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基本经验、影响因素与提升路径

2023-04-29 00:08:29耿姗姗王勇
学习论坛 2023年3期
关键词:治理效能执行力

耿姗姗 王勇

[摘要]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当前,党内法规正从“文本之规”转为“适用之规”。党内法规执行力问题已成为党内法规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题域。新时代,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主要体现在以全面从严为执行遵循、以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执行基础、以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督查为执行保障三个方面。然而,提升制度执行力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无法一蹴而就,在实践中还面临着执行主体方面法治意识的“强化”与执行中的“弱化”、执行客体方面基本实现“有规可依”与执行中的“个例偏差”、执行保障方面保障机制的制度构想与执行实效存在差距等现实瓶颈。因此,在汲取新时代丰厚的制度执行力建设经验之上,要着力培育执行主体的制度意识和思维习惯,在执行客体的细化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推动执行保障机制的调适与衔接,从而消除执行“自留地”,实现执行力的“再提升”。

[关键词]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治理效能

[中图分类号]  D262.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608(2023)03-0064-09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1]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制度文本持续丰富发展的同时,如何保证制度规范“落地生根”极为关键。从本质上来讲,党内法规执行力是一个人为的“复合”概念,依循文义解释方法,它是指执行主体在思想认同制度规范的基础上,运用政治与法治思维,全面调配各种资源,将制度规范文本转化为现实治理效果的能力,意在推动党的各级组织及所有党员落实党内法规的行为要求。应当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抓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工作中,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党的主要领导干部认识是清醒的、执行是得力的,并且积累了诸多宝贵经验。但“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2],执行制度是比制定制度更为艰巨而长久的任务。鉴于时下一些地方与部门在落实党内法规制度过程中出现的“中梗阻”,必须更为全面地看待在法治发展进程中执行环节存在的“滞后”问题,填补文本设想与执行效能之间的“真空”。为实现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再提升”,我们必须立足于执行主体、执行客体与执行保障要素中的重难点,敢于“下深水”“啃硬骨头”,奋力破解执行中的痼疾,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从而将抽象制度切实转化为实际约束力,使规范内容与现实行动同频共振。

一、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的基本经验

站在党的二十大这一伟大新起点上回首过往,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工作拥有了更为扎实的建设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法治效果与社会效应,极大提升了制度的严肃性与普遍性。总结新时代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经验,提炼发展特点与趋势,对进一步提升执行力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以全面从严为执行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为方向,将廉洁自律与预防惩治腐败作为出发点,始终坚持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习近平反复强调,制度建设要“两手抓”,尤其要抓好制度落实,要让党内法规执行真正严起来硬起来实起来[3]。他指出:“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下一步的重点是执规必严。”[4]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与执行力”[5],表明了党中央以全面从严作为制度执行工作基本遵循的恒心与决心。

首先,坚持执行思想从严。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中央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并倡导全党形成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氛围,强调制度规范的入脑入心入行。其次,坚持执行标准从严。所谓的党纪严于国法,不仅体现在党内法规的内容标准要严于国家法律,而且体现在执行标准的严格落实。既要用法规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还要秉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搞双重标准。再次,坚持“关键少数”从严。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执行中的“关键少数”,相较于普通党员,具有更强道德感召力与社会影响力。同时,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亦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应形成“头雁效应”,激活“群雁执行”。

(二)以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执行基础

制定和执行党内法规体系,是我们党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也是确保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一条成功之路。新时代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强调扎紧制度“笼子”,持续优化执行依据,从而处理好建章立制和“落地见效”的关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法治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所服从之法律又应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6],党内法规执行力也应以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执行基础。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内法规因党而生、因党而立、因党而兴。中国共产党成立百余年的历史证实,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总是围绕政治大局推进,围绕中心工作运转,始终与党的前进脚步紧密相随,为实现党在各个时期的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而在党内法规制度制定的历史进程中,其也总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点及面、由面成体地逐步形成。进入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从立改废释等多个维度,全面构建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2015—2020年,每年公布的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超百件。截至2021年5月,中央党内法规共210部,部委党内法规共162部,地方党内法规共3210部,并且,在2012—2014年、2018—2019年,先后两次进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7],有力清扫了执行规范中存在的自相矛盾与无法操作的部分内容。如今,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体系已为执行工作奠定初步基础。

(三)以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督查为执行保障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8]。习近平明确提出:“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9]党中央已形成用高质高效的监督机制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有效执行的理性认识,并已基本实现执行监督的全覆盖,总结出执行监督领域的诸多宝贵经验。

第一,确立了以主体落实权责的制度模式。2016年7月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同年10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均以主体落实权责为导向,明确了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规定了“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10]。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加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针对性地制定了纪律检查机关执纪监督规范,创新执行监督的新路径。第二,创造性规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2019年,中共中央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责任制规定》)专门确立了执规责任制,其以督促党内法规的严格执行为首要目标,以明确责任意识、确定责任主体、分解责任内容、确定追责机制和问责方式为核心内容,形成了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纪检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体系。第三,创新适用责任清单制度。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执行主体的职责担当,开创性地将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列入责任清单,并结合清单内容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实现了对既往执行实践动力不足的突破进展。

二、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的影响因素

结合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的实践经验,学界深化了与执行工作相关的主体、客体、资源等多项研究,并提出了影响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因素的多种观点。有的基于史密斯的四因素政策执行理论模型,认为执行效果是党内法规制度自身完善度、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环境共同作用的产物[11];有的将执行环境与执行文化视为独立因子,认为影响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要素包括党内法规体系自身、执行主体、执行监督、执行环境、执行文化等[12];有的依循系统论,主张执行因素囊括执行制度、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资源、执行监控、执行环境等[13]。但是,执行要素数量不宜划定得过多过细,否则,不利于抓住妨碍执行力提升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制度执行力就是“由谁执行”“执行什么”“怎么执行”的过程,围绕这三个基本方面即抓住了执行工作的脉络。

(一)执行主体要素:法治意识的“强化”与执行中的“弱化”

执行主体是党内法规制度落实的原动力与主导者,应首先澄清执行主体的范畴。对此,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宏观视角。对照党内法规制度的调整范围,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均须以维护党内法规权威为义务,执行主体范畴应涵盖各级党组织与全体党员。二是中观视角。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主体需要在“党规责任”划定的范围内严格公正依规执行。也就是说,责任主体即可倒推为执行主体。贯穿《执行责任制规定》核心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着重让他们担负起执行制度的政治责任。三是微观视角。由于党内法规涉及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活动,调整领域广泛。具体到不同的党内法规制度,其侧重规范的主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执行主体在适用情境中具有个异性。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权利保障条例》)的执行主体是全体党员,《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的执行主体则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但是归根结底,党内法规守住的是治国理政先锋队的行为标准、道德情操和精神境界,党内法规的执行工作需要全党的执行价值认同,需要全党的参与配合并落实到个体行动中,所以,宜将执行主体范畴扩展为宏观视角。

从总体情况看,随着法治教育的普及,加强对党章及党规党纪的学习宣传,全党全民特别是执法执纪部门的主体法治意识得到有效提升和强化。但是,鉴于宣传与教育工作的渐进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以及执行主体的学习能力参差不齐等多种原因,执行意识与执行能力依然需要再深化、再提升。

第一,执行主体的执行意识欠缺,主观能动性不够。有的党员存在侥幸、逃避的心理,贯彻执行制度的随意性比较突出。一是存在消极执行现象。执行者或将党内法规制度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表态多行动少,将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助长了形式主义的歪风。二是存在选择执行问题。部分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在落实中只执行对己有利或执行难度低的制度内容,并未将依规办事列在首要位置,而是“和稀泥”“多栽花少种刺”,他们在执规时考量诸多“法规”之外的因素,错误地将关系的亲疏远近视为执行守则,甚至为追求地方效益刻意偏离执行路线。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在环保领域的“趋利避害式”执行。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其中,第七条明确提出要对“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有关领导成员进行追责问责[14]。但是,部分地方政府被经济政绩、短期利益冲昏头脑,缺乏长远眼光、大局观念,纪律意识淡薄、执行意识不强,“阳奉阴违”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了洞庭湖私人围堤、腾格里沙漠非法排污等环保案件。尤其是秦岭北麓违建别墅的拆除事件,在中央已明确要求整治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敷衍了事,并未贯彻执行制度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六次重要批示指示,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亲力亲为治乱象,最终实现问题的根除,亮明了狠抓执行的魄力[15]。三是逃避执行工作。不少主体预判到执行风险,便千方百计地钻制度漏洞,寻求自身活动空间,或干脆推卸给其他主体,自己却畏首畏尾,忽视了前进路上总有阻碍、改革历程必有艰险的发展规律,缺失了带头冲锋与责任担当的勇气。

第二,在执行能力方面,执行主体的法治水平不高,执行能力的现代化有待推进。部分党员干部虽有执行愿望,却因水平不够而致执行偏差。一是僵化执行。部分执行者奉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不关注现实环境变化与本地实际,将执行教条化。二是过度执行。为数据亮眼,靠“走量”来彰显“作为”,甚或违背程序或越权执行,偏离了制度设置初衷。前有基层扶贫干部四分钟内未接省巡视组的数次电话,便被认定不正确履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6];后有春季抗疫返乡中一些地方“层层加码”,随意扩大限制条件,损害政策稳定性与公信力。造成以上窘境的深层缘由还是因为理论学习的浅尝辄止。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不代表执行主体脑部制度架构的健全。不少主体面对数千部不同层级的党内法规制度时望洋兴叹,产生懒惰、畏难心理,只满足于大会听一听、文件看一看的“蜻蜓点水”式学习,没有形成对制度的实质价值与渊源宗旨的系统理解。

(二)执行客体要素:基本实现“有规可依”与执行中的“个例偏差”

党内法规制度作为执行效能的客体,凝聚了党的意志与主张。面对新发展时机,党中央始终把党内法规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统筹推进,制度内容基本涵盖所有基础与主干领域,有力深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持续优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而,制度无法尽善尽美,在技术层面仍存在配套机制难以跟进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部分制度内容可操作性不足,配套立规跟进不力。由于中央党内法规是党内的基本规定或全面规定,中央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所有的执行细节作出预先安排,内容天然地具有宏观抽象性。这给党内法规的执行留下了选择空间,执行次序及程度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确定性。例如,《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党组“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但在执行中对如何衡量是否“完备”,是否需要设置具化的数量要求等都缺乏补充性规定,进而影响执行的准确性与积极性。再如,《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然而,党员在参会时究竟可做什么事、范围的宽窄以及对应的行动流程都缺乏具体规范指引,相应的党员权利保障监督措施也不够明晰。因此,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就必须通过低位阶的党内法规制度对其进行细化,将内容具化为某方面工作的要求与程序,避免因语言的模糊性或者程序的缺漏导致难以执行。然而,党内法规配套立规自身还停留在理论概念层面,诸多实践性问题有待澄清,比如,配套立规应沿袭何种模式,如何与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共处等情形还需澄清[17]。

其二,解释制度作为党内法规整体建构的后续环节,适用范围有所局限。党内法规解释是指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对条款的内涵、外延或适用问题作出的具备普遍效力的权威说明,以维护制度实施的统一、协调与准确。我国早在1993年已明确解释工作的地位,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与2019年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擘画了解释机制的基本形态。但是,相较于总体数量庞大的党内法规制度,解释适用比例较低、活跃度不足,缺乏专门规范统一规定解释的程序、形式与方法。实际上,党内法规制度作为规范党内活动的形式载体,自带显著的政治属性。因而,亟须解释制度使文本含义明朗化。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出现“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等政治用语,就需要限定此类不确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而明晰立规者本意,保障在执行中不被随意增改。可以说,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直接影响实际执行工作的结果。

(三)执行保障要素:保障机制的制度构想与执行实效存在差距

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保障机制主要由执行监督、执行评估、执行问责等子体系构成,合力为制度执行提供外力支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将制度实施情况位列于督促检查、巡视巡察的关键范畴。《制定条例》第三十六条也明确“对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当下,在执行监督方面,已通过监督主体权责明晰化、监督方法多元化等措施,奠定执行监督模式;在执行评估方面,凭借成文法的认可与地方评估实践,已引发学界与实务界的极大关注;在执行问责方面,现存数十部与问责有关的专门性党内法规制度,已形成以有效问责强化制度执行的共识。

就理论上而言,有了以上发展成果的保驾护航,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本应运行有序、保障有力。但制度创新成果要历经社会实践的检验,需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改革效益。执行保障的发展进程也概莫能外,必然需要应对现实阻碍,克服遗留顽疾。一是执行监督的惰性心理。同级监督难免存在“顾忌”,受到根深蒂固的“面子文化”影响,为避免与同事产生矛盾,部分主体逃避自己监督制度执行的责任。下级监督上级考虑得更多,唯恐被领导“穿小鞋”而诱发“沉默效应”,使执行监督被束之高阁。二是评估制度运行不畅。执行评估通过设定相关标准,评判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与效能,从而发现执行不足并加以优化调整。理论界先前更侧重研究党内法规制定环节的评估,而对于执行评估的标准与程序等基本问题并未形成稳定且一致的意见。各地方对执行后评估的实践探索较晚,直至2017年福建、重庆等地才率先开展执行评估,整体上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三是执行问责严厉却不精准。不论是为了“拼凑政绩”挖空心思的“泛化”问责,还是不顾“区别化问责”的“粗糙式”问责,都是没有正确结合严管与厚爱、缺乏“慎重问责”思维的表现。应界分无心之过与明知故犯、改革失误与违纪违法、为公失误与谋取私利之间的差异。

三、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的提升路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要求,积极化解执行隐患,就必须针对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地探寻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再提升的新路径。围绕上述三大影响要素,结合制度执行的新特征新业态,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着力培育执行主体的制度意识和思维习惯

执行观念与执行能力是制度执行优劣的决定性因素。党内法规制度的思维层面的执行意愿是能否执行的起点,行动层面的执行能力是执行效果的要点。执行主体作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工作的首要能动要素,对制度规范的尊奉程度,不仅表征着政党内部法治化水平,而且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化、现代化发展起到导航仪和定盘星的作用。为此,应着力培育执行主体的制度意识和思维习惯,以执行主体素质的提升助推其执行能力的增强。

第一,牢固确立法治观念和制度意识,根除“礼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旧思维,养成执法守法的行为自觉。中国是一个受儒家思想影响最深的国度,尽管法治主张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提出并实行,但从汉武帝遵从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之后,“法治主义之学说,终为礼治主义之学说所征服”[18],以致千百年来“人情大于法理、人情大于制度”的传统观念,仍深种在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活动之中。反映在对党内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人情介入法律和权力领域的情形,给法规制度的执行造成严重的思想障碍。因此,要使执行主体养成执法守法的行为自觉,必须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使执行主体深刻认识到,执行不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绝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小问题,而是事关反腐倡廉,党永不变质、国永不变色的重大政治问题和原则问题,从而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来提升执行力,进而自觉做到从大局出发、从小处着手、从程序和环节上着眼,确保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并取得扎实成效。同时,要增强执行主体的自律意识。党内法规制度既是约束执行主体行为的“紧箍咒”,也是保护自身的“护身符”。只有破除特权思想、例外心理和好人主义,坚持对己严于自律、守纪律讲规矩,自觉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对人对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依规办事,才能有效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防止和克服执行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

第二,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拓宽党内法规制度学习的范畴。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学习教育,使全党同志自觉地遵规守纪历来是我们党的传统做法。党的十八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学习教育活动也一直没有停歇。但是,由于我国是个人情社会、礼仪之邦,要在短期之内单纯依靠突击式、片段式的学习方式培育起人们高度的执法守纪遵矩的新观念是很难办到的。关键在于真正构建起学习教育的常态化与长效化机制。为此,应尝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学习教育方法。譬如,应充分运用线上新渠道,完善共产党员网、党员e家、学习强国、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创新发展动漫、电子海报等多种生动形象的宣传方法;为实现党内法规制度学习系统化,应编制知识思维导图、汇编党内法规学习手册、撰写执行制度相关案例丛书;为改变浮于文字表面的僵化学习问题,应关注制度的发展脉络与价值原则,通过交流会、小组研讨、宣讲活动等形式,实现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理解规范内容;为调动学习的主动性,应形成“真刀真枪”比武练兵的氛围,采用知识竞赛、现场模拟执行、文章撰写等多种方式,考察执行者能否灵活、准确地适用规范,增强制度学习的思辨性、互动性,改变条文填空的单一考核旧模式。

第三,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增强执行主体依规办事的责任意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内容已形成“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良好态势,相较之下,执行公开则明显不足。事实上,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公开是促进党内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的绝佳途径,是便利执行评估与执行监督的法治选择,是倒逼制度执行主体主动实施的有效方式。因此,应以全流程公开促进全过程公正。可仿照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示制度,制定专门的执行公开办法,明确公开时间与途径,设定执行公开主体与对应的公开责任,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人员、依据、程序等执行信息。同时,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现代化方式,在不泄露机密的前提下跟踪记录制度执行状况,并将执行公开的情况作为考核执行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指标。唯有如此,才既能增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又能强化执行主体依规办事的责任意识,防范其不担当、不作为和假作为的事情发生。

(二)在执行客体的细化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党内法规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着重强调了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体系的统一性以及与国家法律的协调性。而执行力再提升所需要的执行客体的完善并不是纯粹指文本内容的优化,更多的是指对制度运作与保障作出切实有效的可操作性安排。应持续补足党内法规制度的配套规范并推广解释机制的适用,以期在确保制度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机制与方式细化规范内容。

第一,提高党内法规制度配套立规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内容补足作用。党内法规配套立规通过制定下位规范针对性补足相对应的上位规范,使党内法规可“纵向衔接”以保证活动的连贯性。其存在的目的就是明晰宏观表述所意蕴的内涵,以便于本领域、本地区的执行主体因地制宜地贯彻规范内容。但配套立规不可肆意进行,必须遵循以下要求。一是秉持优位原则。配套立规不得违背上位规范的禁止性内容,不可逾越上位规范中的空白条款。二是明确辅助地位。配套立规应与上位规范所规定事项的目标保持一致,避免创制性立规,在自身权限范围内侧重规定程序性内容,以增加制度可操作性。以党内选举为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要以“适当方式”介绍候选人的简历、优缺点等实际状况。那么,就可通过较低层级的配套规范,利用“列举+概括”的方式说明何为“适当方式”。再如,《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仅概括规定了请示报告的审定主体。配套规范便可进一步对请示报告的分办交办、审议签批等环节设置详细步骤。三是保证用语的精准化。上位指令为保持规范的稳定性与宏观性,采取“宜粗不宜细”的立场。配套主体作为细化规范,理应采用一定技术方法将文本用语具体化。比如,减少使用“相关”“比较”“特别”“及时”等带有模糊性质的程度副词[19],避免使用“不罢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等非书面用语,尽量采用更为专业和明确的语言,以增加执行的预判性。

第二,把握解释机制三大特点,有效指导制度执行。党内法规制度适用的普遍与实践发展场景的多变,必然造成执行工作的难度攀升,更需要解释机制以灵活应对执行现实。执行力的再提升需要保证解释工作的及时性、特殊性与便捷性。一是促成解释的及时性,以契合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高效性。《制定条例》与《工作规定》已明晰“谁制定谁解释”的主体原则,还应进一步解决实践中解释启动难、反馈慢的问题。因此,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应健全解释机制,建立党委执行党内法规解释的请示报告和备案审查制度,对党委作出的解释和存在的争议予以审查指导;对本级党委无法或难以解释的,再由专门渠道向上级党委或立法部门请示[20],以保证党内法规执行解释的时效性。二是实现解释的特殊性,以契合党内法规制度的政治、法治双重属性。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旨在以更严标准来管党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比纯粹执行国家法律的站位更高、限制更多。故而,党内法规制度的解释要在体现法治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自带的政治性以及对高标准所形成的道德性。鉴于此,党委在执行党内法规时,若面对规则冲突、概念模糊等执行障碍,可结合立规目的,秉持加强党的领导与科学民主执行的原则,对照党的权威性文件进行规范性解释补强。三是实现解释的便捷性,以应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现实复杂性。解释程序已基本稳定,为充分回应纷繁的执行实践,可适度降低被动解释门槛。具体而言,目前有权解释的主体级别仅限省级党委及以上,而提出申请的主体则涵盖各级党组织。倘若相关党组织仍然只可逐级申请解释,便易造成被动解释工作程序启动成本过高,甚至可能因上级党组织拒绝继续提出申请而致使中途夭折的情况。因此,应降低程序门槛,赋予相关党组织直接向解释机关提出申请的权利[21]。

(三)推动执行保障机制的调适与衔接

执行保障机制作为实现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工作的外部支撑,是保障执行工作不偏航、不转向的发力点。其中,执行监督贯穿执行工作,约束着主体行为;执行评估作为评判执行工作的晴雨表,推动着执行策略的精进;执行问责是制度执行的末端环节,激励着执行担当。执行力的再提升既需要执行监督、评估与问责机制内部的各自畅通运行,也需要三者之间的互动衔接。

第一,在执行监督常态化的基础上,增强监督制度的协同与分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工作已历经几十年的风雨洗礼,总体上契合国情且发展态势良好。但鉴于执行力已到“再提升”的新层次,监督机制仍存在可完善之处,尤其是要借助智能科技时代的东风,深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协同监督,提升监督质效。一方面,深化协同监督,激活执行动力。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监督主体既要履行相应职责,又要注重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具体来讲,领导干部不仅要模范执行党内法规,还应建立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督查制度,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地组织动态监测与评估,跟踪制度执行进程,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建议,严厉且精准地问责执行不力行为,以应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不想”“不敢”与“不会”。同时,落实党员知情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保障全党上下能够有效对党内法规的执行加以监督。另一方面,借助智能科技,明晰主体责任。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实现全程监督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动态分析执行结果,为领导干部全面掌握组织内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提供保障。建立“云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制度,划分执行环节,进行线上流程签名从而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每个环节都有相应责任人,以杜绝不作为现象。例如,将问责程序拆解为立案—调查—复核—定责等步骤,内网录入各自信息,进行电子归档[22]。此外,盘活定期支部会议、热线电话、微信微博、官网留言等途径,以全面收集执行意见。

第二,持续完善执行评估与问责制度,强调评估结果与问责机制的互动衔接。目前,学界与地方实践已在循序渐进地推动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标准的分级化、程序的阶段化、方法的综合化[23]。更亟待解决的执行难点是评估结果没有直接运用于问责机制。因为执行评估可否获得实效,发现不足是前提,结果运用才是关键,应重视执行评估与执行问责的联动机制。为此,要建立评估与问责主体的沟通机制,强化评估结果的有效应用。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只是一种手段,根本目的在于执行主体获悉评估结果后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回应。同时,要促使评估主体与问责主体的互动。依循《执行责任制规定》第十五条,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是对制度执行情况展开评估的法定主体。实践中还尝试着将执行评估的主体扩展至社会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等第三方主体。而问责主体多为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当评估主体和结果实施主体不一致时,应搭建双方信息共享平台。因为评估主体作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状况的先行判断者,已然知悉执行行为状况,通过提出书面建议等方式可有效协助问责主体作出更准确的责任认定。此举不仅充实了责任认定领域的专家库,而且节约了人力成本,减少了搜集相关证据的时间损耗。

第三,提高奖惩力度,让执行者敢作为,让无为者受处罚。社会学领域盛行着可提高工作积极性的两个诀窍:“一个是道德命令,即借道德督促主体主动为共同利益而劳作;另一个是利用竞争,发挥个人所得的效应。”[24]从“道德命令”维度看,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执政党,坚定人民立场,强调理想信念与道德素质的引领性。因此,党员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具有坚实道德动力。从“个人回报”角度看,应用好荣誉奖金、批评处分等方式,实现激励与规约两种模式双管齐下。同时,将评估结果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指标之一,并作为干部奖惩、评先选优的参考凭证。另外,约谈诫勉执行力欠缺的领导干部并列入个人档案,让个人执行行为的优劣情况作为“集体奖惩”的重要依据。此举将激发个人荣辱心,提升个体执行能动性,也可以增添同级监督的底气,勇敢扯下丧失原则立场的“和气”假面。

第四,提高问责量纪处理的精准度,以有效问责强化制度执行。执行问责既可激发党员担当意识,又可倒逼责任压力。执行问责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以党内法规制度为准绳,对执行不力的事实加以科学认定。此外,还要坚持系统性思维,全面考量各类证据、主客观条件、处理效果等因素。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25]。也就是说,要明辨执行主体究竟是“为公”还是“为私”,分辨“无心”与“有意”,认定“无禁”与“严禁”的分界,从而贯彻实施惩戒与容错机制。天津市出台的《受到处理或者处分党员帮扶回访工作办法(试行)》,作为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样本[26],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执行主体的负担,控制了执行风险,有效调动了执行工作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四、结语

当前,正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载体,其执行力的提升水平不仅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着力点,直接决定着党的自我革命这一独特优势的实现力度,也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步伐,更影响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程度。未来,还应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实践中不断总结创新,击破遗留执行阻碍,应对潜在执行挑战,开创制度执行新境界和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参考文献]

[1][5][2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22-10-26.

[2]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12-19.

[3]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9:238.

[4]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N].人民日报,2018-08-25.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02.

[7]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开辟新时代依规治党新境界[N].人民日报,2021-06-17.

[8]王岐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13-02-26.

[9][1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90、125.

[11]邹东升,姚靖.十八大以来党规党纪执行力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理论模型[J].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7(5):14-17.

[12]沈孝鹏.党内法规执行不力:多重诱因与治理之策[J].求实,2017(8):32-40.

[13]胡国喜.中国共产党制度执行力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3:1.

[14]中办国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N].人民日报,2015-08-18.

[15]本刊首席时政观察员.从秦岭违建整治看巩固反腐压倒性胜利[J].领导决策信息,2019(3):6-9.

[16]因洗澡未接巡视组电话遭处分,要避免矫枉过正[N].新京报,2018-11-16.

[17][19]祝捷,王萌.论党内法规配套立规的政治逻辑及其制度实现[J].河南社会科学,2020(2):15-25.

[18]高敬.领导干部人文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97.

[20]邓嵘.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形成中的配套[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8-68.

[21]任杰.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实践逻辑:赋能与赋权——以党组对党内法规执行的领导为例[J].领导科学,2021(21):13-18.

[22]伊士国.党内法规实施保障体系之构建[J].河南社会科学,2020(6):27-35.

[23]郭剑鸣,蔡文婷.规约与激励:精准问责的二维逻辑及其实现机制[J].学习与探索,2021(7):56-64.

[24][美]理查德.桑内特.匠人[M].李继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23-48.

[26]徐维,刘志刚,张伟.完善公务员奖惩制度的思考:以突发事件应对为背景[J].中国人事科学,2021(4):9-16.

[责任编辑:王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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