协会已经公布了许多领域的指南:包括精神障碍人士的司法学评估、受审能力的鉴定和评估、精神疾病指南、被告人提出精神疾病辩护的评估、心理学评估的视听记录。 这些评估准则提供了法律纠纷的背景,包括相关评估仪器、检测工具、司法鉴定报告的相关结构和物质信息。 对于受审能力的鉴定,对部门广泛使用设备的限制将再深入探讨。
美国心理学协会已经发展和出版了23 种实践指南有关各种精神失常的治疗和对待。 重要的是,协会已经适用了成年人心理评估的实践指南。 协会做出特别的提醒:实践指南的目的不在于作为“医务标准”。 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已经为律师、法官和其他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办理精神疾病鉴定案件的人员制定了标准。 源于1984 年制定标准⑥最早颁布的文件包括90 多项刑事司法精神健康标准(Criminal Justice Mental Health Standards)。刑事司法健康标准主要适用于:(1)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职责;(2)有关政策与精神失常人员之间的相互作用;(3)有关心理健康专业人员鉴定和评估的基本问题;(4)参与司法过程的基本能力;(5)精神疾病辩护和相关辩护;(6)精神错乱被宣告无罪者;(7)特殊处遇,精神失常的人员有关定罪和服刑问题。,这些标准在近年来是评价和修订的基础。 更新后的“刑事司法精神卫生标准”于2016 年8 月被美国法律协会(ABA)采纳[14]。 出于平衡的促进公正和人道主义待遇的且不违背公共安全的目的,准确地鉴定和裁判与宪法性和其他法律性权利相一致。 精神失常的人享有决定自主权并不违反可靠性目标的实现。 标准的第三部分强调鉴定和专家证言和标准,包括关于评估和证明精神卫生专业从业人员的必要资格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