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强化、社会网络与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
——来自《慈善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证据

2023-05-08 13:31杨真真
财经论丛 2023年5期
关键词:慈善法会计信息慈善

杨真真,常 丽

(1.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2.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引 言

长期以来,我国慈善组织监管没有上位法做后盾,对财务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存在较大的“管制空间”。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本文简称《慈善法》)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第一部综合性基本法,使我国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善”新时代。这次慈善法治化对慈善组织行为和慈善事业后续发展产生何种影响,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以《慈善法》的实施为外生冲击,考察法治强化的经济后果,以期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与营利性组织不同,慈善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与监管者通常不是其项目或服务的直接接受者,无法直接评估慈善组织的资源配置质量[1]。因此,会计信息成为资源提供者与监管部门重要的信息来源[2],本文以此作为一个独特的微观视角,考察法治强化对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会计信息操纵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在中国也同样严峻。据《中国民间公益组织透明度发展研究报告(2015)》统计,中国民间公益组织透明度平均得分为32.44分,虽然较2014年的27.87分和2013年的27.23分略有提升,但是仍然远未达及格水平。其中,重要的财务信息得分最低,只有2.45分,说明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亟需重视。有学者对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经济后果进行研究,比如,陈丽红等(2015)认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会影响捐赠人的捐赠行为[3],即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促进捐赠人的捐赠数量并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非限定性捐赠收入的比重;Amin和Harris(2012)研究发现,捐赠者的捐款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呈负相关[4]。这类研究结论一方面肯定了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即会计信息质量的价值在于促进组织财务资源的筹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声誉对慈善组织产生直接影响[5],慈善组织依靠提高会计信息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来提高社会公信力[6],进而获得更多的捐赠收入。因此,提升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现实必要性和重要性。

已有文献发现,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因素纷繁复杂,比如慈善组织规模[7]、组织复杂性[6]、内部治理[8]、管理层及员工受教育程度和对捐赠的依赖程度[9]、外部审计质量[10]以及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11]等。然而,尚未有研究考察法治强化与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这是由于西方国家的慈善立法早在1601年就开始探索,而中国则从21世纪初开始借鉴国外经验,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直到2016年,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慈善法》才正式得以颁布实施。在此之前,我国慈善立法基本处于缺位状态,涉及慈善捐助的规定多散见于早期的行政法律法规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5年)等。这些行政法律法规不仅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与当下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法治化需求不相匹配,而且无法有效保证“有法可依”,执行效率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同时,以社会公众与民间审计为代表的社会监督也难以满足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主要原因是:这些约束机制难具系统性,对问题的发现多呈随机性、零散性和短时间的轰动效应特征,主要停留在“表层式”和“运动式”治理,无法从根本上扭转慈善组织信息低质量的问题,善款挪用等失信失序负面事件持续涌现。从理论上讲,与上述行政法规、社会监督等约束不同,此次慈善事业的法治强化是对慈善组织监管在“质”上的提升。但是,这种提升是否切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微观组织层面的会计信息操纵行为是个亟待考察的实证问题。

理论上,从微观慈善组织的视角看,法治强化不仅使得政府监管有法可依,还在一定程度上为慈善组织加强内部治理,弥补民间审计、社会公众等社会监督机制的不足提供了依据,也直接与间接地增加了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操纵成本,有效降低其会计信息操纵行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此外,在正式制度以外,慈善组织社会网络作为非正式制度对组织决策和行动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主要基于两个方面:其一,良好的慈善组织社会网络关系带来稳定和持续的社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组织对网络外广泛资源的依赖度,从而利用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组织财务资源筹集的动机相对较小;其二,社会网络成员之间信息交换成本低,对慈善组织运营与财务状况信息掌握较多,能够实现有效管理和监督,因此,具有良好社会网络关系的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本身相对较高,提升空间相对有限,对法治强化的依赖度也相对较低。据此可以预测,在社会网络关系较弱的慈善组织,法治强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作用可能更为明显。

在研究设计中,本文以《慈善法》实施的外生冲击作为准自然实验情境考察法治强化对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具有如下优势:首先,法治强化程度很难被准确测度,即使找到相关变量,也可能由于测度误差的存在而产生内生性问题。《慈善法》是中国经济和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保障捐赠人权益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其颁布与实施更多的源于政府行为。此外,由于加强会计信息质量会产生额外的成本,慈善组织主动游说政府加强法治监管力度的可能性不大。因此该法的实施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是外生的,利用该法实施对法治强度的外生影响建立其与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因果联系,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研究中的内生性问题。其次,目前没有发现该法实施同期有同类或其他改革可能对本文的结果产生影响,这有助于排除其他不可观测因素潜在影响导致的偏误。具体地,以2010—2018年慈善组织为研究对象,根据慈善组织是否为公开募集性质[12],划分处理组和控制组,采用双重差分方法检验法治强化对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慈善法治强化后,处理组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升。在社会网络关系较差的处理组慈善组织,其会计信息质量提升更加明显。进一步分析表明,慈善法治强化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组织内部治理与自我监督不足的慈善组织,以及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更有可能陷入财务困境的慈善组织。最后,经济后果检验发现,会计信息质量确实有助于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影响捐赠人的捐赠决策。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研究视角看,本文基于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视角研究了法治强化的影响,并构建了包含慈善组织社会网络在内的分析框架,进一步深化了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视域。第二,从研究方法看,本文以《慈善法》这一政策颁布为准自然实验,构造双重差分模型,考察法治强化与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潜在的内生性问题,为评价慈善法治的政策效果提供更加稳健的经验证据。第三,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本文提供了法治强化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组织内部治理与自我监督等互相关联的直接证据,丰富了法治强化对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的具体情景。这对于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Cordery和Baskerville(2007)的研究表明,政府是慈善组织信息质量的重要监管者之一[13],在慈善组织是否履行公共责任中扮演“裁判”角色。但现实表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相对滞后[14],慈善立法与西方国家存在明显差距,信息透明性不高,使得慈善组织管理人员有机会敷衍了事或者弄虚作假等,损害会计信息质量,扭曲会计信息传递和监督价值。会计信息质量高低可以根据会计信息满足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求程度来衡量,通常是管理者审慎权衡成本和收益的结果。

在收益方面,最直接的收益是会计信息操纵带来的操纵收益和基于信息操纵获取的捐赠收入[15]。立法是法治建设的源头,与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不同,慈善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对慈善组织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规范作出规定,直接降低慈善组织进行会计信息操纵的机会。一方面,《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年度报告构成与报送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强调了“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且补充了在报告中需要包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这使很多之前不被纳入监督和检查范围的慈善组织及组织内部治理“黑箱”受到了监管,为慈善组织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提供了指引。另一方面,《慈善法》明确了慈善制度框架和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比如《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上述对信息数量、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质量的要求,使得慈善组织利用复杂的相关方交易和账面往来,例如筹资费用的调整、税收政策的滥用或关联交易等,隐藏寻租活动的可能性大幅下降[16],直接降低了会计信息操纵的可能及其潜在收益。

在成本方面,会计信息操纵最重要的成本是违法违规成本与相关声誉损失带来的捐赠收入下降。法治强化主要可以弥补政府部门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和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与自我监督等其他监督机制的不足。首先,研究表明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可以通过惩戒等方式对慈善组织产生影响[17]。《慈善法》系统规范了保障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运行监督机制和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为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发起人员、管理人员或其他主体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慈善组织违规、违法提供了法律准绳,缓解了之前民政部门监督职能和强制手段的欠缺和对慈善组织违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状况,增加了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操纵成本。具体地,例如,在追责方面,《慈善法》明确了处罚条款,比如“限期改正”“给予处分”“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没收”“罚款”“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还有最后的概括性条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慈善信息大数据平台的建立和多种慈善信息的公开,使得慈善组织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得到了缓解。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之间可以更好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有助于增加政府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这为其他部门申请获取慈善大数据提供了可能性,由此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慈善组织对会计信息的操纵行为更容易被民政部门发现。随后,民政部门协同其他相关部门还会对会计信息背后的慈善组织整体存在的操作不规范、侵占慈善财产等问题进行调查。此时慈善组织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也更容易被发现,会计信息操纵成本将显著上升。其次,法治强化除了使政府执法监督有法可依外,还弥补了民间审计、社会公众等社会监督力量的不足,从而有利于减轻外部资源提供者担心的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促进内部经理人更好地履行职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最后,在执法环境优化和相关部门执法方式、执法手段改进的前提下,慈善组织会计信息低质量如果被发现,还会向市场和公众释放强烈的负面信号,声誉或公信力严重受损[3],此时捐赠人和政府会分别调整自身的行为,导致慈善组织的捐赠或政府补助等收入大幅下降。在这种背景下,慈善组织自身可能更倾向于主动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以避免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慈善法》实施后,法治强化提升了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

在正式制度以外,根据“嵌入性”理论,组织开展活动必然会嵌入到一定的社会网络关系中,形成自身的社会资本。在社会学概念中,社会网络是指一组行动者及连接他们的各种关系的集合[18],有助于传递私有信息,建立信任关系,从而缓解代理问题[19]。良好的社会网络主要通过资源效应和监督效应对慈善组织产生作用。

其一,资源效应。基于资源依赖理论,资源需求对组织决策和行动产生影响[20]。良好的慈善组织社会网络关系带来稳定和持续的社会资本,能够降低组织对网络外资源的依赖度,从而降低利用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组织财务资源筹集的动机,因此,受到法治强化的影响相对较小。其二,监督效应。从监督效果角度看,社会网络成员之间信息交换成本低,对慈善组织运营与财务状况信息掌握较多,能够实现有效管理和监督,降低慈善组织进行会计信息操纵的可能性。从监督动机角度看,社会网络除了直接为慈善组织提供资源,还可以通过镶嵌于网络的社会声望,间接为慈善组织的财务和会计等行为提供“隐性担保”,从而有助于提升其他捐赠人对慈善组织的信任预期,使其更愿意为慈善组织提供捐款。相对应地,这种社会声望和“隐性担保”使得局部风险沿着网络扩展为全网络风险,也就是若慈善组织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网络内其他成员可能同样面临广泛的信任危机。由此,对慈善组织进行密切监督,提升其会计信息质量,避免负面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网络各成员的最优选择。因此,相比之下,社会网络起到一种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在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过程中对正式法律约束的依赖度。Verbruggen和Christiaens(2012)研究证实,当慈善组织试图获得更多捐赠时,会向下调整收益,以显示对资金的需求[21]。因此,社会网络关系较少的慈善组织对网络外社会捐赠的依赖度更高,财务报告数据更可能不太准确,会计信息质量具有更大的提升空间。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2:

假设2: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慈善组织社会网络关系越少,法治强化与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越强。

三、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中国慈善组织2010—2018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虽然慈善组织自2005年起开始披露年度报告,但是早期披露年度报告的慈善组织数量较少并且披露质量不高,样本期从2010年开始可以保证慈善组织层面指标计算的准确性;(2)2008和2009年经济发展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样本期从2010年开始可以减轻该宏观经济事件的影响。在初始样本的基础上,本文剔除关键变量缺失的观测值后,最终得到4112个样本观测值。为了避免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在1%和99%分位数上进行缩尾处理(winsorize)。慈善组织社会网络数据为手工整理得到,财务等数据来源于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

(二)模型设计

本文以《慈善法》这一政策变化为准自然实验,构建如下双重差分模型:

AccQualityi,t=α0+α1Treat×Post+α2Controlsi,t+δi+γt+εi,t

(1)

其中,AccQualityi,t为慈善组织i在t年的会计信息质量;Treat为虚拟变量,用来划分本文的处理组和控制组,若为公募慈善组织,则Treat取值为1,否则为0。本文以2016年《慈善法》的实施作为法治强化的外生冲击,设定虚拟变量Post,当慈善组织样本所在年份大于或等于2016年时该变量取1,否则取0。交互项Treat×Post,是双重差分模型主要关注的解释变量。Controlsi,t为一系列控制变量,见表1。此外,本文还控制了个体固定效应(δi)和年度固定效应(γt)。最后,本文对所有回归系数的标准误使用异方差稳健性调整和在慈善组织层面上进行聚类处理。由于控制了个体和年度固定效应,为避免模型冗余,模型(1)中没有单独包含Treat和Post项[22]。

(三)变量定义

1.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现有文献采用多种方法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度量,例如,根据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情况构建信息透明度指标[5];比较实际费用与预计费用的差额构建会计信息质量指标[23]。结合数据的可得性、相关实务和理论研究成果,我国慈善组织普遍存在将具有上限规定的管理费用划归为无上限要求的筹资费用的操纵行为,本文采用如下步骤和模型(2)度量会计信息质量:首先,根据指标计算的需要,将筹资费用为0的样本删除,并通过模型(2)得到β1的值。其次,利用模型(2)回归出的变量系数,将Private_donations、Price、Age、Program_Revenues代入模型(2),计算预测的筹资费用。最后,会计信息质量(AccQuality)等于(实际的筹资费用-预测的筹资费用)/期末总资产,AccQuality为反指标,数值越大,表明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越低。

Private_donationsi,t=β0+β1Raising_expensesi,t-1+β2Pricei,t-1+β3Agei,t-1

+β4Program_Revenuesi,t-1+εi

(2)

其中,Private_donations指剔除通常有具体用途并且难以进行操纵的政府补助后的捐赠收入;Raising_expenses指筹资费用;Price用1/(1-Raising_expenses/Private_donations)度量,指捐赠者对慈善组织筹款效率的敏感性;Age指慈善组织的成立年限;Program_Revenues指业务活动支出。

2.募集方式。慈善组织分为公募慈善组织和非公募慈善组织。公募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广泛筹款,对社会捐赠收入的依赖程度较高。非公募慈善组织面向的是特定的捐款人,对社会捐赠收入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慈善法》主要适用于依法设立、符合规定并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影响更大。据此,本文将公募慈善组织设定为处理组,将非公募慈善组织设定为控制组。为保证变量不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慈善组织是否为公募慈善组织的变量均使用《慈善法》实施前一年的数值进行衡量。本文设定募集方式的虚拟变量Treat,当慈善组织i为公开募集时,Treat取值为1,否则为0。

3.社会网络。社会网络指数是指慈善组织社会网络的丰富程度。现有文献多采用自建指标对社会网络关系强度进行度量[24]。借鉴张敏等(2015)的构建逻辑,本文用慈善组织理事在慈善组织外任职的数量来度量慈善组织社会网络(Network)[25],当任职数量大于年度中位数时,则Network赋值为1,否则为0。

4.控制变量。参照文献[10][23],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以下控制变量:管理费用率、筹资费用率、组织年龄、资产负债率、组织规模、政府补助。具体变量定义及说明,如表1所示。

(四)描述性统计

表2显示,AccQuality的均值为0.0320,意味着样本慈善组织每一单位资产的平均实际筹资费用大于预测筹资费用0.0320。若AccQuality为负值,则表明实际筹资费用低于预测筹资费用,存在将筹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的可能。Treat的均值为0.4820,说明样本中48.2%的慈善组织是公开募集类型的慈善组织。在慈善组织特征方面,管理费用率(Admcost)的均值为0.0686,小于10%,意味着大多数慈善组织符合法律规定,其余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与国内同类研究基本一致。

表2 描述性统计

图1 《慈善法》实施效果的动态变化 注:Current代表《慈善法》实施当年,Before代表实施前,After代表实施后。

(五)动态变化

模型(1)只能验证《慈善法》的平均作用,难以反映动态变化,有必要分析Treat变量与《慈善法》实施前后对应相关年份虚拟变量的交叉项系数,并将动态变化趋势报告在图1。图1绘制了交叉项的估计结果和90%置信区间。从图1可以看出,法律实施前的交叉项系数都不显著异于0,证明了平行趋势假设是成立的。

四、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

表3列(1)的结果显示,当只加入时间和个体固定效应作为控制变量时,Treat×Post的系数为-0.0127,并达到了5%的显著性水平。表明法治加强后,相比于控制组,处理组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AccQuality)提高了约1.27%。在列(2)加入所有控制变量后,Treat×Post的系数为-0.0134,依然在统计上显著。该结果与本文假设1的预测一致。控制变量的结果与已有文献基本一致。

(二)社会网络的影响

根据社会网络变量(Network)的取值将样本分为社会网络高组和社会网络低组,检验不同社会网络丰富程度对基本结果的影响。表3后两列的结果显示,在社会网络高组,Treat×Post的系数不显著,而在社会网络低组,Treat×Post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在社会网络关系较丰富时,处理组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在法治强化后提升空间有限,而在社会网络关系较少时,处理组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在法治强化后显著提升。该结果与本文假设2的预测一致。

表3 法治强化、社会网络与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

(三)稳健性检验(1) 限于篇幅,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略,作者备索。

第一,安慰剂检验。本文假设《慈善法》实施年份为实际实施年份的前一年,进行安慰剂检验。第二,考虑筹资费用操纵方向的检验。本文按照被解释变量的正负号将会计信息操纵分为潜在的向上操纵和向下操纵两种,分组考察法治强化的影响。第三,更换被解释变量。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门槛值附近更可能进行会计信息操纵[26]。我国明确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自此10%成为类似“天花板”作用的临界点。因此,本文以管理费用的10%为临界点度量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若管理费用占年度总支出的比例在9%以上,则取值为1,否则为0。第四,更换解释变量。相比于地方慈善组织,全国性的慈善组织可能受到《慈善法》的影响更大,本文以慈善组织同时属于全国性和公开募集方式为标准划分处理组和控制组。第五,排除其他替代性解释。为了排除2011年“郭美美事件”、2018年通过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直接影响,本文将样本区间缩短至2013—2017年。第六,遗漏变量的检验。为了考察潜在的遗漏变量问题对结论稳健性的影响,本文还控制了内部治理变量、时间趋势变量,前者用慈善组织监事、理事出席会议的总次数分别加1后取自然对数度量。第七,基于全样本的检验。前文度量会计信息质量时剔除了筹资费用为0的样本,这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选择性偏差,本文在此使用全样本重新回归。综合而言,经过检验,本文的结论依然稳健。

五、进一步检验

(一)基于政府监督的检验

慈善法治的强化旨在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弥补当前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机制的低效难题。民政部门是慈善组织的主要监管部门,《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为此,本文按照民政部门历年行政执法次数的年度中位数设置虚拟变量GovMonitor1,若大于中位数则赋值为1,否则为0。相比于处在行政执法次数多的地区,处在行政执法次数少的地区的慈善组织受到的政府监督相对较弱,因此,法治强化降低会计信息操纵行为的作用可能在这些组织中更加显著。按照虚拟变量,将样本分为高低两组。表4前两列的结果显示,法治强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在政府监督不足的慈善组织更加显著,这与本文预期一致。

(二)基于社会监管的检验

慈善组织所在地区的社会信任环境对捐赠人的慈善捐赠行为和慈善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社会信任环境较好的地区,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相对更少,其中一个后果是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可能被滥用,助长了慈善组织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因此,法治强化的作用可能在社会信任环境更好(社会公共监督更少)的地区更加显著。本文借鉴Guiso 等(2011)的研究方法[27],使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中受访者对CGSS中“您对下面这些人的信任程度如何?——非盈利/非政府组织的领导”或“信任程度——民间组织”的回复,度量地区慈善组织社会信任水平变量(TrustCharity)。若受访者回复“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的人数占该省回复总人数的比重大于年度中位数,则TrustCharity赋值为1,否则为0。由于目前CGSS在该方面的数据只有2010和2012年,本文将2010和2012年的平均值代替缺失年份的数据。表4列(3)与列(4)的结果表明,当社会信任度较高时,处置组会计信息质量较控制组的提升更加显著。

(三)基于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自我监督的检验

本文认为,法治强化之所以会对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主要源于法治强化会增加会计信息操纵成本。由此衍生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慈善组织自身能有效约束会计信息操纵行为,则法治强化的积极影响可能会减弱。为此,本文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和自我监督能力进行衡量,包括:慈善组织声誉、监事人数占比。其中,若民政部对慈善组织的评级为3A及以上,则将声誉赋值为1,否则为0;监事人数占比等于监事人数与全职员工数量的比值。本文分别按照指标的年度中位数,将样本分为高低两组,然后进行分组回归。表4后四列的结果显示,法治强化对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在内部治理和自我监督能力较弱的样本组中更加显著。

表4 基于政府监督、社会监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自我监督的检验

(四)基于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陷入财务困境可能性的检验

前文理论分析表明,慈善法治的强化提高了慈善组织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从而促使慈善组织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按照这一逻辑,那些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更可能陷入财务困境的慈善组织,对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需求应该会更大。为此,本文从收入和支出的角度各设置了两个指标,对慈善组织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进行衡量,分别是:慈善组织对捐赠收入、自然人捐赠收入的依赖度(等于对应捐赠收入指标除以年度总收入),慈善组织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年度总收入、总支出的比重。本文分别按照上述指标的年度中位数,将样本分为两组,然后进行分组回归。表5的结果显示,法治强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在捐赠收入依赖度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比高的慈善组织中更加显著。换言之,法治强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主要发生在那些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更有可能陷入财务困境的慈善组织。

表5 基于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陷入财务困境可能性的检验

(五)经济后果的检验

慈善事业的法治强化旨在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本文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出发,选取了会计信息质量作为研究对象,其中隐含的假设前提是捐赠人对会计信息质量敏感。为了验证假设前提的成立性,本文接下来考察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与捐赠人捐赠决策的关系,从资源提供者角度提出经验证据。实证模型构建如下:

Donationsi,t=χ0+χ1AccQualityi,t+χ2Controlsi,t+δi+γt+εi,t

(3)

模型(3)中,Donations表示捐赠收入,包括非限定性捐赠收入(Unlimited_donations)和限定性捐赠收入(Limited_donations)。表6的回归结果显示,会计信息质量可以显著提升非限定性捐赠收入,但不能显著提升限定性捐赠收入。也就是说,会计信息质量较高的慈善组织公信力较好,可以吸引非限定性捐赠收入,而不需依赖理性和成熟的限定性捐赠者给予约束。这些结果验证了本文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研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表6 经济后果的检验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慈善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情境,考察了法治强化与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慈善法治的强化可以显著提升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在社会网络关系较少的公开募集型慈善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更加明显。进一步分析发现,慈善法治强化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组织内部治理与自我监督不足的慈善组织,以及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更有可能陷入财务困境的慈善组织。最后,证据表明,会计信息质量在客观上影响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进而影响了捐赠人的捐赠决策。

本文对新时代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政策意义。首先,研究表明慈善法治强化有助于依法治善,能够加强对慈善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其次,当社会网络关系较少时,这种规制、监督作用更加显著,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外部强制约束与内部软约束具有一定的互相替代效应。法治强化还可以弥补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不足,实现多种外部治理机制之间互联互通,有助于执法监督部门充分发挥各种约束或监督机制的优势,进而制约慈善组织会计信息操纵行为,为推动慈善事业长远发展提供经验依据。再次,法治强化有助于慈善组织强化内部治理和自我监督,主动化解潜在的可能引致财务困境的因素。因此,加强慈善事业的法治化建设,继续推动法律普及宣传和落实,规范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等行为,鼓励慈善组织自律自查,是规范慈善活动和确保实现慈善立法目的的关键。最后,慈善法治推动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是重塑慈善组织公信力,进而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可行路径和关键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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