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对传统主流媒体的媒介话语产生了一定影响,也给更多群体带来了更多发声的机会。新媒体平台应用的开发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手持终端的快速普及,极大地拓展了网民的表达空间。当前,网民的意见得到了展示,人人都有机会参与互动,网络空间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新媒体逐渐成了社会话语空间的重要表达阵地。然而,大众在新媒体平台上对媒介话语权的不当使用,极易引发舆论狂欢、网络暴力等不良现象,给陷于网络暴力的群体带来更为严重的威胁与伤害。大众应珍视媒介话语权,这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因此,媒体或大众都应树立数字时代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用好媒介话语权。基于此,文章以案例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以媒介话语权为起点,引入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的刻板印象及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公共领域理论,结合具体案例——三只松鼠因广告海报模特“眯眯眼”被网友骂上微博热搜一事,分析滥用媒介话语权造成的网络暴力现象,从而探究滥用媒介话语权在社会私人领域产生的影响,以及互联网围观模式发生的变化,最终指出媒体和大众应如何利用好手中的媒介话语权,相关部门又应如何更好地解决隐私权保护等问题。
关键词:媒介话语权;网络暴力;新媒体;主流媒体;大众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3)04-0107-03
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具有成本低、服务个性化、检索方便、互动性强、时效性强、信息量大及全球化传播等优势。其模糊了传者与受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边界,大众不再被动接受,而是拥有了一定的话语权,传统媒体过去对信息的绝对掌控局面被打破[1]。在这个过程中,传统媒体的媒介话语绝对权威地位变得岌岌可危,媒介话语权被重新分配。但大众掌握媒介话语权后,极易走向话语霸权,导致媒介话语权的使用逐渐变得极端[2]。如今,大众越发喜欢关注他人的隐私,公共空间逐渐成为公开承认个人秘密和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这导致网络暴力的悲剧不断发生。
“话语权”一词在新闻与传播研究中经常出现。这一概念的形成可追溯到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话语即权力”的观点。福柯认为,话语不仅是“思维符号”和“沟通工具”,也是一种“手段”和“目的”,大众用话语赋予自身权力,而权力使话语成为服务权力的工具。谁掌握了话语,便能构建真理和谬论,并决定社会舆论的方向;没有话语权的人只能保持沉默,甚至被排斥、修正和同化[3]。话语权的获得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利益的获得。
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将话语权的内涵具体化为话语权力及话语权利两个方面。郑保卫教授关注于话语权中的发言权和表达权,即一种话语权利;喻国明教授则更关注于话语权中的影响和控制,这体现的是话语权力[4]。一些学者随后综合了郑保卫和喻国明教授的观点并提出,话语权不仅是表达话语的自然权利,还应确保话语者拥有能够有效话语的语言环境和有效的机制,从而确保说话者能够获得话语表达的预期效果。
本文选取2021年12月25日,三只松鼠因广告海报模特“眯眯眼”被骂上微博热搜一事作为研究案例。众多网友认为海报女模特“眯眯眼”是故意丑化国人形象,并对该模特进行人肉搜索,泄露该模特的个人隐私。随后大批网友在三只松鼠和该模特的微博账号下发表负面评论。网友认为,该模特长相不难看,但用“眯眯眼”妆容拍摄广告宣传照,故意迎合了西方对中国人“眯眯眼”的歧视。
事件发生后,中国首位世界超模陈娟红在与《新京报》的视频连线中表示,模特妆容只是为了配合商家宣传需要,并无刻意丑化国人形象的意思。然而,网友们并不接受这种说法,认为大家关注的重点是利用“眯眯眼”来丑化中国人,而不是“大家容不下小眼睛”。12月26日晚,海报模特回应此事称,她的风格和长相就是如此,不需被他人评判,也没有要丑化国人,希望网友不要再私信和辱骂她。新媒体时代,侵犯隐私的行为仍在频繁发生,而只要没发生在自己身上,人们便总觉得离自身很遥远。这是一场本不该发生的话语暴力,给人们留下了极大的反思空间。
(一)私人话语入侵公共领域
4G到5G的发展,开启了万物互联、人机深度交互的新格局。随着5G时代的到来,人们借助移动终端便能毫无顾忌地侵入用户的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日益模糊,公共领域逐渐私人化,私人领域则不断公共化。在5G时代,没有什么信息是不可以传播和不能被传播的。无论哪一个个体,无论是否愿意,都被信息的浪潮裹挟,可能不经意间就陷入舆论风暴的中心[5]。
大众媒介是大众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的主要平台。大众媒体逐渐成为宣泄个人非理性感情的手段和工具。理性的舆论无法获得保障,私人话语毫无顾忌地进入公共领域。大量激烈和敏感的私人话语,势必对公共領域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6]。女模特遭受网暴,正是网民滥用自身的媒介话语权所致。
(二)“全景监狱”向“共景监狱”转变
“全景监狱”是米歇尔·福柯对人类社会控制管理方式的一种描述。在1791年出版的一份感化院草图中,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将囚犯置于中央监控室监察员的监视下。这种监控形式像金字塔式监狱,囚犯被关押在不同牢房,狱警在最高的牢房监控,他可以看到每个囚犯,但囚犯看不到他。同时,囚犯间没有有效的沟通和传递信息的方式。在此背景下,不论监管者是否在,囚犯们都认为他一直存在,因此,他们必须接受外部控制,并自觉约束自身。后来,福柯将其发展为“全景监狱”的概念[7]。
如今,大众在信息传播中拥有更强的自主性及参与感,“全景监狱”逐渐转变为“共景监狱”——一种倒金字塔式的监控模式,这便开创了互联网围观的全新模式。大众既可以监督媒体和政府,也可以监督周围的人[8]。从女模特遭受网暴事件可以看出,大众对新闻媒介和社会生活中不良现象的监督、批评,这虽推动了社会向更好的方向转变,但如不慎用媒介话语权,会导致不良现象发生。
(三)刻板印象导致群體极化
沃尔特·李普曼在1922年出版的《公众舆论》中提出了“刻板成见”(stereotype)的概念,国内译为“刻板印象”,指人们对特定事物固定和简单化的观念及印象,通常伴随对事物的价值评估和喜好。人们在对待一些事物时,会产生不经思考的第一印象,再加上“信息茧房”和认知偏差,易逐渐偏离理性,产生群体极化表现,从而形成网络暴力[9]。
詹姆斯·斯通(James Stoner)指出,“人们在对某一个事物或事件表达意见时,个人的意见总会跟随群体的意见,而这时,这种群体性的裁决意见往往会偏向极端的方向”[10]。在网络暴力背景下,负面情绪充斥整个传播群体,使众人的言行摆脱理性的束缚,朝极端化的方向发展,随后人们逐渐失去理性认知,并在群体意识的掩盖下发泄情绪。其中,语言暴力表现得最为突出。
网络中大多数发言者不愿思考,导致网络暴力事件频发,舆情反转更是屡见不鲜。只需少数善于造势的“意见领袖”带头,个人狂欢便变成一场群体狂欢[11]。女模特遭受网暴事件,刻板印象占很大一部分,不能让刻板印象凌驾于理性思维之上,只有摒弃刻板印象,才会发现有些事物并不是主观想象的那般。
(四)人肉搜索引发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指以网络为平台,利用新媒体技术,以网络用户为资源,逐步收集他人信息,随后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与确认,并将其发布到网上的过程。网民往往毫无顾忌地对人肉搜索的对象进行批评、谴责、谩骂、诽谤、威胁和人身攻击,从而侵犯他人权益,诱发网络暴力。
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人人都是公平的,只要有传递信息的主观意愿,就可以在相关平台公开且自由地传递合理合法的信息。然而,中国网民数量庞大且来源广泛,话语权一旦使用不当就成了伤人的工具。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泄露他人信息,都是违法的。
网络时代,群体日渐强大,个体日趋脆弱。网络暴力行为不仅不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观念,更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侮辱和诽谤等罪名。此次,女模特因人肉搜索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在网络暴力和舆论的压力下,受到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平台和相关部门需及时出手,肃清网络上的不正之风,保护每一个网民的合法权益,公众也需要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氛围。
(一)严把话语安全环境,引导正确舆论方向
主流媒体强有力的内容生产能力与新媒体技术相结合,有利于媒体内容制作与生产,能增强社会公众对主流媒体的信任感[12]。主流媒体要坚持一元主导及整体原则,推动媒体融合,提升媒介素养,从而筑牢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主导地位[13],提高舆论引导力。同时,新媒体平台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形成合理有效的管控体系,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平台的监督管理,在大众和主流社会的对话中发挥积极作用。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能让与大众相关的问题高效传播,最终使其得到解决[14]。
(二)提升媒介素养,不做话语施暴者
合理使用媒介话语权,需要正确运用大众传播资源的能力,充分提高自身素养,推动社会进步。同时,政府部门要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媒体机构要积极参与。在优化媒介环境和提升媒介素养的前提下,利用媒介进行有效理性的话语表达。要建立媒介理性,严守媒介伦理,以质疑的态度鉴别网络信息,而不是成为施暴者和网暴参与者。传播者要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及公序良俗,尊重客观事实、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受众要自觉抵制不良信息,辩证和批判地看待网络传播的内容。
(三)完善隐私权的法律规范及保护
当前,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比较薄弱。立法层面,对隐私权的保障仍不够完善和健全,一些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大多与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同时审理。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文件不够系统、不成体系,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一些在宪法中,一些在民法典条文中。从这一角度思考,在立法上还不能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15]。因此,网络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案件屡见不鲜。当然,由于网络犯罪的增加,涉及网络侵权违法的相关法律条文逐步出台,但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远远不够。
网络暴力的肆意增长与道德观念的缺失及法制观念的薄弱有关。在网络暴力中,最活跃的人往往坚信自己是正义的一方,他们是在受害者账号下骂得最活跃的人,也是在事件澄清后对造谣者骂得最积极的人,但其始终不会思考自身的行为会对受害人造成多大的伤害。网络暴力只会带来糟糕的结果,在网络暴力的压制下,理性的声音会瞬间被淹没,甚至引发新的网络暴力。大众在获得话语权的同时,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维护和用好媒介话语权,从而营造和谐的网络环境,规范网络行为,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及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匡文波.“新媒体”概念辨析[J].国际新闻界,2008(6):66-69.
[2] 陈伟球.新媒体时代话语权社会分配的调整[J].国际新闻界,2014,36(5):79-91.
[3] 姜碧华.话语与权力:网络暴力的社会学分析[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8.
[4] 喻国明.社会话语能量的释放需要“安全阀”:从“全景监狱”到“共景监狱”的社会场域的转换说起[J].新闻与写作,2009(9):56-57.
[5] 黄果. 5G时代新媒体传播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争[J].新闻传播,2022(2):21-22.
[6] 陈勤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及其特点[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114-121.
[7] 喻国明.媒体变革:从“全景监狱”到“共景监狱”[J].人民论坛,2009(15):21.
[8] 孙明宇,宋琳琳.“共景监狱”下的舆论监督:以“仝卓事件”为例[J].新闻传播,2020(23):31-32.
[9] 曲红.群体极化下的网络暴力研究: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为例[J].今传媒,2019,27(3):38-40.
[10] 焦德武.试论网络传播中的群体极化现象[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3):105-108.
[11] 黄依雯,李胜楠.社会化媒体“乌合之众”的传播影响:以温婉被封杀事件为例[J].新闻研究导刊,2018,9(11):94.
[12] 严励,许晨媛.破局与困局:新媒介视域下主流媒体话语体系的建构研究: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为例[J].新闻传播,2019(16):22-23.
[13] 蒋博,李明.解构与重构:新媒介赋权视域下的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建设[J].理论导刊,2021(7):67-72.
[14] 戴骋,杨宇琦.继承、放大与分化:新媒体时代话语权再分配的内在机理[J].湖北社会科学,2021(5):34-42.
[15] 郝梦园.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法律适用问题[J].法制博览,2021(34):164-166.
作者简介 吴双,研究方向:新闻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