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锋砺 郭风英
[摘要]传统城市权利理论中的城市发展具有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双重逻辑。自然空间为城市发展提供了载体,其特性决定了资源在自然空间分布上必然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社会空间体现为与城市生产相关的社会关系,其生产依赖于自然空间并决定着城市资源的再分配与城市规划的内在逻辑。城市的数字化转型产生了数字空间,与自然空间类似,数字空间为人类提供了新的活动空间。数字空间使城市资源的平等享有成为可能,但数字空间的生产仍存在资本参与及数据资源垄断的可能。为了实现数字化时代城市治理的科学化,保障城市数字化转型下的城市权利,必须认识到数字资源的重大价值,通过制度构建充分发挥资本对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推动作用,保障数字空间边缘群体的权利需求。
[关键词]数字化城市;空间逻辑;城市治理现代化;城市权利
[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608(2023)02-0082-08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对城市问题研究的空间转向为我们审视城市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在过去,“空间被当作是死亡的、刻板的、非辩证的和静止的东西”[1],因此,也鲜有学者将其与社会问题联系起来,传统空间的“容器论”已无法回答城市发展中存在的非正义现象。为了揭示近代以来城市的发展规律并探寻城市权利的实现路径,城市学者们重构了对空间的认知并提出了空间的社会化转变的主张。由此,“空间中的生产”转向“空间的生产”,空间具有了社会性并涉及再生产的社会关系[2],空间由此具有了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即自然空间的存在是城市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城市发展也是城市社会空间生产的过程。因此,城市的发展既无法逃脱自然空间固有属性所带来的时空限制,同时又内含一种社会逻辑。通过社会空间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进而缩小资源在自然空间中的分布失衡,是城市权利问题的面向之一。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兴起,“智慧城市”“数字化城市”等概念也逐步被人所知。当前,我国城市进入了内涵式发展的新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议题,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技术等的引进而实现的数字技术赋能能够促进“城市病”的高效能治理[3]。传统的城市治理正在向数字化城市治理转型。与传统社会不同,“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普遍应用,构筑了一个数字化的信息空间,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4]。在数字空间逻辑下,每个人都生活在“信息茧房”之中,城市权利中的非正义问题也一同失去了直观的可考察性。这种空间理念的变革给城市治理带来了新的议题、难题与挑战。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以及交通物流等行业的发展,城市与乡村的资源互动也日益频繁。可以说,无论人们生活在城市还是乡村,其日常生活早已与城市发展息息相关,城市发展红利的享有者也不再局限于城市居民,而是呈现出一种普遍性的权利特质,这更增强了城市科学化治理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5]因此,在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本文尝试从城市权利的角度出发,通过探讨数字空间对城市权利空间逻辑的解构与重构,以期对城市数字化转型中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探讨。
二、城市空间逻辑的传统样态
理解城市空间治理逻辑的前提在于对空间的认知,鉴于“空间”概念的复杂性,使得该词汇的内涵在不同学者笔下各有侧重。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空间很难给出一种单一的定义,其内涵是多元的。在马克思主义的空间理念中,城市发展呈现出“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的双重逻辑。
(一)城市发展中的自然空间逻辑
自古希腊时起,空间就被视为万物存在与运动的场所,随着近代以物理、天文等为代表的自然科学的兴起,空间的“容器”属性已成为公论。到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笔下的空间含义开始具备社会性的理论线索,但鉴于时代限制,他们对空间的理解无法与传统的空间认知彻底割裂,在其系列著述中仍能发现自然空间的影子。空间的社会性转向虽然标志着物质空间在城市研究中的重要性在降低,但并不意味着其重要性在减少,更不能彻底否定自然空间的意义,它仍是社会过程的起源[6],其与社会空间一道,是人类空间活动的一体两面。
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出发,城市发展的空间首先体现为一种自然地理空间。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时间以外的存在像空间以外的存在一样,是非常荒诞的事情。”[7]自然空间是先于人类的客观存在,是人类所有活动赖以展开的空间,人的生存既表现为对自然的依赖,同时又受到自然的限制和约束,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实则是拓展自然空间、不断地突破自然空间对人类限制的过程[8]。因此,就本质而言,城市的形成源于人类活动在自然空间上的聚集。一方面,城市是人类聚集行动发生的场所;另一方面,这种聚集具有物质上的形态边界。在科斯托夫看来,这种物质意义上的形态边界是城市性结构与非城市性结构得以区分的界限[9]。
然而,自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以来,城市在自然空间中的扩张具有了新的逻辑。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资本必须突破空间地理的限制,通过扩大原材料供给的地理范围、劳动力的供给范围,一方面扩展市场,另一方面又使各地的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投入资本的循环之中。在哈维看来,资本为了提升生产效率并延缓经济危机的到来,会将剩余价值投入到生产的建筑环境和消费的建筑环境之中[10]。城市建筑的形成及其在自然地理空间中的集中在本质上是通过“时间消灭空间”对生产流程效率的提升。空间与资本主义扩张的融合是在地理空间上完成的[11]。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扩张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逐步展开,“大量集聚的资本与劳动在复杂得难以置信的都市地区走到了一起,运输和通信系统则在全球伸展成了宽广的网络,让信息、观念、物质产品乃至劳动力得以相对容易地四处迁移”[12]。生产效率的要求、便捷的交换渠道等因素促使更多生产要素向城市聚集,城市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超级形态,现代社会的特大乃至超级城市由此产生。
(二)城市发展中存在的社会空间逻辑
随着20世纪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的持续深入研究以及人们空间理念的转变,学者们开始探究马克思主义中的“社会空间”思想。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看来,社会空间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一种框架或容纳填充物的中性容器,它不是物,也没有边界与容易产生冲突的轮廓[13]。相反,任何空间都体现并包含着一种社会关系,正如我们望向一望无际的麦田时,空间并不简单地呈现为其中的庄稼、沟垄以及农具的集合,其间充斥的是一种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14]。基于同样的原理,在审视城市空间时,我们也不能仅仅将城市空间理解为房屋、道路等物质景观实体。从社会空间的角度出发,城市是各种多元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集合。这种空间的社会认知揭示了空间的实践性与社会性,空间被赋予更多的社会内涵并且从物理—地理领域实现了向社会历史领域的转变[15],也使人们在认知上实现了从“空间中的生产”到“空间的生产”的转变。
然而,空间的社会性视角的诞生并未彻底否认事物的自然属性,对空间社会性的强调仅代表传统空间视角下占据优势地位的自然特质变成了一种附属性的特征,而在自然特质之下所包含和体现的社会关系则占据了主导地位[16]。社会空间如何产生以及靠何种逻辑产生,对我们审视城市发展的社会空间逻辑而言是必要的。在列斐伏尔看来,社会空间是被生产出来的,而用来生产它们的原料则是自然[17]。这意味着一个物体具有自然与社会的双重属性:在自然层面,物体是某个场所或自然空间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层面,又体现出一种内含的社会关系。就城市发展而言,正如工厂创造了劳动关系,商场创造了消费关系,城市社会空间的生产依赖于城市中的各种物质景观,决定了物质景观如何布局的城市规划也与城市社会空间的生产联系在一起,城市在规划中遵循何种原则进一步决定着城市社会空间的生产逻辑。
与自然空间“容器论”的认知不同,西方马克思主义城市学者认为社会空间的背后内含一种阶级意志,具有政治性。在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模式下,空间被用来生产剩余价值,都市也被纳为生产工具的一部分[18]。而在中国,资本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19],资本的客观规律对我国城市规划同样有着潜在影响。在哈维看来,资本主义国家城市发展的动力源自资本对剩余价值的追求,因此,城市规划要服从于资本规律,即利润的最大化。在他的“资本的三次循环”[20]理论中,第二次循环以建设人造环境等固定资产为主线。在他看来,固定资本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过程中被生产出来的,它们被长期使用,目的在于辅助生产而非直接作为原料投入[21]。具体而言,以商场、道路等为代表的固定资产,一方面,通过创造更多消费环境、减少货物在途时间等提高了资本循环效率;另一方面,对固定资本投资的本身也是消解资本冗余,延缓经济危机到来的一种手段,城市人造物质景观的不断增多促进了城市的扩张。而在中国语境下,城市发展也须直面资本规律对城市规划存在的潜在影响。
三、城市空间的数字化转向与再生产
城市权利的诉求内含空间的两个维度,即在自然空间的依托下实现社会空间的正义重塑。数字空间改变了自然—社会的双重空间逻辑,城市权利的相关议题也应对此作出回应。需要首先明确的是,数字空间的兴起并不会彻底消除自然空间以及社会空间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只是为我们讨论城市权利提供了新的空间逻辑。本文对数字化时代城市权利的讨论,仅仅是城市权利在数字化时代得以进一步发展的一部分内容。
(一)数字化何以推动城市空间逻辑转向
数字信息技术革命相较于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而言,为人类生活所带来的变革是前所未有的,因为后者的两种变革“都是在上帝的‘围栏内进行的,更多地在于改变了人的生存条件和环境,而非人的属性和存在方式,所以一直是物理时空中的‘固态社会”[22]。然而,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城市的数字化转型在中国乃至全球已然成为一种趋势。所谓“数字化转型,是指通过结合信息、计算、通信和连接技术,对实体的属性进行重大更改,从而改进实体的过程”[23]。数字化城市作为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转化的标志之一,意指一种“在城市‘自然—社会—经济系统的范畴中,能够有效获取、分类存储、自动处理和智能识别海量数据的、具有高分辨率和高度智能化的、既能虚拟现实又可直接参与城市管理和服务的一项综合工程”[24]。在传统社会,社会空间的生产须以自然地理空间为依托,依赖于主体在地理空间中的相对位置。换言之,时间与空间是人们产生关系的基本条件,而数字化的过程则使人们脱离了时间与空间的关联性,“这种信息技术造成的表象使‘距离不再是问题”[25]。如果按马克思所说,货币的出现冲破了直接产品交换中的时空,那么数字空间的出现则冲破了社会关系构建中的自然空间。
传统城市权利的内涵较为丰富,甚至不同学者对城市权利的主体有不同的看法,但均离不开城市的“边界性”特征。因为城市权利“既包含了简单访问城市或返回传统城市的权利的内核,同时也是对城市进行改造和更新的权利,它并不关心城市是否包围了农村以及农民的生活如何,它只关注城市的形态学基础”[26]。因此,城市的边界性决定了与城市有关的各类话题的存在,即它属于那些与城市发展相关联的群体的权利。然而,在城市的数字化转型下,以往与城市相关联的划分标准已经难以精准实现城市数字化转型中权利主体的划分。城市的数字化转型对城市边界的消融实则是自然空间与社会空间逻辑的改变。
(二)人类活动载体的转变:从自然空间过渡到数字空间
从城市权利的角度而言,在传统的城市发展中,自然地理空间中资源分布的空间失衡是城市权利诉求的原因之一,人们呼吁更多的是通过科学的空间规划,保证处于不同地理空间的人能够实现权利的平等。然而,数字化的发展使得作为“容器”的地理空间扁平化,信息技术和电子媒介的发展使人类的生产生活也不必再依赖于自然空间的临近性,人们无论是否处于功能性场所,亦无论是处于城内城外,均可突破时空限制,通过信息网络实现对城市资源的获取、使用。“人的活动范围逐渐打破了时间和距离的限制”[27],这种转变也改变了以往的城市样态。这种由电脑和网络远程连接所带来的距离的消失、全球空间实践通过数据信息流动而产生的相互作用以及人类瞬时交往互动的实现,形成了数字空间这种新的空间形态[28]。
城市的数字化转型离不开对城市各项数据的搜集和整理,通过运用信息科学技术,对城市各个层次的客观现象进行数字描述,进而通过这些数字信息实现更为高效便捷的城市管理。具体而言,这是城市从客观实体转向信息化表达的过程[29]。从理论上讲,城市中的实体资源可以通过信息化转变在不同空间群体间实现无差别共享,传统城市权利中因时空障碍而产生的权利边缘群体在数字化时代已不具备存在的现实基础。社会关系的构建不再完全以自然空间为依托,数字空间成为社会关系构建的新载体。
在此背景下,数字资源分配失衡的问题是否存在且又以何种方式呈现?与传统地理空间下获取资源的方式不同,人对数字资源的获取依赖于配套的设施。因为人作为客观的物理存在无法直接感知数字资源的内容,而是要依赖基站、智能设备等工具的辅助。可以说,资源共享的“空间阻隔”转变成了“硬件阻隔”,相应的配套设备就像地理空间隔离了城市与乡村一样,将人区分为数字空间的“中心”与“边缘”两大群体。“边缘”群体因各种原因,无法享受数字空间资源。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老年群体因老年手机无法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等电子信息而出行受限、边远山区的学生因设备缺乏而无法参加网络教学等。数字化时代权利边缘群体的数字权利保障是城市权利的新内涵。
(三)以数字空间为载体的社会空间生产
随着数字科技的发展,各行各业通过数字化技术创制了新的运行机制,这种数字逻辑规则突破了现实中既有的秩序,解构并颠覆了传统行业,使人类进入了“双层立体”(物理—电子)空间[30]。因此,资本效益的最大化不再单纯依赖对时间和空间的改造,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技术主体依照数字代码逻辑,构建出以其利益最大化为基本逻辑的数字世界。随着数字化技术在人们生活中的日益普及,无论是社会秩序抑或是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各种信息,均无法避开技术主体的收集与分析。信息技术在现实世界之外又创设了新的社会逻辑,这给传统社会治理的内容与方法带来了新的讨论空间,社会治理面对数字空间必须做出相应的规制与变革。
除了社会空间数字化的“逻辑黑箱”,数字空间的非正义现象还表现为对数字信息资源的垄断。哈维在其地租理论中指出,垄断地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控制某种具有特殊品质的资源,进而从资源的使用人手中获取利益;二是减少资源的使用进而造成资源的稀缺,随后再通过直接交易投机地获取资源的未来价值[31]。通过这种垄断地租,行为人可凭借对空间资源的专属控制,在长时间内获得高额收入。在城市数字化转型阶段,地租理论也实现了数字化转变,互联网经济平台等建立的虚拟空间,“促使参与经济活动的交易各方能够在该虚拟空间进行交换、分配、消费等资源配置”[32]。在城市数字化进程中,包括人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都被数字化、信息化,在大数据的算法支持下,数字技术企业掌握了大到城市发展趋势、小到个人日常生活喜好等各种数据信息。在数字化时代来临之前的城市中,人们生活在由资本支配并规划的城市空间下,而在数字化时代,数字化信息并不被偏远地区的民众知晓,人们生活在信息技术者的数字空间垄断之下。
数字化城市逻辑的建构使一般人无法像过去那样通过经验直接感知城市发展中的不平等现象,也更不可能通过数字存储设备直接获取数字信息。更难的是,编程、代码等专业技术也给人们设置了更高的技术门槛,缺乏相关知识的人即便获取了数字信息也难以理解其内容。城市的数字化转型虽然改变了城市发展的传统逻辑,消解了城市发展对时间和空间的依赖,为资源的平等获取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数字化的高技术性门槛也切断了公民参与城市治理、感知规则、反馈问题的渠道。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的加持下,“智慧城市很容易成为一种迎合富人但却为穷人什么都不做的专属城市”[33]。数字技术作为一把“双刃剑”,必须在正确发挥数字化治理手段积极作用的同时,避免新的非正义问题产生。
四、数字化时代城市权利保障的制度遵循
与工业时代的城市权利相比,网络空间与信息技术的专业化和虚拟化特征,也使得城市权利的实现和保障面临方法上的变革。中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在充分认识到资本规律的前提下对其参与数字化城市的过程进行引导。具体而言,要重视数字资源的重大作用,既要充分发挥资本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也要避免资本因逐利而忽视“数字贫困”群体的权利诉求。
(一)建立资本有序参与城市数字化建设的调控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资本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我国政府也认识到资本参与对数字化城市建设的重要作用并开始引导资本的有序参与。对数字城市来说,“数字技术是核心,电子技术是手段,信息技术是应用”[34],其推进依赖于以各种软硬件相结合的信息技术手段。鉴于各种电子设备及信息技术的专业性,将城市数字化推进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政府显然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例如,以腾讯、华为、阿里等为代表的企业正在通过云计算和人工智能试图引领数字化转型,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也不得不依托于这些企业的先进技术。可以说,资本在我国城市化数字转型中同样扮演着重要作用。
城市数字化的不断推进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显著。2022年2月,《中国城市资源数字化配置指数研究报告》指出,数字化是数字经济时代城市资源配置的最优手段,而资源的数字化配置水平与城市经济发展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35]。城市数字化转型中产生的数字信息是一种重大资源,这种“大数据时代的数据蕴涵着巨大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其不仅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国家的战略资源”[36]。利润是资本参与数字化建设的目的,数字化是资本获取更大效益的手段。各种技术企业在市场竞争下基于对利润的需要,始终在数字应用方面走在前列[37]。然而,就资本的发展规律而言,逐利是其天性,资本的扩张更是资本规律不可避免的结果。从辩证的视角出发,一方面,资本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社会向前发展;另一方面,没有限度或加以约束的资本乱序扩张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危害[38]。然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是不要资本,而是要资本有序发展”[39]。鉴于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发挥好政府的调控与监管职能,建立起资本参与数字化城市建设的调控机制。
(二)推动“数字贫困”群体权利的保障
资本主义社会的空间矛盾之一体现为“中心”与“边缘”的矛盾,如城市与农村、市中心与城郊之间的矛盾等,这种矛盾产生的原因是资本主义利用社会空间的生产以获取更多利益为逻辑。因此,资本主义的空间在阶级意志下被改造为服务资本的工具并趋向于同质化,忽视了边缘群体的实际需要,剥夺了他们的权利诉求。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中国的城市化主张“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发展理念,一切城市发展的根本落脚点在于人民。城市的数字化转型虽然能够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社会运转效率、便捷人们的生活,但也不能“唯数字化论”,为追求效率一味地全面推进数字化,城市数字化的推进也应关注数字空间边缘群体的权利需求。
数字化时代城市权利的主体也不能再局限于城市实体之中,“在广义上,城市权利泛指一切与城市和城市发展有关的权利”[40],在数字空间消解地理空间的今天,网络早已将全国各地的人们与城市权利的需求联系在一起。因此,在数字化城市中,数字空间边缘群体的存在是广泛的,其原因是多元的。就客观层面而言,地区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是边缘群体产生的原因之一。“数字化时代,人们开启了数字化生存模式,生产工作都具有了浓厚的数字属性”[41]。但是,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国欠发达地区的数字化进程较为缓慢,这些地区的人因客观条件所限而被数字空间边缘化。
数字空间边缘群体的产生原因是多样的,因此,城市数字化的开展也应对症下药。对于因客观原因而造成的数字化城市权利贫困的群体而言,发展基础设施、改善经济水平,是推动地区数字化进程,进而保障当地人民参与数字化建设的有效措施。相反,对于那些因自身原因无法融入,更不能适应数字空间生产逻辑而被边缘化的群体来说,在数字化推进的过程中应尊重其自身所适应的原有空间逻辑,不能以数字空间强行取代之。数字化的推进只是增加了人的数字属性,它无法彻底取代人的物理属性。数字化时代的人仍然是生物—信息双重人性的存在[42],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人民政府应保证不同群体生活逻辑的多样化。正如列斐伏尔所言,社会主义的空间是一个差异的空间[43],应尊重不同群体在城市权利上的不同诉求。
(三)完善以数据合理、开放共享为基础的数字社会治理格局
如果说哈维对城市权利的定义准确的话,那么中国语境下的城市权利则是一种按照我国人民的期望改变和改造城市的权利,数字化信息的知情权、使用权等在其中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数字化基础设施的逻辑并不直观可见,智慧城市中的偏见被一直忽视”[44]。城市的数字化推进颠覆了传统空间逻辑,将自然空间的载体功能转移至数字平台,自然空间信息化、数字化的处理过程客观上设置了特定知识的门槛。一方面,这种门槛体现为技术性门槛,即数字化空间的建构依赖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其中掺杂着各种程序逻辑,非专业技术人员难以参与数字空间的逻辑创建,只能以使用者身份服从已完成的数字空间逻辑。另一方面,这种门槛又体现为信息内容获取的门槛,一般市民难以通过服务器获取电子数据的相关内容。在城市数字化中,数字信息由政府主导,技术企业参与开发,如果不开放城市数字信息的获取渠道,一般社会主体对数据的使用就无从谈起。因此,“为了避免智能城市成为某一群体的专属领域,就需要解决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数字技能问题,并考虑公民在此类治理中的作用”[45]。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已经掀起一场数据开放运动,城市数据开放使软件开发人员有能力创造新的软件服务和商业机会。这既能调动不同主体参与城市建设的主动性、推进城市民主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同时还能使社会在数据分析及使用中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中国也理应在这场数字化改革中抓住机遇,提升城市数字化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但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数字化信息开放也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对任何数字信息的获取都将成为可能。从城市权利的视角出发,劳动人民是城市的主人,信息开放共享的根本目的在于畅通人民参与数字化城市建设的渠道。但是,由于数字信息同时关涉国家、社会及个人数据安全,因此,要在畅通参与渠道和维护数据安全之间寻求数据开放共享的合理中间地带,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数字化信息的积极作用。
五、结语
近年,数字化技术的使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数字空间,人们在数字空间中进行社会空间的再生产,数字空间取代了传统地理空间的载体地位,城市权利的空间逻辑也由此转变。城市—农村的社会空间矛盾转变为数字化中心与边缘群体之间的矛盾,对城市空间话语权的矛盾也变成数字空间话语权的矛盾。
在中国,城市由全体人民共同创造,人民是城市的主人,数字城市化的推进不能“唯数字论”,而是应该坚持“唯人民利益论”。对于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因外在原因而产生的数字边缘群体,应加大扶持力度,创造其参与数字化改革的机会;因自身原因无法参与数字化的群体,应充分尊重其生存的原有空间逻辑,允许差异化空间的存在。对数字空间话语权的矛盾,应在保障数字安全的基础上合理开放共享数字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以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充分释放城市发展活力。中国如要赶上这场大数据变革,各界都首先应在公开数据、方式与方法上进行探索[46]。
正如列斐伏尔所言,进入都市的权利具有十分丰富的意义,但在今天看来仍是乌托邦[47]。无论是何种空间,我们均无法实现空间的绝对正义。但正是因为我们有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城市权利才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和手段支撑。令人欣喜的是,上海、山东等省市已经试点或正式实施了“公共数据开放办法”,这意味着我国数字化城市权利的保障已经拉开序幕,也愿中国在数字化时代能够顺利实现城市的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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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